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区域选举法》,它为加州区域选举中的关键术语提供了定义。它解释了“受影响县”、“理事”、“区域”、“机构”、“选举职位”、“选举官员”和“区域普选”等术语的含义。它阐明了谁有资格成为“投票人”,什么是“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并描述了“主要法案”(即设立区域或机构的法律)。此外,它还定义了“主要县”、“居民投票区”、“秘书”、“监督机构”以及与区域或机构管辖区域内选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角色称谓。

(a)CA 选举 Code § 10500(a) 本部分可引用为《统一区域选举法》。
(b)CA 选举 Code § 10500(b) 在本部分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选举 Code § 10500(b)(1) “受影响县”指区域或机构的任何土地所在之县。
(2)CA 选举 Code § 10500(b)(2) “理事”指管理机构的成员。
(3)CA 选举 Code § 10500(b)(3) “区域”或“机构”指根据包含本部分的任何主要法案的规定指定并成立的任何区域或机构。
(4)CA 选举 Code § 10500(b)(4) “选举职位”指根据区域或机构的主要法案,可通过选举填补的任何职位。
(5)CA 选举 Code § 10500(b)(5) “选举官员”指各区域或机构主要法案所定义的“选举官员”,或如果未定义,指区域或机构中持有可通过选举填补的职位的任何官员。
(6)CA 选举 Code § 10500(b)(6) “区域普选”指根据本部分规定举行的选举。
(7)CA 选举 Code § 10500(b)(7) “管理机构”指区域或机构的董事会,或管理区域或机构活动的委员会或机构。
(8)CA 选举 Code § 10500(b)(8) “土地所有者投票区”指其主要法案要求选举人必须是位于该区域内土地所有者的区域。
(9)CA 选举 Code § 10500(b)(9) “主要法案”指规定设立特定区域或机构或某类区域或机构的法律。
(10)CA 选举 Code § 10500(b)(10) “主要县”指区域或机构所有土地所在之县,或如果区域或机构位于多个县,指区域或机构中最大部分土地所在之县。
(11)CA 选举 Code § 10500(b)(11) “居民投票区”指除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以外的任何区域。
(12)CA 选举 Code § 10500(b)(12) “秘书”指管理机构的秘书,或由其指定履行秘书职责的人员。
(13)CA 选举 Code § 10500(b)(13) “监督机构”指区域所有或大部分土地所在县的监事会。
(14)CA 选举 Code § 10500(b)(14) “投票人”指各区域或机构主要法案中分别定义的投票人或选举人。

Section § 10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规定区域官员的选举程序。它概述了这些选举应如何组织、进行,以及选举结果应如何处理和公布。

Section § 10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区和机构的选举由谁负责。县选举官员必须为居民投票区举行选举,并可选择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举行选举。如果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需要县的帮助,必须通过决议提出请求,同意承担费用,并提供必要的选民信息。选举可以是全邮寄方式,且不能与定期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如果各区未能按时提供所需信息,则必须自行处理选举事宜。

如果本法律与区的成立章程冲突,则本法律适用。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区官员的首次选举,除非涉及其任期设定。

(a)CA 选举 Code § 10502(a) 本部分适用于其主要法规如此规定的所有区和机构。但是,本部分要求县选举官员举行选举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居民投票区和机构,并且,由县选举官员酌情决定,可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0502(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请求协助并同意根据第 10520 节以及任何与此相符的县条例或决议向县偿付费用,县选举官员应代表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举行选举。提出该请求的区应根据第 10525 节提供有关合格选民的信息,以及县选举官员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选举可由县选举官员酌情决定通过全邮寄选票进行。选举不得与定期举行的选举在同一日期举行。县选举官员可依赖区提供的合格选民名单和其他信息,且无需确定合格选民。如果区未能在第 10525 节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县选举官员要求的有关合格选民的必要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县选举官员对该选举将不再负有任何义务,且该区应负责进行所有剩余的选举活动。
(c)CA 选举 Code § 10502(c) 如果本部分与主要法规冲突,本部分应适用并优先。
(d)CA 选举 Code § 10502(d) 本部分不适用于区成立时区民选官员的选举,除非涉及官员的任期。

