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初选前至少29天,为每个政党准备一份单独的选民信息指南,并准备一份无党派指南。这些指南必须列出所有参选的候选人,并且其印刷方式必须与官方选票不同。

这些指南应包含实际选票的样本,并在选举前10天寄给选民。登记有党派的选民将收到其所属政党的指南,而无党派指南则寄给没有党派偏好的选民。在选举日,如果政党规则允许,选民可以要求投票给某个政党的选票。

(a)CA 选举 Code § 13300(a) 在党派初选前至少29天,各县选举官员应为每个政党准备一份单独的县选民信息指南,并准备一份单独的无党派县选民信息指南。县选举官员应在每份指南中,视情况,按照第2章(自第13100条起)规定的顺序,并在每个职位的适当标题下,列出所有已向县选举官员正式提交提名文件或已由州务卿认证给县选举官员的候选人姓名,供在县选举官员所在县的党派初选中投票。
(b)CA 选举 Code § 13300(b) 县选民信息指南应包含官方选票的实质性副本,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县选民信息指南应印在与用于官方选票的纸张质地不同的纸张上。
(c)CA 选举 Code § 13300(c) 选民已表明偏好的政党的一份县选民信息指南(以选民登记为证),应在不迟于选举前10天邮寄给每位有权在初选中投票且在选举前至少29天登记的选民。一份无党派县选民信息指南应如此邮寄给未登记偏好任何参与初选的政党的选民。在选举日,选民可根据请求,投票给某个政党的选票,如果该政党的规则授权,并已正式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13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选举官员制作一份合并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目的是确保这些指南能够快速制作和分发。

为了便利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及时制作和分发,县选举官员可以编制一份合并的县选民信息指南。

Section § 13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选举官员在遵循特定规则的前提下,让选民选择以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接收投票材料。这些规则包括:如果选民愿意,可以重新选择邮寄方式;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必须保密;以及制定程序允许选民在线申请成为邮寄选票选民。

官员还必须通过书面、电子或电话方式核实选民身份。所有在线信息都必须符合无障碍标准。选民必须在邮寄截止日期前提出更改请求,如果错过截止日期,电子请求将在下一次选举中生效。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市选举官员可以制定旨在允许选民选择不通过邮寄方式接收其县级选民信息指南、州级选民信息指南、投票站通知及相关材料的程序,转而通过电子邮件或访问县市互联网网站以电子方式获取,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选举 Code § 13300.7(a) 程序应建立一种提供通知和机会的方法,使选民能够告知选举官员其希望以电子方式而非邮寄方式获取选票材料的意愿。
(b)CA 选举 Code § 13300.7(b) 根据《政府法典》第7924.000节和本法典第2194节的规定,选民的电子邮件地址或选民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应保密。
(c)CA 选举 Code § 13300.7(c) 程序应为已选择不通过邮寄方式接收县级选民信息指南及其他材料的选民提供通知和机会,使其可以选择重新通过邮寄方式接收。
(d)CA 选举 Code § 13300.7(d) 程序应建立一个选民可以电子方式申请成为邮寄选票选民的流程。
(e)CA 选举 Code § 13300.7(e) 选民只有在选举官员收到请求并能在根据第13303节规定的下一次选举材料邮寄法定截止日期之前处理该请求的情况下,才能选择不接收或重新接收其县级选民信息指南及其他选票材料。如果选民错过此截止日期,该请求将在下一次选举中生效。
(f)CA 选举 Code § 13300.7(f) 程序应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的身份验证流程,以确认选民身份:
(1)CA 选举 Code § 13300.7(f)(1) 书面形式,附有签名卡,可与选举官员存档的签名卡进行匹配。
(2)CA 选举 Code § 13300.7(f)(2) 电子形式,电子传输中包含选民的加州驾驶执照号码、加州身份证号码或部分社会安全号码。
(3)CA 选举 Code § 13300.7(f)(3) 通过电话或亲自办理,在确认选民的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加州驾驶执照号码、加州身份证号码或部分社会安全号码后。
(g)CA 选举 Code § 13300.7(g) 根据本节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应符合或超过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29 U.S.C. Sec. 794d)第508节项下最新批准的标准,以及万维网联盟采纳的《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2.0》的可访问性要求。选举官员还可以执行根据第2053节(b)款(4)项提出的投票无障碍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根据州务卿颁布的与残疾人投票站无障碍相关的指南设立的任何地方投票无障碍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Section § 13302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必须及时将县选民信息指南发送给政党领导人和选举候选人。他们还需要在办公室的显眼位置张贴一份副本。如果政党认可了选民提名的职位候选人,他们可以将这些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给选举官员。这份名单必须在选举前83天内提交,选举官员会将这些获得认可的候选人姓名列入选民指南中。

