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概述的规则适用于所有选举中使用的选票,除非有特别规定。

Section § 1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个选区因选票丢失或损毁而无法举行选举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选区官员必须写一份关于事件经过的宣誓书,并将其提交给州长。州长可以选择下令举行一次新的选举,但如果候选人提出请求,州长就必须这样做。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投票中心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13102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中选票的分配方式。在普选中,所有候选人只使用一种选票。但在党派初选中,会根据政党偏好提供不同的选票。未加入任何政党的选民会收到无党派选票,除非某个政党允许他们参与其初选。政党可以制定规则,允许无党派选民参与其初选,但需正式通知州务卿。县级官员会记录每位选民要求了哪种选票,这些记录可供授权个人或委员会查阅。

(a)CA 选举 Code § 13102(a) 所有投票均应通过选票进行。在每个投票站,在每次选举公职人员的选举中,应只提供一种适用于所有公职候选人的选票,但党派初选除外。在党派初选中,应根据 subdivision (b) 的规定,为每个合格政党提供一种选票,并提供一种无党派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3102(b) 在党派初选中,未登记披露对参与选举的任何政党偏好的选民,应仅获得无党派选票,除非选民要求获得某个政党的选票,并且该政党通过正式通知州务卿的党规,授权拒绝披露党派偏好的人投票该政党的选票。无党派选票应仅包含所有无党派职位、选民提名职位以及在初选中投票的议案的候选人姓名。每位登记为偏好参与选举的某个政党的选民,应仅获得根据 Section 2151 或 2152 披露了党派偏好的选票以及无党派选票,这两者应按照 Section 13207 规定的形式合并印制为一张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3102(c) 政党可以根据 subdivision (b) 采纳一项党规,授权拒绝披露党派偏好的人在下一次党派初选中投票该政党的选票。政党应在采纳该党规后立即通知党主席。党主席应在授权投票的党派初选前不迟于第 135 天,向州务卿提供采纳该规则的书面通知。
(d)CA 选举 Code § 13102(d) 县选举官员应维护一份记录,记录每位拒绝披露党派偏好的人根据 subdivision (b) 要求了哪个政党的选票,或者是否要求了无党派选票。该记录应提供给任何根据 Section 2184 授权接收初选和普选印刷名册副本的个人或委员会。根据本 subdivision 制作的记录应根据授权个人或委员会的要求,以印刷或电子格式提供。

Section § 1310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每张选举选票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每个职位的名称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格式。选票必须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姓名,但对于全国代表大会,则显示总统候选人姓名而非代表姓名。对于总统选举,它会显示总统和副总统的成对姓名。选票还需要包含任何正在投票的议案的标题和摘要。

每张选票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13103(a) 每个职位的名称,其排列应尽可能符合本章规定的方案。
(b)CA 选举 Code § 13103(b) 所有合格候选人的姓名,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选举 Code § 13103(b)(1) 代替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应印上他们所承诺支持的总统候选人的姓名,或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团主席候选人的姓名。
(2)CA 选举 Code § 13103(b)(2) 代替总统选举人候选人的姓名,应成对印上各政党的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姓名。这些姓名应出现在“总统和副总统”的标题之下。
(c)CA 选举 Code § 13103(c) 提交给选民投票的议案的标题和摘要。

Section § 1310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选举中的候选人在选举前一年内更改了姓名,新姓名不能出现在选票上,除非姓名更改是由于结婚或法院命令。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13104(a) 如果候选人在任何选举前一年内更改姓名,新姓名不得出现在选票上,除非更改是由以下任一原因造成的:
(1)CA 选举 Code § 13104(a)(1) 婚姻。
(2)CA 选举 Code § 13104(a)(2) 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
(b)CA 选举 Code § 13104(b) 本条不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职位的候选人。

Section § 13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如何在各种选举(包括初选、大选以及某些联邦和州职位的特别选举)的选票上显示。对于已表明政党偏好的候选人,将显示为“政党偏好:[政党名称]”,而那些选择不声明政党偏好的人将显示为“政党偏好:无”。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其政党名称列在他们姓名的右侧。如果这些职位的候选人由多个政党提名,则所有政党名称都将列出,并用逗号分隔;对于独立提名的候选人,则使用“独立”一词。

(a)CA 选举 Code § 13105(a) 在初选、大选或填补美国参议员、美国众议院议员、州参议员或议会成员职位空缺的特别选举中,对于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在其姓名右侧紧邻并紧随其后,或若同一行右侧空间不足则在其姓名正下方,应以至少8磅字体(由州务卿指定)标明候选人根据第8002.5条作出的指定。该标识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1)CA 选举 Code § 13105(a)(1) 对于根据第8002.5条指定了政党偏好的候选人,“政党偏好:______。”
(2)CA 选举 Code § 13105(a)(2) 对于根据第8002.5条未声明政党偏好的候选人,“政党偏好:无。”
(b)CA 选举 Code § 13105(b)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政党名称应出现在这对候选人姓名的右侧并与两者等距,且与总统候选人的姓名在同一行;若姓名右侧空间不足,则应紧邻副总统候选人姓名下方。
(c)CA 选举 Code § 13105(c) 如果在大选中,任何美国总统或美国副总统候选人获得了任何额外政党或多个政党的提名,则该政党名称(或多个名称)应印在候选人所属政党名称的右侧,或若右侧空间不足则紧邻其名称下方。候选人的政党名称应以逗号分隔。如果候选人凭借独立提名获得了选票资格,则应根据上述规则,印上“独立”一词而非政党名称。

Section § 13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选票上,候选人的姓名旁边不得出现任何头衔或学位,无论是在姓名之前还是之后。这适用于任何职位的任何选举。

在任何职位的任何选举中,任何头衔或学位均不得在选票上与候选人姓名出现在同一行,无论是在候选人姓名之前还是之后。

Section § 13107

Explanation

加州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职务或角色如何在其姓名旁边的选票上显示,司法候选人除外。候选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称谓,例如列出其当前职务,如果竞选同一职务则声明为“现任者”,或突出其过去一年的主要职业头衔,但有一些限制。

司法候选人有类似的指导方针,但如果他们是活跃的律师协会会员,也可以使用特定的法律头衔。还有关于地理名称、字数以及不能出现的内容(例如误导性术语或暗示“杰出”等评价性词语)的额外规定。

