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两种选民:“邮寄投票选民”和“军人或海外选民”。邮寄投票选民是指通过非亲临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的任何人。军人或海外选民包括驻扎在国外的美国军事人员、他们的配偶或受抚养人,以及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其他美国公民,包括各种联邦委员会的成员,例如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它概述了哪些人有资格在其居住县以外或从海外进行投票。

(a)CA 选举 Code § 300(a) “邮寄投票选民”指以除在投票站投票之外的任何方式进行投票的选民。
(b)CA 选举 Code § 300(b) “军人或海外选民”指离开其原本有资格投票的县,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选民:
(1)CA 选举 Code § 300(b)(1) 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或海岸警卫队的现役或预备役部队成员;商船海员;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成员;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成员;或处于现役状态的国民警卫队或州民兵成员。
(2)CA 选举 Code § 300(b)(2) 居住在美国领土或哥伦比亚特区之外的美国公民。
(3)CA 选举 Code § 300(b)(3) 第 (1) 款所述人员的配偶或受抚养人。

Section § 300.5

Explanation

“隶属于某个政党”指的是选民或候选人在其注册表格上声明的政党偏好。该术语用于谈论选民或需要选民提名候选人的职位的候选人。

“隶属于某个政党”一词,在提及选民或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时,指选民或候选人在其注册宣誓书上披露的政党偏好。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选举背景下的“选票”是什么。选票包括选民在选举中可以选择的候选人和议案。选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呈现:一种是纸质选票卡,选民在上面做标记;另一种是电子投票系统。电子系统允许选民使用触摸屏或类似设备选择候选人和议案,并打印出选民的选择。

(a)CA 选举 Code § 301(a) “选票”是指呈现由职位和议案组成的竞选,以及供投票的候选人和选择。
(b)CA 选举 Code § 301(b) 选票呈现方式应包括以下任一方式:
(1)CA 选举 Code § 301(b)(1) 一张或多张选票卡,如第302条所定义,其上印有每项竞选的候选人姓名和议案的选票标题,通过在指定区域做标记进行投票,并通过人工或光学扫描设备进行计票。选票卡可包括视觉图形和说明。
(2)CA 选举 Code § 301(b)(2) 经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电子投票系统,其上每项竞选的候选人姓名和议案的选票标题通过触摸屏幕或使用其他物理控制进行选择。电子投票系统应打印选民所做的选择,其形式可以是列表或已标记的预印选票的传真件。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选票卡”是一种卡片,选民可以在上面找到竞选各种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或待投票议案的标题。它还包含空白处,供选民填写未列在选票上的姓名。

“选票卡”指一张或多张卡片,上面印有,或通过参照选票识别出,提名或竞选一个或多个职位的候选人姓名,或一项或多项议案的选票标题。选票卡还应包含空白处,以便选民填写未印在选票上的姓名。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选票标签”在不同情境下的含义。对于候选人,它包括他们的姓名和称谓。对于全州性议案,它是议案标题和财政影响的简短摘要,外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名单。对于其他议案,它是其他条款中规定的问题和声明。最后,对于咨询性投票,它指的是法典中某项具体的描述。

“选票标签”指:
(a)CA 选举 Code § 303(a) 对于候选人,指候选人姓名与候选人称谓的组合。
(b)CA 选举 Code § 303(b) 对于全州性议案,指选票标题和摘要的精简版,包括根据本法典第9087条和政府法典第88003条编制的财政影响摘要,字数不超过75字,随后列出第9051条所述的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刊载于选票辩论中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姓名。
(c)CA 选举 Code § 303(c) 对于所有其他议案,指第13119条规定的问题和声明,或第13120条规定的问题,视情况而定。
(d)CA 选举 Code § 303(d) 对于咨询性投票,指第9603条中指明的描述。

Section § 3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全州公投的选票标签应如何呈现。它必须包含一个问题形式的标题,询问加州是应保留还是推翻某项特定法律,并提及该法律的颁布年份和简要描述。整个标题和摘要必须简洁,总字数不超过75字。从2025年开始,标签还将列出选民指南中刊登的公投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姓名。

尽管有第303条规定,对于全州公投议案,选票标签应包含简明标题和摘要,其中包括以问题形式呈现的选票标题以及包含拟推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简明摘要。简明标题应以如下问题形式呈现:“加利福尼亚州应保留还是推翻[在此输入法规颁布年份]通过的[随后不超过15个字说明该法律的一般主题或性质]的法律?”简明标题之后应是包含拟推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简明摘要。简明标题和摘要的总字数不得超过75字。自2025年1月1日起,简明标题和摘要之后应列出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印制的选票辩论中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姓名,如第9051条(c)款所述。