(a)CA 选举 Code § 13302(a) 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将各政党的县选民信息指南提交给该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主席,并向已在其办公室提交提名文件或其姓名已由州务卿向其证明的每位候选人,按照提名文件或证明中提供的邮寄地址邮寄一份副本。县选举官员应在其办公室的显眼位置张贴一份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副本。
(b)CA 选举 Code § 13302(b) 对于有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合格政党可以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名单,列出将出现在该县选票上的所有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以及已通过该政党为认可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所采用的任何合法机制获得该政党认可的候选人。如果政党根据本款规定及时向县选举官员提交名单,县选举官员应将获得该政党认可的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姓名印在县选民信息指南的选民信息部分。政党主席应不迟于选民提名职位候选人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前83天,提供一份经该政党认可的候选人书面名单。

Section § 133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选举中分发县选民信息指南的要求。选举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21天,将包含选票样本的指南印刷并邮寄给在选举前29天或更早注册的选民。

详细说明投票地点(包括投票中心)的通知必须随指南一并寄送。对于延迟注册的选民,官员必须发送投票地点详情,并告知他们可以在线或在投票地点获取选民指南。还应提供州务卿网站和任何适用县网站的地址。

(a)CA 选举 Code § 13303(a) 对于每次选举,各相关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在无水印的普通白纸或有色纸上,至少与每个投票区选民人数相同数量的用于该投票区的选票样本。这些副本在其表面应标明为“县选民信息指南”,并应包含选举中使用的正式选票的实质性副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选民信息指南应在不迟于选举前21天,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邮寄给在选举前至少29天已注册的每位选民。
(b)CA 选举 Code § 13303(b) 选举官员应随县选民信息指南一并向每位选民寄送投票地点(包括投票中心)的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官方事项才能随县选民信息指南一并寄送。
(c)CA 选举 Code § 13303(c) 选举官员应向在选举前第29天之后注册并有资格参加选举的每位选民寄送投票地点(包括投票中心)的通知。该通知还应包括关于选民在选举前何处可以获取县选民信息指南和州选民信息指南的信息,一份声明指出这些文件将在选举时在投票地点提供,以及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地址,以及(如适用)可以查看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县互联网网站地址。

Section § 13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选举官员在发送给选民的投票站通知中,告知投票站是否对肢体残疾人士无障碍。如果适用,该通知还可以告知选民其与无障碍相关的权利。

按照第 (13303) 条规定发送给每位选民的投票站通知,地方选举官员可选择告知选民该投票站是否对肢体残疾人士无障碍。此外,如果适用,该通知可告知选民其在第 (14282) 条下的权利。

Section § 1330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的县选举官员在特定条件下选择不向选民邮寄选民信息指南。首先,选民必须收到一份包含所有必要选举信息和材料的文件。其次,选民必须获得正式选票。如果未邮寄指南,官员可以少印一些副本,并且应将节省下来的任何资金用于资助邮寄选票状态的免费查询系统,然后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目的。

