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县选举官员准备选举材料时,他们不必使用县采购代理的服务。换句话说,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如何获取这些材料,而无需县采购办公室的批准。

Section § 14101

Explanation

每两年,在偶数年的1月1日前,州务卿和总检察长必须编写一份关于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简短摘要,其中描述了选区官员在投票和计票期间需要做什么。这份摘要应包含对具体法律条款的引用。一旦摘要完成,州务卿必须将其发送给每个县的选举官员。

(a)CA 选举 Code § 14101(a) 在每个偶数年的1月1日或之前,州务卿和总检察长应编写一份简要摘要,其中包含本法典及其他法规中涉及选区官员在投票和计票期间职责的条款的实质内容。该摘要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包含对本法典或其他法规条款的引用,借此可以进一步查阅其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4101(b) 在完成(a)款规定的摘要后,州务卿应立即将一份副本发送给每个县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14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全州选举中,官员必须根据过去的选民投票率,为每个选区提供足够的正式选票。但是,每个选区提供的选票数量不得少于该选区登记选民人数的75%。他们还必须为邮寄投票和紧急情况提供额外的选票。对于初选,特定政党的选票数量取决于该选区有多少选民登记加入该政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官员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投票材料。

(a)Copy CA 选举 Code § 14102(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102(a)(1) 对于每次全州选举,选举官员应在每个选区提供足够数量的正式选票,以合理满足该选区选民在选举日的需要,并以该选区的选民投票率历史作为标准,但任何情况下该数量不得少于该选区登记选民的75%,并应为邮寄投票和紧急情况提供可能需要的额外选票数量。
(2)CA 选举 Code § 14102(a)(2) 为初选提供给任何选区的政党选票数量,应根据该选区登记为有意加入某一政党的选民人数计算;为任何选区提供的无党派选票数量,应根据该选区登记为未声明有意加入任何参与初选的政党的选民人数计算。
(b)CA 选举 Code § 14102(b) 对于所有其他选举,选举官员应在每个选区提供足够数量的正式选票,以合理满足该选区选民在选举日的需要,并以该选区的选民投票率历史作为标准,但任何情况下该数量不得少于该选区登记选民人数的75%,并应为邮寄投票和紧急情况提供可能需要的额外选票数量。
(c)CA 选举 Code § 14102(c)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选举官员应提供足够的投票材料。

Section § 14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选举前选票应如何处理。在投票开始前,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选区的选区委员会提供正确数量的选票。这些选票必须装在密封包裹中,并贴有清晰的标签,标明所属选区或投票站以及内含的选票数量。

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选票或用于印刷选票的材料也应以密封包裹的形式送达,并标明内含的数量。

(a)CA 选举 Code § 14103(a) 在任何选举投票开始前,选举官员应负责将该选区将使用的适当数量的各类选票送达至举行选举的每个选区的选区委员会。选票应以密封包裹的形式送达,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记,指明选票所属的选区或投票站,以及内含的选票数量。
(b)CA 选举 Code § 14103(b) 尽管有(a)款规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选票或选票原纸应以密封包裹的形式送达,并指明内含的选票数量或选票原纸数量。

Section § 14104

Explanation

选举官员必须为交付给每个投票站的物品准备一份书面收据,其中列出包裹并注明交付日期。投票站工作人员在收到包裹时必须签署此收据,然后将其退还给选举办公室。可以使用信使来确保选票安全快速地送达。这些信使将获得公平的报酬,报酬的处理方式与处理其他选举费用相同。

选举官员应为每个投票站准备一份收据,列明包裹并注明交付给选区委员会成员的日期。选区委员会成员在收到包裹后应签署收据。已签署的收据应退还给选举官员。可以雇用信使以确保选票的安全和快速递送。选举官员应为这些信使的服务确定合理的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应与其他选举费用相同。

Section § 1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投票站提供的材料和资源。这些包括可查阅的选民名单、必要的印刷表格、选民说明卡、选举法摘要、用于识别投票站的美国国旗、选票箱、经认证的补填候选人名单、选民帮助联系卡以及选区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徽章。它还要求提供不同语言的选票传真件、选民名单上的防篡改警告、投票站名册、《选民权利法案》海报、党派初选材料、放大镜和签名引导卡,以协助选民。

