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县或市等地方区域,谁可以签署倡议书或罢免书等请愿书。只有注册选民才能签署,并且他们在签署时必须年满18岁。签署人必须提供他们的签名、印刷姓名和清晰的地址,以便能够找到他们。地址中的小错误,例如不正确的公寓号,不会导致签名无效。供官员核查请愿书的空白处应清晰组织并编号。最后,县选举官员可以为这些请愿书制定标准表格。

(a)CA 选举 Code § 10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凡是县、市、学区或受请愿管辖的特别区的选民需要签署倡议书、全民公决书、罢免书、提名请愿书或文件,或任何其他请愿书或文件时,只有在签署请愿书或文件时是符合资格的注册选民的人才有权签署该请愿书或文件。依照第2102条(d)款提交注册宣誓书的人,除非在签署请愿书或文件时已满18岁,否则无资格签署请愿书或文件。
(b)CA 选举 Code § 100(b) 签署人应在签署请愿书或文件时亲自填写其签名、印刷姓名和居住地址,包括居住地址的街道和门牌号;如果居住地址没有街道或门牌号,则应填写能够方便确定其位置的居住地址描述。签署人居住地址中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公寓或单元号,不应根据第105条使其签名无效。每个姓名后应留出至少一英寸宽的空白,供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或文件之用。
(c)CA 选举 Code § 100(c) 请愿书中用于选民签名、印刷姓名和居住地址以及用于核实目的的空白部分,应从数字一(1)开始连续编号,直至分配给每个部分的签名空间数量。请愿书的格式应基本如下:
仅供官方
使用

(印刷姓名)

 1.
(签名)


(仅限居住地址)
 
(城市)


(印刷姓名)

 2.
(签名)

(仅限居住地址)
 
(城市)
(d)CA 选举 Code § 100(d) 负责核实县、市、学区或受请愿管辖的特别区选民需要签署的倡议书、全民公决书、罢免书、提名请愿书或任何其他请愿书或文件上的签名的县选举官员,可以制定并要求在县内分发和提交标准化请愿书表格。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即使选民无法亲自在请愿书或文件上填写自己的信息,他们也可以请别人代劳。但是,选民必须亲自在文件上签名或做标记,并且这一行为必须由另一位也在文件上签名的人见证和确认。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需要选民签名的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必须在顶部以特定字体大小(11磅)包含特定的警告文字。它应以粗体的“公众须知”开头。如果适用,还会有一条说明,要求核实“官方主要资助者”中显示的月份,或确认已看到正确的表格。还有一条声明指出,请愿书可由有偿签名征集人或志愿者分发,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对于州倡议,还有一条额外声明,说明请愿书的提案人有权在措施获得投票资格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请愿书。

(a)CA 选举 Code § 1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需要选民签署的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应当在请愿书的选民签名、打印姓名和住址部分之前,以11磅字体按照以下顺序包含以下文字:
(1)CA 选举 Code § 101(a)(1) “公众须知:”。此文字应为粗体。
(2)CA 选举 Code § 101(a)(2) 如果请愿书包含第107条(b)款所述的披露声明,则包含文字“仅当与官方主要资助者中显示的月份相同,或您已看到本月的‘官方主要资助者’表时方可签署。”此文字应为粗体。
(3)CA 选举 Code § 101(a)(3) “本请愿书可由有偿签名征集人或志愿者分发。您有权询问。”此文字应为非粗体。
(b)CA 选举 Code § 101(b) 州倡议请愿书应当在(a)款所述的相同位置和字体大小下,包含以下非粗体文字:“本拟议倡议措施的提案人有权在措施获得投票资格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本请愿书。”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必须年满18岁才能为州或地方的倡议书、公民投票请愿书、罢免请愿书或提名文件征集签名。

任何人不得散发州或地方的倡议书、公民投票请愿书、罢免请愿书或提名文件,除非该人年满18周岁或以上。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签署了请愿书(例如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选民,通过提交书面请求来撤回他们的签名。该请求必须包含请愿书的名称、选民的姓名、地址和签名,并且必须在请愿书正式提交之前交给正确的县或市选举官员。重要的是,这项撤回请求不被视为用于其他法律程序的新请愿书或文件。

