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本法律部分的官方名称,即“莫斯科尼-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它没有解释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只是指明了它的名称。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莫斯科尼-诺克斯专业公司法案”。

Section § 134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与专业公司相关的几个术语的含义。“专业服务”是指那些需要特殊执照或认证的服务,比如医疗或法律领域。“专业公司”是指在一个领域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并遵循特定的注册规定,尽管某些专业人士(如医生或护士)不需要额外的证书。“外国专业公司”是指来自其他州并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持证人”是指经官方允许提供这些服务的人,而“不合格人员”则是指因法律问题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人。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1(a) “专业服务”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脊骨神经医学法案》或《骨科医学法案》授权的执照、认证或注册,方可合法提供的任何类型的专业服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1(b) “专业公司”是指根据《一般公司法》或第13406条(b)款组建的公司,从事单一专业的专业服务,但第13401.5条另有授权的除外,并根据监管该专业的政府机构(如本文规定)颁发的注册证书开展业务,且在其执业或业务中,根据法规要求,将自身指定为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但是,任何由经加州医学委员会或该委员会管辖下的任何审查委员会、加州足病医学委员会、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加州牙科委员会、加州牙科卫生委员会、加州药学委员会、兽医委员会、加州建筑师委员会、加州法庭速记员委员会、行为科学委员会、言语-语言病理学、听力学和助听器配发委员会、注册护士委员会、验光委员会或加州职业治疗委员会正式许可的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无需获得注册证书即可提供该等专业服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1(c) “外国专业公司”是指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某个州的法律组建的公司,从事某种专业,且《商业与职业法典》中授权外国专业公司提供该类型专业服务。
(d)CA 公司法 Code § 13401(d) “持证人”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脊骨神经医学法案》或《骨科医学法案》的规定,经正式许可提供与该人是或将成为其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或雇员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所提供或将提供的相同专业服务的任何自然人。
(e)CA 公司法 Code § 13401(e) “不合格人员”是指因任何原因在法律上丧失资格(暂时或永久)提供该特定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该人是其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或雇员)正在或曾经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持证人。

Section § 13401.3

Explanation

本节扩展了“专业服务”的含义,以涵盖根据《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法案》需要特殊执照、证书或注册的服务,该法案管辖游艇和船舶经纪服务。

本部分所用“专业服务”亦指任何仅可根据经《游艇和船舶经纪人法案》(《港口和航运法典》第3编第5章第2条 (自第700节起)) 授权的执照、证书或注册合法提供的专业服务。

Section § 13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些持证专业人员可以在某些专业公司中持有股份、担任职务或工作。它规定,某些专业人员,如护士或脊骨神经医生,可以持有专业公司高达49%的股份。法律列出了不同类型的专业公司,例如医疗公司或听力学公司,并详细说明了哪些持证专业人员可以参与每种类型。法律确保就业不限于所提及的持证专业人员。

