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法律被称为1990年加州商品法。当法律提到“本法”时,它指的是本部的规定,除非明确指代其他内容。本章中定义的术语用于理解本法。
加州商品法 1990 定义 解释 部规定 商品监管 管辖定义 引用法律 适用规定 上下文解释 法律定义 法律引述 加州法规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节将“贸易委员会”定义为任何参与商品买卖、或处理寄售商品销售的个人或团体,无论他们是否被正式称为贸易委员会、交易所或其他类型的市场。
贸易委员会 商品交易所 寄售销售 市场 购买商品 销售商品 贸易团体 交易所 个人或团体 市场交易 商品市场 寄售处理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营业日”就是除了周六、周日和《政府法典》里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营业日”是指除每个星期六、每个星期日以及《政府法典》中规定或提供的其他节假日之外的所有日子。
营业日 星期六 星期日 节假日 《政府法典》节假日 工作日 公司运营 非营业日 日历日 营业时间 法定节假日 公司日程 加州政府节假日 平日 节假日安排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法律将“专员”一词明确定义为特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专员 金融保护 创新 定义 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 加州州政府 金融保护机构 创新监管 金融服务专员
(Amended by Stats. 2022, Ch. 452, Sec. 90. (SB 1498) Effective January 1, 2023.)
本节定义了出于监管目的,“商品”的范畴。通常,它包括农产品、金属、矿物、宝石、燃料、外币和其他商品。但是,它明确排除了某些钱币和艺术品。如果钱币的市场价值远高于其金属本身的价值,则不被视为商品;艺术品如果由经销商、通过拍卖或私人销售,也不被视为商品。
“商品”是指,除非专员另有规定或命令指定,任何农产品、谷物或牲畜产品或副产品,任何金属或矿物(包括第29515节规定的贵金属),任何宝石或半宝石(无论其特性是贵重、半贵重或其他),任何燃料(无论是液体、气体或其他形式),任何外币,以及任何其他种类的商品、物品、产品或项目。但是,“商品”一词不包括 (a) 公允市场价值至少比其所含金属价值高出15%的钱币,或 (b) 由艺术品经销商、通过公开拍卖或由艺术品所有者通过私人销售提供的任何艺术品。
商品 农产品 谷物 牲畜 金属 矿物 贵金属 宝石 燃料 外币 钱币 艺术品 艺术品经销商 公开拍卖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262, Sec. 1.)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商品合约”。它指的是主要用于投资而非个人使用的商品买卖协议。这些合约可以包括各种类型,例如现金合约或期货合约。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此类合约被推定为用于投资目的。然而,如果合约要求买方在全额付款后28天内实际收到商品实物,则根据本定义,它不被视为“商品合约”。此条件适用于由买方、家庭成员或有商业关系的人接收交割,而非由卖方或其关联方接收的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29505(a) “商品合约”是指主要为投机或投资目的而非供受要约人或购买者使用或消费而购买或出售一种或多种商品的任何账户、协议或合约,无论其是即时或后续交割,无论当事人是否意图交割,也无论其被定性为现金合约、延期装运或延期交割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分期付款或保证金合约、杠杆合约或其他形式。 “商品合约”包括Section 29510所定义的商品期权,除非另有规定。 任何要约或出售的“商品合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为为投机或投资目的而要约或出售。
(b)CA 公司法 Code § 29505(b) “商品合约”不包括任何要求购买者本人,或应购买者请求,由与购买者有预先存在的密切个人关系或预先存在的商业关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该个人非卖方或卖方的任何关联方,包括卖方或卖方任何关联方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在以良好资金全额支付购买价格之日起28个日历日内,实际实物接收根据该合约或协议购买的每种商品的数量的合约或协议。 对于要求在承担实际实物交割本款所述合约或协议项下购买的每种商品数量的义务之前支付总购买价格的部分款项的卖方,总购买价格的剩余金额应以良好资金支付,并且根据该合约或协议购买的每种商品的数量应在以良好资金支付部分款项之日起28个日历日内由购买者或上述个人亲自接收。 否则,就本条排除在“商品合约”定义之外的目的而言,购买价格的部分付款或分期付款不构成以良好资金全额支付购买价格。
商品合约 投机 投资目的 现金合约 延期交割 期货合约 商品期权 28个日历日 实物交割 购买价格 部分付款 良好资金 受要约人 购买者 预先存在的关系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262, Sec. 2.)