选举官员应向每个投票站提供以下所有物品:
(a)CA 选举 Code § 14105(a) 至少一份可供查阅的选民名单。
(b)CA 选举 Code § 14105(b) 名册、计票单、选民名单、声明和结果报告所需的印刷空白表格。
(c)CA 选举 Code § 14105(c) 每个投票站不少于6张、不多于12张的说明卡,用于指导选民获取和填写选票。每张卡上应印有必要的说明以及第 14225、14279、14280、14287、14291、14295、15271、15272、15273、15276、15277、15278、18370、18380、18403、18563 和 18569 条的规定。
(d)CA 选举 Code § 14105(d) 选举法摘要以及县选举官员可能希望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指示。
(e)CA 选举 Code § 14105(e) 一面尺寸足够大的美国国旗,以充分帮助选民识别投票站。该国旗应竖立在投票站内或附近。
(f)CA 选举 Code § 14105(f) 一个选票箱,外部应正确标明其内容。如果需要提供额外的选票箱,这些额外的箱子也应在外部标明其内容。
(g)CA 选举 Code § 14105(g) 至少一份经认证的补填候选人名单(如适用)。
(h)CA 选举 Code § 14105(h) 每个投票站足够数量的卡片,上面印有选民可以致电查询其投票站信息的办公室电话号码。卡片应说明选民可在投票时间内拨打对方付费电话。
(i)CA 选举 Code § 14105(i) 每个选区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徽章或标志。成员应在徽章或标志上印上自己的姓名,并在履行职责期间始终佩戴该徽章或标志,以便所有进入投票站的人员都能轻易识别其为选区委员会成员。
(j)CA 选举 Code § 14105(j) 包含投票措施和投票说明的选票传真件,按第 14201 条规定以西班牙语或其他语言印刷。
(k)CA 选举 Code § 14105(k) 足够数量的通知,用于张贴在投票站使用的选民名单上。该通知应如下所示:“除根据第 14297 条行事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标记此选民名单。任何意图伪造或阻止他人轻易查明任何选民的姓名、地址或政治派别,或查明选民是否已投票的事实,而移除、撕毁、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污损此选民名单的人,均犯有轻罪。”
(l)CA 选举 Code § 14105(l) 每个投票站的名册,其形式应符合第 14107 条的规定。
(m)CA 选举 Code § 14105(m) 由州务卿提供的《选民权利法案》印刷副本。《选民权利法案》应在每个投票站的内部和外部显眼位置张贴。
(n)CA 选举 Code § 14105(n) 对于党派初选,应提供第 14105.2 条所述的海报或其他材料的印刷副本。这些海报或其他材料应在每个投票站的内部和外部显眼位置张贴。
(o)CA 选举 Code § 14105(o) 手持放大镜,在选区委员会使用的桌子或办公桌上展示并提供。
(p)CA 选举 Code § 14105(p) 签名引导卡,用于协助人们在名册上签名,在选区委员会使用的桌子或办公桌上展示并提供。

Section § 141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向投票站提供特定的印刷通知,具体内容在另一条款 (9083.5) 中详述。这些由州务卿提供的通知必须清晰地展示在投票地点的内部和外部。

除第 (14105) 条中列明的材料外,选举官员应向投票站提供由州务卿提供的第 (9083.5) 条中规定的通知的印刷副本。这些通知应醒目张贴在每个投票站的内部和外部。

Section § 141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州务卿在党派初选中需要做的事情。对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它规定了海报或材料的制作。这些材料必须解释,如果政党允许,此类选民可以参加该政党的初选;列出哪些政党允许这样做;并告知选民他们可以申请这些政党中的一个的选票。它还规定,这些材料必须提供给投票站的选举官员。

(a)CA 选举 Code § 14105.2(a) 对于党派初选,州务卿应准备并印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海报或其他材料:
(1)CA 选举 Code § 14105.2(a)(1) 一份声明,说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可以参加某个政党的党派初选,如果该政党通过正式通知州务卿的党派规定,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下一次即将举行的党派初选。
(2)CA 选举 Code § 14105.2(a)(2) 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党派初选的每个政党的名称。
(3)CA 选举 Code § 14105.2(a)(3) 一份声明,说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可以要求获得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党派初选的其中一个政党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4105.2(b) 州务卿应将(a)款所述的海报或其他材料提供给每位选举官员,由其根据第14105节将材料提供给投票站工作人员。

Section § 14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案》的规定,有关投票权的信息必须在联邦选举期间在投票站展示。这包括如何投递临时选票以及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应联系谁等详细信息。

加州州务卿负责制作和分发关于这些投票权的多语言海报和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联邦和州的语言要求,并且必须在全州选举前提供给县选举官员。