尽管有第13401条 (d) 款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持证人员可以成为本节所指定专业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董事或专业雇员,只要这些持证人员所持有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本节所指定专业公司股份总数的49%,并且只要这些持证人员在本节所指定专业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数不超过监管该指定专业公司的政府机构所许可的人数。本节不将本节所指定专业公司的雇佣限制为仅限于各分款下列出的持证专业人员。任何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脊骨神经医学法》或《整骨医学法》正式获得许可的人员,均可受雇于本节所指定专业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 医疗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 持证足病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2) 持证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3) 注册护士。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4) 持证验光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5)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6)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7) 持证医师助理。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8)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9) 持证针灸师。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0) 自然疗法医生。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1)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1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2) 持证物理治疗师。
(1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3) 持证药剂师。
(1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4) 持证助产士。
(1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a)(15) 持证职业治疗师。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 足病医疗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2) 持证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3) 注册护士。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4) 持证验光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5)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6) 持证针灸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7) 自然疗法医生。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b)(8) 持证物理治疗师。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 心理学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2) 持证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3) 注册护士。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4) 持证验光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5)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6)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7)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8) 持证针灸师。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9) 自然疗法医生。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10)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c)(11) 持证助产士。
(d)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d) 言语-语言病理学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d)(1) 持证听力学家。
(e)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e) 听力学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e)(1) 持证言语-语言病理学家。
(f)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 护理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2) 持证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3) 持证心理学家。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4) 持证验光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5)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6)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7) 持证医师助理。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8)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9) 持证针灸师。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10) 自然疗法医生。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11)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1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f)(12) 持证助产士。
(g)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 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2) 持证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3)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4) 注册护士。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5)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6) 持证针灸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7) 自然疗法医生。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8)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g)(9) 持证助产士。
(h)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2) 持证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3)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4) 注册护士。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5) 持证脊骨神经医生。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6) 持证针灸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7) 自然疗法医生。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h)(8) 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i)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 医师助理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1) 持证内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2) 注册护士。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3) 持证针灸师。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4) 自然疗法医生。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i)(5) 持证助产士。
(j)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 验光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2) 执业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3) 执业心理学家。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4) 注册护士。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5) 执业脊骨神经科医生。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6) 执业针灸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j)(7) 自然疗法医生。
(k)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 脊骨神经科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2) 执业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3) 执业心理学家。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4) 注册护士。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5) 执业验光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6) 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7) 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8) 执业针灸师。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9) 自然疗法医生。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10) 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k)(11) 执业助产士。
(l)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 针灸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2) 执业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3) 执业心理学家。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4) 注册护士。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5) 执业验光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6) 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7) 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8) 执业医师助理。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9) 执业脊骨神经科医生。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10) 自然疗法医生。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11) 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
(1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l)(12) 执业助产士。
(m)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 自然疗法医生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2) 执业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3) 注册护士。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4) 执业医师助理。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5) 执业脊骨神经科医生。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6) 执业针灸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7) 执业物理治疗师。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8) 执业足病医生。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9) 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10) 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11) 执业验光师。
(1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12) 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
(1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m)(13) 执业助产士。
(n)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 牙科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2) 牙科助理。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3) 注册牙科助理。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4) 具有扩展职能的注册牙科助理。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5) 注册牙科保健员。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6) 具有扩展职能的注册牙科保健员。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n)(7)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员。
(o)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 专业临床咨询师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2) 执业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3) 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4) 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5) 注册护士。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6) 执业脊骨神经科医生。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7) 执业针灸师。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8) 自然疗法医生。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o)(9) 执业助产士。
(p)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 物理治疗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2) 执业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3) 执业针灸师。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4) 自然疗法医生。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5) 执业职业治疗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6) 执业言语-语言治疗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7) 执业听力学家。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8) 注册护士。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9) 执业心理学家。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10) 执业医师助理。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p)(11) 执业助产士。
(q)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q) 替代执业注册牙科保健员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q)(1) 注册牙科助理。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q)(2) 执业牙医。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q)(3) 注册牙科保健员。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q)(4) 具有扩展职能的注册牙科保健员。
(r)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 执业助产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2) 执业心理学家。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3) 注册护士。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4) 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5) 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6) 执业医师助理。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7) 执业脊骨神经科医生。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8) 执业针灸师。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9) 执业自然疗法医生。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10) 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r)(11) 执业物理治疗师。
(s)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 职业治疗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2) 执业足病医生。
(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3) 持证 针灸师。
(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4) 自然疗法医生。
(5)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5) 持证物理治疗师。
(6)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6) 持证言语-语言治疗师。
(7)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7) 持证听力师。
(8)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8) 注册护士。
(9)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9) 持证心理学家。
(10)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0) 持证医师助理。
(11)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1) 持证助产士。
(12)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2) 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13)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3) 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
(14)CA 公司法 Code § 13401.5(s)(14) 持证职业治疗助理。

Section § 13402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某些现有或未来的公司,如果它们可以根据其他法规合法提供专业服务,则无需遵守本法律的这一特定部分。它还指出,公司仅仅因为持有州政府颁发的执照或注册进行业务,并不自动使其成为专业公司,除非它被明确定义为专业公司。这意味着,一家普通公司,即使它们从事与专业公司相同的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其执照就被视为专业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2(a) 本部分不适用于任何现有或此后组建的、可合法提供专业服务但并非依据本部分提供服务的公司,本部分所含任何内容均不得改变或影响任何权利或特权,无论该权利或特权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现有或未来规定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只要其条款允许或不禁止通过使用《一般公司法》允许的任何形式的公司来提供专业服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2(b) 在本州,公司依据任何州法律(税法除外)颁发的执照或注册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商业活动是由不属于本部分含义内的专业公司进行,且执照或注册是颁发给该非专业公司的,则不应被视为以专业公司形式进行商业活动,无论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以专业公司形式进行相同业务或部分相同业务。

