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0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本章的规则仅适用于候选人与政党相关的初选。

Section § 13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说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不能参加政党初选,除非该政党允许。

州务卿的网站必须公布哪些政党允许未声明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其初选,以及选民如何申请此类选票。

县选举官员必须将这些信息纳入其指南和网站。他们还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并在获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通知选民他们参加政党初选的选项。

(a)CA 选举 Code § 13501(a) 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第9083.5条(a)款中规定的信息,包括一份声明,解释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不得参加政党初选,除非该政党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其初选。
(b)CA 选举 Code § 13501(b)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13501(b)(1)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政党通过正式通知州务卿的政党规则,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下一次即将举行的党派初选,则该选民可以参加该政党的党派初选。
(2)CA 选举 Code § 13501(b)(2) 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党派初选的各政党名称。
(3)CA 选举 Code § 13501(b)(3) 一份声明,说明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可以申请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参加党派初选的其中一个政党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3501(c) 县选举官员应将(b)款第(1)至(3)项(含)中描述的所有信息纳入根据第13300条规定编制的无党派县选民信息指南中,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该信息。此外,县选举官员应向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该选民如果政党已授权,他或她可以在下一次即将举行的党派初选中申请政党选票。如果选民已书面同意接收县选举官员的短信,县选举官员还应通过短信向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提供通知。

Section § 1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如何仍能参与党派初选。它要求未注册任何党派偏好的选民收到通知,告知他们如果某些政党授权,他们可以投票参加这些政党的初选。在每次初选前,选举官员必须向这些选民发送信息和申请表,以便他们在允许的情况下申请特定党派的选票。选民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邮件甚至短信等多种方式申请这些党派选票,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提供签名。如果未声明党派偏好的选民收到了无党派选票,但希望参加党派初选,他们可以退回未投票的选票,并申请一张授权党派的新选票。最后,州务卿必须为这些申请提供统一的申请格式。

(a)CA 选举 Code § 13502(a) 对于寄送给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的每一张无党派邮寄选票,县选举官员应附上一份通知,告知选民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选民可在下一次党派初选中申请该政治党派的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502(b) 在每次党派初选之前,县选举官员应向每一位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邮寄一份关于在初选中投票的通知和申请表。
(1)CA 选举 Code § 13502(b)(1) 该通知应告知选民,如果某个政治党派已通过党规并正式通知州务卿,授权此类选民在其初选中投票,则选民可以申请该特定政治党派的初选邮寄选票。该通知还应包含一个由州务卿设立的免费电话号码,选民可以拨打该号码查询哪些政治党派已采纳此类规定。
(2)CA 选举 Code § 13502(b)(2) 申请表应包含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投票其党派选票的政治党派列表,并在每个党派名称旁边设有一个方框,供选民标记以表明其希望投票该党派的选票。申请表还应要求选民提供与选民注册宣誓书上信息相符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出生日期,并应要求选民签署申请表。通知或申请表应指示选民,他们可以通过亲自、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或通过县选举官员提供的其他电子方式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提交已填写的申请表,以申请他们选择的党派的邮寄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3502(c) 除(b)款规定的方法和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外,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可以申请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在其党派初选中投票的政治党派的选票,如本款所述。根据本款申请选票的选民应提供与选民注册宣誓书上信息相符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其出生日期、家庭住址以及姓名。如果根据(3)项申请选票,选民还必须提供其签名。选民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选票:
(1)CA 选举 Code § 13502(c)(1) 通过电话,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选举 Code § 13502(c)(1)(A) 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姓名或代表他人根据本节申请党派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502(c)(1)(B) 在被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前,根据本节申请党派选票的选民应被告知如下:“只有注册选民本人才能向政治党派申请选票。任何非选民本人提出的党派选票申请均属刑事犯罪。”
(C)CA 选举 Code § 13502(c)(1)(C) 无需选民签名。
(2)CA 选举 Code § 13502(c)(2) 如果可用,通过互联网上的申请。无需选民签名。
(3)CA 选举 Code § 13502(c)(3) 通过亲自提交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的书面声明申请。
(4)CA 选举 Code § 13502(c)(4) 如果县已建立处理此类请求的系统,则通过短信发送给相应的选举官员。无需选民签名。
(d)CA 选举 Code § 13502(d) 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且已收到无党派邮寄选票的选民,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未声明政治党派偏好的选民在其党派初选中投票,则该选民可以将其未投票的选票退还给县选举官员,并申请和接收该政治党派的邮寄选票,或亲自前往投票并接收选票。
(e)CA 选举 Code § 13502(e) 州务卿应准备并分发给县选举官员一份统一的申请格式,供选民在下一次党派初选中申请政治党派的选票,如果该政治党派已授权。

Section § 13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选择不表明任何政党身份,并在总统初选中投票的选民。这些选民会收到一张无党派选票,其中包含一份通知,解释除非他们申请一张有党派选票,否则他们不能投票给总统候选人。

该通知概述了哪些政党允许这些“无党派偏好”选民参加其初选,并指示他们如果希望这样做,可以向其县选举办公室申请选票。

此外,该通知可能会指引选民在他们的选民信息指南或县选举网站上查找更多详情。它还可以提供关于如何申请有党派选票或在需要时申请远程邮寄选票的进一步说明,并告知处理此类选票的程序。

(a)CA 选举 Code § 13502.5(a) 本节适用于提供给拒绝透露政党偏好的选民,用于在总统初选中投票的无党派选票。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502.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502.5(b)(1) 选票上应以大致以下形式印制一份通知,告知选民至少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13502.5(b)(1)(A) 您已注册为无党派偏好选民,因此无资格投票给总统候选人,除非您申请并投一张有党派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502.5(b)(1)(B) 以下政党允许无党派偏好选民在其总统初选中投票:[政党列表]。您可以向您的县选举官员申请选票,以在其中一个初选中投票。
(2)CA 选举 Code § 13502.5(b)(2) 选票上印制的通知还应告知选民,他们可以在选民信息指南或县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c)款所述的额外信息。
(c)CA 选举 Code § 13502.5(c) 选票上印制的通知可告知选民额外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3502.5(c)(1) 县内可供选民申请有党派选票的方式列表。
(2)CA 选举 Code § 13502.5(c)(2)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选民希望在不允许无党派偏好选民投票的政党总统初选中投票,选民必须更新其选民登记并申请该政党的选票。
(3)CA 选举 Code § 13502.5(c)(3) 县内可供选民申请远程可访问的邮寄选票的方式列表,以防选民无法及时申请并收到有党派选票,以便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将其寄回。
(4)CA 选举 Code § 13502.5(c)(4) 对县接受和处理远程可访问的邮寄选票程序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