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或众议员的选举。

Section § 1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轻微错误或不当行为不会导致选举作废。只有当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某人被错误地宣布为获胜者,或与他人并列获得最高票数时,选举才会被视为无效。

Section § 16202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职位的选举因选区委员会或其成员的不当行为而受到质疑,选举结果不会被推翻,除非排除该选区的选票会改变该县选举的整体结果。

Section § 16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不能仅仅因为存在非法选票就被推翻。要想撤销选举,这些非法选票必须是投给了其胜选结果受到争议的人。如果从他们的总票数中减去这些非法选票,就必须意味着他们的合法选票数不再多于对手。

选举不得因非法选票而被撤销,除非有证据表明,一定数量的非法选票已投给其任职权利受到质疑或被认证为并列第一名的人,如果从其票数中扣除这些非法选票,将使其合法选票数低于为同一职位投给其他人的票数,在扣除可能已投给该其他人的非法选票之后。

Section § 16204

Explanation

选举不会仅仅因为一些合格选民无法投票而被推翻,除非受影响的人数足以实际改变选举的胜负结果。

选举不得因合格选民被剥夺投票权而被撤销,除非有证据表明足够数量的选民被剥夺投票权,从而改变了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