(a)CA 选举 Code § 13305(a) 尽管有第13300条和第13303条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县选举官员可以选择不向选民邮寄县选民信息指南:
(1)CA 选举 Code § 13305(a)(1) 县选举官员准备并邮寄给每位选民一份文件,其中包含所有要求包含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的信息,并应附带所有要求附带的选举材料。
(2)CA 选举 Code § 13305(a)(2) 选民已根据第3005条或第3010条获得正式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305(b) 尽管有第13303条 (a) 款的规定,对于根据 (a) 款选举官员选择不邮寄县选民信息指南的每位选民,选举官员可以少印一份县选民信息指南。
(c)CA 选举 Code § 13305(c) 如果县选举官员根据本条选择不向选民邮寄县选民信息指南,选举官员应将所节省的任何资金用于抵消根据第3019.5条建立邮寄选票免费查询系统所产生的费用,然后才能将节省的资金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Section § 1330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选举前第 (54) 天之后在加州注册投票,您将不会收到邮寄给您的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候选人声明。但是,您仍然会收到关于您投票站的通知和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除非您是在选举前第 (29) 天之后注册的。如果您延迟注册,您会收到一份通知,说明您因为延迟注册而没有收到这些材料。

尽管有第 (13300)、(13303) 和 (13307) 条的规定,县选民信息指南和候选人声明无需邮寄给在选举前第 (54) 天之后注册的选民,但所有这些选民都应收到投票站通知和州选民信息指南。州选民信息指南无需邮寄给在选举前第 (29) 天之后注册的选民。这些选民中的每一位都应收到一份粗体印刷的通知,上面写道:“由于您是延迟注册者,您将不会收到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候选人声明。”

Section § 13307

Explanation

在地方无党派选举中,候选人可以提交一份关于自己的声明,字数上限为200字;如果地方政府允许,可增至400字。这份声明可以包含姓名、年龄、职业、教育背景和资格等个人信息,但不能提及政党归属。候选人需根据选举类型,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向选举官员提交这些声明。提交后不久,候选人可以撤回声明,但不能修改。