如果选举官员发现任何问题,候选人有一个短暂的窗口期来更正其称谓。一旦确定,称谓在提交截止日期后不得更改,除非官员要求更正或在大选前很早提出书面请求。选票称谓必须符合指定空间,并且可能需要翻译以符合《投票权法案》。

(a)CA 选举 Code § 13107(a) 除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候选人外,在每位候选人姓名下方,不得与姓名以任何线条分隔,除非根据第8002.5条由候选人作出的称谓必须根据第13105条列在候选人姓名正下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列在该称谓正下方,经候选人选择,只能出现以下称谓之一:
(1)CA 选举 Code § 13107(a)(1) 指明候选人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所担任的、并通过民众投票选举产生的市、县、区、州或联邦职务的词语。
(2)CA 选举 Code § 13107(a)(2) 如果候选人是竞选其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所担任的同一职务,并且该职务是通过民众投票选举产生的,则可以使用“现任者”一词。如果候选人是通过普选当选其职务,并且是参加基于选区的选举,则不得使用“现任者”一词。
(3)CA 选举 Code § 13107(a)(3) 不超过三个词语,指明候选人当前的 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或在提交提名文件前一个日历年内候选人的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
(4)CA 选举 Code § 13107(a)(4) 如果候选人通过任命担任职务,并且是竞选同一职务的候选人,则可以使用“受任命的现任者”一词;或者,如果候选人是竞选同一职务或某个其他职务的候选人,则使用“受任命的”一词和该职务的名称。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候选人均不得使用未经修饰的“现任者”一词,或任何未经“受任命的”一词修饰的职务称谓。然而,对于寻求连任其所担任且通过任命(作为被提名候选人,而非通过选举)获得的职务的候选人,根据《教育法典》第5326和5328条或本法典第7228、7423、7673、10229或10515条,不要求使用“受任命的现任者”一词。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7(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7(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司法职务候选人,在每位候选人姓名下方,不得与姓名以任何线条分隔,经候选人选择,只能出现以下称谓之一:
(A)CA 选举 Code § 13107(b)(1)(A) 指明候选人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所担任的市、县、区、州或联邦职务的词语。
(B)CA 选举 Code § 13107(b)(1)(B) 如果候选人是竞选其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所担任的同一职务,则可以使用“现任者”一词。
(C)CA 选举 Code § 13107(b)(1)(C) 不超过三个词语,指明候选人当前的 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或在提交提名文件前一个日历年内候选人的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
(2)CA 选举 Code § 13107(b)(2) 对于受雇于市、县、区、州或美国的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的司法职务候选人,称谓应以下列之一形式出现:
(A)CA 选举 Code § 13107(b)(2)(A) 指明实际职务名称的词语,该名称由法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书定义。
(B)CA 选举 Code § 13107(b)(2)(B) 以下选票称谓之一:“律师”、“执业律师”、“法学家”或“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学家”的称谓可以与候选人当前的另一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结合使用,或与候选人在提交提名文件前一个日历年内的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结合使用。
(3)CA 选举 Code § 13107(b)(3) 根据第 (1) 款 (A) 项或第 (2) 款作出的称谓还应包含相关限定词,如下所示:
(A)CA 选举 Code § 13107(b)(3)(A) 如果候选人是市的官员或雇员,则市的名称应冠以“市”字样出现。
(B)CA 选举 Code § 13107(b)(3)(B) 如果候选人是县的官员或雇员,则县的名称应冠以“县”字样出现。
(C)CA 选举 Code § 13107(b)(3)(C) 如果候选人是市县的官员或雇员,则市县的名称应冠以“市县”字样出现。
(D)CA 选举 Code § 13107(b)(3)(D) 如果候选人为政府机构履行准司法职能,则应包含该机构的全称。
(c)CA 选举 Code § 13107(c) 高等法院法官候选人,如为加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且将执业律师作为其主要职业之一,应使用以下其中一种选票称谓作为其选票称谓:“律师”、“执业律师”、“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律师”称谓可以与候选人当前的其他一项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或候选人在提交提名文件前一个日历年内的主要职业、行业或职务结合使用。
(d)CA 选举 Code § 13107(d) 就本节而言,所有加利福尼亚地理名称应被视为一个词。在计算词语的选举前10个日历年内在美国出版的任何普遍可用的标准参考词典中(包括在线出版的普遍可用的标准参考词典)出现的连字符词,应被视为一个词。所有其他连字符词的每个部分应被计为一个单独的词。
(e)CA 选举 Code § 13107(e) 州务卿和任何其他选举官员不得接受以下任何一种称谓:
(1)CA 选举 Code § 13107(e)(1) 会误导选民。
(2)CA 选举 Code § 13107(e)(2) 会暗示对候选人的评价,例如“杰出”、“领先”、“专家”、“品德高尚”或“卓越”。
(3)CA 选举 Code § 13107(e)(3) 缩写“退休”一词或将其置于其修饰的任何词语之后。
(4)CA 选举 Code § 13107(e)(4) 使用词语或前缀,例如“前任”或“前-”,表示先前的身份。唯一的例外是使用“退休”一词。
(5)CA 选举 Code § 13107(e)(5) 使用任何政党的名称,无论该政党是否已获得选票资格。
(6)CA 选举 Code § 13107(e)(6) 使用指代种族、宗教或族裔群体的词语。
(7)CA 选举 Code § 13107(e)(7) 指代任何法律禁止的活动。
(f)CA 选举 Code § 13107(f) 如果选举官员在核查提名文件和第13107.3节所述的选票称谓工作表后,发现该称谓违反了本节规定的任何限制,选举官员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要求回执)通知候选人,寄往候选人选票称谓工作表上提供的邮寄地址。
(1)CA 选举 Code § 13107(f)(1) 候选人应在三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州法定假日),自候选人收到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通知之日起,或自候选人实际收到违规通知之日起,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亲自到选举官员处,或在涉及州务卿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通知州务卿,并提供符合 (a) 款或 (b) 款规定的称谓。
(2)CA 选举 Code § 13107(f)(2) 如果候选人未能在 (1) 款规定的三天内提供符合 (a) 款或 (b) 款规定的称谓,候选人姓名后将不显示任何称谓。
(g)CA 选举 Code § 13107(g) 候选人提交的称谓在提交提名文件的最终日期之后不得更改,除非选举官员根据 (f) 款的规定特别要求,或根据 (h) 款的规定。选举官员应为在该县选票上出现的每位候选人保留一份选票称谓工作表副本,期限与根据第17100节适用于提名文件的期限相同。
(h)CA 选举 Code § 13107(h) 该称谓在初选和普选的所有目的中应保持不变,除非候选人在普选前至少98天书面请求更改称谓,且该称谓是候选人在请求时有权使用的。
(i)CA 选举 Code § 13107(i) 在所有情况下,所使用的词语应以符合第13207节和第13211节空间要求的方式印刷。
(j)CA 选举 Code § 13107(j) 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要求,候选人称谓的非英语译文除了英文版本外也必须出现在选票上,则该译文应尽可能简短,并应尽可能与本节保持一致,且应尽可能使用缩写和首字母,以避免过长。