Section § 10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一套具体的选举规则(即“主法案”)未涵盖某种情况,则应遵循加州的普通选举法。如果具体的规则和主法案的任何部分均不适用,则加州的普通选举法优先适用。

如果本部分规定主法案应予管辖,且主法案未就该事项作出规定,则本州的普通选举法应予管辖。如果本部分和主法案均不适用,则本州的普通选举法应予管辖。

Section § 10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域秘书需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向县选举官员发送通知或信息时,他们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在该日期之前亲自递送,或者通过挂号信发送,只要邮件根据正常的投递时间表按时到达即可。

本部分要求区域秘书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向县选举官员递送通知或其他信息时,秘书可以在该日期或之前亲自递送该通知或其他信息,或者,如果该通知或其他信息将在邮件的正常投递过程中于该指定日期或之前被县选举官员收到,则可以通过挂号信递送该通知或其他信息。

Section § 1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新设区的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任期。如果区在奇数年成立,官员将任职至两年后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除非选举是在11月举行,那样的话适用不同的规定。如果在偶数年成立,他们将任职至其后的第二个奇数年的12月第一个星期五。

首次区总选举通过抽签将选出的董事分为两类来确定任期:一组任期四年,另一组任期两年。其他选举产生的官员任期四年。此外,特别区可以通过一项决议,选择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选举。

所有新设区的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任期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选举 Code § 10505(a) 如果区在奇数年成立,在成立选举中选出的官员应任职至下一个奇数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中午,但在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选举中选出的官员,其任期应按 (c) 款的规定执行。
(b)CA 选举 Code § 10505(b) 如果区在偶数年成立,在成立选举中选出的官员应任职至第二个紧随其后的奇数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中午。
(c)CA 选举 Code § 10505(c) 在区内举行的首次区总选举中选出的董事,以及与区总选举同时举行的成立选举中选出的董事,应在就职后尽快召开会议,并通过抽签将自己分为两类,数量尽可能相等,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任期为四年,数量较少的一类任期为两年。在该选举中选出的所有其他选举产生的官员的任期为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d)CA 选举 Code § 10505(d) 根据第10404条,在奇数年选举理事机构成员的特别区,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其理事机构成员的选举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

Section § 1050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增加了分区,首批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并且应错开选举,以使未来选举中的董事人数保持平衡。一旦这些初始任期结束,新董事将当选,任期四年,或直至其继任者具备资格并就职。

Section § 10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这些法规被选举或任命到一个职位,你的任期是四年,除非有继任者提前准备好接任。

Section § 10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说明,一个地区的主要规定会决定其董事会成员(或称理事)是通过地区内的小分区选举,还是由整个地区的人口选举产生。此外,地方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按照第10650条的规定,实行基于选区的选举。

Section § 10509

Explanation
在地方行政区普选前大约四个月,秘书必须向县选举官员发送一份带有区印章的签名通知。该通知应列出将要进行选举的区职位,并说明是否有任何职位是填补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它还需要指明谁将支付公布候选人资格声明的费用——是区还是候选人。

Section § 10510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竞选区级职务,您需要从县选举办公室获取您的候选人声明表格,尽管区秘书有时也可以提供。您可以在区普选前 (113) 天开始获取这些表格,并且必须在选举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之前提交,可以通过亲自提交或提前邮寄以赶上截止日期。一旦提交,候选人不能在截止日期后撤回。

在同一次选举中,您只能竞选一个区级职务,并且如果区秘书提出要求,县选举官员必须向其分享已提交的候选人声明。

(a)CA 选举 Code § 10510(a) 所有区级职务的候选人声明表格应从县选举官员办公室获取。县选举官员可为方便或必要,授权区秘书发放候选人声明。这些表格应在区普选前第 (113) 天首次提供,并应不迟于区普选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在县选举官员办公室的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或者可以通过挂号信提交,以确保表格在该办公室的提交截止日期前送达。县选举官员应在本节规定提交的每份候选人声明的第一页上记录提交日期。任何候选人不得在区普选前第 (88) 天下午 (5) 时之后撤回其候选人声明。
(b)CA 选举 Code § 1051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同一次选举中不得为同一区的多个区级职务或任期提交提名文件。
(c)CA 选举 Code § 10510(c) 应区秘书的要求,县选举官员应向秘书提供根据本节提交的每份候选人声明的副本。

