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务卿必须在收到选举官员提交的初步结果后,立即开始汇总某些职位和议案的选举结果。这项工作必须不间断地进行,直到完成。汇总结果必须立即向公众公布。此外,任何请求者都可以获得额外的详细结果。

Section § 15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州务卿在汇编和认证选举结果方面的职责。州务卿必须汇编全州性公职、立法职位和全州性议案的选举结果,但不包括总统选举人。选举结束后,州务卿有38天时间准备并在线发布一份经认证的投票声明,该声明需采用广泛使用的电子表格格式,并至少保留10年。州务卿也被允许收集地方选举结果,包括县、市和区级的公职和议案。

(a)CA 选举 Code § 15501(a) 除总统选举人外,州务卿应汇编以下所有选举结果:
(1)CA 选举 Code § 15501(a)(1) 所有全州性公职候选人。
(2)CA 选举 Code § 15501(a)(2) 所有州众议院、州参议院、国会、州平税委员会、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候选人。
(3)CA 选举 Code § 15501(a)(3) 所有全州性议案。
(b)CA 选举 Code § 15501(b) 州务卿应在选举后不迟于第38天,根据汇编结果准备、认证并提交一份投票声明。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可下载的电子表格格式公布经认证的投票声明,该格式可包括但不限于逗号分隔值文件或制表符分隔值文件,并且应与发布时广泛使用的电子表格软件应用程序兼容。经认证的投票声明应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维护至少10年。
(c)CA 选举 Code § 15501(c) 州务卿可以收集地方选举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选举 Code § 15501(c)(1) 县级公职候选人。
(2)CA 选举 Code § 15501(c)(2) 市级公职候选人。
(3)CA 选举 Code § 15501(c)(3) 学区和区级公职候选人。
(4)CA 选举 Code § 15501(c)(4) 县级投票议案。
(5)CA 选举 Code § 15501(c)(5) 市级投票议案。
(6)CA 选举 Code § 15501(c)(6) 学区和区级投票议案。

Section § 1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声明提交后的120天内,州务卿必须编制一份额外的报告,详细列出投票结果。这份报告将显示在县、市等不同选区中,每位候选人和每项全州投票提案所获得的票数。本州的任何选民都可以索取这份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15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后的38天内,或者如果所有投票结果都已收到则更早,州务卿必须清点参议员和众议员职位的选票。州务卿随后将正式宣布并认证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为获胜者。

Section § 15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准备并寄送一份选举或提名证书给所有当选或被提名的人。

Section § 15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提交选举结果时,如果当选的州参议员或众议员从宣布参选到选举结果公布期间未在其选区内持续登记投票,则必须对此进行说明。

Section § 1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后的32天内,州务卿必须清点并确认总统选举人的选票。然后,州务卿将结果认证并发送给州长,指明谁获得了最多的选票。每位总统选举人都会收到一份当选证书、关于他们何时何地开会的详细信息,以及关于报酬和差旅费报销的信息。

不迟于选举后的第32天,州务卿应分析为总统选举人所投的选票,并向州长证明获得最高票数的适当人数的姓名。州务卿应随即向每位总统选举人签发并送达一份当选证书。该证书应附有总统选举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以及一份说明,表明每位总统选举人将有权获得规定金额的每日津贴和里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