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的规定专门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州官员的罢免。在罢免州官员时,除了本章之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其他条款和特定章节也同样适用。

(a)CA 选举 Code § 11100(a) 本章仅适用于州官员的罢免。
(b)CA 选举 Code § 11100(b) 除本章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13至18节(含)以及第1章(自第11000节起)和第4章(自第11300节起)的适用规定应管辖州官员的罢免。

Section § 11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官方调查另有证明,否则就假定请愿书包含有足够数量的注册选民的有效签名。

Section § 1110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收集签名以罢免一名民选官员,你必须将请愿书的每一部分提交到你收集签名的那个县的选举办公室。

Section § 11103

Explanation
提交请愿书各部分时,必须由请愿书的支持者或他们书面授权的人提交。每次有人提交请愿书各部分时,他们都需要向选举官员出示这份书面授权书。

Section § 11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选举官员在处理罢免请愿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罢免程序启动后,每30天(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更频繁地),选举官员必须向州务卿报告收集和核实的签名数量。这份报告必须涵盖前30天内收集的签名,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他们必须报告提交的签名总数和已核实的有效签名数量。签名的有效性将按照另一项法律(第9031条)的详细规定进行核查。每30天,他们还必须将州务卿提供的一份表格附在请愿书上,并将副本提交给相关方。此外,在罢免资格所需的签名数量达到至少10%之前,他们不需要核实签名。

(a)CA 选举 Code § 11104(a) 选举官员在罢免程序启动30天后,以及此后每30天,或在选举官员酌情决定下更频繁地,应向州务卿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11104(a)(1) 在截至前五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的期间内,罢免请愿书各部分提交的签名数量。
(2)CA 选举 Code § 11104(a)(2) 自罢免程序启动以来,截至前五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的期间内,收到的所有签名的累计总数。
(3)CA 选举 Code § 11104(a)(3) 根据(b)款核实的、在前一个报告期内提交的有效签名数量,以及在当前报告期内核实的有效签名数量。
(4)CA 选举 Code § 11104(a)(4) 自罢免程序启动以来,截至前五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的期间内,收到的所有有效签名的累计总数。
(b)CA 选举 Code § 11104(b) 签名应按照第9031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c)CA 选举 Code § 11104(c) 选举官员在每个30天周期结束时,应将州务卿提供的一份日期正确的表格附在请愿书上,该表格应包含(a)款要求的信息,并将请愿书的副本(签名部分除外)提交给州务卿,并将该表格的副本存档在其办公室。
(d)CA 选举 Code § 11104(d) 尽管有(a)款和(b)款以及第11106条的规定,选举官员在罢免请愿书上核实签名的要求,应等到提交的签名数量达到州务卿确定的、使罢免有资格列入选票所需的总签名数量的至少10%时才开始。

Section § 11106

Explanation

请愿书的所有签名提交后,选举官员必须立即按照另一节中概述的程序进行核实。但是,如果通常的 60 天核实程序会导致罢免选举无法与下一次定期选举同时举行,那么核实工作必须在 30 天内完成,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a)CA 选举 Code § 11106(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在所有签名提交截止日期之后,选举官员应立即以第 9031 节 (b) 款规定的相同方式核实任何剩余签名。此核实适用于提交给各县选举官员的所有签名。
(b)CA 选举 Code § 11106(b) 尽管有本节 (a) 款和第 9031 节 (b) 款的规定,如果州务卿认定,完成第 9031 节 (b) 款所述的 60 天核实程序以及第 11108、11109 和 11110 节所述的程序所需合理时间,可能导致罢免选举不符合与下一次定期选举合并的条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 15 节的规定,则选举官员应在请愿书提交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签名核实,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Section § 1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选举的官员在审查请愿书后,附上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会显示审查结果。请愿书的副本(不含签名)必须送交州务卿。证明的另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该官员的办公室。

Section § 111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收集到足够签名以启动罢免选举时需要采取的步骤。首先,州务卿会通知县选举官员。选民有30天时间决定是否撤回他们的签名。如果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州务卿会通知财政部估算罢免选举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核实签名、运营投票站等,并且会估算特别选举和与常规选举合并举行的两种情况下的开支。这些估算会提交给州长、州务卿和一个立法委员会。罢免选举在预算委员会审查财务估算或拨付足够资金之前不能继续进行。最后,州务卿会在网上公布费用估算。

(a)CA 选举 Code § 11108(a) 当州务卿从一个或多个县选举官员处收到一份经核证已由足够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以启动罢免选举的请愿书时,州务卿应在10天内将该事实通知各县选举官员。
(b)CA 选举 Code § 1110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章已签署罢免请愿书的选民,在州务卿根据 (a) 款规定发出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选举官员提交包含选民姓名、住址和签名的书面请求后,其签名应从请愿书中撤回。
(c)CA 选举 Code § 11108(c) 在 (b) 款规定的撤回期结束后不迟于10个工作日,选举官员应向州务卿报告根据 (b) 款撤回的签名总数。州务卿应迅速进行第二次初步决定,以确定请愿书是否已由足够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以启动罢免选举。如果请愿书未由足够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州务卿应通知县选举官员根据第11104条继续核实签名。州务卿和选举官员应继续发出本条所要求的通知和报告,直至州务卿确定有足够数量的已核实签名(不包括已撤回的签名)以启动罢免选举。
(d)CA 选举 Code § 11108(d) 在收到 (c) 款所要求的州务卿通知,即有足够数量的已核实签名(不包括已撤回的签名)以启动罢免选举后,财政部应与受影响的选举官员和州务卿协商,估算罢免选举的费用,包括核实签名、印刷选票和选民信息指南以及运营投票站的开支。财政部应估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产生的费用:(1) 罢免选举作为特别选举举行;以及 (2) 罢免选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15款 (b) 项与下一次定期选举合并举行。在收到州务卿根据 (c) 款要求发出的关于有足够签名以启动罢免选举的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应将估算提交给州长、州务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e)CA 选举 Code § 11108(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务卿在财政部提交 (d) 款所要求的估算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之前,不得根据第11109条核证签名的充分性:
(1)CA 选举 Code § 11108(e)(1) 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已有30天时间审查并评论财政部根据 (d) 款提交的估算。
(2)CA 选举 Code § 11108(e)(2) 立法机关已拨款,其认为举行罢免选举合理必需,并在《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此目的指定了资金。
(f)CA 选举 Code § 11108(f) 州务卿应在州务卿根据第11109条核证签名充分性之日后的21个工作日内,在州务卿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财政部提交的估算副本。
(g)CA 选举 Code § 11108(g) 在州务卿根据第11109条核证签名充分性后,财政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指示审计长从任何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此目的指定的资金中,向选举官员汇款,该金额应考虑到为此目的可用的资金数额、预计在该财政年度举行州罢免选举的选举官员数量、财政部对每个选举官员举行每次州罢免选举费用的估算,以及举行此类罢免选举合理必需的金额。

Section § 11109

Explanation
一旦为某项提案收集到足够有效的签名,州务卿就会确认此事并告知州长。

Section § 11110

Explanation
一旦州务卿确认罢免请愿书上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州长就必须宣布将举行选举。负责选举的官员将处理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这次罢免选举的进行和结果的宣布将与任何其他州选举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