Section § 10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一份模板,供个人声明其竞选特定职位的意向。候选人必须表明参选意愿,确认自己是注册选民,并同意如果当选将接受并履行该职位的职责。

该表格要求填写候选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个可选的职业称谓,该称谓必须符合特定规定。候选人还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提交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表格最后需要候选人签名、填写日期和签署地点。

参选声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本人,_________,特此声明本人为竞选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的候选人。(__ 在此处填写首字母,如果竞选的职位是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本人是一名注册选民。如果当选,本人将取得并接受__________________职位,并尽本人所能履行职责。本人请求将本人的姓名列入定于20__年___月___日举行的选举的选区正式选票上,并且本人的姓名在选票上显示如下:
_____ (在上方打印姓名) _____
本人目前的居住地址是
以及本人的电话号码是。
本人希望以下职业称谓出现在本人姓名下方的选票上:
_____ (在上方打印期望的称谓,如果有) _____
此职业称谓真实无误,并符合《选举法》第13107条的规定。
本人知悉,任何明知参选声明或其任何部分系虚假而提交或呈报参选声明的人,将根据《选举法》第1820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罚。
本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无误。
签署于 20__年 ,
地点: (地点)
_____ (候选人签名) _____

Section § 10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在加州竞选公职的候选人,都必须按照《加州宪法》第二十条第3款的要求,完成一份宣誓或声明。这份宣誓或声明必须与他们的参选文件一并提交。县选举办公室的官员或区秘书,或他们指定的人员,负责主持这项宣誓。同样的官员也可以在候选人当选后,为他们主持宣誓。

(a)CA 选举 Code § 10512(a) 每位候选人应完整陈述《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的宣誓或声明,该宣誓或声明应与参选声明一并提交。县选举官员或区秘书,或由县选举官员或区秘书指定的人员,应主持宣誓。
(b)CA 选举 Code § 10512(b) 县选举官员或区秘书,或由县选举官员或区秘书指定的人员,可向当选的候选人主持《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的宣誓或声明。

Section § 10513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报竞选公职时,县选举官员会检查他们的声明,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该官员可以向县官员索取信息,以协助进行此项审查。

在提交每份候选人声明后,县选举官员应审查该声明,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应证明其是否充分。为此目的,选举官员有权从任何受影响县的官员处获取作出此决定所需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10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区域的主要管理法律决定了在该区域内竞选或担任选举产生的职位所需具备的资格。

Section § 1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普遍区选举中,当候选人不足时,任命候选人担任选举职位的程序。如果只有一个候选人提交了参选声明,或者没有人提交,或者候选人数量不超过可用职位,并且选民没有提交要求举行选举的请愿书,那么选举将不会举行。取而代之的是,主管机关将任命候选人。如果没有候选人,任何合格的人都可以被任命。如果职位涉及代表主要位于主管机关所在县之外的分区,则该分区所在县的县监事会将负责任命。

(a)CA 选举 Code § 10515(a) 如果在普遍区选举日之前的第83天下午5点之前:(1) 只有一个候选人就该选举中待填补的任何选举职位提交了参选声明,(2) 没有人就此类职位提交参选声明,(3) 对于从全区选举的理事,提交参选声明的理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该选举中待填补的全区理事职位数量,或 (4) 对于必须居住在某个分区但从全区选举的理事,来自某个分区的全区理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在该分区居住时需从全区选举的理事人数;并且如果未向负责选举的官员提交一份由10%的选民或50名选民(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签署的请愿书(若按分区选举,则为该区或该分区内的选民),要求举行普遍区选举,则该官员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这些事实的证明,并请求主管机关在选举所在年份12月第一个星期五之前的星期一之前举行的定期或特别会议上,任命已提交参选声明的人员(如有)担任该职位或这些职位。主管机关应进行这些任命。
(b)CA 选举 Code § 10515(b) 如果没有人就任何职位提交参选声明,主管机关应任命在原定选举日当天具备资格的任何人担任该职位。被任命人应具备资格并就职,其任职方式与在普遍区选举中当选该职位完全相同。
(c)CA 选举 Code § 10515(c) 如果必须任命一名理事来代表一个分区,而该分区全部或大部分不在主管机关管辖的县内,则该分区全部或大部分所在县的县监事会应是接受任命请求并进行任命的机构。