Section § 13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一般公司法》如何适用于专业公司,除非存在冲突。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该股东将担任唯一的董事、总裁和司库。如果是两名股东的公司,两人都将担任董事,并分担主要的管理职务。专业医疗公司可以自行规定董事的选举、罢免和职责,但任期不能超过三年。不过,对于拥有200多名股东的大型医疗公司,部分董事的任期可以长达六年,但对董事会的构成有限制。

《一般公司法》的规定应适用于专业公司,但此类规定与本部分的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除外。仅有一名股东的专业公司只需设一名董事,该股东即为该董事,并应同时担任公司的总裁兼司库。在此情况下,公司的其他高级职员无需为持牌人士。仅有两名股东的专业公司只需设两名董事,该两名股东即为该两名董事。该两名股东应共同担任总裁、副总裁、秘书和司库的职务。
专业医疗公司可在其章程或细则中规定其董事的选举和罢免方式、其权力、职责和报酬。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尽管有上述规定,拥有200多名股东的专业医疗公司的章程或细则可规定,担任公司高级职员或负责一个或多个医疗中心所有医疗服务管理的董事,其董事任期最长可达六年;但是,董事会成员中,不超过50%的成员,另加一名董事会成员,可拥有六年任期。

Section § 134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公司可以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成立为专业公司。为此,公司必须在其成立文件中明确声明其为专业公司。此外,专业公司在未获得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注册证书之前,不得提供服务,这是各项专业法规所要求的。

Section § 134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外国专业公司如何在加州开展业务。要在本州运营,外国公司必须遵守加州关于外国公司的法律,包括提交特定声明并为其将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取正确的注册。公司还必须遵守加州为相同专业领域的股东设定的责任要求,这意味着如果要求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不能规避。在申请开展业务时,他们必须承认像本地公司一样受加州的管辖权和责任规则约束。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4.5(a) 外国专业公司可依照第一编第2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注册为外国公司以在本州从事州内业务。外国专业公司须遵守适用于外国公司的一般公司法规定,但与本部分的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的除外。外国专业公司依照第2105条提交的声明和指定书须包含一项明确声明,表明该公司是本部分意义上的外国专业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4.5(b) 任何外国专业公司,未经规管其拟从事专业的政府机构依照《商业与职业法典》中明确授权外国专业公司提供该等专业服务的适用规定所颁发的当前有效注册证书,不得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4.5(c) 如果加州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机构(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规定了规管特定专业的规则或规章,并要求专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任何程度的个人责任,无论是通过个人担保还是以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则已在本州注册从事相同专业的外国公司的股东,作为在本州开展业务的条件,须就专业公司在加州或为加州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承担与管理机构为在相同专业领域提供服务的加州专业公司股东所规定的相同程度的个人责任(如有)。
(d)CA 公司法 Code § 13404.5(d) 外国专业公司在本州注册开展业务的每份申请须包含以下声明:
“签署本文件的外国专业公司的股东,就专业公司在加州或为加州居民提供专业服务,须在加州承担与本州规管该专业的机构不时为在相同专业领域提供服务的加州专业公司股东所规定的相同程度的个人责任(如有)。因此,本申请构成对加州法院管辖权的服从,其程度与适用于在相同专业领域的加州专业公司股东的程度相同,但仅限于此程度。前述对管辖权的服从是本州注册开展业务的条件。”

