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任何选民,可基于以下任何原因对其中举行的任何选举提出异议:
(a)CA 选举 Code § 16100(a) 投票站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存在不当行为。
(b)CA 选举 Code § 16100(b) 被宣布当选公职的人在选举时没有资格担任该公职。
(c)CA 选举 Code § 16100(c) 被告向任何选民或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报酬,或为促使其当选而行贿或提供报酬,或实施了第18部(自第18000条起)中定义的任何其他侵犯选举权的罪行。
(d)CA 选举 Code § 16100(d) 投了非法票。
(e)CA 选举 Code § 16100(e) 试图依照州法律投票的合格选民被剥夺了投票权。
(f)CA 选举 Code § 16100(f) 投票站委员会在举行选举或清点选票时,出现足以改变任何被宣布当选者的选举结果的错误。
(g)CA 选举 Code § 16100(g) 计票程序或选票总计中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