Section § 3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定义为一种供选民标记电子邮寄选票的系统。该系统必须是机械的、机电的或电子的,并且选民需要打印一份纸质选票以提交给选举官员。重要的是,该系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连接到任何投票系统,以确保安全性和完整性。

“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是指一种机械、机电或电子系统及其软件,仅用于为选民标记电子邮寄选票,选民应打印纸质已投选票记录以提交给选举官员。远程可访问邮寄投票系统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连接到投票系统。

Section § 303.4

Explanation
根据加州法律,“按需选票系统”是一种完整的设备,允许人们在需要时制作并完成空白卡片纸。该系统可以将未完成的纸张制成可供投票的可用选票卡。

Section § 30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选票措施中的“选票标题”、“选票标题和摘要”以及“流通标题和摘要”这些术语。“选票标题”是指与倡议或公投相关联的名称或问题。“选票标题和摘要”为州选民指南总结了某项措施的目的、要点和财政影响,且不应超过100字,不包括财务细节。对于公投,标题是一个关于保留或推翻某项法律的问题,后附摘要。它还列出了主要资助者,并包含了拟议法律影响的详细信息。“流通标题和摘要”是指请愿书上的文本,解释了倡议或公投的目的和财政影响。

(a)CA 选举 Code § 303.5(a) “选票标题”是指一项全州倡议措施或立法机关提出的措施的名称,或者,对于一项全州公投措施而言,是指选票标签中包含的问题以及选票标题和摘要。
(b)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b)(1) “选票标题和摘要”是指,对于一项全州倡议措施或立法机关提出的措施,出现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的任何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包括财政影响摘要。全州倡议措施或立法机关提出的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应包含该措施的财政影响声明。全州倡议措施或立法机关提出的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不应超过100字,不包括财政影响声明。
(2)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b)(2)
(A)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b)(2)(A) 对于一项全州公投措施,“选票标题和摘要”是指以问题形式呈现的选票标题,后附拟推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该摘要出现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选票标题应以如下问题形式提出:“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应保留或推翻一项于[enter year statute was enacted][followed by no more than 15 words stating the general subject or nature of the law]通过的法律?”选票标题后应附有包含拟推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包括财政影响声明。全州公投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不应超过100字,不包括财政影响声明。
(B)CA 选举 Code § 303.5(b)(2)(A)(B) 出现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的全州公投措施的选票标题和摘要后应列出该措施的主要资助者,具体依照本法典第9086条(a)款(1)项(B)分项(i)目(II)子目以及政府法典第88002条(a)款(1)项(B)分项(i)目(II)子目规定。
(c)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c)
(1)Copy CA 选举 Code § 303.5(c)(1) “流通标题和摘要”是指必须放置在签名请愿书上的文本,该文本为以下两者之一:
(A)CA 选举 Code § 303.5(c)(1)(A) 一项影响州宪法或法律的拟议倡议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以及该拟议倡议措施的财政影响。
(B)CA 选举 Code § 303.5(c)(1)(B) 一项影响州一项或多项法律的公投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其中包括以如下问题形式呈现的选票标题:“加利福尼亚州是否应保留或推翻一项于[enter year statute was enacted] [followed by no more than 15 words stating the general subject or nature of the law]通过的法律?”选票标题后应附有包含拟推翻法律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摘要。
(2)CA 选举 Code § 303.5(c)(2) 流通标题和摘要不应超过100字,不包括全州倡议措施的财政影响摘要。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竞选广告或宣传”的含义。它涵盖了候选人、他们的委员会或其他团体用于支持或反对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媒体传播,例如电视、广播、报纸、户外广告或直邮。

“竞选广告或宣传”是指经候选人或候选人控制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6条的定义),或进行独立支出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2031条的定义),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2047.5条的定义)授权的宣传,旨在通过任何广播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设施、直邮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普通、公共政治广告,宣传合格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当选或落选。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界定了在加州选举法中,出于不同目的,谁被视为“候选人”。它包括任何书面声明参选某个职务的人、任何在选票上列名的人,以及那些其代笔选票可以被计入的人。该法律还将任何为竞选公职而收受或花费资金的人视为候选人,即使他们尚未声明所竞选的具体职务。此外,它还包括任何面临罢免选举的在职官员,以及在选举中为不同公职列名或有资格获得选票的人。