根据本州宪法或法律签署了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选民,在请愿书提交之日之前,向相应的县选举官员或市选举官员提交包含请愿书名称或标题以及选民姓名、居住地址和签名的书面请求后,其签名应从请愿书中撤回。根据本节提出的书面请求,不构成第104条所指的请愿书或文件。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向选举官员提交请愿书或文件时,每一部分都必须附有一份由签名征集人(即“征集人”)签署的声明。这份声明必须包含征集人的姓名、住址以及收集签名的日期。声明还必须说明征集人亲眼目睹了签名过程,相信这些签名是真实的,并且征集人已年满18岁。如果请愿书缺少必要的披露声明,征集人必须向每位签署人出示过一份“官方主要资助者”表格。这份声明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征集人需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

(a)CA 选举 Code § 104(a) 凡向选举官员提交任何请愿书或文件时,该请愿书或文件的每一部分均应附有一份由请愿书或文件的征集人签署的声明,亲笔载明以下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04(a)(1) 征集人的印刷姓名。
(2)CA 选举 Code § 104(a)(2) 征集人的住址,载明街道和门牌号;如无街道或门牌号,则应充分指明住址,以便易于确定其位置。
(3)CA 选举 Code § 104(a)(3) 获得请愿书或文件所有签名的起止日期。
(b)CA 选举 Code § 104(b) 根据本节提交的每份声明还应载明以下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04(b)(1) 征集人征集了该部分并目睹了所附签名的书写过程。
(2)CA 选举 Code § 104(b)(2) 根据征集人所知和所信的最佳信息,每个签名均为其所声称之人的真实签名。
(3)CA 选举 Code § 104(b)(3) 征集人已满18周岁。
(4)CA 选举 Code § 104(b)(4) 如果请愿书未包含第107节(b)款所述的披露声明,则征集人已按照第107节的要求,向每位签署人出示了一份有效且未经伪造的“官方主要资助者”表格。
(c)CA 选举 Code § 104(c) 征集人应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伪证罪处罚下,附上征集人的签名,就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证明。征集人应在声明中紧接其签名之前注明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核实各种与选举相关的请愿书上的签名,例如倡议和罢免。官员会检查请愿书上的地址是否与选民登记时的地址一致。如果地址不符,或者某些信息未包含在内,该签名将不被计入。但是,签名不会仅仅因为公寓号不完整或不正确而作废。此外,一个签名作废不会影响同一请愿书上的其他签名。

(a)Copy CA 选举 Code § 105(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5(a)(1) 为核实倡议、全民公决、罢免、提名或其他选举请愿书或文件上的签名之目的,选举官员应确定请愿书或文件上的居住地址与注册宣誓书上的居住地址相同。如果地址不同,或如果请愿书或文件未注明居住地址,或,在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情况下,请愿书中未包含第9020条规定的信息,则受影响的签名不应被视为有效。
(2)CA 选举 Code § 105(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选举官员不应因签署人居住地址中公寓或单元号不完整或不准确而使签名无效。
(b)CA 选举 Code § 105(b) 根据本条规定作废的签名不应影响该特定请愿书或文件上其他有效签名的有效性。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参选公职的已登记选民签署他们自己的提名文件。他们的签名与任何其他选民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任何为提名文件或请愿书(如罢免、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收集签名的人,如果他们符合签署资格,也可以签署这些文件或请愿书,他们的签名将与任何其他合格签署人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a)CA 选举 Code § 106(a) 任何已登记的选民,如果他是任何职位的候选人,可以获取签名并签署他或她自己的提名文件。该候选人的签名应与任何其他合格签署人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b)CA 选举 Code § 106(b) 任何从事为任何职位的候选人提名文件或任何罢免、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获取签名的人,如果其本身符合签署该文件或请愿书的资格,可以签署该文件或请愿书。该人的签名应与任何其他合格签署人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资助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传阅的委员会,制作一份“官方主要资助者”清单。这份清单列出了主要的财务支持者,以显著方式展示,旨在提高透明度,并遵循特定的格式规则,如字体大小和样式。它必须注明主要资助者最后确认的月份,以及委员会及其主要资助者的详细信息,并可选择列出认可者。