Section § 13107.3

Explanation

如果候选人希望在选举选票上其姓名旁边显示特定的描述,他们必须填写一份特殊表格,称为“选票称谓工作表”。

这份表格必须在候选人正式宣布参选的同时提交。

如果候选人未能提交这份表格,选票上其姓名旁边将不会显示任何描述。

(a)CA 选举 Code § 13107.3(a) 依照第13107条(a)款提交选票称谓的候选人,应当提交一份选票称谓工作表,以支持该候选人使用该选票称谓,其格式由州务卿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3107.3(b) 选票称谓工作表应当在候选人提交其参选声明的同时,提交给选举官员。
(c)CA 选举 Code § 13107.3(c) 如果候选人未能依照(a)款规定提交选票称谓工作表,则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下方将不显示任何称谓。

Section § 13107.5

Explanation

根据第13107.5条,加州的候选人可以在选票上使用“社区志愿者”作为他们的主要职业称谓,如果这确实反映了他们的主要职业角色。只有当他们没有同时从事其他主要工作,并且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允许这样做。“社区志愿者”这一称谓不能与其他任何职业称谓结合使用。州务卿将为此目的制定关于何为合格社区志愿者的规定。

(a)CA 选举 Code § 13107.5(a) A candidate’s ballot designation as “community volunteer” shall constitute a valid principal vocation or occupation for purposes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3107, if not otherwise in violation of any of the restrictions set forth in that section, and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CA 选举 Code § 13107.5(a)(1) A candidate’s community volunteer activities constitute his or her principal profession, vocation, or occupation.
(2)CA 选举 Code § 13107.5(a)(2) A candidate is not engaged concurrently in another principal profession, vocation, or occupation.
(3)CA 选举 Code § 13107.5(a)(3) A candidate may not use the designation of “community volunteer” in combination with any other principal profession, vocation, or occupation designation.
(b)CA 选举 Code § 13107.5(b)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by regulation define what constitutes a community volunteer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Section § 131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国会、州参议院、州众议院和均衡委员会选区重新划分后,如何确定选举中的现任者。最初,现任者是指在与他们之前选区具有相同边界和编号的选区中寻求连任的候选人。

如果没有这样的候选人,现任者则是在具有相同边界但编号不同的选区中竞选的候选人。如果这也不适用,那么现任者是其原选区人口在新选区人口中占最大部分的候选人。

如果以上条件均不满足,现任者是(对于州众议员候选人而言)在编号相同且位于同一县的选区中竞选的候选人。最后,如果没有其他条件适用,现任者是符合该选区居住要求的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13108(a) 在公民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根据加州宪法第IV条第6款、第XIII条第17款和第XXI条第1款调整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和均衡委员会选区边界线之后,在每个国会、参议院、众议院和均衡委员会选区的首次国会议员、州参议员、州众议员和均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为选举目的,在特定选区中被视为现任者的候选人,应是竞选其当时所任同一职务,并且在该选区竞选连任,该选区与其上次当选的选区具有相同的边界和编号的候选人。
(b)CA 选举 Code § 13108(b) 如果没有适用(a)款的候选人,现任者应是竞选其当时所任同一职务,并且在该选区竞选连任,该选区与其上次当选的选区具有相同的边界,但编号不同的候选人。
(c)CA 选举 Code § 13108(c) 如果没有适用(a)款或(b)款的候选人,现任者应是竞选其当时所任同一职务,并且在该选区竞选连任,该选区包含其上次当选的选区内部分原有领土的候选人。然而,在一个包含多个原选区部分领土的新选区中,现任者应是其原选区人口(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较大部分被纳入新选区的候选人。
(d)CA 选举 Code § 13108(d) 如果没有适用(a)、(b)或(c)款的候选人,现任者应是竞选其当时所任同一职务,并且在该选区竞选连任,该选区与其上次当选的选区具有相同的编号的候选人。然而,州众议员职位的候选人仅在该编号相同的选区与先前具有该编号的选区位于同一县时,才在此情况下被视为现任者。
(e)CA 选举 Code § 13108(e) 如果在特定选区中没有适用上述任何规定的候选人,现任者应是竞选其当时所任同一职务,并符合该选区内参选法律居住要求的候选人。

Section § 13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选票上不同职位和议案的排列方式。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排在最前面,其次是总统代表、州级职位(如州长和司法部长),以及其他重要职位(如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县监事和市长等地方职位排在后面。待投票的议案列在特定标题下,其顺序可能为了有效利用空间而有所调整。但是,公共教育总监的职位始终排在其他地方职位之前,州议案也始终排在地方议案之前。