(a)CA 选举 Code § 305(a) 就第 2184 条而言,“候选人”包括任何以书面形式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其为候选人并指明所竞选职务的人。
(b)CA 选举 Code § 305(b) “候选人”,如第 20 编第 3 章第 1 节(自第 20200 条起)所用,指在选票上列名的个人,或已获得资格使其代笔选票由选举官员计数的个人,以获得任何民选州或地方职务的提名或当选,或接收捐款或进行支出,或同意任何其他人接收捐款或进行支出,以期促成该个人获得任何民选州或地方职务的提名或当选,无论在接收捐款或进行支出时,该个人将寻求提名或当选的具体民选职务是否已知。“候选人”一词包括任何面临罢免选举的在职官员。
(c)CA 选举 Code § 305(c) “公职候选人”,如第 20 编第 5 章(自第 20400 条起)所用,指已获得资格使其姓名列入任何选举选票的个人,或已获得资格使其代笔选票由选举官员计数的个人,以获得任何通过选举填补的州、区域、县、市或区职务的提名或当选。

Section § 30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纸质投票记录”是什么。它是一份可审计的文件,显示了选民在选票上对竞选项目的选择。

纸质投票记录仅在由符合布局规则的投票设备生成,并由一个与生成它的机器不同的机器进行计票时,才被视为正式选票。

(a)CA 选举 Code § 305.5(a) “纸质投票记录”是指一份可审计文件,该文件与选民选票上的选择相符,并列出选票上的竞选项目以及选民对这些竞选项目的选择。
(b)CA 选举 Code § 305.5(b) 纸质投票记录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选票:该纸质投票记录由符合选票布局要求的投票设备或机器生成,并由一个与创建该纸质投票记录的设备不同的独立设备进行计票。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市政议案”指的是在市里进行投票的任何事项。这包括修改市宪章的提案、发行债券、咨询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选民批准的事项。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本节将“书记员”定义为负责管理选举的个人或团体。这可以是县选举事务官员、选民登记官或市书记员。
“书记员”指县选举事务官员、选民登记官、市书记员,或负责主持任何选举职责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对于与某些区选举相关的倡议和全民公决,“区选举官员”一词可以指县选举官员,也可以指任何其他履行通常分配给区书记员职责的官员或委员会。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选举法中的“委员会”一词。“委员会”是指任何获取或花费资金以影响选民对候选人或议案决定的个人或团体。这些委员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提交竞选报告。

“委员会”一词,在第20部第3章第1条(自第20200节起)中使用时,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接收捐款或进行支出或捐款,旨在影响或试图影响选民支持或反对一名或多名候选人的提名或选举,或支持或反对任何议案的通过或否决的个人或个人组合,并且根据《政府法典》第9篇第4章(自第84100节起)的规定,被要求提交竞选报告或声明。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当法律提及“县”或“市”时,也包括那些同时具有市和县双重身份的实体,例如旧金山。

Section § 312

Explanation
“县议案”是指由单一县的所有选民投票表决的任何议题或提案。这包括对县章程的拟议修改、债券发行以及在选举期间提交给县选民的任何其他问题或提案。如果公共区的边界与县的边界一致,它也涵盖提交给公共区选民的提案。

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本法将“县级职位”定义为任何县级官员所担任的职位。实质上,它是县政府内的任何官方职位。

“县级职位”指任何县级官员所担任的职位。

Section § 314

Explanation

本节将“县级官员”定义为《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列出的任何经选举产生的官员。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你是《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中所述的经选举产生的县级官员,根据本法律,你被视为一名县级官员。

“县级官员”指《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自第24000条起)中列举的任何经选举产生的官员。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直接初选”是一种在偶数年举行两次的选举:一次在六月,一次在三月。在不能被四整除的年份,它在六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在能被四整除的年份,它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

“直接初选”是指在每个不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的六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以及在每个能被四整除的偶数年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初选。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区”一词包括任何在考虑倡议和全民公决程序时,拥有征税、监管土地使用或征用和购买土地权力的区域性组织。

“区”,就第9部第4章(从第9300条开始)项下的倡议和全民公决而言,包括任何拥有征税权、监管土地使用权或征用和购买土地的区域机构。

Section § 3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选举”一词,指本法典所涵盖的任何类型的选举,例如初选。

