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选举相关的文件,例如提名文件和代替报名费的请愿书,是如何储存和最终处理的。这些文件必须在任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额外四年内保存。此后,除非它们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者特定机构要求保留以进行调查,否则应将其销毁。公众只能查看这些文件;不允许复制或分发包含选民签名的文件。

(a)CA 选举 Code § 17100(a) 依照本法典提交的所有提名文件和代替报名费的签名请愿书,应由接收其提交的官员在其所涉任期内以及在该任期届满后四年内保管。
(b)CA 选举 Code § 17100(b) 此后,这些文件和请愿书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销毁,除非它们是当时正在进行的某个诉讼或程序中的证据,或者除非选举官员已收到总检察长、州务卿、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地方检察官、大陪审团,或县、市县或区(包括学区)的管理机构的书面请求,要求保留这些文件和请愿书,以用于正在进行或持续进行的关于选举违规行为的调查(该调查的主题与候选人姓名列入选票有关),或用于正在进行或持续进行的关于违反1974年《政治改革法》(《政府法典》第9篇(第81000条起))的调查。
(c)CA 选举 Code § 17100(c) 公众查阅(a)款所述文件仅限于查看文件。公众不得复制或分发(a)款所述的包含选民签名的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