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项选举,例如立法、区、市或县选举,定于同一天在同一地点举行,它们可以合并为一次选举。即使这些选举受不同法律管辖或由不同官员召集,只要相关管理机构同意合并,也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104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一场全州选举和另一场选举同时举行,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它们合并为一场。

如果待合并的选举中有一项是全州选举,则实施合并的县的监事会可以下令合并。

Section § 10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选举计划与其他选举合并,但没有详细说明具体操作程序时,应遵循第10403条中的程序。然而,收到合并选举请求的地区领导机构,或一名授权官员,可以决定执行合并。

Section § 10402.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在全州选举日有选举,它应该与全州选举合并。然而,在较大的县里,如果监事会认为投票系统因选票样式或计算机容量等限制而无法处理,他们可以拒绝合并。这些选举的常规规则适用,就好像这条规则已经写入那些选举法中一样。

根据第1002条在全州选举日期举行的任何州、县、市、区和学区选举,应根据本部分与全州选举合并,但在第一类县中,如果监事会发现选票样式、投票设备或计算机容量无法处理额外的选举或材料,则可以拒绝任何合并请求。为该类选举规定的程序要求,应解释为本条已明确载于与该选举相关的规定中。

Section § 10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选举,例如区或市举行的选举,如何与全州选举合并。为此,地方当局必须在选举前至少 88 天通过一项决议,请求将地方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

他们必须明确说明选票上将包含哪些内容,并遵循关于问题或提案措辞的具体规定。该决议还需要确认合并选举将遵循另一项法律中概述的特定程序。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不迟于 81 天,将地方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提交给县选举办公室。

(a)CA 选举 Code § 10403(a) 凡是由区、市或其他政治分区召集的选举,用于提交问题、提案或待填补职位,且该选举将与全州选举合并,同时该问题、提案或待填补职位将出现在与全州选举相同的选票上时,该区、市或其他政治分区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 88 天,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其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向选举官员提交一份副本,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0403(a)(1) 请求将该区、市或其他政治分区的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
(2)CA 选举 Code § 10403(a)(2) 列明将在选举中投票的问题、提案或待填补职位的确切形式,以及其在选票上的显示方式。选票上的问题或提案应符合本法典关于提交给全州选举选民的提案措辞的规定。
(3)CA 选举 Code § 10403(a)(3) 确认合并选举将按照第 10418 条规定的方式举行和进行。
(b)CA 选举 Code § 10403(b) 请求合并的决议应与召集选举的条例、决议或命令的通过同时通过并提交。
(c)CA 选举 Code § 10403(c) 区、市或其他政治分区待填补职位的候选人姓名应在选举日期前不迟于 81 天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04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城市如何将其市级普选与其他选举合并。如果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城市可以将选举日期设定为与特定日期一致,监事会必须首先审查一份关于成本效益的报告。城市可以联合购买选举设备(这些设备将归县所有),以举行这些合并选举。选举时间的任何变动都不会使任期调整超过12个月。如果选举与全州选举同时举行,现任市官员将继续留任,直到选举结果得到确认。此外,城市必须及时通知选民任何日期变更,包括这如何影响当选官员的任期。

(a)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3.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3.5(a)(1) 任何市条例,要求其市级普选在第1301条 (b) 款规定的日期举行,须经监事会批准,除非选票样式、投票设备或计算机能力无法处理额外的选举或材料。在通过批准或否决合并请求的决议之前,监事会或各监事会应分别从选举官员处获取一份关于拟议行动成本效益的报告。
(2)CA 选举 Code § 10403.5(a)(2) 城市可以自行或与其他城市合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资助购买选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用于举行合并选举,且该设备应归县所有。
(b)CA 选举 Code § 10403.5(b) 因根据本条通过条例,任何任期不得增加或减少超过12个月。在本款中,“12个月”是指任期原本应开始之日与该日前或后第1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之间的期间,包括首尾两天。
(c)CA 选举 Code § 10403.5(c) 如果选举在第1301条 (b) 款规定的日期举行,且该选举与另一选举合并,则本部分(第10403条除外)应管辖该合并,并且,如果请求县选举官员主持市级选举,则第10002条应适用于该选举。
(d)CA 选举 Code § 10403.5(d) 如果市级普选与全州选举在同一天举行,那些在条例通过之前,其任期本应在收到选举官员结果认证后的下一次定期市议会会议之前届满的市官员,应继续留任,直至不迟于该会议。
(e)CA 选举 Code § 10403.5(e) 在条例生效后30天内,市选举官员应安排向所有注册选民邮寄通知,告知选民选举日期变更。该通知还应告知选民,由于选举日期变更,当选市官员的任期将发生变化。