“选举”指本法典规定的任何选举,包括初选。

Section § 319

Explanation

“选举委员会”包括地方管理机构,例如县监事会、市议会,或任何根据市或县章程拥有类似职责的指定委员会或官员。

“选举委员会”是指各县的监事会、市议会或市的其他管理机构,或任何根据章程被赋予类似权力和职责的委员会或官员。

Section § 3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助选活动”定义为在投票区域附近展示或传播支持或反对选票上候选人或议案的信息。具体来说,在投票站、选举办公室或选票投递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禁止助选活动。

这包括展示姓名或标志、穿着帽子或衬衫等物品,以及口头传播信息。它还禁止阻碍进入这些区域,以及在邮寄选票投递箱附近传播与选举相关的信息。

(a)CA 选举 Code § 319.5(a) “助选活动”是指在(b)款规定的100英尺限制范围内,可见地展示或可听地传播支持或反对选票上任何候选人或议案的信息。被禁止的助选信息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选举 Code § 319.5(a)(1) 展示候选人的姓名、肖像或标志。
(2)CA 选举 Code § 319.5(a)(2) 展示选票议案的编号、标题、主题或标志。
(3)CA 选举 Code § 319.5(a)(3) 包含助选信息的纽扣、帽子、铅笔、钢笔、衬衫、标牌或贴纸。
(4)CA 选举 Code § 319.5(a)(4) 传播可听见的助选信息。
(5)CA 选举 Code § 319.5(a)(5) 阻碍进入邮寄选票投递箱、在附近逗留,或在邮寄选票投递箱处传播可见或可听见的助选信息。
(b)Copy CA 选举 Code § 319.5(b)
(a)Copy CA 选举 Code § 319.5(b)(a)款所述的活动在以下任何一项的100英尺范围内是被禁止的:
(1)CA 选举 Code § 319.5(b)(1) 包含第338.5节定义的投票站、选举官员办公室或第3018节规定的卫星地点的建筑物入口。
(2)CA 选举 Code § 319.5(b)(2) 选民可以投票或投递选票的户外场所,包括路边投票区。

Section § 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可以被称为“选举官员”。基本上,它包括任何负责举行选举的人员,例如书记员、县书记员、市书记员、选民登记官,或在本州任何区域监督选举的选举主管。

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选举人”。通常,选举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并且在选举日之前居住在加州的一个选区内。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不符合居住要求但根据特定条件有资格投票的个人也被视为选举人。这包括那些上次居住在加州的人,或者出生在国外但其加州籍父母符合居住要求的人,前提是他们没有在其他州注册投票。这些个人在投票目的上被视为加州居民。

(a)CA 选举 Code § 321(a) “选举人”指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美国公民,并且,除非(b)款另有规定,在选举日或选举日之前是本州某个选区的居民。
(b)CA 选举 Code § 321(b) “选举人”也指第300条(b)款第(2)项所述的人,该人除不符合(a)款规定的居住要求外,有资格在本州投票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选举 Code § 321(b)(1) 他或她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境内时是本州居民。
(2)CA 选举 Code § 321(b)(2) 他或她出生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之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上次居住在美国或哥伦比亚特区境内时是本州居民,并且他或她此前未在任何其他州注册投票。
(c)CA 选举 Code § 321(c) 根据(b)款符合选举人资格的每个人,为本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2款之目的,应被视为本州居民。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举管辖区”定义为选民居住并有资格投票罢免该官员的区域。

“选举管辖区”在第11部(从第11000条开始)中使用时,指有资格投票罢免该官员的选民所居住的区域。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联邦选举”的含义。它包括选民选举总统、副总统以及美国参议院或众议院议员等主要国家职位的任何选举。这些选举可以是常规选举,也可以是涉及这些职位的其他时间举行的选举。

“联邦选举”指专门或部分地为遴选、提名或选举总统、副总统、总统选举人、美国参议院议员或美国众议院议员等任何职务的候选人而举行的任何总统选举、大选、初选或特别选举。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大选”。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偶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选举,另一种是根据另一条款规定在常规日期举行的全州选举。在每次大选中,加州会为每个国会选区投票选出一名众议员,如果大选恰好在一个新的参议员任期开始之前,有时还会选出一名参议员。

(a)CA 选举 Code § 324(a) “大选”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选举 Code § 324(a)(1) 在每个偶数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全州举行的选举。
(2)CA 选举 Code § 324(a)(2) 在第1000条规定的常规选举日期举行的任何全州选举。
(b)CA 选举 Code § 324(b) 在每次大选中,应选出以下美国国会议员:
(1)CA 选举 Code § 324(b)(1) 每个国会选区一名众议员。
(2)CA 选举 Code § 324(b)(2) 一名参议员,当大选紧接在一个完整任期开始之前时。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检查员”是其所属选区委员会的负责人。简单来说,他们是选举期间其所在选区的负责人。

