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被称为“特许经营投资法”,当其中提到“本法”时,指的是本部分内部的规定。

Section § 3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特许经营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它认识到,以前特许经营销售监管不力,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导致受许人蒙受经济损失。这项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受许人获得所有必要信息以做出明智决策,防止欺诈性特许经营销售,并促进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建立清晰的理解。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特许经营权的广泛销售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商业形式,在加利福尼亚州从投资和商业角度都产生了诸多问题。在本分部颁布之前,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仅在1968年《公司证券法》适用于此类交易的有限范围内受到监管。加利福尼亚州的受许人遭受了重大损失,原因在于特许人或其代表未能提供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合同细节以及特许人过往商业经验的充分完整信息。
本法的宗旨是向每位潜在受许人提供必要信息,以便就所提供的特许经营权做出明智的决定。此外,本法的宗旨是禁止可能导致欺诈或特许人承诺无法兑现的特许经营权销售,并通过提供对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商业关系的更好理解来保护特许人和受许人。

Section § 31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特许经营申请得到高效且有效的审查。目标是让专员采用一种流程,重点识别对潜在特许经营商的风险。这包括仔细审查特许经营商的财务状况、过去的合规问题以及其申请中的重大问题。专员还希望防止与特许经营要约或销售相关的任何滥用或虚假陈述。为此,他们将采用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的指南作为其审查流程的一部分。这些程序被视为内部管理指南的一部分。

(a)CA 公司法 Code § 31001.1(a) 为加强本部门的统一高效管理和有效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专员应按照本节所述,维持一种基于风险的特许经营申请审查流程。
(b)CA 公司法 Code § 31001.1(b) 在基于风险的审查流程下,专员应根据第31115节的规定,重点审查对潜在特许经营商构成最大风险的申请信息,重点关注与特许经营商的财务状况、合规记录以及特许经营商申请中的重大缺陷相关的风险。
(c)CA 公司法 Code § 31001.1(c) 在本节下审查特许经营备案时,专员应着重帮助防止与受本部门管辖的任何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销售相关的挪用、管理不善和虚假陈述。
(d)CA 公司法 Code § 31001.1(d) 专员应考虑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制定并生效的指南或其他信息,以协助实施基于风险的审查流程。专员实施的基于风险的审查程序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11340.9节 (d) 和 (e) 款所指的内部管理标准和指南。

Section § 31002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除非特定情况要求不同,本法律部分中提供的定义适用于整个分部。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Section § 31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销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指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书面、印刷、在广播或电视上口头传播的信息,甚至是录音电话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用于推广或销售特许经营权的。

“广告”指任何书面或印刷的通讯,或通过录音电话信息进行的任何通讯,或通过广播、电视或类似通讯媒体口头进行的通讯,且该通讯是与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销售相关的。

Section § 310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营业日”定义为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根据《政府法典》认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营业日”是指除每个星期六、每个星期日以及《政府法典》中规定或提供的其他节假日以外的所有日子。

