Section § 17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结束后保存选民名册和名单五年。如果使用电子投票簿,数字副本足以代替纸质记录。此外,官员可以通过拍摄或其他方式记录选民名册,并在下一次普选后销毁原始名册。

(a)Copy CA 选举 Code § 17300(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7300(a)(1) 选举官员应按照第14107条的规定(如适用),保存所有名册或合并名册和选民名单,直至选举日期起五年后,届时该官员可将其销毁。
(2)CA 选举 Code § 17300(a)(2) 就本款而言,如果使用电子投票簿,则可保存电子数据文件副本,以代替保存名册或合并名册和选民名单的纸质副本(如适用)。
(b)CA 选举 Code § 17300(b) 选举官员可以拍摄或其他适当方法记录原始选民名册,以代替保存原始名册,并在下一次普选后销毁该名册。

Section § 173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涉及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等联邦职位的选举中,各类选举材料的处理和保存方式。选举官员必须将已投票选票、邮寄投票材料、作废和未使用选票等物品在选举后密封保存22个月,不得触动。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法律挑战或调查,这些材料可以被销毁或回收。

(a)CA 选举 Code § 17301(a) 以下规定适用于对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的选举: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17301(b) 包含以下物品的包裹应由选举官员自选举之日起保存22个月,不得开启和更改:
(1)CA 选举 Code § 17301(b)(1) 已投票的投票站选票。
(2)CA 选举 Code § 17301(b)(2) 纸质投票记录,定义见第305.5节和第19271节。
(3)CA 选举 Code § 17301(b)(3) 已投票的邮寄选民选票。
(4)CA 选举 Code § 17301(b)(4) 邮寄选民身份识别信封。
(5)CA 选举 Code § 17301(b)(5) 已投票的临时选民选票。
(6)CA 选举 Code § 17301(b)(6) 已投票的有条件选民登记选票。
(7)CA 选举 Code § 17301(b)(7) 临时选票选民身份识别信封,包括根据第2170节(e)款投出的有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身份识别信封。
(8)CA 选举 Code § 17301(b)(8) 作废选票。
(9)CA 选举 Code § 17301(b)(9) 已取消选票。
(10)CA 选举 Code § 17301(b)(10) 选民根据第3015节交回的未使用邮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7301(c) 如果在22个月内未提起竞选争议,或者未在22个月内提起涉及欺诈性使用、标记或伪造选票,或伪造邮寄选民签名的刑事诉讼,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可能涉及收到已投票选票的选区投票,则选举官员应将(b)款中列明的物品销毁或回收。否则,在这些物品被销毁或回收之前,包裹应保持未开封状态。

Section § 1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不涉及联邦候选人(如另一条款所述)的州或地方选举结束后,某些选举材料应如何处理。关键物品,例如已投票的选票和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在选举结束后六个月内妥善保管,不得改动。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针对投票欺诈或伪造的法律挑战或刑事案件,这些物品可以被销毁或回收。但在销毁或回收之前,它们必须保持未开封状态。

(a)CA 选举 Code § 17302(a) 以下规定适用于第17301条(a)款中未规定的所有州或地方选举。如果联邦公职候选人的选票与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可在同一张选票上投出,则该选举不被视为州或地方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7302(b) 包含以下物品的包裹应由选举官员自选举之日起六个月内保持未开封且未改动:
(1)CA 选举 Code § 17302(b)(1) 已投票的投票站选票。
(2)CA 选举 Code § 17302(b)(2) 纸质投票记录,如第305.5条和第19271条所定义。
(3)CA 选举 Code § 17302(b)(3) 已投票的邮寄选民选票。
(4)CA 选举 Code § 17302(b)(4) 邮寄选民身份识别信封。
(5)CA 选举 Code § 17302(b)(5) 已投票的临时选民选票。
(6)CA 选举 Code § 17302(b)(6) 已投票的附条件选民登记选票。
(7)CA 选举 Code § 17302(b)(7) 临时选票选民身份识别信封,包括根据第2170条(e)款投出的附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身份识别信封。
(8)CA 选举 Code § 17302(b)(8) 作废选票。
(9)CA 选举 Code § 17302(b)(9) 取消选票。
(10)CA 选举 Code § 17302(b)(10) 选民根据第3015条交回的未使用邮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7302(c) 如果在六个月期限内未提起争议,或者如果在六个月期限内未提起涉及欺诈性使用、标记或伪造选票,或伪造邮寄选民签名的刑事诉讼(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涉及收到已投票选票的选区投票),选举官员应将(b)款中列明的物品销毁或回收。否则,这些包裹应保持未开封状态,直至物品被销毁或回收。