Section § 326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定义了“司法职位”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由担任法官或司法官员的人员所占据的职位。

“司法职位”指由任何司法官员担任的职位。

Section § 327

Explanation
本节将“司法官员”定义为在加州最高法院担任法官、在上诉法院担任法官或在高等法院担任法官的人。

Section § 327.5

Explanation

本节将“管辖区”定义为根据选举法典举行选举的任何县、市、市县或特别区。

“管辖区”指根据本法典举行选举的任何县、市县、市或特别区。

Section § 328

Explanation

“地方选举”指的是在市、县或区级层面举行的选举。

“地方选举”是指市级、县级或区级选举。

Section § 329

Explanation
“议案”这个词指的是在选举中,通过公众投票来决定的任何对州宪法的修改提议,或者其他任何提议。

Section § 330

Explanation
市政选举指的是在遵循普通法的城市中举行的选举,以及在相关情况下,在拥有自己特许状的城市中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3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提名”定义为在州举办的初选中选拔候选人,这些候选人随后有资格参加普选。它明确指出,该术语不包括政党为挑选其属意的无党派或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而可能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

“提名”是指在州举行的初选中,选拔依法有资格参加该职位普选的候选人,但不包括政党为选出其属意的无党派或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而可能采用的任何其他合法机制。

Section § 333

Explanation
本节将“提名文件”定义为参选声明和提名表格,这意味着这些是候选人参选所需填写的表格。

Section § 334

Explanation
非党派职位是指政党不能提名候选人的职位。例子包括司法职位、学校职位、县级职务、市级职务以及公共教育总监。选民提名的职位不被视为非党派职位。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法律提到“誓言”,它也包括“郑重声明”。郑重声明是指不以宗教文本起誓而作出的庄严承诺。

“誓言”包括郑重声明。

Section § 335.5

Explanation

“官方计票”是指在选举中清点所有选票的过程,包括最初未清点的临时选票和邮寄选票。它涉及清点选票、检查重复投票,以及人工检查1%的选区以确保准确性。

“官方计票”是指处理和清点选举中收到的所有选票的公开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选票和未包含在半官方计票中的邮寄选票。官方计票还包括核对选票、试图禁止邮寄投票者和临时投票者重复投票,以及对所有选区1%的选票进行人工清点。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官方摘要日期”是指总检察长将拟议倡议的流通标题和摘要发送或邮寄给其支持者的日期。

“官方摘要日期”是指总检察长将拟议倡议措施的流通标题和摘要交付或邮寄给该拟议措施提案人的日期。

Section § 3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一个名为“百分之一人工计票”的程序。它是通过人工清点随机选出的百分之一投票选区的选票来复核计票结果的一种方式。此外,对于每个未包含在随机选区中的竞选,也会额外检查一个选区。这有助于在官方验票期间核实自动计票的准确性。

如果选举使用投票中心而非传统选区,这种人工核查可以通过另一项法律(第15360条)中概述的特殊批量处理方法进行。

(a)CA 选举 Code § 336.5(a) “百分之一人工计票”是由选举官员随机选定百分之一的选区,并在每个未包含在随机选定选区中的竞选中,额外选择一个选区进行人工计票的公开程序。该程序在官方验票期间进行,以核实自动计票的准确性。
(b)CA 选举 Code § 336.5(b) 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百分之一人工计票可以使用第15360条规定的批量处理程序进行。

Section § 3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外州应急工作人员”定义为正式参与处理在另一个州宣布的紧急情况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必须在与该特定紧急情况相关的行政命令中得到认可。

“外州应急工作人员”指一名正式参与响应外州紧急状态公告的选民,且其职业已在与该紧急状态相关的行政命令中被明确的。

Section § 3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党派职务”或“经党派提名职务”的含义。它包括诸如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等职位,以及党派委员会的选举成员。

“党派职务”或“经党派提名职务”指以下任何职务:
(a)CA 选举 Code § 337(a) 美国总统、美国副总统及其代表。
(b)CA 选举 Code § 337(b) 党派委员会的选举成员。

Section § 338

Explanation

本节将“政党”定义为有资格参加任何初选或总统大选的政党或组织。

“政党”指有资格参与任何初选或总统大选的政党或组织。

Section § 3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投票站”定义为选民可以投票的任何地点。它包括投票点、投票地点和投票中心等术语,并指出一个投票站可以服务多个投票区或选区。

