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邮寄选票的规则,从选举前29天开始,直到官方计票期结束。

Section § 1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司法管辖区在选举日前29天开始处理邮寄选票及其回邮信封。处理工作包括核实选民签名、更新记录以及准备选票进行机器计票。尽管可以提前开始,但在选举日晚上8点之前,任何计票结果都不得被查阅或公布。不具备提前处理能力的司法管辖区必须等到选举日前一天下午5点才能开始处理。此外,邮寄选票的结果在选举日投票站关闭前不得披露。

(a)CA 选举 Code § 15101(a) 任何接受邮寄选票的司法管辖区,可以在选举日前29天开始处理邮寄选票回邮信封。处理邮寄选票回邮信封可能包括根据第3019节核实邮寄选票回邮信封上的选民签名,并更新选民历史记录。
(b)CA 选举 Code § 15101(b) 任何具备必要计算机能力的司法管辖区,可以在选举日前第29天开始处理邮寄选票。处理邮寄选票包括打开邮寄选票回邮信封、取出选票、复制任何损坏的选票,以及准备选票进行机器读取,或进行机器读取,包括处理手写选票,以便机器可以对其进行计票,但在任何情况下,在选举日晚上8点之前,不得查阅或公布计票结果。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应在选举日前一天下午5点开始处理邮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5101(c) 任何邮寄选票的统计或计票结果,不得在选举日投票站关闭前公布。

Section § 1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官员必须任命一个被称为计票委员会的特别小组,负责处理选举中的邮寄选票清点工作。该委员会的人数应足以高效完成工作。

当选票进行人工清点时,每个职位或提案至少需要四人。一人宣读选票,另一人负责检查错误或不正确的投票,而其余两人则负责记录计票结果。

官员应指定一个或多个特别计票委员会,其人数应足以清点邮寄选票。官员应提供计票簿的格式以及点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配。
当人工计票时,针对每个待计票的职位或提案,应不少于四人。一人应宣读选票,第二人应监察任何错误或不当投票,另外两人应负责计票。

Section § 15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向负责核实邮寄选票的委员会成员支付公平报酬。这笔款项将从负责选举的机构的预算中支付,就像其他任何开支一样。

Section § 15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在选举前后观看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过程。特定个人,例如县大陪审团成员和政党代表,可以观察并质疑该过程。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人们选票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员可以近距离观察处理过程,检查签名核实,确保损坏的选票被准确复制,并确保选票得到安全保管以防止篡改。然而,观察员不得干扰该过程或实际接触选票。

(a)CA 选举 Code § 15104(a) 邮寄选票回邮信封的处理,以及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应在选举之前和之后对公众开放。
(b)CA 选举 Code § 15104(b) 县大陪审团的一名成员,以及共和党县中央委员会、民主党县中央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有候选人列入选票的政党各至少一名成员,以及任何其他感兴趣的组织,应获准观察和质疑邮寄选票的处理方式,从邮寄选票回邮信封的处理到选票的计票和处置。
(c)CA 选举 Code § 15104(c) 选举官员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邮寄选票观察员和公众邮寄选票将被处理和计票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d)CA 选举 Code § 15104(d) 尽管有第2194条(b)款第(2)项的规定,邮寄选票观察员应获准足够近的观察距离,使其能够观察邮寄选票回邮信封及其上的签名,并质疑处理邮寄选票的人员是否遵循既定程序,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5104(d)(1) 通过将邮寄选票回邮信封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来核实签名。
(2)CA 选举 Code § 15104(d)(2) 准确复制损坏或有缺陷的选票。
(3)CA 选举 Code § 15104(d)(3) 在选举日计票之前妥善保管邮寄选票以防止篡改。
(e)CA 选举 Code § 15104(e) 邮寄选票观察员不得干扰邮寄选票回邮信封的有序处理或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包括触摸或处理选票。

Section § 1510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邮寄选票提出异议,你可以基于与挑战现场投票者相同的理由提出。此外,如果邮寄选票迟到,或者选民因重罪正在服刑,你也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在开启装有邮寄选票的信封之前提出。

对邮寄选票选民的挑战,可以基于与挑战在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相同的理由提出。此外,可以基于选票未在本法典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或某人因重罪被定罪而正在服州或联邦监狱刑期等理由提出挑战。所有挑战均应在被挑战的邮寄选票选民的身份识别信封开启之前提出。

Section § 1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方式,以及如何处理对这些选票的任何异议,都遵循现有的选举法律。如果有人对邮寄选票提出异议,由于选民不在场为自己的选票辩护,质疑者有责任立即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除非另有规定,邮寄选票回执信封的处理、邮寄选票的处理和计票,以及对邮寄选票异议的处理,应根据适用于所投选票的选举的现行法律进行。由于选民不在场,质疑者有责任在提出质疑时提供异议有效性的特殊证据。

Section § 15107

Explanation
如果对选票的异议被驳回,选举官员将打开信封,但不会损坏信封上的支持性声明或选票本身。然后,他们会取出并丢弃任何识别号码,并安全地保管选票,不让任何人看到选票是如何标记的。

Section § 15108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异议被接受,选举委员会必须在信封上写明异议的原因以及委员会决定如何处理该异议。

Section § 15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邮寄选票的计票和核对方式应与在投票站现场投下的选票相同,除非本章中有具体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5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将邮寄选票的计票结果报告给州务卿。具体程序在从第15150条和第15300条开始的其他章节中有所说明。

选举官员应根据第3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150) 和第4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300) 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邮寄选票清点结果的报告。

Section § 15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每次选举中,维护一份所有收到并提交邮寄选票的选民的准确名单。官员还必须将这份名单与另一份名册进行比对,以确保准确性,并确保在名单中包含选民的选区。

选举官员应保存一份在每次选举中已收到并投递了邮寄选票的所有选民的准确名单,并按照第15278条的规定将此名单与名册进行比对。该名单应包括选民的选举区。

Section § 1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场选举合并(或称“整合”)并只使用一种选票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邮寄选票只会在法律允许邮寄投票的选举中被计入。如果合并选举接收邮寄选票的时限不同,那么所有按时寄到的邮寄选票都可以计入这两场选举,只要它们在两个截止日期中较长的一个截止日期前送达。

当选举根据第10部(自第10000条起)合并,且合并选举中仅使用一种选票形式时,邮寄选民投下的选票仅应在法律已赋予邮寄选民特权的选举中计入。
无论何时,本法典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为任何选举规定的,选举官员为计票而接收邮寄选民选票的时限,与为另一选举规定的时限不同时,且选举已合并,且两种选举仅使用一种选票时,为合并选举发出的所有邮寄选民选票,若在较长的时限内被选举官员接收,则可计入两种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