Section § 13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的专业公司可以提供服务,但必须通过持有必要专业执照的员工。这些公司可以雇佣没有执照的人员,但这些人不能提供专业服务。专业公司也可以在加州以外提供服务,前提是其员工在那些司法管辖区持有执照。在某些条件下,偶尔在其他地方提供专业服务也是允许的。同样,外国专业公司如果其本地员工持有执照,也可以在加州运营。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改变关于律师跨州执业的现有规定,例如临时执业许可和取证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5(a) 受第13404条规定约束,专业公司可在本州合法提供专业服务,但仅限通过持牌人(即持有执照的人员)提供。公司可雇佣未持有此类执照的人员,但此类人员不得提供该专业公司在本州已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专业公司可在本州以外提供专业服务,但仅限通过在该人员执业的司法管辖区内持有提供相同专业服务执照的雇员提供。本条规定无意禁止持牌人作为其主要执业的附带事项,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提供偶尔的专业服务,只要该司法管辖区内监管该特定专业的管理机构允许。本条规定无意禁止专业雇员作为其为有资格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主要执业的附带事项,在本州提供偶尔的专业服务,只要本州内监管该特定专业的管理机构允许。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5(b) 受第13404.5条约束,有资格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可在本州合法提供专业服务,但仅限通过持牌人提供;且仅限通过在该人员执业的司法管辖区内持有提供相同专业服务执照的人员,在本州以外提供专业服务。该外国专业公司可在本州雇佣未在本州持有执照的人员,但此类人员不得提供该专业公司在本州已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5(c) 本条或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也无权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加州律师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或州外律师在加州提供服务相关的现有法律规定、法规或法院规则。这些现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出庭许可(admission pro hac vice)以及在取证律师获准执业的司法管辖区以外进行取证,应保持完全有效。

Section § 134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一家专业公司,你只能将股份分配给在你专业领域内持有执照的人,否则这些股份将被视为无效。这类公司的财务报表是保密的,除非法律程序要求披露。股东不能将他们的投票权授予给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然而,专业律师公司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例如主要服务低收入客户,并且其董事和成员都持有加州律师执照,则可以设立为非营利组织。这些非营利组织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如果它们符合这些以及其他额外条件,它们还可以免除一些专业公司的备案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6(a) 受制于 (b) 款的规定,专业公司的股本股份只能发行给持牌人士,或在执业司法管辖区内获准提供相同专业服务的人士,任何违反此限制发行的股份均属无效。除非专业公司或本州的外国专业公司进行证券公开发行,否则其财务报表应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视为机密,但此类报表在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可能受到传票传唤,并可在其中作为证据采纳。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股东,不得签订表决信托、委托书或任何其他安排,将股东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该他人非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任何声称的表决信托、委托书或其他安排均属无效。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 专业律师公司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根据《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注册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1) 该公司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6213 条 (a) 款和 (b) 款所指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或合格支持中心。
(2)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2) 该专业律师公司在其他方面符合《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的所有要求并遵守其所有规定,以及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2)(A) 公司的所有成员(如果它是《非营利公司法》中描述的会员制组织)都是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律师。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2)(B) 专业律师公司董事会的所有成员都是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律师。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2)(C) 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中,百分之七十是《健康和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所定义的低收入人士,以及其他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人士。
(D)CA 公司法 Code § 13406(b)(2)(D) 公司不得与客户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c)CA 公司法 Code § 13406(c) 注册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且是《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6213 条 (c) 款所定义的信誉良好的受助方的专业律师公司,应被视为已满足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6161.1、6162 和 6163 条规定的专业律师公司的所有备案要求。

Section § 13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股份所有权规则。股份只能转让给特定人群:持证人士、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在相关司法管辖区内获得执业许可的其他专业人士。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无效。只要公司至少有一股股份仍在发行和流通,公司就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如果股东失去提供服务资格或死亡,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其股份,否则其注册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此外,还有特殊规定允许特定个人在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在特定条件下临时雇用牙医,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股份,仅可转让给持证人士、同一公司的股东、在其执业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获准执业相同专业的人士,或专业公司;任何违反此限制的转让均属无效,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专业公司可以购买其自身股份,不受法律对股份回购的任何限制,只要至少有一股仍已发行并流通。
如果专业公司或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未能收购在本州被取消提供专业服务资格的股东的所有股份,或未能收购在其死亡之日获准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已故股东的所有股份;或者,如果该被取消资格的股东或该已故股东的代表未能在取消资格之日起90天内,或在股东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视情况而定),将所述股份转让给公司、公司的另一股东、在其执业的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获准执业相同专业的人士,或持证人士,则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可能会被监管该公司所从事专业的政府机构暂停或吊销。如果发生此类暂停或吊销,该公司应停止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规定,在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商业与专业法典》第1625.3条 (a) 款中指明的任何个人可以雇用持证牙医和牙科助理,并收取其专业服务费用,期限不得超过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12个月。雇用持证牙医和牙科助理不应被视为《商业与专业法典》第1625条含义内的牙科执业,前提是符合《商业与专业法典》第1625.4条的所有要求。如果《商业与专业法典》第1625.3条中列出的个人正在雇用持证人士和牙科助理,则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牙医的股份应在本条规定的牙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12个月内转让。

