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用于质疑大选结果的规则也适用于对投票措施选票的重新计票,除非列出的例外情况适用。这些例外是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中的某些条款。

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竞选挑战中的两个关键术语。“竞选挑战者”是指对选举结果发起挑战的人。“被告”是指其当选或提名受到挑战的人,或者在非初选中,当没有明确的获胜者时,除了挑战者之外,获得相同最高票数的人。

本分部中使用的“竞选挑战者”指任何发起竞选挑战的人。“被告”指其当选或提名受到挑战的人,或除竞选挑战者之外,在非初选中,计票机构宣布被挑战职位无人获得最高票数时,获得相同最高票数的人。

Section § 1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关于总统选举人选举的法律挑战或上诉必须迅速解决,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最终决定必须在选举人票投出的特定十二月日期之前至少六天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