本节将“商品交易法”定义为一项联邦法律,包括对其随时间进行的任何修改,无论这些修改是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
商品交易法 联邦法规 修订 1991年1月1日 定义 商品交易 金融监管 联邦法律 商品市场 法律术语 法规修订 监管框架 联邦修订 法律定义 历史法案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节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定义为一个由国会设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交易法》。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指由国会设立的、负责管理《商品交易法》的独立监管机构。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独立监管机构 国会 商品交易法 期货交易 监管 监督 商品市场 金融监管 机构定义 管理 交易监督 金融合规 委员会职责 交易所监管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法将“CFTC规则”定义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以及此后对其进行的任何更改。但是,如果发生任何更改,专员可以在这些更改生效后的10天内,通过发布规则或命令,阻止这些更改适用于本法。
“CFTC规则”指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于1991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以及此后对其进行的所有修订、增补或其他修改,除非专员在任何修订、增补或修改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规则或命令否决其适用于本法或本法的任何规定。
CFTC规则 专员权限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规则修订 条例否决 生效日期 命令修改 金融法规 1991年CFTC规则 专员否决规则 修订适用 规则适用否决 金融法更新 CFTC修订 商品交易规则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这项法律定义了“商品交易商”是什么,列举了参与商品交易的各类人员。这包括期货佣金商、商品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商品交易顾问、介绍经纪人、杠杆交易商,以及其他需要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的人员。
“商品交易商”指《商品交易法》或CFTC规则中定义或描述的以下任何实体:
(a)CA 公司法 Code § 29509(a) 期货佣金商。
(b)CA 公司法 Code § 29509(b) 商品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
(c)CA 公司法 Code § 29509(c) 商品交易顾问。
(d)CA 公司法 Code § 29509(d) 介绍经纪人。
(e)CA 公司法 Code § 29509(e) 杠杆交易商。
(f)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9509(f)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9509(f)(a)至(d)项(含)所列任何人员的关联人。
(g)CA 公司法 Code § 29509(g) 出市经纪人。
(h)CA 公司法 Code § 29509(h) 任何其他(期货协会除外)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人员。
商品交易商 期货佣金商 商品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 介绍经纪人 杠杆交易商 商品交易顾问 关联人 出市经纪人 CFTC注册 商品交易法 CFTC规则 金融交易角色 商品交易 交易顾问 经纪人注册
(Amended by Stats. 1991, Ch. 262, Sec. 3.)
本法律将“商品期权”定义为任何协议或合同,赋予某人选择购买或出售商品或商品合约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此定义涵盖多种金融安排,例如期权或担保,但不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期权。
“商品期权”指任何账户、协议或合同,赋予其中一方购买或出售一种或多种商品或一种或多种商品合约(或两者兼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无论其被定性为期权、特权、赔偿、出价、要约、看跌期权、看涨期权、预付担保、下跌担保或其他形式,但不得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期权。
商品期权 协议 合同 买卖商品 金融安排 SEC 国家证券交易所 赔偿 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 预付担保 下跌担保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法律将“金融机构”定义为国民银行、在加州设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联邦储蓄贷款协会、联邦储蓄银行,或任何在美国由州特许设立且受联邦保险并受该州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特别是涉及商品存管活动的银行。
金融机构 国民银行 加州银行 信托公司 联邦储蓄贷款协会 联邦储蓄银行 州特许银行 联邦保险银行 商品存管活动 银行监管机构监管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在此语境下,“合格资金”指的是经确认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遵循联邦法规CC设定的具体指导原则。
合格资金 即时可用资金 经核实收款 联邦法规CC 可用资金 资金核实 银行法规 法规CC要求 即时可用性 联邦指导原则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要约”一词,它不仅指出售或购买的要约,还包括任何订立与商品相关的协议(如合约或期权)的要约。
出售要约 购买要约 商品合约 商品期权 与商品相关的协议 商品买卖 投资要约 商品市场 交易合约 期权协议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在本节中,“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政府,甚至政府的组成部分。
“人”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
个人 公司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协会 股份公司 信托 非法人组织 政府 政治分支机构 人的定义 实体类型 法律人格 商业实体 公司实体
(Amended by Stats. 1994, Ch. 1010, Sec. 94. Effective January 1, 1995.)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何为“贵金属”。该清单包括以任何形式(例如硬币或金银条)存在的银、金、铂、钯和铜。此外,如果专员指定,其他物品也可归类为贵金属。
“贵金属”指以下以硬币、金银条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9515(a) 银。
(b)CA 公司法 Code § 29515(b) 金。
(c)CA 公司法 Code § 29515(c) 铂。
(d)CA 公司法 Code § 29515(d) 钯。
(e)CA 公司法 Code § 29515(e) 铜。
(f)CA 公司法 Code § 29515(f) 专员可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的其他物品。
贵金属 硬币 金银条 银 金 铂 钯 铜 专员 分类 规则或命令 金属形式 监管 金属定义 硬币收藏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
本法律将“购买价格”定义为买方在购买商品合约或期权时,支付给卖方或应卖方指示支付给其他人的所有款项。这包括与销售相关的任何额外费用,例如手续费、会费、押金或处理费等。
购买价格 商品合约 商品期权 行政费用 手续费 评估费 押金 会员费 预订费 销售价格 会费 保管费 费用支付 商品销售
(Added by Stats. 1991, Ch. 262, Sec. 4.)
在此语境下,当提及“出售”或“销售”时,它指的是任何以有偿方式出售某物的交易,包括未来的出售协议。
“出售”或“销售”包括每一次出售、销售合同、出售合同或有偿处置。
交易 销售合同 出售 销售 处置 有偿 协议 未来销售 价值交换 销售定义 合同条款
(Added by Stats. 1990, Ch. 969, Sec.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