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不得因非法选票而被撤销,除非有证据表明,一定数量的非法选票已投给其任职权利受到质疑或被认证为并列第一名的人,如果从其票数中扣除这些非法选票,将使其合法选票数低于为同一职位投给其他人的票数,在扣除可能已投给该其他人的非法选票之后。
Chapter 3
Section § 16200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或众议员的选举。
州参议员选举 众议员选举 加利福尼亚州议会 豁免 选举规则例外 加利福尼亚州选举 参议院选举 众议院选举 选举章节适用性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选举
Section § 16201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轻微错误或不当行为不会导致选举作废。只有当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某人被错误地宣布为获胜者,或与他人并列获得最高票数时,选举才会被视为无效。
选举委员会渎职 投票站违规 选举无效 无效选举 选举结果 投票站问题 选举渎职行为 选举有效性 投票站委员会问题 不当选举行为 选举争议 错误宣布当选 选举平票 最高票数 选举诚信
Section § 16202
如果县级职位的选举因选区委员会或其成员的不当行为而受到质疑,选举结果不会被推翻,除非排除该选区的选票会改变该县选举的整体结果。
选举争议 县级职位 选区委员会不当行为 选举废止 选票驳回 选举结果改变 选区成员不当行为 有争议的选举 县选举 选举结果 选举官员不当行为 改变选举结果 选票作废 选举不当行为 县选举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