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7300
本法律条款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结束后保存选民名册和名单五年。如果使用电子投票簿,数字副本足以代替纸质记录。此外,官员可以通过拍摄或其他方式记录选民名册,并在下一次普选后销毁原始名册。
Section § 17301
本节规定了加州涉及总统、副总统、参议员和众议员等联邦职位的选举中,各类选举材料的处理和保存方式。选举官员必须将已投票选票、邮寄投票材料、作废和未使用选票等物品在选举后密封保存22个月,不得触动。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法律挑战或调查,这些材料可以被销毁或回收。
Section § 173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不涉及联邦候选人(如另一条款所述)的州或地方选举结束后,某些选举材料应如何处理。关键物品,例如已投票的选票和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在选举结束后六个月内妥善保管,不得改动。
如果在此期间没有针对投票欺诈或伪造的法律挑战或刑事案件,这些物品可以被销毁或回收。但在销毁或回收之前,它们必须保持未开封状态。
Section § 17303
Section § 17304
本法律适用于联邦和地方公职分开投票的州或地方选举。此类选举后,官员必须将某些选举材料(如计票单和投票记录)保存六个月。这些材料可供公众查阅,但任何包含选民签名的文件不得复制或分享。如果在这六个月内没有发生法律纠纷或刑事调查,选举材料可以被处理掉。
Section § 17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总统、副总统、美国参议员和美国众议员选举材料(如选票)的程序。计票完成后,所有相关物品必须保存22个月,如果选举争议未解决,则保存更长时间。选举官员负责最终决定这些物品的处置。选票容器只有在销毁或回收过程中被认为必要时才能打开,并且在材料被销毁或回收之前应保持密封。
Section § 17306
本加州选举法条文规定了州和地方选举的规则,这些选举中联邦公职的选票不与州或地方公职的选票在同一张选票上。它要求在选举结束后将与选举相关的物品保存六个月,如果选举结果存在争议,则保存更长时间。选举官员负责决定在此期限后如何处理这些物品。
密封的选票容器只有在必要时才能为销毁或回收而打开,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原因。否则,它们必须保持关闭,直到这些材料被销毁或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