选票上职位的优先顺序应如下所列,适用于本次选举所提供的选票上的职位和议案。从左侧一栏开始:
(a)CA 选举 Code § 13109(a) 在“总统和副总统”标题下:
合格政党的被提名人以及独立的总统和副总统被提名人。
(b)CA 选举 Code § 13109(b) 在“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b)(1) 代表承诺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姓名。
(2)CA 选举 Code § 13109(b)(2) 未承诺支持的代表团主席姓名。
(c)CA 选举 Code § 13109(c) 在“州”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c)(1) 州长。
(2)CA 选举 Code § 13109(c)(2) 副州长。
(3)CA 选举 Code § 13109(c)(3) 州务卿。
(4)CA 选举 Code § 13109(c)(4) 审计长。
(5)CA 选举 Code § 13109(c)(5) 州财政部长。
(6)CA 选举 Code § 13109(c)(6) 司法部长。
(7)CA 选举 Code § 13109(c)(7) 保险专员。
(8)CA 选举 Code § 13109(c)(8) 州平衡委员会委员。
(d)CA 选举 Code § 13109(d) 在“美国参议员”标题下:
美国参议院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e)CA 选举 Code § 13109(e) 在“美国众议员”标题下:
美国众议院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f)CA 选举 Code § 13109(f) 在“州参议员”标题下:
州参议院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g)CA 选举 Code § 13109(g) 在“州议会成员”标题下:
州议会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h)CA 选举 Code § 13109(h) 在“县委员会”标题下:
县中央委员会委员。
(i)CA 选举 Code § 13109(i) 在“司法”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i)(1) 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
(2)CA 选举 Code § 13109(i)(2) 最高法院大法官。
(3)CA 选举 Code § 13109(i)(3) 上诉法院主审法官。
(4)CA 选举 Code § 13109(i)(4) 上诉法院大法官。
(5)CA 选举 Code § 13109(i)(5) 高等法院法官。
(6)CA 选举 Code § 13109(i)(6) 法警。
(j)CA 选举 Code § 13109(j) 在“学校”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j)(1) 公共教育总监。
(2)CA 选举 Code § 13109(j)(2) 县学校总监。
(3)CA 选举 Code § 13109(j)(3) 县教育委员会委员。
(4)CA 选举 Code § 13109(j)(4) 学院区管理委员会委员。
(5)CA 选举 Code § 13109(j)(5) 联合学区管理委员会委员。
(6)CA 选举 Code § 13109(j)(6) 高中学区管理委员会委员。
(7)CA 选举 Code § 13109(j)(7) 小学学区管理委员会委员。
(k)CA 选举 Code § 13109(k) 在“县”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k)(1) 县监事。
(2)CA 选举 Code § 13109(k)(2) 其他职位按职位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
(l)CA 选举 Code § 13109(l) 在“市”标题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l)(1) 市长。
(2)CA 选举 Code § 13109(l)(2) 市议会成员。
(3)CA 选举 Code § 13109(l)(3) 其他职位按职位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
(m)CA 选举 Code § 13109(m) 在“区”标题下:
各区的董事或理事,按区名字母顺序排列。
(n)CA 选举 Code § 13109(n) 在“提交选民的议案”标题下,以及上述 (a) 至 (m) 小节中的相应标题下,选票议案按上述所示的州至区顺序排列,并在每个管辖区内,按负责核证其上选票的官员规定的顺序排列。
(o)CA 选举 Code § 13109(o) 为在采用第 362 条所定义投票系统的县中,最有效地利用选票空间,县选举官员可以调整 (j)、(k)、(l)、(m) 和 (n) 小节的顺序,以及这些小节内职位的顺序。但是,公共教育总监的职位应始终排在任何学校、县或市职位之前,州议案应始终排在地方议案之前。

Section § 131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洛杉矶县,当为填补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空缺而举行的特别选举与同一职位的定期选举同时进行时,选票上候选人和议案的排列顺序。在选票上,“定期选举”标题下首先列出的是下一任期的候选人。接着,“特别选举”标题下是填补空缺剩余任期的候选人。其他职位和议案则按照另一项规定中列出的顺序排列。这种特定的选票布局是暂时的,将在相关宣布日期四年后的第一个1月1日之后废止。

(a)CA 选举 Code § 13109.10(a) 当为填补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空缺而举行的特别选举,与该空缺发生任期之后的下一任期的该职位的定期选举合并举行时,洛杉矶县选票上职位的优先顺序应按本节所列。从左侧栏开始:
(1)CA 选举 Code § 13109.10(a)(1) 在“定期选举”标题下:
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视情况而定)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其任期为该空缺发生任期之后的下一任期。
(2)CA 选举 Code § 13109.10(2) 在“特别选举”标题下:
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视情况而定)的候选人或被提名人,其任期为该空缺发生任期的剩余任期。
(3)CA 选举 Code § 13109.10(3) 所有其他职位和议案应在根据第 (1) 和 (2) 款所列职位之后,按照第 13109.8 节所述的替代选票顺序排列。
(b)CA 选举 Code § 13109.10(b) 本节仅在第 13109.7 节 (a) 款所述的宣布日期之后至少四年出现的第一个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109.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选举官员调整某些职位在选票上的排列顺序。如果选票上已经列出了特定的职位,官员可以将其他额外职位紧随其后列出。如果这些特定职位未列出,则可以将额外职位列在选票的末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容易遵守另一项具体规定。

Section § 131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在其投票系统现代化项目被宣布完成之日起,在三年内使用一种新的选票顺序系统。对于与定期选举同时举行的特别选举,则使用不同的选票顺序。县政府必须报告使用新选票顺序的成本和影响,包括选民投票率和立法建议。报告应将新系统与旧系统进行比较。在起始日期三年后,该报告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和立法机构,并在线公布。本条规定自项目完成宣布之日起四年后失效,并在此之后废止。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9.7(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9.7(a)(1) 尽管有第13109条规定,自洛杉矶县选举官员宣布2018年正在进行的投票系统现代化项目完成并可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洛杉矶县选举官员应使用第13109.8条所述的替代选票顺序进行选举。
(2)CA 选举 Code § 13109.7(a)(2) 当为填补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空缺而举行的特别选举与该空缺发生任期之后的该职位的定期选举合并举行时,洛杉矶县应使用第13109.10条所述的替代选票顺序进行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3109.7(b) 县选举官员应准备一份关于在(a)款所述期间进行的选举中使用替代选票顺序的影响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选举 Code § 13109.7(b)(1) 转换使用替代选票顺序的成本统计数据和信息。
(2)CA 选举 Code § 13109.7(b)(2) 该管辖区内每次使用替代选票顺序进行的选举中选民的总体投票率。
(3)CA 选举 Code § 13109.7(b)(3) 对于选票上列出的不同竞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职位和地方投票措施、州职位和州投票措施以及联邦职位,以下信息:
(A)CA 选举 Code § 13109.7(b)(3)(A) 各竞选项目的选民投票率。
(B)CA 选举 Code § 13109.7(b)(3)(B) 各竞选项目的超额投票和不足投票数量。
(C)CA 选举 Code § 13109.7(b)(3)(C) 各竞选项目的投票流失率。
(4)CA 选举 Code § 13109.7(b)(4) 立法建议。
(c)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9.7(c)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109.7(c)(b)款所述的报告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根据本条规定并使用第13109.8条所述替代选票顺序进行的选举,与在同一管辖区或可比较的管辖区内使用第13109条所述选票顺序进行的类似选举进行比较。
(d)CA 选举 Code § 13109.7(d) 在(a)款所述的宣布日期三年后,县选举官员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将(b)款所述的报告提交给州务卿和立法机构。县选举官员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可公开查阅的报告副本。
(e)CA 选举 Code § 13109.7(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选举官员可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必要范围内调整选票说明。
(f)CA 选举 Code § 13109.7(f) 在作出(a)款所述的宣布后,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宣布,并将该宣布发送给州务卿、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和立法顾问。
(g)CA 选举 Code § 13109.7(g) 本条仅在(a)款所述宣布日期至少四年后的第一个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310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选举选票上各项职位和措施的排列顺序。这种安排通过保持一致的格式来帮助选民。它从市长和市议会议员等地方职位开始,然后依次是区、县、州、州司法和全国选举类别。每个部分都列出了具体的职位,例如州级的州长和国家级的总统及副总统。投票提案和措施则在每个类别中列出的职位之后。