“投票站”指选民投票的地点,并酌情包括以下术语:投票点、投票地点和投票中心。一个投票站可以服务多个选区。

Section § 338.6

Explanation
“选区”是县内选民居住的一个区域,它决定了他们在选举日的投票地点。来自同一选区的选民会去一个指定的投票站投票。在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中,县内任何选区的选民都可以在该县的任何投票中心投票。

Section § 33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选举背景下的“投票站委员会”。投票站委员会是由选举官员任命的一群人,负责监督单一地点或集中投票中心的投票工作。此外,如果投票结束后发生与计票或处理相关的活动,“投票站委员会”一词也包括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独立计票小组。 “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是指在该委员会任职的任何人,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a)CA 选举 Code § 339(a) “投票站委员会”是指由选举官员任命,在一个单一投票站或合并投票站服务的委员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投票站委员会”是指由选举官员任命,在投票中心服务的委员会。
(b)CA 选举 Code § 339(b) “投票站委员会”在用于指投票结束后进行的程序时,同样包括任何可能被任命以取代此前服务的委员会的替代性计票和统计委员会。
(c)CA 选举 Code § 339(c) “投票站委员会成员”是投票站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Section § 340

Explanation

“总统初选”一词指的是在可被四整除的年份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初选。这一时间安排与美国总统选举周期相符。

“总统初选”是指在任何可被四整除的年份的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初选。

Section § 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初选”定义为法典中规定的任何初选提名选举。

“初选”包括本法典规定的所有初选提名选举。

Section § 34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提案人”是谁。对于全州范围的措施,提案人是将拟议文本提交给总检察长以获取标题和摘要的选民。对于其他措施,提案人是宣布计划征集签名或直接提交请愿书的人。

“Proponent or proponents of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measure” means, for statewid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easures, the elector or electors who submit the text of a proposed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with a request that he or she prepare a circulating title and summary of the chief purpose and points of the proposed measure; or for other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easures, the person or persons who publish a notice or intention to circulate petitions, or, where publication is not required, who file petitions with the elections official or legislative body.

Section § 343

Explanation

“罢免请愿书的提案人或发起人”指的是负责管理或指导罢免请愿书签名征集过程的个人。

“罢免请愿书的提案人或发起人”是指负责或掌控此类请愿书的流通或征集签名的人。

Section § 344

Explanation
本节将“穿孔卡”定义为一种用于投票的特定卡片,选民可以通过在该卡片上打孔、标记或开槽来投票。

Section § 34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打孔”选票意味着以记录您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标记。

“打孔”包括在选票卡上做标记以记录投票。

Section § 346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可反驳的推定”一词指的是在法律案件中作出的一个假设,该假设被视为真实,除非有人能提出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它将提供证据来质疑这一假设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

Section § 348

Explanation
“定期选举”是指其举行时间已由法律确定的选举。这意味着它是有计划的,并根据预定日期定期举行。

Section § 34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住所”对于投票目的的含义。你的住所就是你居住的地方,也称为你的住所地,它是你打算长期居住并即使暂时离开也打算返回的地方。你在任何时候只能有一个官方住所地。然而,你可以有多个住所,这些是你暂时居住但没有永久居住打算的地方。

(a)CA 选举 Code § 349(a) 用于投票目的的“住所”指一个人的住所地。
(b)CA 选举 Code § 349(b) 一个人的住所地是指其居住地固定不变、该人有永久居住意图、并且无论其何时离开都有返回此地意图的地方。在任何特定时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地。
(c)CA 选举 Code § 349(c) 一个人的住所是指其居住地在一段时间内固定不变,但该人没有永久居住意图的地方。在任何特定时间,一个人可以有多个住所。

Section § 349.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名册”是选举的官方登记选民名单。它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该名单在每位选民签署或选举官员在投票期间进行标记后,即成为正式名单。

“名册”指用于选举的官方选民名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该名册在选民签署或选举官员标记后,即成为已投票选民的官方名单。

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学校议案”是指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的选民在选举期间审议的提案。这可以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借款、提高税收,或处理州政府资金以建造设施等事项。

“学校议案”是指提交给学区或社区大学区选民在该区举行的任何选举中的任何提案,包括但不限于:学区或社区大学区发行债券的提案;学区或社区大学区最高税率的提高;或学区或社区大学区为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接受、支出和偿还州政府资金的提案。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学校职务”简单来说就是由任何担任学校官员的人所扮演的角色或担任的职位。

