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Section § 13300
本节规定,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初选前至少29天,为每个政党准备一份单独的选民信息指南,并准备一份无党派指南。这些指南必须列出所有参选的候选人,并且其印刷方式必须与官方选票不同。
这些指南应包含实际选票的样本,并在选举前10天寄给选民。登记有党派的选民将收到其所属政党的指南,而无党派指南则寄给没有党派偏好的选民。在选举日,如果政党规则允许,选民可以要求投票给某个政党的选票。
Section § 13300.5
这项法律允许县选举官员制作一份合并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目的是确保这些指南能够快速制作和分发。
Section § 13300.7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选举官员在遵循特定规则的前提下,让选民选择以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接收投票材料。这些规则包括:如果选民愿意,可以重新选择邮寄方式;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必须保密;以及制定程序允许选民在线申请成为邮寄选票选民。
官员还必须通过书面、电子或电话方式核实选民身份。所有在线信息都必须符合无障碍标准。选民必须在邮寄截止日期前提出更改请求,如果错过截止日期,电子请求将在下一次选举中生效。
Section § 13302
县选举官员必须及时将县选民信息指南发送给政党领导人和选举候选人。他们还需要在办公室的显眼位置张贴一份副本。如果政党认可了选民提名的职位候选人,他们可以将这些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给选举官员。这份名单必须在选举前83天内提交,选举官员会将这些获得认可的候选人姓名列入选民指南中。
Section § 13303
本节概述了选举中分发县选民信息指南的要求。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21天,将包含选票样本的指南印刷并邮寄给在选举前29天或更早注册的选民。
详细说明投票地点(包括投票中心)的通知必须随指南一并寄送。对于延迟注册的选民,官员必须发送投票地点详情,并告知他们可以在线或在投票地点获取选民指南。还应提供州务卿网站和任何适用县网站的地址。
Section § 13304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选举官员在发送给选民的投票站通知中,告知投票站是否对肢体残疾人士无障碍。如果适用,该通知还可以告知选民其与无障碍相关的权利。
Section § 13305
本条允许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在特定条件下选择不向选民邮寄选民信息指南。首先,选民必须收到一份包含所有必要选举信息和材料的文件。其次,选民必须获得正式选票。如果未邮寄指南,官员可以少印一些副本,并且应将节省下来的任何资金用于资助邮寄选票状态的免费查询系统,然后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目的。
Section § 13306
如果您在选举前第 (54) 天之后在加州注册投票,您将不会收到邮寄给您的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候选人声明。但是,您仍然会收到关于您投票站的通知和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除非您是在选举前第 (29) 天之后注册的。如果您延迟注册,您会收到一份通知,说明您因为延迟注册而没有收到这些材料。
Section § 13307
在地方无党派选举中,候选人可以提交一份关于自己的声明,字数上限为200字;如果地方政府允许,可增至400字。这份声明可以包含姓名、年龄、职业、教育背景和资格等个人信息,但不能提及政党归属。候选人需根据选举类型,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向选举官员提交这些声明。提交后不久,候选人可以撤回声明,但不能修改。
选举办公室会邮寄包含每位候选人声明的选民指南,确保所有书面材料格式统一,并根据要求提供西班牙语翻译。此外,如果允许电子分发,候选人还可以将他们的声明发布到网上。
地方机构可以估算处理和分发这些声明的相关费用,并可能要求候选人预付。如果最终费用有所不同,机构可以向候选人收取额外费用或退还多余款项。此外,候选人对其提交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因虚假或损害性声明而面临法律诉讼。
Section § 13307.5
Section § 13307.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候选人用来提交其候选人声明的表格。候选人可以按照编制选民信息指南的常规时间表和程序,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表格。
如果候选人在一个涵盖多个县的选区参选,他们必须在电子提交后72小时内,通过隔夜邮件向每个相关县寄送纸质副本和所需费用。选举官员不能要求候选人填写更多表格来纠正官员自己造成的发布错误。
但是,如果官员需要额外信息来满足法律或选民指南的要求,他们仍然可以向候选人索取。
Section § 13308
Section § 13309
这项法律允许声称无力支付费用的候选人,在提交选举文件中的候选人声明时,提供一份财务状况声明。这份声明用于决定候选人是否符合费用减免的资格。候选人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份声明连同其候选人声明一并提交,其中需包含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的详细信息,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
地方机构会审查这些财务信息,以确定候选人是否确实贫困,并将决定告知候选人。如果候选人被认定并非贫困,他们有三天时间选择支付费用或撤回声明,否则声明将不会被公布。如果被认定贫困,机构将公布该声明。此外,机构可以在选举后向候选人收取其应分摊的费用。
Section § 13310
在选举的提名期开始之前,负责选举的地方机构可以决定第 (13307) 条中关于候选人声明的规定不适用。这只有在美国最高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候选人不能被要求支付其声明的费用时才生效,无力支付的候选人除外。
Section § 13311
Section § 1331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的选民信息指南首页都必须包含一份通知,解释两件事。首先,如果指南中缺少部分候选人,它不会包含完整的候选人名单,您可以在样本选票上找到完整的名单。其次,指南中的任何候选人声明都是由候选人自愿提交并自费印刷的。
如果非党派公职的候选人被允许以电子方式分发其声明,指南必须告知选民在哪里可以在线找到这些声明,并提供网站地址。
Section § 13313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提交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将候选人声明公开供公众查阅。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副本,费用仅限于提供副本的实际成本。
在这10天内,如果选民和选举官员能证明候选人声明中的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他们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声明。任何法律挑战必须在此期限结束前提出,且修改不应干扰选举进程。
如果提起法律诉讼,选举官员将被列为被申请人,而候选人则是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由选举官员发起诉讼,则县监事会将被列为被申请人。
Section § 13314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选民发现或预计在选票或选民指南等选举相关材料中存在错误,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发出命令来纠正。要获得这种称为“强制性强制执行令”的法院命令,他们必须证明该错误违反了选举法或宪法,并且纠正该错误不会扰乱选举。此类案件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问题涉及某些州议案或候选人(法官除外),州务卿必须参与该案件。如果州务卿或全州性候选人参与其中,或者案件涉及全州性投票议案,则该案件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