为第 13109.7 和 13109.9 条之目的,选票上职位的优先顺序应如下所列,适用于提供选票的选举中的相关职位和措施。从左侧栏开始:
(a)CA 选举 Code § 13109.8(a) 在标题“市/地方”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a)(1) 市长。
(2)CA 选举 Code § 13109.8(a)(2) 市议会议员。
(3)CA 选举 Code § 13109.8(a)(3) 联合学区董事会成员。
(4)CA 选举 Code § 13109.8(a)(4) 高中学区董事会成员。
(5)CA 选举 Code § 13109.8(a)(5) 小学学区董事会成员。
(6)CA 选举 Code § 13109.8(a)(6) 学院区理事会成员。
(7)CA 选举 Code § 13109.8(a)(7) 其他职位按职位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
(8)CA 选举 Code § 13109.8(a)(8) 州参议院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9)CA 选举 Code § 13109.8(a)(9) 州众议院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10)CA 选举 Code § 13109.8(a)(10) 美国众议院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11)CA 选举 Code § 13109.8(a)(11) 市地方提案和投票措施。
(12)CA 选举 Code § 13109.8(a)(12) 地方学区提案和投票措施。
(b)CA 选举 Code § 13109.8(b) 在标题“区”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b)(1) 各区董事或理事按区名字母顺序排列。
(2)CA 选举 Code § 13109.8(b)(2) 区提案和投票措施。
(c)CA 选举 Code § 13109.8(c) 在标题“县”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c)(1) 县监事。
(2)CA 选举 Code § 13109.8(c)(2) 警长。
(3)CA 选举 Code § 13109.8(c)(3) 估税官。
(4)CA 选举 Code § 13109.8(c)(4) 县学校总监。
(5)CA 选举 Code § 13109.8(c)(5) 县教育委员会。
(6)CA 选举 Code § 13109.8(c)(6) 其他职位按职位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
(7)CA 选举 Code § 13109.8(c)(7) 高等法院法官。
(8)CA 选举 Code § 13109.8(c)(8) 县法警。
(9)CA 选举 Code § 13109.8(c)(9) 县中央委员会成员。
(10)CA 选举 Code § 13109.8(c)(10) 县提案和投票措施。
(d)CA 选举 Code § 13109.8(d) 在标题“州”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d)(1) 州长。
(2)CA 选举 Code § 13109.8(d)(2) 副州长。
(3)CA 选举 Code § 13109.8(d)(3) 州务卿。
(4)CA 选举 Code § 13109.8(d)(4) 审计长。
(5)CA 选举 Code § 13109.8(d)(5) 司库。
(6)CA 选举 Code § 13109.8(d)(6) 总检察长。
(7)CA 选举 Code § 13109.8(d)(7) 保险专员。
(8)CA 选举 Code § 13109.8(d)(8) 州平衡委员会成员。
(9)CA 选举 Code § 13109.8(d)(9) 公共教育总监。
(10)CA 选举 Code § 13109.8(d)(10) 全州提案和投票措施。
(e)CA 选举 Code § 13109.8(e) 在标题“州司法”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e)(1) 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
(2)CA 选举 Code § 13109.8(e)(2) 最高法院大法官。
(3)CA 选举 Code § 13109.8(e)(3) 上诉法院主审法官。
(4)CA 选举 Code § 13109.8(e)(4) 上诉法院大法官。
(f)CA 选举 Code § 13109.8(f) 在标题“全国选举”下:
(1)CA 选举 Code § 13109.8(f)(1) 在副标题“总统和副总统”下:
(A)CA 选举 Code § 13109.8(f)(1)(A) 合格政党的被提名人以及总统和副总统的独立被提名人。
(B)CA 选举 Code § 13109.8(f)(1)(B) 代表承诺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姓名。
(C)CA 选举 Code § 13109.8(f)(1)(C) 未承诺代表团主席的姓名。
(2)CA 选举 Code § 13109.8(f)(2) 美国参议院候选人或被提名人。

Section § 1310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在选举选票上使用不同的顺序,即使在试点项目结束后,只要其他条款有所规定。县选举官员可以更改选票上的说明以匹配这种不同的顺序,而不受任何可能另有规定的其他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13110

Explanation

在选举选票上,无论是党派性、选民提名还是无党派性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对所有获准参与该选举的选民来说都必须相同。然而,在党派职位的初选中,候选人的姓名将只出现在他们寻求提名的政党的选票上。同样,竞选政党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也只会出现在该政党的选票上。

任何党派性职位、选民提名职位或无党派性职位的候选人姓名组,在所有有权投票选举该职位候选人的选民的选票上应相同,但党派初选除外,在此类初选中,寻求党派职位提名的候选人姓名应仅出现在其所寻求提名的政党的选票上,且竞选政党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应仅出现在该候选人所寻求竞选的政党的选票上。

Section § 1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选举中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排列方式。承诺支持代表的总统候选人、总统和副总统搭档、全州性职位、国会议员以及州委员会席位,都采用随机字母顺序的方法进行排列。对于州参议员或州众议员,如果选区覆盖多个县,则每个县会采用不同的抽签方式。根据选举是覆盖一个县还是多个县,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位(如地方市政职务),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司法职位,姓名排列方式类似,但不会在不同选区之间轮换。