选举办公室会邮寄包含每位候选人声明的选民指南,确保所有书面材料格式统一,并根据要求提供西班牙语翻译。此外,如果允许电子分发,候选人还可以将他们的声明发布到网上。

地方机构可以估算处理和分发这些声明的相关费用,并可能要求候选人预付。如果最终费用有所不同,机构可以向候选人收取额外费用或退还多余款项。此外,候选人对其提交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因虚假或损害性声明而面临法律诉讼。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a)(1) 任何地方机构,包括任何市、县、市县或区,的无党派选举公职候选人,均可根据选举官员提供的适当表格准备一份候选人声明。该声明可包括候选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以及候选人自行表述的、不超过200字的教育背景和资格的简要说明。但是,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授权将声明的字数限制从200字增加到400字。声明中不得包含候选人的党派归属,也不得包含在党派政治组织中的成员身份或活动。
(2)CA 选举 Code § 13307(a)(2) 本款授权的声明,若用于初选或无初选的公职选举,应在候选人的提名文件提交备案时,向选举官员办公室提交。若用于无需提交提名文件的选举,声明应在不迟于选举前第88天向选举官员办公室提交。如果决选或大选在初选或首次选举后的88天内举行,声明应在管理机构公布初选或首次选举结果后的第三天内向选举官员提交。
(3)CA 选举 Code § 13307(a)(3) 除第13309条另有规定外,声明可在提交提名文件的期间以及提名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之前撤回,但不得更改。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b)(1) 选举官员应向每位选民寄送一份县选民信息指南,其中包含根据(a)款准备的每位候选人的书面声明。每位候选人的声明应以统一的字号、深浅和间距印刷。
(2)CA 选举 Code § 13307(b)(2) 选举官员应向希望获得西班牙语翻译的候选人提供翻译,并应选择以下人员之一提供该翻译:
(A)CA 选举 Code § 13307(b)(2)(A) 司法委员会总名册上的认证注册口译员。
(B)CA 选举 Code § 13307(b)(2)(B) 经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归类为“认证”或“专业合格”的口译员。
(C)CA 选举 Code § 13307(b)(2)(C) 来自经美国教育部长认可的区域或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机构。
(D)CA 选举 Code § 13307(b)(2)(D) 美国翻译协会的现任正式投票会员。
(E)CA 选举 Code § 13307(b)(2)(E) 美国语言专家协会的现任正式会员。
(c)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307(c)(1) 除根据(a)款准备的声明外,如果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或主持地方机构选举(包括与县选举合并举行的地方选举)的县选举官员允许候选人声明进行电子分发,则地方机构的每位无党派选举公职候选人可根据本款准备一份用于电子分发的候选人声明。
(2)CA 选举 Code § 13307(c)(2) 根据本款准备的声明应发布在选举官员的网站上,并可包含在选举官员根据第13300.7条电子分发的选民手册中,但不得包含在根据(b)款印刷并邮寄给选民的选民手册中。
(3)CA 选举 Code § 13307(c)(3) 根据(b)款印刷并邮寄给选民的选民手册中的声明,应与根据本款准备并电子分发的声明一并提供。
(4)CA 选举 Code § 13307(c)(4) 根据本款准备并电子分发的声明应以统一的字号、深浅和间距显示。
(5)CA 选举 Code § 13307(c)(5) 选举官员应向希望获得西班牙语翻译的候选人提供翻译,并应选择(b)款第(2)项所列人员之一提供该翻译。
(d)CA 选举 Code § 13307(d) 地方机构可以估算根据本条提交的候选人声明的印刷、处理、翻译、邮寄和电子分发的总成本,包括因遵守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而产生的成本。地方机构可以要求每位提交声明的候选人预先向地方机构支付其估算的按比例分摊的费用,作为将其候选人声明纳入县选民信息指南或进行电子分发的条件。如果要求支付估算费用,付款收据应包含书面通知,说明该估算仅为实际成本的近似值,实际成本因选举而异,并且可能显著高于或低于估算值,具体取决于提交声明的候选人实际数量。因此,地方机构不受该估算的约束,可以根据最终实际成本,按比例向候选人收取额外的实际费用或退还任何多付的款项。如果出现少付,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候选人支付所产生费用的余额。如果出现多付,收取估算费用的地方机构或选举官员应在选举后30天内,按比例将多余款项分摊给候选人并退还多付的款项。
(e)CA 选举 Code § 13307(e) 本条不应被视为使任何声明或任何声明的作者免于或豁免于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处罚,原因在于根据本条提交印刷电子分发或包含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的任何虚假、诽谤性或中伤性声明。
(f)CA 选举 Code § 13307(f) 在提名期开始之前,该选举的地方机构应确定是否应对该候选人向每位选民发送的候选人声明以及(如果根据小节 (c) 授权)对电子分发的候选人声明收取费用。此决定在提名期开始前第七天之后不得撤销或修改。关于处理、包装、邮寄和电子分发费用的书面规定声明,应在每位候选人或其代表领取提名文件时提供给他们。
(g)CA 选举 Code § 13307(g) 就本条和第13310条而言,监事会是司法选举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13307.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竞选美国众议员,你可以购买版面,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一份250字的声明。但是,你不能在声明中提及你的对手。务必遵守选举法典中规定的提交声明的规则和截止日期。

Section § 13307.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候选人用来提交其候选人声明的表格。候选人可以按照编制选民信息指南的常规时间表和程序,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表格。

如果候选人在一个涵盖多个县的选区参选,他们必须在电子提交后72小时内,通过隔夜邮件向每个相关县寄送纸质副本和所需费用。选举官员不能要求候选人填写更多表格来纠正官员自己造成的发布错误。

但是,如果官员需要额外信息来满足法律或选民指南的要求,他们仍然可以向候选人索取。

(a)CA 选举 Code § 13307.7(a) 选举官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候选人根据第13307条、第13307.5条或政府法典第85601条(c)款提交候选人声明所使用的表格,并应接受该表格的电子提交,如果其提交符合本法典为编制县选民信息指南的选民信息部分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如果候选人在一个多县选区参选,每个县的选举官员应接受来自候选人居住县的表格电子提交;但是,候选人应在电子提交声明后72小时内,通过隔夜邮件向每个县递交候选人声明表格的纸质副本、任何随附表格以及所需费用。选举官员不得要求候选人提交任何额外表格,以纠正选举官员造成的互联网网站发布错误。
(b)CA 选举 Code § 13307.7(b) 尽管有(a)款规定,选举官员可以要求候选人提供官员为遵守州法律和县选民信息指南要求所需的额外信息。

