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Section § 13000
Section § 13001
这项法律规定,举行选举的费用通常由县级资金承担。但是,如果选举是由市政府组织的,那么费用将由市级资金支付。支付流程与县或市的其他支出处理方式相同。此外,负责选举的官员在采购选举所需材料时,无需通过县或市的常规采购代理流程。
Section § 13002
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使用的选票纸或选票卡必须着色并带有可见的水印或图案。该图案由州务卿提供,以确保其易于识别并验证选票的真实性。
Section § 130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中选票印刷的规则。州务卿必须制定关于选票生产和质量的规定。未经州务卿认证,印刷商不得生产或提供选票卡,州务卿可以设定批准条件。经认证的选票制造商和加工商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如果选票印刷商发现其流程或产品有任何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务卿和当地选举官员报告。“选票印刷商”包括任何参与为选举制作或销售选票的公司或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13004.5
在加州,按需选票系统(用于根据需要打印选票)必须先获得州务卿的认证,管辖区才能购买或租赁。供应商在没有此认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出售或租赁这些系统。
管辖区仍然可以研究和开发这些系统,但在获得认证之前,它们不能用于选举。一旦获得认证,如果发现系统存在缺陷或瑕疵,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州务卿和地方选举官员。州务卿还负责制定认证流程的规则。
Section § 13005
在您购买选票卡之前,您必须首先书面请求州务卿批准获取特定数量的选票卡。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他们将向制造商、仓库和您本人发出书面批准。关于如何提出这些请求,有相关规定。
您也可以口头请求或批准,但需要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未经特定批准制造选票卡是不允许的。
Section § 1300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户、供应商或制造商在储存为特定选举准备的选票纸或选票卡以供未来选举使用之前,必须获得州务卿的书面许可。该许可将详细说明储存的数量,以便进行审计。如果选票未被重复使用或退还,则必须销毁,并且必须将一份销毁证明(包括销毁日期和数量)发送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