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
Section § 14025
本节明确规定了该法案的正式名称为2001年加州投票权法案,该名称可作为其引用标题。
Section § 1402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选举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描述了“全体选举法”,即整个区域的选民选举管理机构成员,候选人可能需要居住在特定区域。
“选区选举”要求候选人居住在特定选区内,并且只有该选区的选民才能选举他们。
“政治分区”是指任何提供政府服务的区域,例如城市、县或学区。
“受保护群体”包括联邦投票权法案中定义的种族、肤色或语言群体。“种族极化投票”是指受保护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投票偏好存在显著差异,这根据联邦投票权法进行解释。
Section § 14027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不得采用“普选制”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导致受保护群体(例如,种族或族裔少数群体)的选民更难选出他们偏好的候选人,或更难影响选举结果。其目的是防止这些群体的投票权被稀释或削弱。
Section § 14028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证明选举中存在种族极化投票,重点关注一个政治区域的选民是否基于种族偏好候选人。它主要关注在任何法律行动开始之前的选举,因为这些选举在显示种族投票模式方面更有用。法律会审视少数族裔群体偏爱的候选人是否实际当选,在多席位选举中,则会考察这些候选人从其族裔群体中获得的相对支持程度。
法律指出,即使少数族裔成员分散在不同区域,也不一定意味着投票不是由种族因素驱动的。重要的是,不需要证明存在歧视意图;更重要的是结果和模式。其他相关因素可能包括歧视历史,以及少数族裔是否因教育或就业历史等因素而在政治中面临障碍。
Section § 14029
如果法院认定第14027条和第14028条规定被违反,法院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这一违法行为。这可能包括实行基于选区的选举来解决问题。
Section § 14030
如果某人赢得了旨在强制执行第14027条或第14028条的诉讼,只要他们不是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他们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就可以得到报销。这些费用应符合一个名为Serrano v. Priest的过往案例所确立的特定标准。然而,如果被告胜诉,他们不能要求报销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无聊的或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