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11100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的规定专门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州官员的罢免。在罢免州官员时,除了本章之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其他条款和特定章节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11101
Section § 11102
Section § 11103
Section § 11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选举官员在处理罢免请愿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罢免程序启动后,每30天(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更频繁地),选举官员必须向州务卿报告收集和核实的签名数量。这份报告必须涵盖前30天内收集的签名,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他们必须报告提交的签名总数和已核实的有效签名数量。签名的有效性将按照另一项法律(第9031条)的详细规定进行核查。每30天,他们还必须将州务卿提供的一份表格附在请愿书上,并将副本提交给相关方。此外,在罢免资格所需的签名数量达到至少10%之前,他们不需要核实签名。
Section § 11106
请愿书的所有签名提交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按照另一节中概述的程序进行核实。但是,如果通常的 60 天核实程序会导致罢免选举无法与下一次定期选举同时举行,那么核实工作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Section § 11107
Section § 11108
本法规定了在收集到足够签名以启动罢免选举时需要采取的步骤。首先,州务卿会通知县选举官员。选民有30天时间决定是否撤回他们的签名。如果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州务卿会通知财政部估算罢免选举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核实签名、运营投票站等,并且会估算特别选举和与常规选举合并举行的两种情况下的开支。这些估算会提交给州长、州务卿和一个立法委员会。罢免选举在预算委员会审查财务估算或拨付足够资金之前不能继续进行。最后,州务卿会在网上公布费用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