“学校职务”指由任何学校官员担任的职务。

Section § 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视为“学校官员”。它特指州公共教育总监和县教育总监。

“学校官员”指公共教育总监和县教育总监。

Section § 353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当使用“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提到了其他法律。

Section § 353.5

Explanation

半官方计票是在选举之夜公开清点和处理选举选票的程序,其中包括邮寄选票和临时选票。对于州级选举,结果会报告给州务卿。

“半官方计票”是指收集、处理和清点选票的公开程序,对于州或全州范围的选举,还包括在选举之夜向州务卿报告结果。半官方计票可能包括部分或全部邮寄选票和临时选票的总数。

Section § 35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当法律中使用“应”这个词时,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这是强制要求的。当使用“可”这个词时,意味着你可以选择做某事,但不是强制要求的。

“应”是强制性的,“可”是允许的。

Section § 3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加州选举法中何为“签名”。签名可以是个人标记,也可以是签名印章的使用,这在各种与选举相关的文件中都被授权视为合法签名。

对于因残疾无法书写的人,可以使用签名印章,前提是符合特定条件,并且由印章所有者本人使用,或经其许可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人使用。如果印章用于投票,尤其是在邮寄选票中,必须遵循特定标准以验证其使用。

要首次使用签名印章,所有者必须正式注册,可以通过亲自向选举官员注册,或通过机动车辆管理局批准的程序进行。最终,只要遵守规定,这些方法就能确保签名印章被视为手写签名。

(a)CA 选举 Code § 354.5(a) “签名”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1)CA 选举 Code § 354.5(a)(1) 某人的标记,如果由该人指定的一名18岁以上证人在标记附近写下该标记人的姓名,且该指定人以证人身份签署其自己的姓名。就本款而言,签名印章可用作标记,前提是授权用户遵守本款规定。
(2)CA 选举 Code § 354.5(a)(2) 根据分节 (c) 中规定的要求使用签名印章所制作的印记。
(b)CA 选举 Code § 354.5(b) 按照分节 (a) 的第 (1) 款规定经证明的标记,或按照分节 (a) 的第 (2) 款规定由签名印章制作的印记,可作为本法典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的签名,包括宣誓声明。
(c)CA 选举 Code § 354.5(c) 签名印章的授权用户可在本法典要求签名的任何时候使用该印章在文件或书面材料上加盖签名,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适用条件:
(1)CA 选举 Code § 354.5(c)(1) 用于在任何地方、州或联邦选举中获取选票或邮寄选票的签名印章,只能由该签名印章的授权用户使用。
(2)CA 选举 Code § 354.5(c)(2) 签名印章应由授权用户在州务卿、其指定人、地方选举官员或其指定人在场的情况下加盖,以在任何地方、州或联邦选举中获取选票,除非签名印章的授权用户通过邮寄选票方式投票。如果签名印章的所有者通过邮寄选票方式投票,他或她应根据第 3019 节的规定,在身份识别信封上加盖签名印章。
(d)CA 选举 Code § 354.5(d) 授权用户根据本节规定使用签名印章加盖的签名,应与手写签名同等对待。
(e)CA 选举 Code § 354.5(e) 根据分节 (f) 的第 (1) 款规定符合授权用户资格的已登记选民或任何有资格投票的人,只有在首次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交其登记宣誓书或新的登记宣誓书后,方可使用签名印章:
(1)CA 选举 Code § 354.5(e)(1) 在县选举官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签名印章签署宣誓书。
(2)CA 选举 Code § 354.5(e)(2) 根据第 2196 节提交一份宣誓书,该宣誓书使用经机动车辆管理局批准并已转交州务卿的签名印章。
(f)CA 选举 Code § 354.5(f)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选举 Code § 354.5(f)(1) “授权用户”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选举 Code § 354.5(f)(1)(A) 因残疾而无法书写并拥有签名印章的残疾人。
(B)CA 选举 Code § 354.5(f)(1)(B) 经印章所有者明确同意并在其在场的情况下,代表印章所有者使用签名印章的人。
(2)CA 选举 Code § 354.5(f)(2) “残疾”指医疗状况、精神残疾或身体残疾,这些术语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12926 节的 (i)、(j) 和 (l) 分节。
(3)CA 选举 Code § 354.5(f)(3) “签名印章”指包含以下任一印记的印章:
(A)CA 选举 Code § 354.5(f)(3)(A) 残疾人的实际签名。
(B)CA 选举 Code § 354.5(f)(3)(B) 残疾人采用的标记或符号。
(C)CA 选举 Code § 354.5(f)(3)(C) 由他人制作并经残疾人采用的残疾人姓名签名。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投票系统语境下的“软件”。它不仅包括计算机程序,还包括所有必要的组成部分,例如投票设备、卡片、选票卡或选票纸、手册、说明、测试程序、打印输出,以及投票系统运行所需的任何其他非机械或非电气项目。