Section § 1051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的现任官员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参选申请,或者提交后又在该日期前撤回,其他人可以在一个较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参选该职位。这项法律仅适用于有现任官员的情况,并且候选人也可以在较晚的截止日期前撤回其参选申请。

(a)CA 选举 Code § 105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区或机构选举中,如果区现任民选官员的候选人声明未能在区普选前第88天下午5点前提交,或者已提交但在选举前第88天下午5点前撤回,则任何非在第88天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应有权在选举前第83天下午5点前提交该民选职位的候选人声明。
(b)CA 选举 Code § 10516(b) 本节不适用于没有现任官员需要选举的情况。如果本节适用,尽管有第10510节的规定,候选人可以在普选前第83天下午5点前撤回其候选人声明。

Section § 10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各相关县的县选举官员负责举办其县境内的地区部分的地区普选。如果一个地区跨越多个县,这些县的选举官员可以同意由一名官员负责整个地区的选举。

Section § 1051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只有一个区选举,县的选举官员可以允许该区的官员接管一些通常由县选举办公室处理的选举职责。

Section § 10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管理机构在需要时,请求县选举官员或监督机构接管地区秘书或管理机构本身的职责。

Section § 10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举行普通区选举,每个参与的区都必须向县偿还县为举办该选举所花费的实际费用。县选举官员将计算出每个区应付的金额,并向他们寄送账单。

Section § 10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关于谁可以在一个区域投票、每个人能获得多少票以及如何计算这些数字的规则,都取决于该特定区域的主要法律规定。

Section § 10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区秘书必须在普遍地区选举前至少125天,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地图和关于选举划分的详细信息。该地图需要显示地区边界,并明确指出将在哪些地方选举董事或官员。

Section § 10523

Explanation

在任何注册选民少于100人的选区,选举将采用不分区选举,这意味着所有选民可以投票选举所有职位,而不是将选区划分为更小的区域。

尽管主法案中有任何规定,在任何居民选民少于100人的选区,选举应采用不分区选举制。

Section § 10524

Explanation
在普通区选举前至少125天,土地所有者投票区的秘书必须向每个相关县的县选举官员提供一份将举行选举的区或分区的地图或描述。

Section § 10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为土地所有者区选举准备合格选民名单的程序,该程序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5天完成。区秘书根据该区的规定编制有资格投票的选民名单,并必须从县级办公室获取必要信息。名单应包含每位选民的姓名、住所、投票区划以及选票的分配方式。该名单需要由区秘书签名、盖章并公开张贴。或者,区可以通过决议将这些职责委托给县选举官员。

(a)CA 选举 Code § 10525(a) 在土地所有者区选举的固定日期前至少35天,其选举未根据第10515条取消的土地所有者区的秘书,应向每个受影响县的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根据该区主要法规有资格在该县的下一次土地所有者区选举中投票的选民名单。为此目的,土地所有者投票区的秘书有权从受影响县的任何办公室获取准备该名单所需的所有信息。
(b)CA 选举 Code § 10525(b) 根据(a)款提交的名单应包含根据土地所有者投票区主要法规有资格在下一次土地所有者区选举中投票的每位选民的姓名、每位选民的住所、每位选民有权投票的区划(如有),以及选票的分配方式。
(c)CA 选举 Code § 10525(c) 土地所有者区的秘书应在名单的最后一页底部签名并加盖区印章。该名单的一份副本应在区办公室的公众通常可以进入的地方显著张贴。如果办公室设在私人住宅中,则该名单应张贴在某个公共建筑中。
(d)CA 选举 Code § 10525(d) 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本节规定的秘书职责最好由县选举官员履行,在此情况下,县选举官员此后应承担这些职责。

