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的选举时间。通常,这些选举与总统初选同时举行。如果初选无人当选,必要时,将在总统大选期间举行普选。其他县级官员的选举通常与州长候选人提名的全州初选同时举行,但县可以选择将其与总统初选同时举行。在这些选举中未选出的职位,将在下一次全州大选时决定。除非县在2021年前有特殊规定,否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2022年当选的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将任职六年,下一次选举将在2028年举行。

(a)Copy CA 选举 Code § 1300(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00(a)(1) 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的选举应与总统初选一并举行。
(2)CA 选举 Code § 1300(a)(2)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治安官未根据第8140和8141条当选,则第(1)款所述的选举应被视为初选,并且应与总统大选一并举行县大选以选出地方检察官或治安官。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00(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00(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以及《政府法典》另有规定外,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以外的县级官员的选举应与提名州长候选人的全州初选一并举行。
(2)CA 选举 Code § 1300(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且除《政府法典》另有规定外,县监事会可颁布一项法令,将除县教育总监以外的任何县级官员的选举与总统初选一并举行。
(3)CA 选举 Code § 1300(b)(3) 如果本款所述的县级官员未根据第8140和8141条当选,则根据第(1)或(2)款举行的选举应被视为初选,并且该职位的县大选应与随后的全州大选一并举行。
(c)CA 选举 Code § 1300(c) 尽管有第1003条(b)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地方检察官和治安官应在总统选举年当选的要求适用于普通法县和特许县,但那些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其特许状中明确规定地方检察官或治安官选举时间的特许县除外。
(d)CA 选举 Code § 1300(d) 于2022年当选的地方检察官或治安官应任职六年,且该职位的下一次选举应在2028年总统初选时举行。

Section § 1301

Explanation

在加州,市政普选通常在既定的选举日期举行。然而,市议会可以颁布法令,更改选举日期,使其与其他选举(如全州初选、普选或学区选举)同时举行。如果市议会这样做,该决定必须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一旦日期更改,除非该法令被修改或废止,否则该市的选举将按照新日程继续进行。如果选举日期被更改,在对该法令进行进一步修改之前,至少必须举行一次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301(a) 除《政府法典》第57379条要求外,且除(b)款规定外,市政普选应根据第1000条规定的既定选举日期举行。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01(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01(b)(1) 尽管有(a)款规定,市议会可根据第10章(自第10000条起)颁布一项法令,要求其市政普选在全州直接初选日、全州普选日、第1302条规定的学区选举日、每年奇数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或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根据本款通过的法令,经县监事会批准后生效。
(2)CA 选举 Code § 1301(b)(2) 若进行合并,市政普选应按照本法典所有适用于该初选、普选或学区选举的程序要求进行,且此后应与该选举合并举行。
(c)CA 选举 Code § 1301(c) 如果市通过(b)款所述的法令,则该法令通过后的市政选举以及此后的每次市政选举,应按照(b)款规定,在市议会指定的日期举行,除非相关法令随后被市议会废止。
(d)CA 选举 Code § 1301(d) 如果市政普选日期根据(b)款更改,则在经县监事会批准的该法令随后被废止或修订之前,至少应举行一次选举。

Section § 1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学区、社区学院区和县教育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时间。通常,这些选举在奇数年的11月举行。但是,如果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并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这些选举可以灵活地与全州初选、全州大选或市级普选同步进行。如果学区跨越多个县,则所有相关县都必须同意,否则无法进行同步。

如果选举日期发生变化,批准过程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选举程序。此外,一旦选举日期确定并至少举行过一次,就不能轻易更改或废止,除非再次走一遍程序。

(a)CA 选举 Code § 13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委员会选举理事会成员的常规选举,应在每个奇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b)Copy CA 选举 Code § 1302(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302(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第1302.5条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学区、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成员或县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首次选举之后,该区理事会成员或县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经由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分别通过适当决议后,可以确定定期与第1301条规定的全州直接初选、全州大选或市级普选在同一天举行。该决议经监事会根据第10404.5条或第10405.7条(如适用)批准后生效。如果学区、社区学院区或县教育委员会位于一个以上县,则如果该区所在地的任何县拒绝合并请求,该区不得合并选举。
(2)CA 选举 Code § 1302(b)(2) 如果监事会根据第10404.5条或第10405.7条(如适用)批准该决议,学区或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成员或县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按照(1)款的规定,在监事会指定的日期举行,除非该批准随后被监事会撤销。
(3)CA 选举 Code § 1302(b)(3) 如果合并,学区或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成员或县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按照《选举法》中与该初选、大选或市级普选相关的所有适用程序要求进行,并且此后应与该选举合并举行。
(4)CA 选举 Code § 1302(b)(4) 如果根据本条更改选举日期,至少应举行一次选举,然后经监事会批准的决议方可随后被废止或修订。

Section § 13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有董事选区(在特定条件下设立)的社区学院学区,将其董事选举与全州大选在同一天举行。这可以通过获得这些董事选区所在的一个或多个县的批准来实现。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县批准,就满足了《教育法典》中关于交错任期的要求。