Section § 10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选择在奇数年选举其理事机构成员的特别区。它允许这些区通过一项决议,将其选举日期调整为与全州大选日期一致。该决议必须与大选的日期和程序保持一致,并至少在预定选举日期前240天提交给县监事会。

监事会将在做出决定前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区并征求其反馈意见,该决定必须在60天内做出。除非存在后勤问题,否则合并请求将被批准。如果获得批准,区内所有注册选民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则所有县都必须同意合并。

此外,官员在考虑这一变更时需要评估成本效益。如果成功,继续任职的成员可以留任,直到继任者当选,或者直到次年的12月31日。一旦更改,在可能进行修订或废止之前,至少必须举行一次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0404(a) 本节仅适用于在奇数年选举理事机构成员的特别区。在本节中,“特别区”指根据普通法或特别法成立的州机构,在有限范围内履行地方政府或专有职能,但不包括市、县、市县、学校或社区大学区,或特别评估区。
(b)CA 选举 Code § 1040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特别区的理事机构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其理事机构成员的选举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
(1)CA 选举 Code § 10404(b)(1) 设定选举的决议还应包括与初选或大选在提名、通知、计票、选举认证以及本法典中所有其他与初选或大选相关的程序要求方面一致的日期。
(2)CA 选举 Code § 10404(b)(2) 该决议应在当前预定区选举日期前不少于240天提交给监事会。
(c)CA 选举 Code § 10404(c) 监事会应通知县内所有区已收到合并决议,并应要求各区就合并的影响提供意见。
(d)CA 选举 Code § 10404(d) 选举官员应准备并向监事会提交拟议合并的影响分析报告。
(e)CA 选举 Code § 10404(e) 监事会应在提交之日起60天内批准该决议,除非其发现选票样式、投票设备或计算机容量无法处理额外的选举或材料。在通过批准或否决合并请求的决议之前,监事会或各监事会应分别从选举官员处获取一份关于拟议行动成本效益的报告。
(f)CA 选举 Code § 10404(f) 在决议批准后30天内,选举官员应将监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情况通知受合并影响的区的所有注册选民。该通知应通过邮件发送,费用由该区承担。
(g)CA 选举 Code § 10404(g) 拟审议通过决议的程序的公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5151节的规定发布。
(h)CA 选举 Code § 10404(h) 如果一个特别区位于一个以上县,则如果该特别区所在的任何县拒绝合并请求,该特别区不得合并选举。
(i)CA 选举 Code § 10404(i) 如果根据 (b) 款,特别区选举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那些在决议通过前任期本应在该选举前届满的理事机构成员,应继续留任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具备资格,但在任何情况下,任期不得延长至监事会批准合并请求当年之后的次年12月31日之后。
(j)CA 选举 Code § 10404(j) 如果监事会根据 (e) 款批准了该决议,则特别区选举应按照 (a) 款在监事会指定的日期举行,除非该批准随后被监事会撤销。
(k)CA 选举 Code § 10404(k) 如果根据本节更改了特别区选举的日期,则在监事会批准的决议随后被废止或修订之前,至少应举行一次选举。

Section § 10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学区或县教育委员会如何更改选举日期。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设定新的选举日,并在当前选举日期的240天前提交给监事会。这个截止日期是严格的,不能被豁免。监事会随后会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各方,并征求他们对潜在合并影响的意见。

收到决议后,监事会有60天时间来批准,除非存在投票设备限制等技术障碍。如果获得批准,该决定将公开发布,并在30天内通知选民,费用由学区承担。新的选举日期必须在原定日期之后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最后,如果选举日期发生变化,现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将相应延长,以适应新的选举安排。

(a)CA 选举 Code § 10404.5(a) 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根据第1302条(b)款确定选举日的决议,应不迟于该学区或县教育委员会成员当前预定选举日期的240天前通过并提交给监事会。
(b)CA 选举 Code § 10404.5(b) 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向监事会提交决议的最后日期不得豁免。
(c)CA 选举 Code § 10404.5(c) 监事会应通知该县内所有学区和县教育委员会已收到合并决议,并应向每个学区征求关于合并影响的意见。
(d)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4.5(d)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4.5(d)(1) 监事会应在提交之日起60天内批准该决议,除非其发现选票样式、投票设备或计算机容量无法处理额外的选举或材料。在通过批准或否决合并请求的决议之前,监事会可以从选举官员处获取关于拟议行动成本效益的报告。
(2)CA 选举 Code § 10404.5(d)(2) 审议通过该决议的程序的公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5151条发布。
(e)CA 选举 Code § 10404.5(e) 在监事会批准决议后30天内,选举官员应通知受合并影响的学区所有注册选民监事会已批准该决议。该通知应通过邮件送达,费用由学区或(如适用)县教育委员会承担。
(f)CA 选举 Code § 10404.5(f) 根据第1302条(b)款确定的选举日,应规定在《教育法典》第5000条或根据《教育法典》第1007条规定的选举日(视情况而定)之后不早于一个月,不晚于十二个月举行。在本款中,“12个月”是指从《教育法典》第5000条或根据《教育法典》第1007条规定的选举日(视情况而定)起,到该日后的第12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的期间。
(g)CA 选举 Code § 10404.5(g) 如果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的选举日是根据第1302条(b)款确定的,则该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所有当时的现任成员的任期应相应延长。