Section § 10526

Explanation

在普通区选举前30天,县选举官员必须为参与选举的每个区的全体选民准备足够的选票。

在下一次普通区选举确定的日期之前至少30天,县选举官员应为参与选举的每个居民选民区的选民准备足够数量的选票。

Section § 10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下一次区总选举前至少20天,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的选民准备足够的选票。

Section § 10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普通区选举中,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和居民投票区的选票应如何设计。对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选票形式由该区的管理规定决定。对于居民投票区,县选举官员决定选票形式。如果可能,官员可以通过在同一区域内将多项选举合并到一张选票上来简化流程。

Section § 10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候选人的参选申请被确认为有效,该候选人的姓名将出现在选举选票上。但是,如果候选人去世,并且在选举前至少68天官方得知这一事实,他们的姓名将不会印在选票上。

凡候选人已提交参选声明,且该候选人的参选声明已根据第10513条被认证为符合要求,则该候选人的姓名应印在选票上,除非候选人已去世,且负责印制选票的官员已在选举日至少68天前查明该事实。

Section § 105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邮寄投票通常应遵循与大选相同的规则,除非某个地区明确允许代理投票,或通过决议决定进行全邮寄选票选举。

Section § 10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区选举采用邮寄投票(而非代理投票),前提是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在选举前至少110天采纳此选项。任何合格选民都可以申请邮寄选票,且所需的申请表必须包含选民姓名、地址和签名等具体信息。一旦申请得到核实,选举官员会将选票寄给选民。选票包裹中将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确认选民有资格投票。这种邮寄投票程序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与土地所有者投票法律保持一致。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允许代理投票的土地所有者区选举中,如果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在选举前至少110天通过本节规定,则允许邮寄投票代替代理投票。如果一个区通过本节规定,投票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选举 Code § 10531(a) 邮寄选票应提供给该区的任何合格选民。
(b)CA 选举 Code § 10531(b) 选票申请表应与选民信息指南一同分发给每位选民,并应包含以下各项的填写空间:
(1)CA 选举 Code § 10531(b)(1) 选民的印刷姓名和地址。
(2)CA 选举 Code § 10531(b)(2) 选票的邮寄地址。
(3)CA 选举 Code § 10531(b)(3) 选民的签名。
(4)CA 选举 Code § 10531(b)(4) 法律代表(如《水法典》第34030节所定义)的授权,如果选民选择,可由其接收邮寄选民的选票。
(5)CA 选举 Code § 10531(b)(5) 提出申请的选举名称和日期。
(6)CA 选举 Code § 10531(b)(6) 县选举官员收到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在选举前至少七天。
(7)CA 选举 Code § 10531(b)(7) 在申请表上粘贴选民信息指南的姓名和地址标签。
(c)CA 选举 Code § 10531(c) 收到邮寄选票申请并核实其已正确填写后,县选举官员应将邮寄选民的选票邮寄给选民或法律代表,附带一个身份识别信封,其中应包含以下各项:
(1)CA 选举 Code § 10531(c)(1)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选民有权在该选举中投票。
(2)CA 选举 Code § 10531(c)(2) 选民或法律代表签名的空间以及签署日期。
(3)CA 选举 Code § 10531(c)(3) 一份通知,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相关选举官员开启。
(d)CA 选举 Code § 10531(d) 投票应根据县选举官员认为对选举的正常进行必要的任何额外程序进行,但总体额外程序应基本符合第3部(从第3000节开始)和第15部第1章(从第15000节开始)的规定,并应符合土地所有者投票要求。
(e)CA 选举 Code § 10531(e) 尽管有第10525节的规定,允许邮寄投票的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前至少40天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f)CA 选举 Code § 10531(f) 允许邮寄投票的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选举的选民信息指南应在选举前至少20天邮寄。

