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2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了该法案的正式名称为2001年加州投票权法案,该名称可作为其引用标题。

本法案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1年加州投票权法案。

Section § 14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选举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描述了“全体选举法”,即整个区域的选民选举管理机构成员,候选人可能需要居住在特定区域。

“选区选举”要求候选人居住在特定选区内,并且只有该选区的选民才能选举他们。

“政治分区”是指任何提供政府服务的区域,例如城市、县或学区。

“受保护群体”包括联邦投票权法案中定义的种族、肤色或语言群体。“种族极化投票”是指受保护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投票偏好存在显著差异,这根据联邦投票权法进行解释。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选举 Code § 14026(a) “全体选举法”是指以下任何一种选举政治分区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
(1)CA 选举 Code § 14026(a)(1) 整个管辖区的选民选举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
(2)CA 选举 Code § 14026(a)(2) 候选人必须居住在管辖区内指定区域,且整个管辖区的选民选举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
(3)CA 选举 Code § 14026(a)(3) 将全体选举与选区选举相结合的方法。
(b)CA 选举 Code § 14026(b) “选区选举”是指一种选举政治分区管理机构成员的方法,其中候选人必须居住在作为政治分区可分割部分的选举区内,并且仅由居住在该选举区内的选民选举。
(c)CA 选举 Code § 14026(c) “政治分区”是指为提供政府服务而设立的地理代表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法城市、普通法县、特许城市、特许县、特许市县、学区、社区大学区,或根据州法律组织的其他区域。
(d)CA 选举 Code § 14026(d) “受保护群体”是指属于种族、肤色或语言少数群体的选民类别,该类别在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中被提及和定义。
(e)CA 选举 Code § 14026(e) “种族极化投票”是指在候选人选择或其他选举选择中存在差异的投票,这种差异根据有关执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的判例法定义,体现在受保护群体选民偏好的选择与其余选民偏好的候选人及选举选择之间。为证明选举具有种族极化投票特征,本节可使用经适用联邦案件批准的、用于执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以确立种族极化投票的群体投票行为估算方法。

Section § 14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不得采用“普选制”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导致受保护群体(例如,种族或族裔少数群体)的选民更难选出他们偏好的候选人,或更难影响选举结果。其目的是防止这些群体的投票权被稀释或削弱。

普选制选举方法不得以损害受保护群体选举其所选候选人的能力或影响选举结果的能力的方式实施或适用,此种损害是由于稀释或剥夺属于受保护群体(根据第14026条的定义)的选民的权利所致。

Section § 14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证明选举中存在种族极化投票,重点关注一个政治区域的选民是否基于种族偏好候选人。它主要关注在任何法律行动开始之前的选举,因为这些选举在显示种族投票模式方面更有用。法律会审视少数族裔群体偏爱的候选人是否实际当选,在多席位选举中,则会考察这些候选人从其族裔群体中获得的相对支持程度。

法律指出,即使少数族裔成员分散在不同区域,也不一定意味着投票不是由种族因素驱动的。重要的是,不需要证明存在歧视意图;更重要的是结果和模式。其他相关因素可能包括歧视历史,以及少数族裔是否因教育或就业历史等因素而在政治中面临障碍。

(a)CA 选举 Code § 14028(a) 证明存在违反第14027条的行为,需表明在政治分区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中,或在涉及该政治分区选民其他选举选择的选举中,存在种族极化投票。根据第14027条和本节提起诉讼之前进行的选举,比提起诉讼之后进行的选举更能证明种族极化投票的存在。
(b)CA 选举 Code § 14028(b) 种族极化投票的发生应通过审查以下选举结果来确定:其中至少一名候选人是受保护阶层的成员,或涉及投票措施,或影响受保护阶层成员权利和特权的其他选举选择的选举。在确定是否存在违反第14027条和本节的行为时,可以考虑的一个情况是:根据投票行为分析,受保护阶层成员所偏爱的受保护阶层候选人,在作为根据第14027条和本节提起诉讼对象的政治分区管理机构中当选的程度。在多席位普选区中,如果受保护阶层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可用席位数量,则受保护阶层成员对候选人获得的相对群体支持应作为种族极化分析的基础。
(c)CA 选举 Code § 14028(c) 受保护阶层成员在地理上不集中或不密集的事实,不排除认定存在种族极化投票,或违反第14027条和本节的行为,但可能是确定适当补救措施的一个因素。
(d)CA 选举 Code § 14028(d) 不需要证明选民或民选官员有意歧视受保护阶层。
(e)CA 选举 Code § 14028(e) 其他因素,例如歧视历史、使用可能加剧普选稀释效应的选举装置或其他投票惯例或程序、拒绝受保护阶层参与决定哪些候选人群体在特定选举中获得财政或其他支持的程序、受保护阶层成员在教育、就业和健康等领域承受过去歧视影响的程度(这些影响阻碍了他们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能力),以及在政治竞选中使用公开或隐蔽的种族呼吁,均具有证明力,但并非认定违反第14027条和本节的必要因素。

Section § 14029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定第14027条和第14028条规定被违反,法院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这一违法行为。这可能包括实行基于选区的选举来解决问题。

经认定违反第14027条和第14028条,法院应当实施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强制实行基于选区的选举,这些措施应量身定制以纠正该违规行为。

Section § 1403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赢得了旨在强制执行第14027条或第14028条的诉讼,只要他们不是州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他们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就可以得到报销。这些费用应符合一个名为Serrano v. Priest的过往案例所确立的特定标准。然而,如果被告胜诉,他们不能要求报销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无聊的或没有道理的。

在任何旨在强制执行第14027条和第14028条的诉讼中,法院应允许胜诉的原告方(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除外)获得合理的律师费,该费用应符合Serrano v. Priest (1977) 20 Cal.3d 25, 48-49中确立的标准,以及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费和开支,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胜诉的被告方不得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毫无根据的。

Section § 14031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落实加州宪法两部分所作的承诺。其中一部分侧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另一部分则确保公平的投票实践。

Section § 140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属于受保护群体的选民,并且居住在一个您的某些投票权受到侵犯的区域,您可以在该县的高等法院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