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选民参与权法案》。
Chapter 1.7
Section § 14050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加州选民参与权法案》。它为与选民参与相关的规则奠定了基础。
选民参与权 加州 投票权 选举法 民主参与 选举参与 公民投票 选举政策 选民投票率 选民权利立法
Section § 14051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某些术语。“政治分区”是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区域,可以包括市、学区和其他类型的区域。“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是指某个区域在定期选举中的选民参与度,比该区域过去四次全州大选的平均投票率至少低25%。“选民投票率”是指在选举中实际投票的合格选民所占的百分比。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选举 Code § 14051(a) “政治分区”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代表性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市、学区、社区大学区或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其他区域。
(b)CA 选举 Code § 14051(b) “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指某一政治分区内定期选举的选民投票率,比该政治分区前四次全州大选的平均选民投票率至少低25%。
(c)CA 选举 Code § 14051(c) “选民投票率”指在特定政治分区内有资格投票并实际投票的选民所占的百分比。
政治分区 选民投票率定义 选民投票率下降 政府服务区 学区选举 选举参与 社区大学区 全州大选 合格选民 代表区域 选民投票率百分比 选举分析 选民参与率
Section § 140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地方区域注意到当选举在与全州选举日期不一致的日子举行时,选民投票率会显著下降,那么它们就不应该在这些非同期日期举行选举。然而,如果该区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制定了一项计划,要在2022年11月8日之前将其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那么在此之前,它仍然可以在不同的日期举行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4052(a) 除(b)款规定外,如果地方行政区划在非同期日期举行选举曾导致选民投票率显著下降,则不得在全州选举日期以外举行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4052(b) 地方行政区划可以在全州选举日期以外举行选举,但前提是该地方行政区划已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计划,将未来的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且不迟于2022年11月8日的全州大选。
地方行政区划 非同期选举日期 全州选举日期 显著下降 选民投票率 合并选举 未来选举计划 2022年11月8日 选举合并计划 地方选举 投票日期 选举日程 选举规划 加州选举 符合条件的选举日期
Section § 14053
如果法院发现某项选举法被违反,它可以设定新的补救措施来解决问题。这可能包括安排未来的选举在同一时间举行,并升级投票设备以支持这一点。法院还可以要求县监事会根据另一项法律同意合并选举。
选举法违规 同期选举日期 投票设备升级 县监事会 选举合并 第10402.5条 选举补救措施 未来选举 法院强制补救措施 违反选举法
Section § 14054
如果你赢得了与这项特定法律相关的法庭案件,并且你不是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法院必须判给你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比如专家证人费。但是,如果被告胜诉,他们不能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无聊的、不合理的或没有根据的。
合理律师费 诉讼费用 专家证人费 Serrano v. Priest 胜诉原告 胜诉被告 滥诉 不合理诉讼 没有根据 诉讼成本 执行诉讼 法律费用 加州法院案件 第14054条
Section § 14055
如果你是一名居住在某个区域的选民,并且人们认为那里发生了与投票相关的特定法律违规行为(如另一项法律所述),你可以在你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行动。
选民权利 政治分区 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 县级管辖权 投票违规 法律行动 分款 (a) 第14052条违规 居住要求 地方选举法 县法院立案 选民诉讼 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选民的法律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