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5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加州选民参与权法案》。它为与选民参与相关的规则奠定了基础。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选民参与权法案》。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某些术语。“政治分区”是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区域,可以包括市、学区和其他类型的区域。“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是指某个区域在定期选举中的选民参与度,比该区域过去四次全州大选的平均投票率至少低25%。“选民投票率”是指在选举中实际投票的合格选民所占的百分比。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选举 Code § 14051(a) “政治分区”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代表性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市、学区、社区大学区或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其他区域。
(b)CA 选举 Code § 14051(b) “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指某一政治分区内定期选举的选民投票率,比该政治分区前四次全州大选的平均选民投票率至少低25%。
(c)CA 选举 Code § 14051(c) “选民投票率”指在特定政治分区内有资格投票并实际投票的选民所占的百分比。

Section § 14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地方区域注意到当选举在与全州选举日期不一致的日子举行时,选民投票率会显著下降,那么它们就不应该在这些非同期日期举行选举。然而,如果该区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制定了一项计划,要在2022年11月8日之前将其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那么在此之前,它仍然可以在不同的日期举行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4052(a) 除(b)款规定外,如果地方行政区划在非同期日期举行选举曾导致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则不得在全州选举日期以外举行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4052(b) 地方行政区划可以在全州选举日期以外举行选举,但前提是该地方行政区划已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计划,将未来的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且不迟于2022年11月8日的全州大选。

Section § 14053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某项选举法被违反,它可以设定新的补救措施来解决问题。这可能包括安排未来的选举在同一时间举行,并升级投票设备以支持这一点。法院还可以要求县监事会根据另一项法律同意合并选举。

Section § 14054

Explanation
如果你赢得了与这项特定法律相关的法庭案件,并且你不是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法院必须判给你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比如专家证人费。但是,如果被告胜诉,他们不能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无聊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的。

Section § 140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居住在某个区域的选民,并且人们认为那里发生了与投票相关的特定法律违规行为(如另一项法律所述),你可以在你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行动。

Section § 14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描述的规则或条款不适用于特别选举。

Section § 140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概述的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本章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