Section § 13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选举候选人的声明必须只包含候选人自己的个人背景和资格。声明中不得提及或指代其他候选人、他们的资格、品格或活动。选举官员有权拒绝印刷或展示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声明。

Section § 13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声称无力支付费用的候选人,在提交选举文件中的候选人声明时,提供一份财务状况声明。这份声明用于决定候选人是否符合费用减免的资格。候选人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份声明连同其候选人声明一并提交,其中需包含其收入、财产和债务的详细信息,并以伪证罪处罚为前提签署。

地方机构会审查这些财务信息,以确定候选人是否确实贫困,并将决定告知候选人。如果候选人被认定并非贫困,他们有三天时间选择支付费用或撤回声明,否则声明将不会被公布。如果被认定贫困,机构将公布该声明。此外,机构可以在选举后向候选人收取其应分摊的费用。

(a)CA 选举 Code § 13309(a) 尽管有第13307条规定,如果候选人声称自己贫困且无法预先支付提交候选人声明所需的费用,则候选人应向地方机构提交一份财务状况声明,用于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无需预先支付费用即可提交候选人声明。
(b)CA 选举 Code § 13309(b) 本条所要求的财务状况声明应由候选人连同其候选人声明一并提交,并应符合第13307条规定的截止日期。财务状况声明表格应由地方机构提供,并可包括与候选人的雇主、收入、房地产持有、有形个人财产和财务义务有关的问题。候选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候选人还应签署一份其最近的联邦所得税报告的发布表格。
(c)CA 选举 Code § 13309(c) 收到财务状况声明后,地方机构应作出决定,确定候选人是否贫困。地方机构应将其调查结果通知候选人。
(d)CA 选举 Code § 13309(d) 如果确定候选人并非贫困,则候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州法定节假日)撤回声明或支付所需费用。如果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地方机构将没有义务印刷和邮寄该声明。
(e)CA 选举 Code § 13309(e) 如果地方机构确定候选人贫困,地方机构应印刷并邮寄该声明。
(f)CA 选举 Code § 13309(f)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地方机构在选举后向候选人收取其实际按比例分摊的费用。

Section § 13310

Explanation

在选举的提名期开始之前,负责选举的地方机构可以决定第 (13307) 条中关于候选人声明的规定不适用。这只有在美国最高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候选人不能被要求支付其声明的费用时才生效,无力支付的候选人除外。

在选举的提名期之前,负责举行选举的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第 (13307) 条不适用于该选举。本条仅在美国最高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候选人(贫困候选人除外)不得被要求支付根据第 (13307) 条授权的候选人声明的费用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13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第13307节相关的某些声明必须保密,并且在提交截止日期届满之前,不受公共记录查阅请求的限制。

Section § 13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每个县的选民信息指南首页都必须包含一份通知,解释两件事。首先,如果指南中缺少部分候选人,它不会包含完整的候选人名单,您可以在样本选票上找到完整的名单。其次,指南中的任何候选人声明都是由候选人自愿提交并自费印刷的。

