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500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校区委员会的成员应代表学校学生群体的构成。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无论学校规模大小,校区委员会的构成应确保 (c) 款的 (1) 和 (2) 项中提及的群体之间保持平等。
(b)CA 教育 Code § 65000(b) 根据第 64001 条,实施一项要求制定《学生学业成就学校计划》的学校,应设立一个校区委员会。
(c)Copy CA 教育 Code § 65000(c)
(1)Copy CA 教育 Code § 65000(c)(1) 在小学,校区委员会应由以下两类群体组成:
(A)CA 教育 Code § 65000(c)(1)(A) 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在学校任职的班级教师,由在学校任职的班级教师选出;以及在学校任职的非教师学校人员,由在学校任职的非教师学校人员选出。根据本分项选出的班级教师应占根据本分项选出人员的大多数。
(B)CA 教育 Code § 65000(c)(1)(B) 在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或学校社区的其他成员,由在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选出。根据本分项选出的人数应等于根据分项 (A) 选出的人数。
(2)CA 教育 Code § 65000(c)(2) 在中学,校区委员会应由以下两类群体组成:
(A)CA 教育 Code § 65000(c)(2)(A) 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在学校任职的班级教师,由在学校任职的班级教师选出;以及在学校任职的非教师学校人员,由在学校任职的非教师学校人员选出。根据本分项选出的班级教师应占根据本分项选出人员的大多数。
(B)CA 教育 Code § 65000(c)(2)(B) 在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或学校社区的其他成员,由在该校就读学生的家长选出;以及在该校就读的学生,由在该校就读的学生选出。根据本分项选出的人数应等于根据分项 (A) 选出的人数。
(d)CA 教育 Code § 65000(d) 一名学校雇员,如果同时是就读于非其本人任职学校的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不因其雇佣关系而被取消在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读的学校设立的校区委员会中担任家长代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