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应根据以下规则印在选票上:
(a)CA 选举 Code § 13111(a) 承诺支持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总统候选人姓名,以及未表明偏好的代表候选人团体主席的姓名,应由州务卿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在初选选票上按候选人姓名排列,适用于第一选区(Assembly District)的选票。此后,对于每个后续的选区,在上一选区中排在首位的姓名应排在最后,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b)CA 选举 Code § 13111(b) 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搭档的姓名,应由州务卿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在普选选票上按总统候选人姓名排列,适用于第一选区的选票。此后,对于每个后续的选区,在上一选区中排在首位的搭档应排在最后,其他搭档的顺序保持不变。
(c)CA 选举 Code § 13111(c) 对于所有其他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投票的职位,州务卿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为第一选区排列该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此后,对于每个后续的选区,在上一选区中排在首位的姓名应排在最后,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d)CA 选举 Code § 13111(d) 如果职位是国会议员或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州务卿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为所有有候选人投票的选区中编号最低的选区排列该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此后,对于每个有候选人投票的后续选区,在上一选区中排在首位的姓名应排在最后,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e)CA 选举 Code § 13111(e) 如果职位是州参议员或州众议员,县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排列该职位的候选人姓名,除非该选区包含一个以上县,在这种情况下,排列应根据 (i) 款进行。
(f)CA 选举 Code § 13111(f) 如果职位完全在一个县内投票,但并非全县范围,例如市级、区级、县监事和县中央委员会职位,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确定姓名顺序。
(g)CA 选举 Code § 13111(g) 如果职位在单一县内全县范围投票,且该县内完全或部分包含的选区不超过四个,县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为第一个监事区确定姓名顺序。此后,对于每个后续的监事区,在上一监事区中每个职位排在首位的姓名应排在最后,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h)CA 选举 Code § 13111(h) 如果该县内完全或部分包含五个或更多选区,应遵循相同的程序,但轮换应按选区进行,从编号最低的选区开始。
(i)CA 选举 Code § 13111(i) 除第13112条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职位是州参议员或州众议员,且该选区包含一个以上县,则每个县的县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相同程序进行字母抽签。抽签结果应称为县随机选票,且仅用于在选区包含一个以上县时排列候选人姓名。
(j)CA 选举 Code § 13111(j) 如果职位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相关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排列该职位的候选人姓名。但是,司法候选人的姓名不应在适用的选区之间轮换。

Section § 13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决定选举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顺序。州务卿会进行一次抽签,随机抽取字母表中的每个字母,从而生成一个“随机字母顺序”。这个顺序将用来决定候选人在选票上的排列,而不是传统的字母顺序。

抽签每两年举行六次——偶数年三次,奇数年三次——在主要选举前的特定日期进行。抽签结果会邮寄给各县的选举官员。

如果地方选举与主要选举同时举行,但提名截止日期较晚,则适用不同的程序。每次抽签都向公众开放,并在抽签前10天通知媒体和相关官员。特别选举有特殊的规定。

州务卿应进行字母抽签,其结果应称为随机字母顺序。程序如下:
(a)CA 选举 Code § 13112(a) 字母表中的每个字母应写在一张单独的纸条上,每张纸条应折叠并放入一个胶囊中。每个胶囊应不透明,且重量、颜色、大小、形状和质地均应一致。胶囊应放入一个容器中,容器应剧烈摇晃以充分混合胶囊。然后打开容器,一次随机取出一个胶囊。每取出一个胶囊,应将其打开,大声读出纸条上的字母并记录下来。由此产生的随机字母顺序构成随机字母表,该字母表应以与传统字母表相同的方式用于确定所有选举中所有候选人的顺序。例如,如果姓氏为坎贝尔(Campbell)和卡尔森(Carlson)的两名候选人竞选同一职位,他们在选票上的顺序将取决于字母M和R在随机字母抽签中被抽出的顺序。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2(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2(b)(1) 应进行六次抽签,每个偶数年三次,每个奇数年三次。每次抽签应在本款规定的日期上午11时举行。每次抽签的结果应立即邮寄给负责举行适用该抽签的选举的各县选举官员,该官员应使用该结果来确定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顺序。
(A)CA 选举 Code § 13112(b)(1)(A) 本款项下的第一次抽签应在偶数年四月普通法城市选举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这些选举以及同时举行的任何其他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3112(b)(1)(B) 本款项下的第二次抽签应在偶数年直接初选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该选举中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
(C)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2(b)(1)(C)
(i)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2(b)(1)(C)(i) 本款项下的第三次抽签应在偶数年十一月大选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十一月大选中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
(ii)CA 选举 Code § 13112(b)(1)(C)(i)(ii) 对于初选和十一月大选,州务卿应认证并传送给各县选举官员联邦和州候选人(州参议院和州议会候选人除外)姓名在选票上出现的顺序。选举官员应使用为此目的的适当随机字母顺序来确定所有其他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顺序。
(D)CA 选举 Code § 13112(b)(1)(D) 本款项下的第四次抽签应在每个奇数年三月普通法城市选举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这些选举以及同时举行的任何其他选举。
(E)CA 选举 Code § 13112(b)(1)(E) 本款项下的第五次抽签应在每个奇数年六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举行的选举中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
(F)CA 选举 Code § 13112(b)(1)(F) 本款项下的第六次抽签应在奇数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前第82天举行,并适用于在该日期举行的选举中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
(2)CA 选举 Code § 13112(b)(2) 如果在分段 (A) 至 (F)(含)中规定的五个主要选举日期之一同时举行特别区、学区、特许市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的候选人选举,并且地方选举提交提名文件的最后可能日期晚于主要选举日期的抽签日期,则应适用第13113节规定的程序。
(c)CA 选举 Code § 13112(c) 每次随机字母抽签均应向公众开放。在抽签前至少10天,州务卿应通知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方抽签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州务卿应邀请负责举行选举的各全州地方官员协会主席出席每次抽签或派代表参加。对于为确定初选选票、十一月大选选票或如 (d) 款所规定的特别选举选票上候选人顺序而举行的抽签,应邀请各合格政党的州主席出席或派代表参加。

Section § 13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地方选举中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排序的方式。如果特别区、学区或特许市(其特许状未另行规定者)的选举日期并非其他规定中列出的日期,选举官员必须立即通过邮件将选举日和候选人提交截止日期等关键日期告知州务卿。如果因现任者未提交文件而延长了提交期限,则通过随机字母抽签来决定选票上的姓名顺序。

当多个地方选举在同一天举行时,可以对所有选举使用一次字母抽签。对于特许市的决选,需要单独进行抽签,官员必须在初选后立即通知州务卿并请求进行此抽签。这些决定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如何出现的字母抽签必须向公众开放,并通过挂号信传达结果。