Section § 3100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专员”一词指负责监督金融保护和促进创新的人。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Section § 31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许经营”。通常,它指的是一种商业关系,其中某人(受许人)获得使用另一家公司(特许人)的品牌和指导方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通常需要支付费用。具体来说,它包括石油公司与汽油经销商之间允许使用品牌或商标销售燃料的协议。然而,某些非营利合作社,如果其成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实质上相等且不承担个人责任,则不被视为特许经营。最后,如果此类非营利组织欺诈性地诱导某人加入,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31005(a) “特许经营”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通过该合同或协议:
(1)CA 公司法 Code § 31005(a)(1) 受许人被授予根据特许人实质性规定的营销计划或系统从事提供、销售或分销商品或服务的业务的权利;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31005(a)(2) 受许人根据该计划或系统经营业务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标识、广告或其他指定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商业标志实质性关联;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31005(a)(3) 受许人被要求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经营费。
(b)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 就本分部而言,“特许经营”一词还指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1) 石油公司或经销商与汽油经销商之间,或石油公司与经销商之间,根据该协议,石油经销商或汽油经销商被授予使用协议另一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标志或名称的权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石油公司或经销商与汽油经销商之间,或石油公司与经销商之间,根据该协议,石油经销商或汽油经销商被授予占用协议另一方拥有、租赁或控制的场所,以从事零售销售石油和协议另一方其他产品的权利的任何协议。
(2)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2) 炼油商与石油经销商之间,炼油商与石油零售商之间,石油经销商与另一石油经销商之间,或石油经销商与石油零售商之间,根据该合同,炼油商或石油经销商授权或允许石油零售商或石油经销商在销售、寄售或分销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时使用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使用的石油经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的任何合同。“特许经营”一词,如本款所定义,包括以下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2)(A) 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石油零售商或石油经销商被授权或允许占用租赁的营销场所,该场所将用于销售、寄售或分销由该炼油商或向授权或允许该占用的石油经销商供应燃料的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的燃料。
(B)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2)(B) 任何关于燃料供应的合同,该燃料将由炼油商拥有或控制的商标下销售、寄售或分销,或根据自1973年5月15日以来持续存在的合同,并且根据该合同,在1973年5月15日,燃料是在该日期由炼油商拥有和控制的商标下销售、寄售或分销的。
(C)CA 公司法 Code § 31005(b)(2)(C) 本分部前述规定所定义的任何特许经营的未到期部分,该部分根据该特许经营的规定或任何允许该转让或让与而不考虑特许经营任何规定的适用州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或让与。
(c)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 就本分部而言,“特许经营”一词不包括由独立零售商以合作制方式运营并为其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主要向其会员零售商批发商品和服务,并且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1) 每个会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实质上相等。
(2)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2) 会员资格仅限于那些将利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的人。
(3)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3) 所有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制。
(4)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4) 资本投资不获得回报。
(5)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5) 实质上相等的利益根据对该组织的惠顾程度传递给会员。
(6)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6) 在没有会员直接承诺或授权的情况下,会员不对该组织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7)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7) 该组织的服务主要供会员使用。
(8)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8) 每个会员和潜在会员都获得一份符合第31111节规定的发售说明书。
(9)CA 公司法 Code § 31005(c)(9) 该组织的收入、收益或利润的任何部分均不支付给任何营利实体,除非是用于必要商品和服务的公平交易付款,并且会员不被要求从任何指定的营利实体购买商品或服务。

Section § 31005.5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涉及燃料(如汽油和柴油)的特许经营相关的特定术语。它解释了在此背景下谁被视为“特许人”和“受许人”,重点是获授权使用商标的石油零售商和分销商。它还阐明了“炼油商”、“石油分销商”、“石油零售商”、“营销场所”、“租赁营销场所”、“合同”、“商标”、“燃料”、“关联公司”和“石油公司”等术语的含义。这些定义对于理解特许经营关系下涉及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协议至关重要。

就本分部而言,且仅就第31005条(b)款所定义的特许经营而言,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a) “特许人”指在特许经营下授权或允许石油零售商或石油分销商使用商标以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炼油商或石油分销商。
(b)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b) “受许人”指在特许经营下被授权或允许使用商标以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石油零售商或石油分销商。
(c)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c) “炼油商”指任何从事原油精炼以生产燃料的人,并包括该人的任何关联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d) “石油分销商”指任何个人,包括该个人的任何关联公司,其购买燃料以销售、寄售或分销给他人,或以寄售方式接收燃料以寄售或分销给其自己的燃料客户或其供应商的客户,但不包括该供应商的雇员,或仅作为该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的人。
(e)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e) “石油零售商”指任何购买燃料以销售给公众供最终消费的人。
(f)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f) “营销场所”指就任何特许经营而言,受许人根据该特许经营将用于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场所。
(g)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g) “租赁营销场所”指由特许人拥有、租赁或以任何方式控制的营销场所,且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被授权或允许使用以进行燃料的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场所。
(h)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h) “合同”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就供应目的而言,上一年同月的交付水平应作为交付该等水平的初步证据。
(i)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i) “商标”指任何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识别符号或名称。
(j)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j) “燃料”指汽油、柴油、乙醇汽油或航空燃料。
(k)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k) “关联公司”指任何通过特许经营以外的方式,控制、被控制或与任何其他人受共同控制的人。
(l)CA 公司法 Code § 31005.5(l) “石油公司”指任何拥有、管理或控制原油或精炼石油或任何石油产品的勘探、生产、加工、运输或销售的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31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加盟商”定义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经营某项业务权利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31007

Explanation

“特许人”简单来说就是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的人。

“特许人”是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人。

Section § 31008

Explanation
“区域特许经营”是指一方(受许人)从另一方(特许人)那里获得许可,在一个特定区域内经营多个营业地点的协议。

Section § 310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次级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人与次级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允许次级特许人代表特许人出售或协商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以换取报酬。但是,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介绍业务或担任销售代表而获得报酬,那么该协议不被视为次级特许经营。

“次级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次级特许人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根据该合同或协议,次级特许人被授予权利,为该权利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对价,以特许人的名义或代表特许人出售或协商出售特许经营权。一份属于特许经营的合同或协议,并非仅仅因为根据其条款,某人被授予权利为向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介绍业务而获得报酬,或为代表他们担任销售代表而获得报酬,就成为次级特许经营。