如果非党派公职的候选人被允许以电子方式分发其声明,指南必须告知选民在哪里可以在线找到这些声明,并提供网站地址。

(a)CA 选举 Code § 13312(a) 根据第13307条(b)款准备的每份县选民信息指南,应在其首页标题处包含一份不小于10磅字体的通知,该通知应明确以下两点:
(1)CA 选举 Code § 13312(a)(1) 县选民信息指南不包含完整的候选人名单,且完整的候选人名单列于样本选票上(如果任何候选人未列入县选民信息指南中)。
(2)CA 选举 Code § 13312(a)(2) 县选民信息指南中的每份候选人声明均由候选人自愿提供,并且(如果由候选人承担费用印刷)由候选人承担费用印刷。
(b)CA 选举 Code § 13312(b) 如果地方机构已授权每位非党派选举公职候选人根据第13307条(c)款为电子分发目的准备候选人声明,并且如果候选人已为此目的提交了声明,则(a)款要求的通知应明确指出可在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获取更多声明,并应包含可查看这些声明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Section § 13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提交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将候选人声明公开供公众查阅。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副本,费用仅限于提供副本的实际成本。

在这10天内,如果选民和选举官员能证明候选人声明中的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他们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声明。任何法律挑战必须在此期限结束前提出,且修改不应干扰选举进程。

如果提起法律诉讼,选举官员将被列为被申请人,而候选人则是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由选举官员发起诉讼,则县监事会将被列为被申请人。

(a)CA 选举 Code § 13313(a) 选举官员应在提交这些文件的截止日期后立即的10个日历日内,在其办公室提供第13307节所指材料的副本供公众查阅。任何人均可从选举官员处获取候选人声明的副本,以供在选举官员办公室外使用。选举官员可向获取材料副本的任何人收取费用,且该费用不得超过选举官员提供该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313(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313(b)(1) 在本节规定的10个日历日的公众查阅期内,举行选举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选民,或选举官员本人,均可寻求强制令或禁令,要求修改或删除候选人声明中的任何或所有材料。强制令或禁令请求应在10个日历日的公众查阅期结束前提交。
(2)CA 选举 Code § 13313(b)(2) 只有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相关材料虚假、误导性或与本章要求不符,并且强制令或禁令的发布不会严重干扰法律规定的官方选举材料的印刷或分发时,才应发布即决强制令或禁令。
(3)CA 选举 Code § 13313(b)(3) 选举官员应被列为被申请人,撰写相关材料的候选人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选举官员根据本小节提起强制令或禁令诉讼,则县监事会应被列为被申请人,撰写相关材料的候选人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

Section § 1331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选民发现或预计在选票或选民指南等选举相关材料中存在错误,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发出命令来纠正。要获得这种称为“强制性强制执行令”的法院命令,他们必须证明该错误违反了选举法或宪法,并且纠正该错误不会扰乱选举。此类案件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

如果问题涉及某些州议案或候选人(法官除外),州务卿必须参与该案件。如果州务卿或全州性候选人参与其中,或者案件涉及全州性投票议案,则该案件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提起诉讼。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314(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314(a)(1) 选举人可以寻求强制执行令,声称在选票、县选民信息指南、州选民信息指南或其他官方事项中列入姓名或印刷方面已发生或即将发生错误或遗漏,或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渎职行为。
(2)CA 选举 Code § 13314(a)(2) 强制性强制执行令仅在同时证明以下两点时方可发出:
(A)CA 选举 Code § 13314(a)(2)(A) 该错误、遗漏或渎职行为违反本法典或宪法。
(B)CA 选举 Code § 13314(a)(2)(B) 强制执行令的发出不会 严重干扰选举的进行。
(3)CA 选举 Code § 13314(a)(3) 该诉讼或上诉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项。
(4)CA 选举 Code § 13314(a)(4) 在本节项下涉及第15375节所述议案或候选人的任何程序中,州务卿应被列为被申请人或实际利害关系人,但高等法院法官候选人除外。
(b)CA 选举 Code § 13314(b) 在本节项下的程序中,管辖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选举 Code § 13314(b)(1) 州务卿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或被申请人。
(2)CA 选举 Code § 13314(b)(2) 全州性民选公职候选人被列为当事人。
(3)CA 选举 Code § 13314(b)(3) 将列入选票的全州性议案是该程序的标的。

Section § 13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投票机的县或市等地方政府,将选民信息指南的副本用作邮寄选票。

Section § 13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例如县或市,在使用计票设备时,将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副本用作邮寄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