Section § 104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蒂黑马县的学区或蒂黑马县教育委员会在组织合并选举时,购买或协助购买选举设备,例如计算机。购买的设备将归蒂黑马县所有。

蒂黑马县的学区或蒂黑马县教育委员会,可以独自或与其他学区或县教育委员会合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资助购买选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举行合并选举的计算机,条件是该设备将归蒂黑马县所有。

Section § 10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和橙县的选举官员合作,共同处理辖区横跨两县的学区理事会成员选举。只要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分担职责,例如组织选举和清点选票。当这些学区选举与初选、市级选举或大选等其他大型选举合并举行时,这种合作是允许的。

Section § 104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大学区更改其理事会选举日期的程序。学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并在当前预定选举日期前至少240天提交给当地监事会。监事会有60天时间根据后勤可行性(例如投票设备容量)来批准或否决该决议。如果获得批准,注册选民必须在30天内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费用由学区承担。

新的选举日可以在原日期之后的一到十二个月内设定,如果需要,可以与全州大选同步。如果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在该选举前届满,他们的任期将延长,直至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a)CA 选举 Code § 10405.7(a) 社区大学区理事会根据第1302条 (b) 款确定选举日的决议,应不迟于社区大学区理事会成员当前预定选举日期前240天通过并提交给监事会。
(b)CA 选举 Code § 10405.7(b) 社区大学区理事会向监事会提交决议的最终日期不得豁免。
(c)CA 选举 Code § 10405.7(c) 监事会应通知县内所有社区大学区已收到合并决议,并应征求各区对合并影响的意见。
(d)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5.7(d)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405.7(d)(1) 监事会应在提交之日起60天内批准该决议,除非其发现选票样式、投票设备或计算机容量无法处理额外的选举或材料。在通过批准或否决合并请求的决议之前,各监事会可向选举官员获取一份关于拟议行动成本效益的报告。
(2)CA 选举 Code § 10405.7(d)(2) 关于将审议通过该决议的程序的公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5151条发布。
(e)CA 选举 Code § 10405.7(e) 在监事会批准决议后30天内,选举官员应通知受合并影响的区内所有注册选民监事会已批准该决议。该通知应通过邮件送达,费用由社区大学区承担。
(f)CA 选举 Code § 10405.7(f) 根据第1302条 (b) 款确定的选举日,应规定在《教育法典》第5000条规定的选举日之后不少于一个月,不多于12个月内举行。在本款中,“12个月”指从《教育法典》第5000条规定的选举日到该日之后第12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含该日)的期间。
(g)CA 选举 Code § 10405.7(g) 如果根据第1302条 (b) 款,区理事会成员选举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则其四年任期在决议通过前本应在该选举前届满的区理事会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

Section § 104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有董事选区的社区学院学区(如《教育法典》所述),在与全州大选同一天举行董事选举。这可以通过获得完全包含这些董事选区的任何县的批准来完成。如果其他董事选区部分或全部位于其他县,则无需这些县的批准。根据这项法律更改选举日期,仍将符合董事交错任期的要求。

Section § 10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全州特别选举在举行前不足 (88) 天才宣布,地区和城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安排一次特别地方选举,与全州选举同时举行。他们必须在全州选举正式宣布之日起 (4) 天内完成此事。

Section § 10407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选举与定期选举合并举行,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第 (113) 天开始提交提名文件,截止日期是选举前第 (88) 天。

如果现任官员未在第 (88) 天前提交或撤回其提名,则其他人可以在第 (83) 天前提交文件。如果没有任何现任官员有资格再次参选,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选举 Code § 1040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当其他选举与定期选举合并时,在与定期选举合并的选举中,候选人提交提名文件的期限应在选举前第 (113) 天开始。提名文件应在定期选举前第 (88) 天营业结束前,在相关官员的办公室,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提交。
(b)CA 选举 Code § 10407(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政治分区现任官员的提名文件未在选举前第 (88) 天营业结束前提交,或已提交但随后在选举前第 (88) 天正常办公时间结束前撤回,则除在第 (88) 天为现任官员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应有权在选举前第 (83) 天营业结束前提交该选举职位的提名文件。本节不适用于没有符合资格当选的现任官员的情况。

Section § 10408

Explanation
如果县级选举的投票区域与市或区的边界重叠或不一致,县监事会可以调整这些投票区域。他们必须在选举前至少30天完成这项工作,以便让人们投票更方便。

