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0.5
Section § 67500
本节允许加州州立大学、社区学院和加州大学就其在建设项目早期规划和图纸上的支出获得州政府报销。但有几个条件:项目必须在计划和图纸开始之前已在预算或法律中获得批准;立法机关需要为报销拨款;并且必须遵守所有支出规定和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允许这些机构提前开始规划,帮助项目更快完成。
Section § 67501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每年都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的五年资本支出计划,详细说明每个校区拟议的建设项目、其成本和优先次序。这些计划还应考虑当前和未来学生入学人数的需求,以及项目如何服务于不同的教育部门。
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也需要这样做,确保包含入学人数预测、成本估算、项目优先次序以及如何计算未满足的需求。目标是确保考虑教育机构之间任何共享设施。
所有计划都需要每年更新以反映变化,而且仅仅因为一个项目被纳入计划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会实现。它更像是一个灵活的指南,反映了教室和实验室等设施的逐年变化和优先次序。
Section § 67502
每年11月1日前,加州大学系统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都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教学和研究空间。
这些报告包含各校的具体数据,显示当前可用的空间(如教室和办公室),以及未来七年的预测。这有助于了解空间如何被利用以及未来需要什么,并将可用空间与学生入学人数和教职员工数量挂钩。
Section § 675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每两年报告一次它们如何使用教室和实验室。它们需要详细说明每个校区的房间数量、学生接触小时数和工位使用情况等信息。同样,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也必须为每个学院做同样的事情。它们的报告不仅应涵盖有多少房间和工位,还应涵盖与标准使用预期相比,这些设施的使用程度如何。
Section § 67504
加州立法机关要求加州大学(UC)和加州州立大学(CSU)系统根据学术目标和招生预测,为其校园发展制定长期发展规划(LRDP)和物理总体规划,其中包括环境影响报告(EIR)。两所大学都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这些规划的摘要,并在线公布。
该法律承认校园增长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并强调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都必须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缓解这些校外影响。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被要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报告这些缓解措施的实施情况。这些报告应包括向地方机构支付公平份额款项或为缓解校外影响而作出的其他安排的详细信息。
对于加州州立大学,法律特别提到了“马里纳市”案件所确立的先例,该案件涉及与地方机构达成协议以解决这些影响。加州州立大学的任务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报告与地方实体谈判的状况以及为缓解任何重大、不可避免的校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