委员会可以选择直接在请愿书上或作为单独文件分享这些信息。他们还可以维护一个网页,链接到主要资助者清单和请愿书文本。重要的是,错误或缺失的披露不会使已收集的签名失效,也不需要地方选举官员的核实。

“认可者”一词被明确定义,包括已成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党或符合条件的个人。此外,州务卿必须在线公布这些披露信息,但不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a)Copy CA 选举 Code § 107(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7(a)(1)  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3条成立的委员会,如果支付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传阅费用,应按以下方式制作一份官方主要资助者清单,所有文本均采用黑色罗马字体,字号为14磅,背景为纯色、对比鲜明的背景,并水平居中,但以下另有说明的除外。任何文本的字体均不得压缩,字符间距也不得缩小至窄于普通罗马字体。除非另有规定,文本不得为粗体字。
(2)CA 选举 Code § 107(a)(2) 清单顶部应显示文本“OFFICIAL TOP FUNDERS. Valid only for”(官方主要资助者。仅适用于),后接月份和年份,该月份和年份的起始日期不得晚于《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主要资助者最后确认日期七天。此文本应为粗体字,字号至少为16磅。
(3)CA 选举 Code § 107(a)(3) 接下来,与(2)款中的文本以一条空白水平线隔开,应显示请愿书上显示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的标题,全部为大写字母。
(4)Copy CA 选举 Code § 107(a)(4)
(A)Copy CA 选举 Code § 107(a)(4)(A) 接下来,与(3)款中的文本以一条空白水平线隔开,应显示一个带有黑色边框的印刷或绘制方框内的披露声明。
(B)CA 选举 Code § 107(a)(4)(A)(B) 披露声明的顶部应显示粗体文本“Petition circulation paid for by”(请愿书传阅费用由……支付)。
(C)CA 选举 Code § 107(a)(4)(A)(C) 接下来,在单独的水平线上,应显示根据《政府法典》第84101条提交的最新组织声明中显示的委员会名称。如果委员会拥有《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任何主要资助者,其后应接一条空白水平线,然后是带下划线的文本“Committee major funding from:”(委员会主要资金来源:)。
(D)CA 选举 Code § 107(a)(4)(A)(D) 《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主要资助者(如有)应以粗体字在单独的水平线上披露,与其他文本分开,按降序排列,第一行从累计捐款额最大(根据《政府法典》第84501条(b)款定义)的主要资助者开始。
(E)CA 选举 Code § 107(a)(4)(A)(E)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包含带下划线的文本“Endorsed by:”(由……认可:),后接最多三名认可者的非下划线列表。根据本分段的文本应与其上方和下方的文本以一条空白水平线隔开。
(F)CA 选举 Code § 107(a)(4)(A)(F) 下一行应包含文本“Latest Official Top Funders:”(最新官方主要资助者:),后接(i)州务卿网站上列出根据(f)款报告的“官方主要资助者”声明的互联网网页,或(ii)(c)款所述的互联网网站。
(5)CA 选举 Code § 107(a)(5) 如果请愿书是州倡议请愿书,接下来,与(4)款和(5)款的披露以至少两条空白水平线隔开,应显示粗体大写文本“OFFICIAL TITLE AND SUMMARY (SAME AS ON PETITION)”(官方标题和摘要(与请愿书上相同))。
(6)CA 选举 Code § 107(a)(6) 如果请愿书是州倡议请愿书,接下来,从单独的水平线开始,应显示粗体字、11磅字号的文本“The 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 has prepared the following circulating title and summary of the chief purpose and points of the proposed measure:”(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已准备好以下拟议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传阅标题和摘要:)。
(7)CA 选举 Code § 107(a)(7) 如果请愿书是州倡议请愿书,接下来,从单独的水平线开始,应显示请愿书上显示的倡议总检察长摘要,采用普通文本,字号为11磅。
