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的不同情况下,谁负责支付诉讼费用。如果案件被驳回或法院确认选举结果,则提出异议的人支付费用。如果选举因投票站委员会的错误而被推翻,则由地方政府支付。对于导致选举无效的其他原因,提出异议的人将从被告处获得费用。

Section § 16801

Explanation
当两场或多场结果有争议的选举合并进行重新计票时,法院将决定相关各方如何分摊费用。

Section § 16802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在法律程序中,每一方当事人都要负责支付他们为官员和证人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在其他案件中通常收取费用是一样的。

Section § 16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有争议的最终选举中承担费用的规则,也适用于初选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