(a)CA 选举 Code § 13113(a) 在特别区、学区、特许市(其特许状未另行规定者)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的候选人选举中,如果选举日期并非第13112条(b)款规定的选举日期之一,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在宣布选举的同时,通过挂号信通知州务卿选举日期、提交截止日期,以及在现任者未能提交文件导致提交期限延长的情况下,提交文件的最后可能日期。州务卿应在提交期限延长的情况下,在提交文件的最后可能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第13112条(a)款进行随机字母抽签。
(b)CA 选举 Code § 13113(b) 除(d)款规定的决选外,如果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选举的抽签将在同一日期进行,州务卿可以对所有这些选举使用一次随机字母抽签。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将抽签结果告知各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这些官员应使用该结果来确定所有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顺序。
(c)CA 选举 Code § 13113(c) 根据本条举行的所有抽签均应向公众开放。
(d)CA 选举 Code § 13113(d) 如果特许市举行决选,其应使用与该决选的初选所使用的随机字母抽签结果不同的随机字母抽签结果。该市应在初选后的三天内,通过挂号信通知州务卿决选日期,并请求其为决选进行随机字母抽签。州务卿应立即为决选进行随机字母抽签,并将抽签结果告知负责举行决选的选举官员,该官员应使用该结果来确定所有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顺序。随机字母抽签的结果应明确标明“仅用于决选”。

Section § 1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决定市公职候选人的姓名如何在选举选票上轮换。在特定日期之前,市议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这一过程。

该决议必须指明哪些选区或选区组将用于此轮换。选区被分成若干组,每组的注册选民人数相近,并进行编号。第一组的选票顺序遵循州务卿的随机字母抽签结果。对于其他组,候选人姓名将根据候选人数量和组数,按照特定模式进行轮换。

在批准轮换之前,市议会还必须考虑成本,并决定如何管理这些费用,特别是当选举与县或州选举合并举行时。

(a)CA 选举 Code § 13114(a) 在州务卿根据第13112条对常规市选举进行随机字母抽签的日期之前,或根据第13113条,适用于为填补市议会空缺而召开的特别选举的日期之前举行的市议会任何常会上,市议会可以通过决议,规定任何民选市公职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轮换。
(b)CA 选举 Code § 13114(b) 根据 (a) 款通过的决议,应指明哪些常规全州选举选区,或者,如果为了市选举的目的选区已经合并,则指明哪些合并选区,将构成每个选区组,以用于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轮换。
(c)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4(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4(c)(1) 在本节中,“组”应由一个或多个选区组成,这些选区无需相邻。选区组应按连续顺序编号,以用于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轮换,决议应按编号列出各组,并指明每个组中包含哪些选区。
(2)CA 选举 Code § 13114(c)(2) 任何选区组所包含的注册选民人数,不得比一个组的平均注册选民人数多或少10%以上,以县选举官员在决议通过前对市内每个常规选区注册选民人数的最新估算为准。决议应列出每个组的注册选民总数。
(d)CA 选举 Code § 13114(d) 根据 (a) 款通过的决议应指明,在指定为第一组的选区组中,姓名应按州务卿随机字母抽签确定的顺序出现在选票上。对于每个后续的选区组,决议应通过应用以下方式指明确定候选人姓名顺序的方法:
(1)CA 选举 Code § 13114(d)(1) 如果某个职位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组数,则在第二组和每个后续组中,在前一个组中排在首位的姓名应排在最后,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2)CA 选举 Code § 13114(d)(2) 如果某个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组数,则前者应除以后者。如果所得商为带分数且带分数的小数部分小于二分之一,则应舍弃该小数部分。如果带分数的小数部分等于或大于二分之一,则商应向上取整到下一个最大的整数。通过此过程得出的整数,即为在第二组和每个后续组中,应从名单开头取出并放置到名单末尾的候选人人数,其他姓名的顺序保持不变。
(e)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4(e)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114(e)(1) 任何城市不得为特定选举规定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轮换,除非市议会在适用于该选举的随机字母抽签日期之前,在一次常会上通过了根据本节授权该轮换的决议,并且市选举官员已在该常会上提供了此轮换的成本估算。
(2)CA 选举 Code § 13114(e)(2) 根据本节规定候选人姓名轮换的市议会决议,适用于与任何县或州选举合并的任何选举,还应规定支付与开发印有这些姓名的选票相关的计算机编程、格式化、准备以及所有类似相关行政费用。

Section § 1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选民看到加州选票时,州提案应如何列出。首先,任何债券提案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出现。接下来是宪法修正案,也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然后,立法提案(非债券或宪法修正案)根据立法机关批准的时间顺序排列。之后,倡议提案(非债券或宪法修正案)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排列。最后,公民投票提案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出现。

提交给选民的所有州提案在选票上出现的顺序如下:
(a)CA 选举 Code § 13115(a) 债券提案,包括通过倡议提出的提案,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
(b)CA 选举 Code § 13115(b) 宪法修正案,包括通过倡议提出的修正案,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
(c)CA 选举 Code § 13115(c) 立法提案,除(a)项或(b)项所述者外,按照其获得立法机关批准的顺序。
(d)CA 选举 Code § 13115(d) 倡议提案,除(a)项或(b)项所述者外,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
(e)CA 选举 Code § 13115(e) 公民投票提案,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

Section § 13116

Explanation

在州和地方议案进行投票的选举中,州议案按数字编号,而地方议案则使用字母,从“A”开始。县或市等较大区域可以合作,避免在连续选举中使用相同的字母,以防止选民混淆。选举官员如果能避免与之前选举议案的重叠或混淆,可能会从不同的字母开始编号。

(a)CA 选举 Code § 13116(a) 在州、县、市或其他地方议案提交选民投票的选举中,所有州议案应按照本章或本节的规定,按数字顺序编号。所有县、市或其他地方议案应以字母而非数字标示,印在包含议案描述的方框左侧空白处,从字母“A”开始,并按字母顺序继续,每个出现在选票上的议案对应一个字母。
(b)CA 选举 Code § 13116(b) 选举官员可以从字母“A”之后的任何字母开始,并按字母顺序继续指定地方议案,以避免因连续选举中不同地方议案带有相同字母标识而可能导致的选民混淆。
(c)CA 选举 Code § 13116(c) 当两个或多个县或市提交议案供选民投票且彼此邻近时,这些县或市的选举官员可以相互同意使用不会冲突或混淆选民的选票议案字母标识。