Section § 17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联邦选举中处理选举材料的程序,包括总统、副总统以及国会候选人的选举。 选举官员必须将计票单和投票名单等特定文件保存22个月。 在此期间,在官方计票开始后,选民可以查阅这些材料。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涉及选民欺诈的法律纠纷或刑事案件,这些文件就可以被销毁或回收。

Section § 17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联邦和地方公职分开投票的州或地方选举。此类选举后,官员必须将某些选举材料(如计票单和投票记录)保存六个月。这些材料可供公众查阅,但任何包含选民签名的文件不得复制或分享。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发生法律纠纷或刑事调查,选举材料可以被处理掉。

(a)CA 选举 Code § 17304(a) 以下规定适用于第17303条(a)款中未规定的所有州或地方选举。如果联邦公职候选人的选票与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可在同一张选票上投出,则该选举不被视为州或地方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7304(b) 选举官员应将包含以下物品的包裹保存六个月:
(1)CA 选举 Code § 17304(b)(1) 两份计票单。
(2)CA 选举 Code § 17304(b)(2) 用作投票记录的名册副本。如果使用电子投票名册,可以保存电子数据文件副本以代替制作纸质副本。
(3)CA 选举 Code § 17304(b)(3) 质疑名单。
(4)CA 选举 Code § 17304(b)(4) 协助投票人名单。
(c)CA 选举 Code § 17304(c) 所有选民均可在正式计票开始后的任何时候查阅包裹内的内容,但包含选民签名的物品不得复制或分发。
(d)CA 选举 Code § 17304(d) 如果在六个月内未提起选举争议,或者如果在六个月内未提起涉及欺诈性使用、标记或伪造选票,或伪造邮寄选民签名的刑事诉讼(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涉及收到已投票选票的选区的投票),则选举官员可以销毁或回收这些包裹。

Section § 17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选举材料(如选票)的程序。计票完成后,所有相关物品必须保存22个月,如果选举争议未解决,则保存更长时间。选举官员负责最终决定这些物品的处置。选票容器只有在销毁或回收过程中被认为必要时才能打开,并且在材料被销毁或回收之前应保持密封。

(a)CA 选举 Code § 17305(a) 下列规定适用于对以下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的选举: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17305(b) 投票计票工作完成后,根据第15部第9章第4条(自第15640节起)的规定,第17301节(b)款中指定的所有物品应由选举官员自选举之日起保存22个月,或在此之后,只要涉及该选举投票的任何争议仍未确定,则继续保存。
(c)CA 选举 Code § 17305(c)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第17301节(b)款中指定的所有物品的最终处置应由选举官员决定。
(d)CA 选举 Code § 17305(d) 密封的选票容器不得打开,除非选举官员确定在销毁或回收过程中有必要打开。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允许打开包裹或容器,除非用于此处指定的目的。否则,包裹或容器应保持未打开状态,直到选票和纸质投票记录被销毁或回收。

Section § 17306

Explanation

本加州选举法条文规定了州和地方选举的规则,这些选举中联邦公职的选票不与州或地方公职的选票在同一张选票上。它要求在选举结束后将与选举相关的物品保存六个月,如果选举结果存在争议,则保存更长时间。选举官员负责决定在此期限后如何处理这些物品。

密封的选票容器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为销毁或回收而打开,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原因。否则,它们必须保持关闭,直到这些材料被销毁或回收。

(a)CA 选举 Code § 17306(a) 以下规定适用于第17305条 (a) 款中未规定的所有州或地方选举。如果联邦公职候选人的选票与州或地方公职候选人的选票可以在同一张选票上投出,则该选举不被视为州或地方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7306(b) 按照第15部第9章第4条(自第15640条起)的规定完成计票后,第17302条 (b) 款中规定的所有物品应由选举官员保管,自选举之日起六个月,或在此之后,只要涉及该选举投票的任何争议仍未确定。
(c)CA 选举 Code § 17306(c)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第17302条 (b) 款中规定的所有物品的最终处置应由选举官员决定。
(d)CA 选举 Code § 17306(d) 密封的选票容器不得打开,除非选举官员确定在销毁或回收过程中有必要。本条不得解释为允许打开包装或容器,除非用于此处指定的目的。否则,包装或容器应保持未打开状态,直到选票和纸质投票记录被销毁或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