Section § 1053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的主要规章制度允许,选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这被称为代理投票。具体如何操作将尽可能地遵循该区域的主要规章制度。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某区的选民或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代理投票,如果该权利由该区的主要法规规定,并且代理投票所需的条件和资格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由该区的主要法规管辖。

Section § 10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区总选举期间为每个选区准备并提供一份选民名单和一份名册。如果不同的区选举合并在一张选票上,选举官员可以为所有使用该选票的选民创建一份单一的、合并的选民名单。这些名单和名册必须在投票站开放之前提供给每个选区委员会。

对于土地所有权影响投票权的区选举,选民名单必须显示每位选民被允许投多少票。

(a)CA 选举 Code § 10533(a) 县选举官员应当为区总选举中将在每个选区投票站使用的每种选票形式准备一份选民名单和一份名册。如果,根据第10528条的规定,县选举官员提供涵盖同一选区内两项或多项区选举的合并选票,县选举官员也可以为收到合并选票的选民提供一份合并选民名单和合并名册。县选举官员应当在投票站开放之前向每个选区委员会提供其各自的名单和名册。
(b)CA 选举 Code § 10533(b) 对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选举,选民名单应当注明每位选民有权投的票数。

Section § 10534

Explanation
如果县选举官员未能为区选举任命一个投票小组,或者被任命的小组在投票开始时不在场,那么到场的多数选民可以自行组建该小组。他们可以任命整个小组,或者为任何缺席的成员寻找替代者。

Section § 1053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选举期间,监察员是选区委员会的领导或负责人。

Section § 10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期间,法官或选举官员无法履行职责,负责的监察员可以指定其他人接替。

如果在选举期间,任何法官或选举官员停止履行职责,监察员可以指定替补人员。

Section § 10537

Explanation
如果负责监督投票站选举的人无法继续工作,团队的剩余成员可以选出一个人来接替他们的位置。

Section § 1053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投票站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进行并确认在选举期间必要的宣誓。

Section § 10539

Explanation
在投票站开放前,投票站的每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签署一份承诺,表示会妥善履行职责。他们可以在监察员或委员会的另一位成员面前做出这项承诺。

Section § 10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候选人必须向县选举官员提交关于其资格的声明。这些声明随后会被包含在选民手册中,如果需要,该手册会被邮寄出去。

候选人依照第13307条提交的资格声明,应提交给县选举官员,该官员应负责邮寄选民手册(如果需要)。

Section § 10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必须在早上7点开放,晚上8点关闭。但是,如果一个选区的所有合格选民在晚上8点之前都投完了票,选区委员会可以提前关闭投票站,清点选票,并按照法律要求报告结果。尽管投票站可能提前关闭,但在晚上8点之前,任何计票结果或选举结果都不能公布。

投票站应于上午7时开放,并保持开放至晚上8时。在任何选区,如果所有符合资格的选民在投票站关闭时间之前已完成投票,选区委员会可随即关闭投票站,清点选票并依法提交结果。然而,无论投票站何时关闭,任何已投选票的总数或其他结果均不得在晚上8时之前公布或披露。

Section § 10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对于参与区总选举的每个土地所有者投票区,该区的主要规则将决定投票是如何进行的。这包括选票如何发给选民、投票如何投出,以及选票如何返还并放入投票箱。

Section § 105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投票、在投票站计票以及将选举结果送交县选举官员,通常应遵循大选所用的相同规则,除非本法典的这一部分有具体例外规定。

投票应进行,投票站应进行计票,且结果应送交县选举官员,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否则应尽可能按照本法典中有关大选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0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的决策机构制定规则,限制在地区职位选举中可以向政治竞选活动捐赠的金额。

Section § 10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选举后处理选举材料(如信封和选民名单)的程序。监察员必须在法官和书记员在场的情况下,将这些材料密封在一个信封中。然后,这个信封会标明选区名称,并注明为选举结果。

之后,该信封必须寄送给县选举官员。最后,监察员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员必须立即将其送交县选举官员。

