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4100
Section § 14101
每两年,在偶数年的1月1日前,州务卿和总检察长必须编写一份关于选举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简短摘要,其中描述了选区官员在投票和计票期间需要做什么。这份摘要应包含对具体法律条款的引用。一旦摘要完成,州务卿必须将其发送给每个县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14102
这项法律规定,在全州选举中,官员必须根据过去的选民投票率,为每个选区提供足够的正式选票。但是,每个选区提供的选票数量不得少于该选区登记选民人数的75%。他们还必须为邮寄投票和紧急情况提供额外的选票。对于初选,特定政党的选票数量取决于该选区有多少选民登记加入该政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官员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投票材料。
Section § 1410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选举前选票应如何处理。在投票开始前,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选区的选区委员会提供正确数量的选票。这些选票必须装在密封包裹中,并贴有清晰的标签,标明所属选区或投票站以及内含的选票数量。
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选票或用于印刷选票的材料也应以密封包裹的形式送达,并标明内含的数量。
Section § 14104
选举官员必须为交付给每个投票站的物品准备一份书面收据,其中列出包裹并注明交付日期。投票站工作人员在收到包裹时必须签署此收据,然后将其退还给选举办公室。可以使用信使来确保选票安全快速地送达。这些信使将获得公平的报酬,报酬的处理方式与处理其他选举费用相同。
Section § 14105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官员必须向每个投票站提供的材料和资源。这些包括可查阅的选民名单、必要的印刷表格、选民说明卡、选举法摘要、用于识别投票站的美国国旗、选票箱、经认证的补填候选人名单、选民帮助联系卡以及选区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徽章。它还要求提供不同语言的选票传真件、选民名单上的防篡改警告、投票站名册、《选民权利法案》海报、党派初选材料、放大镜和签名引导卡,以协助选民。
Section § 14105.1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向投票站提供特定的印刷通知,具体内容在另一条款 (9083.5) 中详述。这些由州务卿提供的通知必须清晰地展示在投票地点的内部和外部。
Section § 14105.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州务卿在党派初选中需要做的事情。对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它规定了海报或材料的制作。这些材料必须解释,如果政党允许,此类选民可以参加该政党的初选;列出哪些政党允许这样做;并告知选民他们可以申请这些政党中的一个的选票。它还规定,这些材料必须提供给投票站的选举官员。
Section § 14105.3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案》的规定,有关投票权的信息必须在联邦选举期间在投票站展示。这包括如何投递临时选票以及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应联系谁等详细信息。
加州州务卿负责制作和分发关于这些投票权的多语言海报和材料。这些材料应符合联邦和州的语言要求,并且必须在全州选举前提供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4105.5
Section § 14106
Section § 14107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个投票站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必须保存的选民名册的要求。名册上必须有选民签名和填写住址的地方。名册上还必须包含一项警告,说明进行投票欺诈(例如多次投票或冒充他人投票)是犯罪行为。投票结束后,委员会成员必须证明所有签名的选民都已实际投票,除非他们受到质疑或撤回投票。此外,必须记录选民和选票的数量,并列出受协助或受质疑的选民名单。最后,所有投票站委员会成员都需要签署这份证明;如果在投票站进行计票,则还需要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签署一份履职证明。
Section § 14109
Section § 14110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确保投票站有足够的投票亭或隔间,让选民可以私密地填写选票,不让其他人看到他们如何投票。这些投票区域的数量由负责的选举官员决定。
Section § 14111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措施和说明的翻译必须由符合特定资格的翻译人员完成。选举官员必须从以下几类人员中选择翻译人员:司法委员会总名册上的认证口译员、获得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认可的口译员、来自经认证机构的翻译人员,或美国翻译协会或美国语言专家协会等特定翻译协会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