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任何规定施加的任何责任,不适用于善意地依照专员的任何规则、表格、命令或任何书面解释性意见,或总检察长的任何意见所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即使该规则、表格、命令或书面解释性意见以后可能被修订或废止,或被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以任何理由认定为无效。
Part 6
Section § 31510
专员可以决定,如果相关人士提出请求,是否就某些法规的理解提供指导。
专员自由裁量权 解释性意见 监管指导 利害关系人 意见请求 法规理解 指导提供 解释请求 法律解释 意见请求
Section § 31511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善意地遵循专员或总检察长发布的规则、命令或意见行事,即使这些指导意见后来发生变化或被认定无效,该人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善意遵守 责任豁免 专员规则 总检察长意见 无效规则 法律保护 修订法规 废止命令 司法机关 书面解释性意见
Section § 31512
本法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协议试图让某人放弃其遵守法律或任何相关规则或命令的权利,则协议的该部分无效且不予执行。
特许经营协议 放弃遵守 无效条款 不可执行约定 权利保护 约束性条件 特许经营权人权利 法律豁免 无效协议条款 遵守法律 法律约定 命令遵守 无效合同条款 法律项下的权利 特许经营法遵守
Section § 3151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或相关文件试图否认特许人所作的任何陈述,或声称受许人不能依赖这些陈述,则这些文件中的相关部分是无效的。基本上,如果特许人或其人员向潜在受许人作出承诺,或者受许人依赖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中的信息,法律会保护受许人信赖他们所被告知内容的权利。任何放弃这些权利的尝试都将自动失效。
任何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披露文件、确认书、问卷或其他书面文件(包括其任何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凡否认或拒绝以下任何事项的,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并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a)CA 公司法 Code § 31512.1(a) 特许人或其人员或代理人向潜在受许人所作的陈述。
(b)CA 公司法 Code § 31512.1(b) 受许人对特许人或其人员或代理人所作的任何陈述的信赖。
(c)CA 公司法 Code § 31512.1(c) 受许人对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包括其任何附件)的信赖。
(d)CA 公司法 Code § 31512.1(d) 违反本分部任何规定的行为。
特许经营协议 免责声明 陈述 特许人义务 受许人权利 公共政策 无效条款 不可执行条款 披露文件 受许人信赖 潜在受许人 特许人人员
Section § 31513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应该获得听证,他们可以选择直接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进行正式听证。这只有在当事人本人和专员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一旦在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进行了听证,该人就不能再寻求任何行政复议或上诉了。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听证 正式听证 专员同意 独立听证官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行政补救 《政府法典》第5章 当事人同意 听证替代 听证权利
Section § 31514
本节解释说,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个人,这不会影响法律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法律中仍然有效的部分可以继续单独执行。
条款无效性 法律适用 可分割性 法律条款 受影响条款 法律适用 无效影响 有效条款 条款分离 单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