信封、附有花名册的证明、计票单和选民名单,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选举 Code § 10545(a) 由监察员在法官和书记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其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b)CA 选举 Code § 10545(b) 批注“(注明选区名称)选区的选举结果”。
(c)CA 选举 Code § 10545(c) 寄送给县选举官员。
(d)CA 选举 Code § 10545(d) 由监察员或其指定的一名负责人员,立即送交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05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普通区选举需要重计选票,其程序将遵循法律中另一部分所概述的规则,具体而言,是第15部第12章中自第15600条开始的规定。

任何普通区选举中的选票重计应受第15部第12章(自第15600条起)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10547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必须在任何普通区选举后的第一个星期四之前,开始审查和统计选举结果。

Section § 105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计票过程必须公开进行,即每位候选人的选票都应公开开启、清点,并宣布最终结果。

Section § 10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普通区选举的记录,例如名册或计票单,能够被清楚理解,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特定的格式而被不予理会。

Section § 10550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宣布选举结果后,他们必须向每个参与区的秘书发送一份详细的结果声明。该声明包括每个职位的总投票数、每位候选人的姓名,以及在每个选区和分区(如适用)获得的票数,所有这些都经过正式签署并加盖县印章。

县选举官员宣布计票结果后,县选举官员应准备并邮寄一份结果声明给参与普通区选举的每个区的秘书。该声明应由县选举官员签署,经县印章认证,并应显示:
(a)CA 选举 Code § 10550(a) 该区民选职位的投票数,以及,当该区的董事按选区选举时,每个选区的投票数。
(b)CA 选举 Code § 10550(b) 获得选票的该区民选职位的每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职位。
(c)CA 选举 Code § 10550(c) 每个候选人在每个选区的得票数。
(d)CA 选举 Code § 10550(d) 当董事按选区选举时,每个选区中,来自该选区的董事职位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e)CA 选举 Code § 10550(e) 该区所有其他民选职位的得票数。

Section § 10551

Explanation

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五之前,县选举官员必须根据得票最高者宣布任何民选职位的获胜候选人。如果只有一个职位需要选举,得票最高的候选人获胜。如果需要选举多人,则得票最高的候选人中,与可用职位数量相符的人数将被宣布当选。

如果出现平局导致无法确定获胜者,县选举官员将通知该区的管理机构。平局将由管理机构通过随机抽签(即“抽签决定”)的方式解决。通过此过程选出的候选人将就职,如同在区普选中当选一样。

(a)CA 选举 Code § 10551(a) 县选举官员应不迟于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五之前的星期一宣布当选候选人。如果只有一个职位需要选举,则获得该职位候选人中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有两个或更多职位需要选举,则获得该职位最高票数的候选人中,与应选人数相等数量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
(b)CA 选举 Code § 10551(b) 如果平局投票导致无法确定两名或更多候选人中谁已当选,县选举官员应将此情况通知该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立即通知获得平局票数的候选人,要求他们亲自或派代表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管理机构应在该时间和地点通过抽签决定平局,并由管理机构宣布结果。如此选出的候选人应具备资格、就职并任职,如同在前一次区普选中当选一样。

Section § 10553

Explanation
一旦有人当选,县选举事务官员必须立即向他们颁发一份由该选举事务官员签署的官方当选证书。

Section § 10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或被任命的官员,在区大选后的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中午就任。在他们开始任职之前,必须进行官方宣誓,并根据管辖法令的要求完成任何必要的担保。

根据本部分选举或任命的选举官员,在区大选后的下一个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中午就职。在就职之前,每位选举官员应当进行官方宣誓,并签署主要法令所要求的任何保证金。

Section § 1055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仅限土地所有者投票的选举不能与所有居民都可以投票的选举合并。但是,由一个区举行的其他类型的选举,如果遵循从第1040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则可以与其他选举合并。

尽管有第1部第1章(从第1000条开始)的规定,任何土地所有者投票区选举不得与任何居民选民选举合并,无论其是否根据本部分举行。除前一句另有规定外,受本部分管辖的区举行的选举可以根据第3部分(从第10400条开始)与任何其他选举合并。

Section § 10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普选区选举的整体过程是公平的,那么在选举进行方式上的一些小错误或不规范之处,并不会导致选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