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29541(a) 专员可酌情决定 (1) 在本州境内或境外进行专员认为必要的公开或非公开调查,以确定任何人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据此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或协助执行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规则和表格,并且 (2) 可公布有关违反本法或据此制定的规则或命令的信息。
(b)CA 公司法 Code § 29541(b) 为本法项下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之目的,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可主持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采纳证据,并要求出示专员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任何书籍、文件、信函、备忘录、协议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c)CA 公司法 Code § 29541(c) 如任何人抗命或拒绝服从向其发出的传票,高等法院在专员申请后,可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在专员或专员指定的官员面前出庭,如被命令,出示书面证据,或就正在调查或审理的事项提供证据。不服从法院命令可被法院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惩罚。
(d)CA 公司法 Code § 29541(d) 任何人不得以其被要求提供的证词或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受到处罚或没收为由,拒绝在专员面前出庭作证或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或拒绝服从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的传票,或拒绝在专员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出庭作证或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但是,任何人不得因其在有效主张其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后,被强制就任何交易、事项或事物作证或提供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而被起诉或受到任何处罚或没收,但作证的个人不免除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的起诉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