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3100
Section § 13101
Section § 13102
这部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中选票的分配方式。在普选中,所有候选人只使用一种选票。但在党派初选中,会根据政党偏好提供不同的选票。未加入任何政党的选民会收到无党派选票,除非某个政党允许他们参与其初选。政党可以制定规则,允许无党派选民参与其初选,但需正式通知州务卿。县级官员会记录每位选民要求了哪种选票,这些记录可供授权个人或委员会查阅。
Section § 13103
本节说明了每张选举选票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每个职位的名称都必须符合特定的格式。选票必须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姓名,但对于全国代表大会,则显示总统候选人姓名而非代表姓名。对于总统选举,它会显示总统和副总统的成对姓名。选票还需要包含任何正在投票的议案的标题和摘要。
Section § 13104
如果加州选举中的候选人在选举前一年内更改了姓名,新姓名不能出现在选票上,除非姓名更改是由于结婚或法院命令。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
Section § 13105
本节解释了候选人的政党偏好如何在各种选举(包括初选、大选以及某些联邦和州职位的特别选举)的选票上显示。对于已表明政党偏好的候选人,将显示为“政党偏好:[政党名称]”,而那些选择不声明政党偏好的人将显示为“政党偏好:无”。
对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其政党名称列在他们姓名的右侧。如果这些职位的候选人由多个政党提名,则所有政党名称都将列出,并用逗号分隔;对于独立提名的候选人,则使用“独立”一词。
Section § 13106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选票上,候选人的姓名旁边不得出现任何头衔或学位,无论是在姓名之前还是之后。这适用于任何职位的任何选举。
Section § 13107
加州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职务或角色如何在其姓名旁边的选票上显示,司法候选人除外。候选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称谓,例如列出其当前职务,如果竞选同一职务则声明为“现任者”,或突出其过去一年的主要职业头衔,但有一些限制。
司法候选人有类似的指导方针,但如果他们是活跃的律师协会会员,也可以使用特定的法律头衔。还有关于地理名称、字数以及不能出现的内容(例如误导性术语或暗示“杰出”等评价性词语)的额外规定。
如果选举官员发现任何问题,候选人有一个短暂的窗口期来更正其称谓。一旦确定,称谓在提交截止日期后不得更改,除非官员要求更正或在大选前很早提出书面请求。选票称谓必须符合指定空间,并且可能需要翻译以符合《投票权法案》。
Section § 13107.3
如果候选人希望在选举选票上其姓名旁边显示特定的描述,他们必须填写一份特殊表格,称为“选票称谓工作表”。
这份表格必须在候选人正式宣布参选的同时提交。
如果候选人未能提交这份表格,选票上其姓名旁边将不会显示任何描述。
Section § 13107.5
根据第13107.5条,加州的候选人可以在选票上使用“社区志愿者”作为他们的主要职业称谓,如果这确实反映了他们的主要职业角色。只有当他们没有同时从事其他主要工作,并且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允许这样做。“社区志愿者”这一称谓不能与其他任何职业称谓结合使用。州务卿将为此目的制定关于何为合格社区志愿者的规定。
Section § 13108
本法规定了在国会、州参议院、州众议院和均衡委员会选区重新划分后,如何确定选举中的现任者。最初,现任者是指在与他们之前选区具有相同边界和编号的选区中寻求连任的候选人。
如果没有这样的候选人,现任者则是在具有相同边界但编号不同的选区中竞选的候选人。如果这也不适用,那么现任者是其原选区人口在新选区人口中占最大部分的候选人。
如果以上条件均不满足,现任者是(对于州众议员候选人而言)在编号相同且位于同一县的选区中竞选的候选人。最后,如果没有其他条件适用,现任者是符合该选区居住要求的候选人。
Section § 1310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选票上不同职位和议案的排列方式。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排在最前面,其次是总统代表、州级职位(如州长和司法部长),以及其他重要职位(如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县监事和市长等地方职位排在后面。待投票的议案列在特定标题下,其顺序可能为了有效利用空间而有所调整。但是,公共教育总监的职位始终排在其他地方职位之前,州议案也始终排在地方议案之前。
Section § 13109.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洛杉矶县,当为填补州参议院、州众议院、美国众议院或美国参议院空缺而举行的特别选举与同一职位的定期选举同时进行时,选票上候选人和议案的排列顺序。在选票上,“定期选举”标题下首先列出的是下一任期的候选人。接着,“特别选举”标题下是填补空缺剩余任期的候选人。其他职位和议案则按照另一项规定中列出的顺序排列。这种特定的选票布局是暂时的,将在相关宣布日期四年后的第一个1月1日之后废止。
Section § 13109.5
Section § 13109.7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在其投票系统现代化项目被宣布完成之日起,在三年内使用一种新的选票顺序系统。对于与定期选举同时举行的特别选举,则使用不同的选票顺序。县政府必须报告使用新选票顺序的成本和影响,包括选民投票率和立法建议。报告应将新系统与旧系统进行比较。在起始日期三年后,该报告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和立法机构,并在线公布。本条规定自项目完成宣布之日起四年后失效,并在此之后废止。
Section § 13109.8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选举选票上各项职位和措施的排列顺序。这种安排通过保持一致的格式来帮助选民。它从市长和市议会议员等地方职位开始,然后依次是区、县、州、州司法和全国选举类别。每个部分都列出了具体的职位,例如州级的州长和国家级的总统及副总统。投票提案和措施则在每个类别中列出的职位之后。
