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2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从事证券或商品经纪业务,您必须为每笔交易单独保存详细且永久的记录。如果您不这样做,可能会被认定您从事了像“对敲交易”这样的非法行为。这些记录应始终可供金融监管机构检查。

任何以经纪人身份经营业务或作为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任何证券或商品在任何交易所或交易委员会上的买卖合同的个人,都应在其办公室或营业地点保存或促使保存正确且永久的记录或账簿,其中将每笔此类交易作为单独项目列示。未能如此保存或促使保存此类记录或账簿,是任何此类合同属于“对敲交易”(bucketing)或“对敲买卖”(bucketshopping)的初步证据。
此类记录或账簿应始终开放供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或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任何副手、调查员或审计员检查,专员可以书面形式授权给他们。

Section § 292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您处理了买卖股票或商品的订单,他们必须应您的要求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应包括他们从谁那里买入或卖给谁,何时何地发生,以及价格等详细信息。如果他们在48小时内没有提供这些信息,就推定他们可能涉及被称为“对敲交易”或“虚假交易”的非法交易行为。

任何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向其为其执行了在任何交易委员会或交易所实际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或商品(无论是即期交割还是期货交割)的任何指令的客户或委托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载明财产是从何人处购得或出售给何人(视情况而定),以及购买或出售的时间、地点和价格。如果任何此类人员在该要求提出后四十八小时内拒绝或怠于提供该声明,则该拒绝或怠于是该交易属于本分部规定范围内的对敲交易或虚假交易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