在包含根据《教育法典》第72022条第二款授权设立的董事选区的社区学院学区中,根据第1302条将董事选举与全州大选合并在同一日期举行,可由任何县针对完全位于该县或这些县内的董事选区予以批准。位于其他董事选区所在地的任何县的批准,应被视为符合《教育法典》第72022条中规定的交错任期要求。

Section § 13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选举(小学、高中、联合或社区学院)与市选举同时举行,如果该学区与某个城市共享区域。学区和城市都必须书面同意这项安排。如果高中或社区学院学区与市选举合并,其下属的组成学区也可以合并选举,前提是所有相关方都同意。

此外,这项法律确保,如果这些选举合并,现任理事会成员将继续任职,直到他们在正常情况下的计划选举时间,除非选举被推迟。但是,他们的任期不能因为这项法律而延长超过四年。

(a)CA 选举 Code § 130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一所小学、联合、高中或社区学院学区在其边界内包含与特许城市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区域时,该小学、联合、高中或社区学院学区的理事会成员选举可根据第10部第3部分(从第10400条开始)与市选举合并。合并应由对该小学、联合、高中或社区学院学区具有管辖权的选举官员,根据该小学、联合、高中或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的书面请求并经市立法机构的书面同意后实施。如果与县教育总监根据《教育法典》第5340条作出的先前命令发生任何冲突,本条应优先适用。
(b)CA 选举 Code § 1302.2(b) 当根据本条规定,高中学区或社区学院学区的选举与市选举合并时,且该高中学区或社区学院学区在其边界内包含其选举本应在本法典中指定日期举行的组成学区,则组成学区的选举可与高中学区或社区学院学区的选举合并。合并应由对组成学区具有管辖权的选举官员,根据组成学区理事会的书面请求并经其理事会成员选举将与组成学区合并的学区理事会的书面同意后实施。
(c)CA 选举 Code § 1302.2(c) 在本条生效之日任职的现任者,如果本条不存在,他们本应在不同时间当选,其继任者应在最接近现任者任期本应届满的时间的选举中选出。如果现任者的任期因本条而延长,他或她应任职直至继任者获得任职资格,但在任何情况下,现任者的任期不得延长超过四年。

Section § 13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与特许市或市县重叠的统一学区必须举行选举,以选出其教育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每人任期五年,每年有一名成员任期届满。这项年度选举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由县学校总监组织,并遵循《教育法典》另一部分中描述的类似程序。

与特许市或市县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区域接壤或包含在其边界内的统一学区,每年应举行教育委员会成员选举,且该特许市或市县的章程规定设立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教育委员会,任期五年,每年有一名成员任期届满。选举应每年在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选举应由县学校总监召集,并以与《教育法典》第 5000 条规定基本相同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长滩社区学院区的理事会选举与长滩联合学区教育委员会的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只要社区学院区的理事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表示同意。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长滩社区学院区理事会成员的定期选举,经理事会通过适当决议后,可以在长滩联合学区市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根据长滩市的市章程以及《教育法典》第3章第3条(从第5340节开始)举行的同一日期举行。

Section § 1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边界与县边界一致的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十一月大选合并举行。新任期将在选举后四年的一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如果某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在奇数年选举后的三月届满,且没有继任者,现有委员会成员将任命一人,直至新选举选出继任者。

(a)CA 选举 Code § 130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县学区总监推荐并经县监事会批准,其边界与县边界一致的学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根据第10部第3部分(自第10400条起)的规定,与十一月大选合并举行。
(1)CA 选举 Code § 1302.5(a)(1) 根据本条选出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在大选后一月第一天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开始,并应在四年后一月第一天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结束。
(2)CA 选举 Code § 1302.5(a)(2) 在任何大选之后的任何奇数年3月31日届满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在大选后一月第一天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中午届满。
(b)CA 选举 Code § 1302.5(b) 当现任成员的任期在奇数年3月31日午夜届满,且因 (a) 款的规定未能选出继任者时,任期尚未届满的委员会成员应任命一名继任者,任职直至根据 (a) 款选出并符合资格的继任者。

Section § 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加州的特别区,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普选通常在奇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除非区的主要规定、其他具体法律或此处描述的另一条款另有规定。但是,如果特别区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经县监事会批准的决议,他们可以选择在与全州普选同一天举行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303(a) 除非区的主要法令规定选举应在第1部第1章(自Section 1000起)中规定的其他日期之一举行,或Section 1500另有规定,或(b)款另有规定,否则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区普选应在受第10部(自Section 10000起)管辖的每个特别区,于每个奇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b)CA 选举 Code § 130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特别区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其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与全州普选在同一天举行。该决议应在县监事会根据Section 10404批准后生效。

Section § 1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区何时应举行区级普选。默认情况下,除非该区的主要法律另有规定,选举将在每个奇数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这些选举是为了选出那些任期在12月第一个星期五结束的官员的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