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3502(a) 对于寄送给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的每一张无党派邮寄选票,县选举官员应附上一份通知,告知选民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选民可在下一次党派初选中申请该政治党派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502(b) 在每次党派初选之前,县选举官员应向每一位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邮寄一份关于在初选中投票的通知和申请表。
(1)CA 选举 Code § 13502(b)(1) 该通知应告知选民,如果某个政治党派已通过党规并正式通知州务卿,授权此类选民在其初选中投票,则选民可以申请该特定政治党派的初选邮寄选票。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个由州务卿设立的免费电话号码,选民可以拨打该号码查询哪些政治党派已采纳此类规定。
(2)CA 选举 Code § 13502(b)(2) 申请表应包含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投票其党派选票的政治党派列表,并在每个党派名称旁边设有一个方框,供选民标记以表明其希望投票该党派的选票。申请表还应要求选民提供与选民注册宣誓书上信息相符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出生日期,并应要求选民签署申请表。通知或申请表应指示选民,他们可以通过亲自、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或通过县选举官员提供的其他电子方式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提交已填写的申请表,以申请他们选择的党派的邮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3502(c) 除(b)款规定的方法和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外,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可以申请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在其党派初选中投票的政治党派的选票,如本款所述。根据本款申请选票的选民应提供与选民注册宣誓书上信息相符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其出生日期、家庭住址以及姓名。如果根据(3)项申请选票,选民还必须提供其签名。选民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选票:
(1)CA 选举 Code § 13502(c)(1) 通过电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选举 Code § 13502(c)(1)(A) 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姓名或代表他人根据本节申请党派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502(c)(1)(B) 在被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前,根据本节申请党派选票的选民应被告知如下:“只有注册选民本人才能向政治党派申请选票。任何非选民本人提出的党派选票申请均属刑事犯罪。”
(C)CA 选举 Code § 13502(c)(1)(C) 无需选民签名。
(2)CA 选举 Code § 13502(c)(2) 如果可用,通过互联网上的申请。无需选民签名。
(3)CA 选举 Code § 13502(c)(3) 通过亲自提交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的书面声明申请。
(4)CA 选举 Code § 13502(c)(4) 如果县已建立处理此类请求的系统,则通过短信发送给相应的选举官员。无需选民签名。
(d)CA 选举 Code § 13502(d) 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且已收到无党派邮寄选票的选民,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在其党派初选中投票,则该选民可以将其未投票的选票退还给县选举官员,并申请和接收该政治党派的邮寄选票,或亲自前往投票并接收选票。
(e)CA 选举 Code § 13502(e) 州务卿应准备并分发给县选举官员一份统一的申请格式,供选民在下一次党派初选中申请政治党派的选票,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
(Amended by Stats. 2023, Ch. 646, Sec. 1. (AB 292) Effective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