Section § 13109.9
Section § 13110
在选举选票上,无论是党派性、选民提名还是无党派性职位的候选人名单,对所有获准参与该选举的选民来说都必须相同。然而,在党派职位的初选中,候选人的姓名将只出现在他们寻求提名的政党的选票上。同样,竞选政党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也只会出现在该政党的选票上。
Section § 1311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选举中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的排列方式。承诺支持代表的总统候选人、总统和副总统搭档、全州性职位、国会议员以及州委员会席位,都采用随机字母顺序的方法进行排列。对于州参议员或州众议员,如果选区覆盖多个县,则每个县会采用不同的抽签方式。根据选举是覆盖一个县还是多个县,或者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位(如地方市政职务),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司法职位,姓名排列方式类似,但不会在不同选区之间轮换。
Section § 131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决定选举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顺序。州务卿会进行一次抽签,随机抽取字母表中的每个字母,从而生成一个“随机字母顺序”。这个顺序将用来决定候选人在选票上的排列,而不是传统的字母顺序。
抽签每两年举行六次——偶数年三次,奇数年三次——在主要选举前的特定日期进行。抽签结果会邮寄给各县的选举官员。
如果地方选举与主要选举同时举行,但提名截止日期较晚,则适用不同的程序。每次抽签都向公众开放,并在抽签前10天通知媒体和相关官员。特别选举有特殊的规定。
Section § 131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地方选举中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排序的方式。如果特别区、学区或特许市(其特许状未另行规定者)的选举日期并非其他规定中列出的日期,选举官员必须立即通过邮件将选举日和候选人提交截止日期等关键日期告知州务卿。如果因现任者未提交文件而延长了提交期限,则通过随机字母抽签来决定选票上的姓名顺序。
当多个地方选举在同一天举行时,可以对所有选举使用一次字母抽签。对于特许市的决选,需要单独进行抽签,官员必须在初选后立即通知州务卿并请求进行此抽签。这些决定候选人姓名在选票上如何出现的字母抽签必须向公众开放,并通过挂号信传达结果。
Section § 13114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决定市公职候选人的姓名如何在选举选票上轮换。在特定日期之前,市议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这一过程。
该决议必须指明哪些选区或选区组将用于此轮换。选区被分成若干组,每组的注册选民人数相近,并进行编号。第一组的选票顺序遵循州务卿的随机字母抽签结果。对于其他组,候选人姓名将根据候选人数量和组数,按照特定模式进行轮换。
在批准轮换之前,市议会还必须考虑成本,并决定如何管理这些费用,特别是当选举与县或州选举合并举行时。
Section § 131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选民看到加州选票时,州提案应如何列出。首先,任何债券提案按照其获得资格的顺序出现。接下来是宪法修正案,也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然后,立法提案(非债券或宪法修正案)根据立法机关批准的时间顺序排列。之后,倡议提案(非债券或宪法修正案)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排列。最后,公民投票提案按照获得资格的顺序出现。
Section § 13116
在州和地方议案进行投票的选举中,州议案按数字编号,而地方议案则使用字母,从“A”开始。县或市等较大区域可以合作,避免在连续选举中使用相同的字母,以防止选民混淆。选举官员如果能避免与之前选举议案的重叠或混淆,可能会从不同的字母开始编号。
Section § 13117
从1998年11月3日的普选开始,加州所有全州范围的投票提案都将按从“1”开始的连续顺序编号。这个顺序持续10年。一旦10年周期结束,编号将重置,在下一次有州提案的选举中重新从“1”开始。
Section § 13118
如果您正在竞选公职,而有另一位姓名相似、可能让选民混淆的人也参选,您可以要求选举官员在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旁标注号码以示区分。您必须在提交提名文件时,或在提名截止后五天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声明。第一个提交文件的候选人将获得“1”号,其他候选人则根据提交时间依次获得后续号码。
该法律还要求,如果存在姓名相同的候选人,选票和选民指南上必须包含警告,提醒选民注意这种相似性。候选人在选票上的顺序将通过抽签这些分配的号码来决定。
“警告! 本公职有两名(或适用数量)姓名相同的候选人。”
此警告还应以显著方式包含在任何州选民信息指南、县选民信息指南或选举官员在选举前发送给有资格投票选举该公职的人员的其他邮件中。
Section § 13119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投票议案应如何呈现给选民。当地方政府提出一项议案时,选票必须清楚地询问该议案是否应被通过,并提供“是”和“否”选项供选民选择。如果议案涉及税收,选票需要说明将筹集多少资金、税率以及税收的持续时间。议案的描述必须中立、非争议性且公正。“地方管理机构”指的是市或县的权力机构,包括学区。
Section § 13120
当县、市或区的选民被要求通过全民公决对一项条例做出决定时,选票上会询问该条例是否应被采纳,并提供“是”或“否”的选项。“是”表示您希望采纳该条例,而“否”表示您不希望。
对于作为全民公决提交给选民的州法律,选票上会询问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应保留或推翻该法律,并注明年份和法律主题的简要概述。提供的选项是“保留该法律”或“推翻该法律”,通过标记表示支持或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