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0

Explanation

在选举前七天,官员必须测试计票机器,以确保它们准确无误。这些测试应遵循州务卿为每个投票系统设定的具体程序。

不迟于根据本法典进行的任何选举前七天,选举官员应进行一项或一系列测试,以确保用于计票的每个设备准确记录每张选票。本测试中采用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州务卿采纳的特定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Section § 1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全州选举的计算机计票程序副本必须在选举前七天下午5点前送交州务卿。如果程序有任何修改,更新版本必须在选举日中午12点前提交。这些程序将由州务卿保管至少六个月,然后退还给选举官员,选举官员必须再保管16个月。

这些存储的程序只能用于重新计票、法院诉讼或官方测试等目的。未使用时,它们必须安全存储。如果县选举官员未能按时提交程序,州务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此类诉讼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进行。

(a)CA 选举 Code § 15001(a) 全州选举或填补空缺的州特别选举的每个选举计算机计票程序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选举计算机计票程序的副本应不迟于选举前第七天下午5点由州务卿收到。
(b)CA 选举 Code § 15001(b) 如果在(a)款规定的提交后,选举计算机计票程序被修改或更改,选举官员应立即提交后续程序,不迟于选举日中午12点。
(c)CA 选举 Code § 15001(c) 州务卿应保留已提交的程序不少于六个月,届时该程序应退还给选举官员。
(1)CA 选举 Code § 15001(c)(1) 选举官员应将退回的程序保存16个月。
(2)CA 选举 Code § 15001(c)(2) 根据本节提交的程序仅用于重新核对选票、官方重新计票、法院诉讼或州务卿要求的逻辑和准确性测试。
(3)CA 选举 Code § 15001(c)(3) 根据本节提交的包含计票程序的任何磁带、软盘、盒式磁带或其他磁性或电子存储介质,在未用于(2)款规定的官方目的时,应由州务卿安全保管。
(d)CA 选举 Code § 15001(d) 州务卿可以通过强制令或其他适当程序,要求并强制县选举官员提交(a)款规定的计算机计票程序。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的审判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5002

Explanation
每两年,即在偶数年的1月1日前,州务卿必须根据第19部的指导方针,检查并(如果需要)更新关于每个投票系统如何使用的规定。

Section § 1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制定并使用与州务卿批准的特定投票系统相符的计票和核实选票程序。这些程序必须在选举前至少29天供公众查阅。

选举官员应当采纳半官方和官方计票核验程序,以符合经州务卿批准的适用投票系统程序。这些程序应当不迟于每次选举前29天可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5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每个符合资格的政党在中央计票地点派驻最多两名代表。这些代表可以检查计票机器的设置、编程和测试情况。他们还可以出席选举过程的任何阶段。

此外,任何真实的公民团体或媒体组织也可以出于同样的目的派驻最多两名代表。然而,县选举官员可以将这些团体的代表总数限制在不超过十名,以确保平等的参与机会。政党代表不受此限制。

(a)CA 选举 Code § 15004(a) 每个符合资格的政党可以聘用不超过两名代表,并可以派驻这些代表到中央计票地点,以检查和审查计票设备的准备和操作、其编程和测试,并让这些代表出席选举的任何或所有阶段。
(b)CA 选举 Code § 15004(b) 任何真实的公民协会或媒体组织可以聘用不超过两名代表,并可以派驻这些代表到中央计票地点,以检查和审查计票设备的准备和操作、其编程和测试,并让这些代表出席选举的任何或所有阶段。
(c)CA 选举 Code § 15004(c) 县选举官员可以限制根据 (b) 款聘用并出席的代表总数不超过10名,其方式应确保每个感兴趣的真实公民协会或媒体组织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根据 (a) 款聘用并出席的任何代表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