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县的县审计员,根据任何国会法案从美国政府收到资金,该法案规定向各州和领地分配和支付美国政府从其中设立的森林储备区收到的资金的固定且明确的百分比,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9484 条分配该资金。县教育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从该资金中划拨 15% 的资金,用于改善县内学生的教育项目。从州财政部中的美国森林储备基金记入县学校服务基金的森林储备账户的剩余资金,应由县教育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批准,分配给位于美国森林储备区内或毗邻该区域的县内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分配方式应在收到资金的次财政年度的 6 月 30 日之前规定。
当一个县的某个区域的一部分受一个或多个其他县的县教育总监管辖,且该部分位于美国森林储备区内或毗邻该区域时,未经所有相关县的县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从县学校服务基金中分配该资金。如果所有相关县的县教育委员会未能在任何一年的 4 月 1 日之前就从县学校服务基金中分配该资金达成一致,则所有相关县的县教育总监应在该日期通知公共教育总监或理事会,后者应在收到通知后不迟于 60 天内进行分配。由公共教育总监或理事会进行的分配是最终决定。
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应由县审计员按照县教育总监经县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指示,存入各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