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29002(a) “受托人”指执行本节所定义信托的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9002(b) “信托”指通过书面文书明确设立或声明的任何自愿信托,遗嘱或司法令状、命令、判决或裁定除外,用于开展任何业务或担保款项的支付或偿还。
本法律定义了与商业信托相关的两个关键术语。“受托人”是负责管理信托的人,而“信托”是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不包括遗嘱或法院命令)的自愿安排,旨在开展业务或管理如贷款等财务义务。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证券”。它包括公司股份、债券、利润分配权、债务凭证以及买卖这些项目的期权。简而言之,如果它代表金融权益或投资,它很可能就是一种证券。
本节将“对敲交易”或“虚假交易”定义为涉及证券或商品的虚假交易,这些交易是基于市场价格预测而非实际买卖。这指的是假装进行交易,目的是根据价格变化进行结算,而无意进行实际的所有权交换。这些行为还包括接受他人的买卖指令,但未正确处理所得款项,或未在交易发生后立即提供书面交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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