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3400(a) 邮寄投票选民如果居住在根据第14201条规定要求提供其偏好语言选票传真件的选区,可以要求通过普通邮件或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一份其偏好语言的选票传真件。县选举官员应在县选民信息指南和县选举互联网网站上,以县必须提供选票传真件的所有语言,向邮寄投票选民提供如何申请选票传真件的说明。邮寄投票选民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方式,或在向县申请邮寄选票时,不迟于选举日七天前申请选票传真件。
(b)CA 选举 Code § 13400(b) 县选举官员应不迟于选举日十天前准备(a)款所述的所申请的传真件。县选举官员在选举日十天或更早之前收到的申请,应在选举日前第十天处理完毕。
(c)CA 选举 Code § 13400(c) 本节不限制选举官员比(a)款要求更广泛地或比(b)款要求更早地分发选票传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