Section § 31009

Explanation
次级特许人是指获得经营或管理次级特许经营权的人。

Section § 31010

Explanation

在本法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只要提到“特许经营”一词,它也包括“区域特许经营”和“分特许经营”。

在本法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包括“区域特许经营”和“分特许经营”。

Section § 3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许经营费”。基本上,特许经营商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而支付的任何费用都属于这一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付款。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以真实批发价格购买商品且没有不当义务、向信用卡发行方支付合理的信用卡服务费,以及与交易印花相关的某些付款不被视为特许经营费。

Section § 31012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欺诈”和“欺骗”这两个术语的含义比普通法传统上所承认的更广泛。它们涵盖了比传统定义更广泛的范围。

“欺诈”和“欺骗”不限于普通法上的欺诈或欺骗。

Section § 310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何时被视为在加州发生。如果要约在加州发出或接受,或者特许经营业务将在加州运营,则视为在加州发生。如果要约源自加州或定向至加州,则视为在加州发出。如果回复发送给被认为在加州的人,则视为在加州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仅出现在主要在州外发行的报纸上,或通过来自其他地方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则不视为在加州发出。

(a)CA 公司法 Code § 31013(a) 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发生在本州,是指在本州发出出售要约,或在本州接受购买要约,或特许经营业务旨在或将要发生在本州。
(b)CA 公司法 Code § 31013(b) 出售要约发生在本州,是指要约源自本州,或由要约人定向至本州并在其指定地点收到。出售要约在本州被接受,是指接受信息在本州传达给要约人,且当受要约人合理相信要约人身在本州并将其定向至本州要约人,并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时,接受信息即在本州传达给要约人。
(c)CA 公司法 Code § 31013(c) 出售要约并非仅因以下原因而发生在本州:(1) 出版商在本州发行或代表其在本州发行任何真实、普遍、定期且付费发行的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且该出版物在过去12个月内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发行量在本州以外;或 (2) 源自本州以外的广播或电视节目在本州接收。

Section § 31014

Explanation
本法将“命令”定义为专员就特定案件发出的任何官方决定或指令。这包括给予许可、设定条件、禁止行为或提出要求等。

Section § 31015

Explanation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和非法人组织。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或非法人组织。

Section § 31016

Explanation

本节将“发布”定义为通过报纸、邮件、广播、电视等方式,或任何其他广泛传播信息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行为。

“发布”指通过报纸、邮件、广播或电视公开地发行或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Section § 31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规则”定义为专员发布并广泛适用于所有人的任何公共法规或标准。

Section § 310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售”或“要约出售”特许经营权意味着什么。出售包括任何以金钱为对价出售或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协议。要约出售包括尝试出售或寻找买家。现有特许经营权在不中断业务的情况下续期或延期不被视为“出售”,除非特许经营条款有重大变更。

(a)CA 公司法 Code § 31018(a) “出售”或“销售”包括每一份以有偿方式出售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益的合同或协议、一份出售合同,或对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益的处置。
(b)CA 公司法 Code § 31018(b) “要约”或“要约出售”包括每一次以有偿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益的尝试,或征求购买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益的要约。
(c)CA 公司法 Code § 31018(c) 本节定义的术语不包括现有特许经营权的续期或延期,且特许经营商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没有中断;但前提是,对现有特许经营权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在续期时还是以其他方式,均构成本节意义上的“出售”。

Section § 3101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一词,包括美国的所有州,以及任何领地、属地、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

“州”指美国的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波多黎各。

Section § 31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许经营经纪人”,并明确了哪些人不算作特许经营经纪人。简单来说,特许经营经纪人就是直接或间接销售或提供特许经营权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人。然而,根据这项定义,特许人、次级特许人、他们的雇员以及某些其他角色不被视为特许经营经纪人。
(a)CA 公司法 Code § 31020(a) “特许经营经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特许经营权要约或销售业务的人,无论该人或其所属组织使用何种头衔,并从特许人、次级特许人、受许人或特许人、次级特许人或受许人的关联方处获得或被承诺获得费用、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对价。特许经营经纪人常用的头衔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销售商、经纪网络、经纪组织、特许经营销售组织、顾问和教练。
(b)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 “特许经营经纪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1)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1) 特许人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2)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2) 次级特许人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3)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3) 区域代表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4)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4) 特许人或次级特许人关联方的雇员。
(5)CA 公司法 Code § 31020(b)(5) 向潜在受许人提供的特许经营要约的受许人,除非该受许人经营特许经营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