Section § 10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边界大部分或完全重叠的区域合并选举。如果选举边界不完全匹配,对于两场选举中相同的选区,或者一个选区完全位于另一个选区之内的情况,仍然可以合并选举。对于居住在其中一场选举区域之外的选民,必须提供单独的选票。

当举行选举的区域边界,或为此设立的选区边界,与举行其他选举的区域边界,或为其他选举设立的选区边界不完全一致时,可以在对两场选举相同的选区进行合并。选举也可以在以下选区进行合并:其中一场选举设立的单一选区完全位于另一场选举设立的单一选区之内。对于居住在其中一场选举所划定区域之外的选民,应提供单独的选票。

Section § 10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个区域内的选举合并时,将使用相同的投票地点、投票亭和选举官员。但是,如果不同的团体负责计票(即核对选票),它们仍然需要单独管理各自的任务,就像选举没有合并一样。法律的其他具体部分可能会规定例外情况。

在受合并令影响的区域内,选举区、投票站和投票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相同,并且每个选举区只应设一套选举工作人员。当根据本部分合并的选举结果需要由不同的计票委员会进行计票时,选举应单独进行,就像它们没有合并一样,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Section § 1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市或区希望将其选举与县选举合并时会发生什么。他们可以允许县监事会处理计票或清点工作。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选举将作为一次单一事件进行,并使用单一选票。市的管理机构无需亲自清点选举结果。县将根据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程序处理此事。

Section § 10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两个或多个市、区或政治分区希望合并其选举,一个管理机构可以允许另一个机构处理计票工作。如果他们同意,选举将像一次选举一样进行,所有选民使用一张选票。授权他人计票的原始管理机构无需自行计票。计票工作可由任何依法获准为其他市或区进行计票的官员或团体完成。

在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的管理机构召集的任何选举与在另一个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举行的选举合并的情况下,一个市、区或政治分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另一个市、区或政治分区的管理机构清点选举结果。如果授予此权限:
(a)CA 选举 Code § 10412(a) 选举在所有方面均应如同只有一次选举一样举行。
(b)CA 选举 Code § 10412(b) 只能使用一种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0412(c) 授权的市、区或其他政治分区的管理机构无需清点选举结果。
如果授予该权限,清点工作可由任何依法授权清点该其他市、区或政治分区选举结果的机构或官员进行。

Section § 10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多项选举合并时,它们必须被视为一次单一的选举。这意味着所有合并的选举只使用一种选票,并且结果由同一个机构计票。

Section § 10416

Explanation

当选举合并时,负责的地方政府可以处理相关区域的几项关键任务。他们可以任命负责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决定投票区域或选区如何设立,并承担与举行选举相关的费用。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当选举合并时,下令合并的理事机构可以在受影响的区域内规定:
(a)CA 选举 Code § 10416(a) 投票站委员会的任命。
(b)CA 选举 Code § 10416(b) 为此类选举设立选举区。
(c)CA 选举 Code § 10416(c) 选举费用。

Section § 10417

Explanation
当选举与另一选举合并时,关于选区、投票站和委员会成员的详细信息无需为合并选举单独列出。相反,可以声明这些详细信息与合并中涉及的另一选举相同。应包含对另一选举的文件或通知的引用,说明如何查找这些详细信息。但是,如果选举与全州选举合并,则不需要单独的引用。

Section § 10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一天举行的不同选举,例如地方特别选举和定期选举,与全州选举或特别选举合并举行。合并后,所有选举程序——例如设立投票区、印刷选票和计票——都必须遵循规模更大的全州选举或特别选举的规则。

此外,合并选举中使用的投票区将与规模更大的选举所使用的投票区相同,并且县官员在必要时可以调整投票区边界,使其与合并选举中地方管辖区的边界相符。

(a)CA 选举 Code § 10418(a) 凡选举与全州选举、特别选举或根据第1302或1303条举行的选举在同一天举行时,该选举可与全州选举、特别选举或根据第1302或1303条举行的选举合并,视情况而定。如果合并,合并后的选举应按照规定举行和进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予任命,投票区应予指定,候选人应予提名,选票应予印刷,投票站应予开放和关闭,选民异议应予裁定,选票应予清点和送回,计票结果应予核对,结果应予宣布,当选证书应予签发,重新计票应予进行,选举争议应予提出,以及与该选举相关的所有其他附带程序,均应根据规范全州选举、特别选举或根据第1302或1303条举行的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执行,视情况而定。
(b)CA 选举 Code § 10418(b) 合并选举中使用的投票区应与全州选举、特别选举或定期选举中使用的投票区相同,并且在必要时,县选举官员可以调整投票区界线,使其与特定管辖区的边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