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上下文或其他条款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用于解释本法这一部分。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人”指各种实体,例如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国际的。它也包括代表他人行事的人,例如高级职员或代理人。

Section § 2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商业信托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受托人”是负责管理信托的人,而“信托”是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不包括遗嘱或法院命令)的自愿安排,旨在开展业务或管理如贷款等财务义务。

(a)CA 公司法 Code § 29002(a) “受托人”指执行本节所定义信托的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9002(b) “信托”指通过书面文书明确设立或声明的任何自愿信托,遗嘱或司法令状、命令、判决或裁定除外,用于开展任何业务或担保款项的支付或偿还。

Section § 29003

Explanation
“合同”一词涵盖了双方之间所有类型的协议、贸易或商业交易。

Section § 290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证券”。它包括公司股份、债券、利润分配权、债务凭证以及买卖这些项目的期权。简而言之,如果它代表金融权益或投资,它很可能就是一种证券。

“证券”指任何公司、协会或受托人中的所有股份、债券、息票、临时股权凭证、权利、诉讼物权以及其他债务或财产凭证,以及购买或出售这些证券的期权,或任何赋予其持有人参与利润分配或资产分割的权利。

Section § 290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商品”定义为任何可交易或出售的动产。

Section § 29006

Explanation
“赌博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任何人们订立或要约订立涉及赌博性证券交易合同的地点。

Section § 29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负责人”定义为任何拥有、管理、运营、推广或协助进行虚假证券交易所相关活动的人。

Section § 290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对敲交易”或“虚假交易”定义为涉及证券或商品的虚假交易,这些交易是基于市场价格预测而非实际买卖。这指的是假装进行交易,目的是根据价格变化进行结算,而无意进行实际的所有权交换。这些行为还包括接受他人的买卖指令,但未正确处理所得款项,或未在交易发生后立即提供书面交易确认。

“对敲交易”或“虚假交易”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29008(a) 订立或提议订立任何关于证券或商品买卖的合同,其中双方或交易保管人意图,该合同应或可根据或基于任何证券或商品交易所在公开市场上形成的报价终止、结束或结算,而没有真实买卖该证券或商品。
(b)CA 公司法 Code § 29008(b) 订立或提议订立任何关于证券或商品买卖的合同,其中双方或交易保管人意图,当合同中指明的证券或商品的公开市场报价达到某一特定数字时,该合同应或可被视为终止、结束或结算,而没有真实买卖该证券或商品。
(c)CA 公司法 Code § 29008(c) 订立或提议订立任何关于证券或商品买卖的合同,其中双方或该交易保管人不意图实际或真实地接收或交付该证券或商品,但意图或该交易保管人意图根据证券或商品买卖价格的公开市场报价差异进行合同结算。
(d)CA 公司法 Code § 29008(d) 交易保管人出售其为他人账户或根据他人指令购买的任何证券或商品,而该交易保管人未立即将销售所得款项记入该他人的账户,且该交易保管人未在销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该他人提供书面销售报告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