(a)CA 选举 Code § 14105.3(a) 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0901 et seq.)要求在每个联邦公职选举的每个投票站公开张贴投票信息。投票信息定义为包括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的投票权一般信息,包括个人投递临时选票的权利信息,以及如果这些权利据称受到侵犯时如何联系相关官员的说明。
(b)CA 选举 Code § 14105.3(b) 州务卿应印制海报及其他适当材料,阐明第2300节所列的选民权利。这些海报应以州务卿认为必要的多种语言印制,但至少应以足以遵守第14201节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的语言印制。州务卿应在全州选举前充分提前将这些海报和材料分发给所有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4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在投票站只能展示、分发或提供法律明确要求的材料。如果他们想使用任何其他材料,必须首先获得县选举官员的批准。

Section § 14106

Explanation
如果某次选举因现任候选人去世而被取消,选举官员需要张贴告示牌或提供材料,告知选民此次取消,并通知他们即将举行特别选举以填补空缺职位。

Section § 14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个投票站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必须保存的选民名册的要求。名册上必须有选民签名和填写住址的地方。名册上还必须包含一项警告,说明进行投票欺诈(例如多次投票或冒充他人投票)是犯罪行为。投票结束后,委员会成员必须证明所有签名的选民都已实际投票,除非他们受到质疑或撤回投票。此外,必须记录选民和选票的数量,并列出受协助或受质疑的选民名单。最后,所有投票站委员会成员都需要签署这份证明;如果在投票站进行计票,则还需要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签署一份履职证明。

(a)CA 选举 Code § 14107(a) 各投票站委员会保存的名册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4107(a)(1) 供选民签名的空白处。
(2)CA 选举 Code § 14107(a)(2) 选民的住址。
(3)CA 选举 Code § 14107(a)(3) 在每页或签名区域的标题处,应有以下文字:“警告:任何人欺诈性投票、欺诈性尝试投票、投票超过一次、尝试投票超过一次、冒充选民或尝试冒充选民,均属犯罪,可处以州立监狱或县监狱监禁的刑罚(《选举法》第18560条)。”
(4)CA 选举 Code § 14107(a)(4) 在名册上最后签名下方,应有以下声明:
(A)CA 选举 Code § 14107(a)(4)(A) 我们特此证明,本名册中此前出现签名的所有选民均已于本日投票,但以下选民除外,他们签署名册后未能投票,或受到质疑并被剥夺了投票权。
编号 _____ 姓名
编号 _____ 姓名
(B)CA 选举 Code § 14107(B) 我们进一步证明,本次选举在本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人数为____,并且上述选民名单(减去未按列举投票的选民)构成本投票站本次选举的名册。
我们进一步证明,收到的、已投票的、被拒绝的、作废的和取消的官方选票总数,在投票箱中发现的数量以及已核算的数量,均与选票声明所示一致。
我们进一步证明,受协助选民名单和质疑选民名单显示了所有受协助或受质疑选民的完整名单。
_____ 书记员
_____ 书记员
_____ 书记员
_____ 监察员
投票站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应签署此证明。
(b)CA 选举 Code § 14107(b) 当在投票站计票时,委员会所有成员还应签署第15280条规定的履职证明。

Section § 14109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允许投票站委员会以选民登记宣誓书索引的形式保存选民名册。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使用索引格式,而不是传统的列表。该索引必须有足够的空间供选民在投票时签名,这是另一条规定所要求的。

Section § 14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确保投票站有足够的投票亭或隔间,让选民可以私密地填写选票,不让其他人看到他们如何投票。这些投票区域的数量由负责的选举官员决定。

所有依法负责指定投票站的官员,应向投票站提供足够数量的地点、投票亭或隔间,供选民方便地填写选票,以便他们不被他人观察到。每个地点、隔间或投票亭应进行调整,以确保选民填写选票的过程不被任何观察。投票亭或隔间的数量应由主持选举的官员决定。
本节将于 1990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4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措施和说明的翻译必须由符合特定资格的翻译人员完成。选举官员必须从以下几类人员中选择翻译人员:司法委员会总名册上的认证口译员、获得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认可的口译员、来自经认证机构的翻译人员,或美国翻译协会或美国语言专家协会等特定翻译协会的会员。

根据第14201条的规定,投票措施和投票说明的翻译应由选举官员选定的人员提供,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选举 Code § 14111(a) 司法委员会总名册上的认证注册口译员。
(b)CA 选举 Code § 14111(b) 被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归类为“认证”或“专业合格”的口译员。
(c)CA 选举 Code § 14111(c) 来自经美国教育部长认可的区域或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机构。
(d)CA 选举 Code § 14111(d) 美国翻译协会的现任信誉良好的投票会员。
(e)CA 选举 Code § 14111(e) 美国语言专家协会的现任信誉良好的会员。

Section § 1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投票机必须由一名授权官员运送到投票地点。该官员必须确认设备交付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Section § 1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投票站的选票容器在储存和取出选票时都能提供保护。其目的是确保选票在整个过程中都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