(b)CA 选举 Code § 10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需要选民签名且其传阅费用由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3条成立的委员会支付的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应在请愿书上包含按如下方式显示的披露声明,或者请愿书传阅人应将(a)款所述的官方主要资助者清单作为单独文件出示给请愿书的潜在签署人。
(1)CA 选举 Code § 107(b)(1) 披露声明应具有纯白色背景,并位于带有黑色边框的印刷或绘制方框内,且应出现在请愿书上用于选民签名、打印姓名和居住地址的部分之前。披露区域内的文本应为黑色Arial等效字体,字号至少为10磅,披露区域内所有行均水平居中。
(2)CA 选举 Code § 107(b)(2) 披露文件的顶部应包含文本“官方主要捐款人。仅在以下期间有效:”,后接一个月份和年份,该月份和年份的起始日期不得晚于《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主要捐款人最后确认日期之后的七天。本款文本应为粗体。
(3)CA 选举 Code § 107(b)(3) 接下来,应在单独的水平线上显示文本“请愿书分发费用由以下机构支付:”,后接委员会的名称,该名称应与根据《政府法典》第84101条提交的最新组织声明中显示的名称一致。如果委员会拥有《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任何主要捐款人,则应在单独的水平线上,后接带下划线的文本“委员会主要资金来源:”。
(4)CA 选举 Code § 107(b)(4) 《政府法典》第84501条(c)款所定义的主要捐款人(如有)应以粗体文本在单独的水平线上披露,与其他任何文本分开,按降序排列,第一行应为根据《政府法典》第84501条(b)款定义做出最大累计捐款的主要捐款人。
(5)CA 选举 Code § 107(b)(5)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包含带下划线的文本“由以下机构认可:”,后接一份最多三名认可人的列表,该列表不带下划线。本款文本应与其上方和下方的文本之间以一条空白水平线隔开。
(6)CA 选举 Code § 107(b)(6) 下一行应包含文本“最新信息:”,后接以下任一网址:(A) 州务卿网站上列出根据(f)款报告的“官方主要捐款人”声明的网页,或 (B) (c)款所述的网站。本款中指定的文本应带下划线。
(c)CA 选举 Code § 107(c) 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3条成立并支付州或地方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分发费用的委员会,可在网站上创建一个页面,该页面应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07(c)(1) 一个显著链接,指向(a)款所述的最新官方主要捐款人清单。该页面链接的官方主要捐款人清单应采用可在网站上查看并打印在一张纸上的格式。
(2)CA 选举 Code § 107(c)(2) 一个显著链接,指向倡议或全民公决的全文。
(d)CA 选举 Code § 107(d) 根据本条披露主要捐款人或认可人时,无需包含“注册公司”、“委员会”、“政治行动委员会”或“公司”等术语或其缩写,除非该术语是捐款人或认可人名称在常用语或惯用语中的一部分。
(e)CA 选举 Code § 107(e) 如果本条要求披露的主要捐款人是根据《政府法典》第82013条(a)款成立的委员会,并且是根据《政府法典》第82048.7条具有单一赞助方的赞助委员会,则仅需披露单一赞助组织的名称。
(f)CA 选举 Code § 107(f) 分发州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的委员会,应向州务卿提交(a)款要求的官方主要捐款人清单及其任何更新,州务卿应将该清单连同委员会提交的先前版本一并发布在其网站上。
(g)CA 选举 Code § 107(g) 本条不要求地方选举官员核实本条所要求信息的准确性,也不要求其在委员会进行任何更新后重新批准请愿书。
(h)CA 选举 Code § 107(h) 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上收集的签名,并非仅因本条要求的信息缺失或不准确而无效。
(i)CA 选举 Code § 107(i) 就本条而言,“认可人”指:
(1)CA 选举 Code § 107(i)(1) 存在至少两年且在此期间至少有一名全职工作人员的企业。
(2)CA 选举 Code § 107(i)(2) 非营利组织,其最初成立目的并非作为委员会,已存在至少两年,且在此期间要么收到来自50多名捐款人的捐款,要么至少有一名全职工作人员。
(3)CA 选举 Code § 107(i)(3) 政党。
(4)CA 选举 Code § 107(i)(4) 个人,如果其是选举产生的官员或代表第(1)、(2)或(3)款所述的组织之一,其姓名可包含其头衔。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收集请愿书上的签名时,您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将页面装订在一起,例如使用订书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