Section § 13117

Explanation

从1998年11月3日的普选开始,加州所有全州范围的投票提案都将按从“1”开始的连续顺序编号。这个顺序持续10年。一旦10年周期结束,编号将重置,在下一次有州提案的选举中重新从“1”开始。

(a)CA 选举 Code § 13117(a) 自1998年11月3日普选开始,在所有提交州提案供选民投票的选举中,所有州提案应按连续顺序编号,从数字“1”开始,并从开始年份起按数字顺序持续10年。
(b)CA 选举 Code § 13117(b) 在一个10年周期结束后,编号顺序应在下一次提交州提案供选民投票的选举中重新从数字“1”开始。

Section § 131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竞选公职,而有另一位姓名相似、可能让选民混淆的人也参选,您可以要求选举官员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旁标注号码以示区分。您必须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或在提名截止后五天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声明。第一个提交文件的候选人将获得“1”号,其他候选人则根据提交时间依次获得后续号码。

该法律还要求,如果存在姓名相同的候选人,选票和选民指南上必须包含警告,提醒选民注意这种相似性。候选人在选票上的顺序将通过抽签这些分配的号码来决定。

当竞选公职的候选人认为,另一位姓名与其过于相似以至于可能混淆的候选人已经或将要提交竞选同一公职的提名文件时,适用以下规则:
(a)CA 选举 Code § 13118(a) 候选人可以在提交其提名文件时,或在提交提名文件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五日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声明,其内容实质应如下:
“我____,认为另一位姓名与我过于相似以至于可能混淆的人,已经或将要提交与我竞选同一公职的提名文件,因此,我请求并指示选举官员为每位姓名相似的候选人分配一个号码,作为区分标记印在选票上。
_____
_____ 姓名
竞选公职的候选人
 ”
(b)CA 选举 Code § 13118(b) 该区分标记应为一个号码,从“1”开始并按数字顺序递增,直到每位姓名相似的候选人被分配一个区分号码,并应印在选票上姓名的右侧。
(c)CA 选举 Code § 13118(c) 第一个提交提名文件的候选人应获得号码“1”,每一位后续候选人,根据提交提名文件的时间,应被分配下一个顺序号码。
(d)CA 选举 Code § 13118(d) 除了在符合上述条件时选举官员应在选票上放置的指定号码外,选举官员还应在选票上,紧接在待投票候选人姓名之前,或者如果姓名之前没有足够的空间,则在竞选标题上,放置以下警告:

“警告! 本公职有两名(或适用数量)姓名相同的候选人。”

此警告还应以显著方式包含在任何州选民信息指南、县选民信息指南或选举官员在选举前发送给有资格投票选举该公职的人员的其他邮件中。
(e)CA 选举 Code § 13118(e) 为确定姓名相似候选人在选票上的顺序,选举官员应以与第13112条规定类似的方式,进行一次分配给候选人的号码抽签。

Section § 13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投票议案应如何呈现给选民。当地方政府提出一项议案时,选票必须清楚地询问该议案是否应被通过,并提供“是”和“否”选项供选民选择。如果议案涉及税收,选票需要说明将筹集多少资金、税率以及税收的持续时间。议案的描述必须中立、非争议性且公正。“地方管理机构”指的是市或县的权力机构,包括学区。

(a)CA 选举 Code § 13119(a) 用于对由地方管理机构提出或根据第9部(第9000条起)作为倡议或全民公决议案提交给选民的议案进行投票的选票,包括一项授权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议案,应印有“该议案(说明其性质)是否应被通过?”字样。在待投票议案说明的右侧或下方,应在单独的行上印有“是”和“否”字样,并附有投票目标。如果选民在印有“是”字样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支持该议案的通过。如果选民在印有“否”字样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反对其通过。
(b)CA 选举 Code § 13119(b) 如果拟议议案征收税款或提高税率,选票应在待投票议案的说明中包含每年将筹集的金额以及将征收的税率和期限。
(c)CA 选举 Code § 13119(c) 议案说明应是对拟议议案目的的真实、公正的概述,且其措辞不应具有争议性,也不应可能对议案产生支持或反对的偏见。
(d)CA 选举 Code § 13119(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选举 Code § 13119(d)(1) “地方管理机构”指市、县、市县的管理机构,包括特许市或特许县,或区,包括学区。
(2)CA 选举 Code § 13119(d)(2) “目标”指指定为选民进行投票选择目的的标记。

Section § 13120

Explanation

当县、市或区的选民被要求通过全民公决对一项条例做出决定时,选票上会询问该条例是否应被采纳,并提供“是”或“否”的选项。“是”表示您希望采纳该条例,而“否”表示您不希望。

对于作为全民公决提交给选民的州法律,选票上会询问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应保留或推翻该法律,并注明年份和法律主题的简要概述。提供的选项是“保留该法律”或“推翻该法律”,通过标记表示支持或反对。

(a)CA 选举 Code § 13120(a) 根据第9部(自第9000条起)作为全民公决措施提交给各自管辖区选民的县、市或区条例的投票选票,应印有以下字样:“该条例(说明其性质,包括任何识别编号或标题)是否应被采纳?” 在待投票条例陈述的对面及其右侧,或者如果条例陈述的对面及其右侧没有足够的空间,则在其正下方,应在单独的行上印有“是”和“否”字样,并附有投票目标。如果选民在印有“是”字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支持采纳该条例。如果选民在印有“否”字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反对采纳该条例。
(b)CA 选举 Code § 13120(b) 根据第9部(自第9000条起)作为全民公决措施提交给州选民的州法规的投票选票,应印有以下字样:“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应保留或推翻一项于[输入法规颁布年份]通过的法律[随后不超过15个字说明该法律的一般主题或性质]?” 在待投票法规陈述的对面及其右侧,或者如果法规陈述的对面及其右侧没有足够的空间,则在其正下方,应在单独的行上印有“保留该法律”和“推翻该法律”字样,并附有投票目标。如果选民在印有“保留该法律”字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支持采纳该法规。如果选民在印有“推翻该法律”字的投票目标旁做标记,该选民的投票应计为反对采纳该法规。

Section § 13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学校选举期间,即使有多个提案需要投票,选民也只应收到一张选票。但是,选民只会收到与其特定区域或地区相关的提案,以确保他们不会对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问题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