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县、市或区选举的人员必须提供选票。他们还必须确保每位经过适当认证或备案的候选人的姓名出现在选票上。

Section § 1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举行选举的费用通常由县级资金承担。但是,如果选举是由市政府组织的,那么费用将由市级资金支付。支付流程与县或市的其他支出处理方式相同。此外,负责选举的官员在采购选举所需材料时,无需通过县或市的常规采购代理流程。

所有根据本法典规定,为选举的筹备和举行而经授权并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县财政支付,但当选举由市政府机构召集时,费用应由市财政支付。所有款项的支付方式应与县或市的其他支出相同。选举官员在提供本分部要求的材料时,无需利用县或市采购代理的服务。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中使用的选票纸或选票卡必须着色并带有可见的水印或图案。该图案由州务卿提供,以确保其易于识别并验证选票的真实性。

由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举行选举的管辖区使用的选票纸和选票卡,应当着色并带有由州务卿提供的水印或加印图案,以便水印或加印图案清晰可辨。

Section § 13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中选票印刷的规则。州务卿必须制定关于选票生产和质量的规定。未经州务卿认证,印刷商不得生产或提供选票卡,州务卿可以设定批准条件。经认证的选票制造商和加工商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如果选票印刷商发现其流程或产品有任何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务卿和当地选举官员报告。“选票印刷商”包括任何参与为选举制作或销售选票的公司或司法管辖区。

(a)CA 选举 Code § 13004(a) 州务卿应制定管理选票卡和按需选票系统的制造、加工、质量标准、分发和库存控制的法规。
(b)CA 选举 Code § 13004(b) 选票印刷商在获得州务卿的选票印刷商认证之前,不得制造或加工选票卡,或制造未加工的选票卡,用于加州选举,也不得接受或招揽选票卡或未加工选票卡的订单。州务卿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批准条件。
(c)CA 选举 Code § 13004(c) 对于商业选票制造商和加工商,州务卿应要求对其经认证的制造、加工和储存设施进行两年一次的检查。
(d)CA 选举 Code § 13004(d) 在州务卿开始初次检查之前,选票卡制造商或加工商应不迟于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或披露给州务卿,其选票卡制造或加工过程,或其已制造或已加工的选票卡中任何已知的可能对未来投票或计票产生不利影响的缺陷或瑕疵。一旦获得州务卿批准,选票卡制造商或加工商应在其发现其选票卡制造或加工过程,或其已制造或已加工的选票卡中任何可能对未来投票或计票产生不利影响的缺陷或瑕疵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州务卿和受影响的当地选举官员。
(e)CA 选举 Code § 13004(e) 就本节而言,“选票印刷商”指任何制造、加工或销售选票卡(包括测试选票)的公司或司法管辖区,用于根据本法典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3004.5

Explanation

在加州,按需选票系统(用于根据需要打印选票)必须先获得州务卿的认证,管辖区才能购买或租赁。供应商在没有此认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出售或租赁这些系统。

管辖区仍然可以研究和开发这些系统,但在获得认证之前,它们不能用于选举。一旦获得认证,如果发现系统存在缺陷或瑕疵,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州务卿和地方选举官员。州务卿还负责制定认证流程的规则。

(a)CA 选举 Code § 13004.5(a) 管辖区不得购买、租赁或签订按需选票系统合同,除非该按需选票系统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州务卿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额外批准条件。
(b)CA 选举 Code § 13004.5(b) 供应商、公司或个人不得向管辖区出售、租赁或签订使用按需选票系统的合同,除非该按需选票系统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
(c)CA 选举 Code § 13004.5(c) 本节不排除管辖区进行按需选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用于本款目的的按需选票系统,除非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否则不得用于根据本法典进行的选举。
(d)CA 选举 Code § 13004.5(d) 一旦按需选票系统获得州务卿批准,按需选票系统供应商应在其发现系统存在任何可能对未来的投票或计票产生不利影响的缺陷或瑕疵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州务卿和受影响的地方选举官员。
(e)CA 选举 Code § 13004.5(e) 州务卿应颁布用于认证按需选票系统的法规。

Section § 13005

Explanation

在您购买选票卡之前,您必须首先书面请求州务卿批准获取特定数量的选票卡。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他们将向制造商、仓库和您本人发出书面批准。关于如何提出这些请求,有相关规定。

您也可以口头请求或批准,但需要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未经特定批准制造选票卡是不允许的。

(a)CA 选举 Code § 13005(a) 在用户购买选票卡之前,用户应书面请求州务卿发放特定数量的选票卡。如果请求符合规定,州务卿应向制造商、或向授权仓库以及用户签发该数量的书面发放许可。请求和发放许可的格式、文本和使用应受州务卿通过的法规管辖。
(b)CA 选举 Code § 1300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口头请求或口头发放许可,但前提是此口头请求或口头发放许可须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法规应明确禁止在没有特定发放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选票卡。

Section § 13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户、供应商或制造商在储存为特定选举准备的选票纸或选票卡以供未来选举使用之前,必须获得州务卿的书面许可。该许可将详细说明储存的数量,以便进行审计。如果选票未被重复使用或退还,则必须销毁,并且必须将一份销毁证明(包括销毁日期和数量)发送给州务卿。

用户、供应商或制造商不得在未事先获得州务卿关于储存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为后续选举储存由州务卿为特定选举提供或发放的选票纸或选票卡。该授权应包括储存数量的具体细节,以便建立和维护审计控制。未在该选举中使用的、未获授权保留用于后续选举的、且未退还给州务卿的选票纸或选票卡,应当销毁。一份载明销毁日期以及销毁的选票纸或选票卡数量的销毁证明,应当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