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4000(a) 就本部分、第37部分(自第64001条起)和第38部分(自第65000条起)而言,地方教育机构定义为县教育局、学区或特许学校。
(b)CA 教育 Code § 64000(b) 凡选择根据本部分申请资金的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可向教育部提交一份单一的综合申请,由州委员会批准,以批准或延续受本部分约束的联邦专项计划。
(c)CA 教育 Code § 64000(c)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计划的资金申请:
(1)CA 教育 Code § 64000(c)(1) 通过1965年联邦《初等和中等教育法》(ESEA)(公法89-10)提供给州的联邦资金,该法经联邦《每个学生成功法案》(ESSA)(公法114-95)修订。这些资金不包括通过联邦法案或拨款独立于ESEA或ESSA提供的、非ESEA或ESSA资助的国会法案,以及独立于综合申请程序分配的ESSA资金。
(2)CA 教育 Code § 64000(c)(2) 未通过地方控制资金公式资助的州专项计划。根据其自身规定设有终止日期的州专项计划的结转资金应受本部分约束。
(d)CA 教育 Code § 64000(d) 综合申请应包括学区英语学习者家长咨询委员会(如果已根据第52063条设立)的年度证明,证明申请是在该委员会的审查和建议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