“软件”包括所有程序、投票设备、卡片、选票卡或选票纸、操作手册或说明、测试程序、打印输出,以及投票系统运行所必需的其他非机械或非电气项目。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特别选举”指的是一种在非标准法律日程设定的时间举行的选举。

“特别选举”是指一种选举,其举行的具体时间未经法律规定。

Section § 356.5

Explanation

本法明确规定,凡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中提及的指导原则。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357

Explanation

“全州选举”简单来说就是在整个州范围内进行的选举。

“全州选举”是指在全州范围内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357.5

Explanation
投票中心是为选举设立的地点,提供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服务。

Section § 358

Explanation

“计票设备”是指除传统投票机之外,任何用于统计选票的设备。这可以包括分拣或读取选票卡、扫描纸质选票、处理电子数据,或结合使用这些方法的设备。

“投票制表设备”是指除投票机之外的任何设备,通过选票卡分拣、选票卡读取、纸质选票扫描、电子数据处理或此类设备的组合方式,汇总所投选票总数。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选民”指的是任何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正式登记投票的人。
“选民”指根据本法典已登记的任何选举人。

Section § 359.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选民名单”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无论是按选区还是全县范围)已登记选民信息的集合。其格式可以多种多样,可能包括步行名单或街道索引。该名单由选举官员维护和更新,以包含谁已投票的详细信息。

“选民名单”指在单一或合并选区或整个县的在册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可以采用步行名单、街道索引名单或其他由选举官员提供的格式。选民名单由选举官员根据与谁已在选举中投票相关的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Section § 359.5

Explanation

在加州选举中,“选民提名职位”指的是州长或州参议员等特定职位,候选人可以在选票上表明自己的政党偏好,但政党不能在州举行的初选中提名这些职位的候选人。相反,这些初选是为了筛选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以便参加大选。尽管如此,政党仍然可以认可、支持或反对竞选这些职位的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359.5(a)  “选民提名职位”指国会或州民选职位,候选人可选择在选票上注明其政党偏好或无政党偏好。政党或政党中央委员会不得在州举行的选民提名职位初选中提名候选人。为选民提名职位举行的初选并非旨在确定政党的被提名人,而是旨在筛选出参加大选的候选人,即在初选中获得最高或次高票数的候选人。以下职位是选民提名职位:
(1)CA 选举 Code § 359.5(a)(1) 州长。
(2)CA 选举 Code § 359.5(a)(2) 副州长。
(3)CA 选举 Code § 359.5(a)(3) 州务卿。
(4)CA 选举 Code § 359.5(a)(4) 审计长。
(5)CA 选举 Code § 359.5(a)(5) 州财政部长。
(6)CA 选举 Code § 359.5(a)(6) 司法部长。
(7)CA 选举 Code § 359.5(a)(7) 保险专员。
(8)CA 选举 Code § 359.5(a)(8) 州平衡委员会委员。
(9)CA 选举 Code § 359.5(a)(9) 联邦参议员。
(10)CA 选举 Code § 359.5(a)(10) 联邦众议员。
(11)CA 选举 Code § 359.5(a)(11) 州参议员。
(12)CA 选举 Code § 359.5(a)(12) 州众议员。
(b)CA 选举 Code § 359.5(b) 本节不禁止政党或政党中央委员会认可、支持或反对竞选(a)款所列职位的候选人。

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投票设备”是一种工具,选民将其与选票卡配合使用,通过在卡片上做标记、打孔或开槽来记录他们的投票。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投票机”定义为任何允许选民输入选票的电子设备。它包括投票站光学扫描仪和直接记录系统等设备。这些机器以电子方式计票,并提供打印件或人可读的记录,显示每位候选人和每项议案的总票数。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投票系统”定义为任何用于投票或计票的机械、机电或电子设备及其软件。它明确排除了用于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的任何系统。

“投票系统”指用于投票、计票或两者兼有的机械、机电或电子系统及其软件,或这些系统的任何组合。“投票系统”不包括远程无障碍邮寄投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