Section § 13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执业证书可能被暂停或吊销的原因。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况:如果所有持证股东都变得不合格;如果唯一股东变得不合格;或者如果公司明知故犯地雇用不合格人员。其他原因包括违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或违反专业公司特有的法律。如果证书被暂停或吊销,该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在该州提供专业服务。

以下情况应构成暂停或吊销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注册证书的理由:(a) 如果该公司的所有持证股东在任何时候均成为不合格人员;或 (b) 如果唯一股东成为不合格人员;或 (c) 如果该公司明知故犯地雇用或留用不合格人员;或 (d) 如果该公司违反了监管其所从事专业的政府机构所采纳的任何适用规则或规定;或 (e) 如果该公司违反了适用于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的任何法规;或 (f) 商业和职业法典中规定的与该公司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任何暂停或吊销理由。如果其注册证书被暂停或吊销,该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

Section § 13408.5

Explanation

加州的专业公司不得违反有关医生或心理学家分摊费用、回扣等不公平行为的法律或规定。如果违反,其注册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当局可以将涉嫌违规行为报告给监管该专业的机构。

专业公司不得成立以致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有关医生、外科医生或心理学家分摊费用、回扣或其他类似行为的适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或第2960条 (e) 款。违反任何此类规定应作为暂停或吊销该专业公司注册证书的理由。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或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可将任何涉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转交至监管该公司目前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的政府机构。

Section § 13409

Explanation

在加州,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的专业公司,都可以根据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法律或规定来选择其公司名称。为了确保合规,州务卿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明,例如宣誓书,以确认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要求。宣誓书中的这些事实可以被接受为充分的合规证明。

(a)CA 公司法 Code § 13409(a) 受第201条约束,专业公司可以采用经明文适用于该公司所从事专业的法律允许的任何名称,或经规管该专业的政府机构的规则或规章允许的任何名称。州务卿可以要求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明,以证实该专业公司的名称符合本条规定以及规管该专业公司所从事专业的法律规定。这些宣誓书中的事实陈述可以被州务卿接受为事实的充分证明。
(b)CA 公司法 Code § 13409(b) 受第201条约束,获准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可以采用经明文适用于该公司所从事专业的法律允许的任何名称,或经规管该公司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政府机构的规则或规章允许的任何名称,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州务卿可以要求通过宣誓书或其他方式提供证明,以证实该获准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的名称符合本条规定以及规管该获准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拟在本州从事专业的法律规定。这些宣誓书中的事实陈述可以被州务卿接受为事实的充分证明。

Section § 13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司和外国专业公司的规则。这些公司必须遵守州政府设定的专业执业规则,并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纪律处分。该法律旨在确保维持职业行为标准以及客户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关系。对于外国公司,它还要求监管机构制定规则,以防止不合格人员持有股份、参与管理、在其执业领域提供服务或分享公司收入。

(a)CA 公司法 Code § 13410(a) 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公司或外国专业公司,应受适用于本州专业执业的《商业与职业法典》所采纳的规章制度以及所有纪律规定,并受监管该专业公司的政府机构的权力管辖。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或损害任何此类政府机构对持证人员的纪律权力,或与持证人员的职业行为标准或任何提供专业服务的持证人员与接受此类服务的人员之间的职业关系相关的任何法律、规则或规章。
(b)CA 公司法 Code § 13410(b) 就任何在本州有资格提供专业服务的外国专业公司而言,各此类政府机构应酌情制定规则、规章和命令,以限制或禁止任何不合格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司法 Code § 13410(b)(1) 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2)CA 公司法 Code § 13410(b)(2) 在其为不合格人员的任何专业中提供服务。
(3)CA 公司法 Code § 13410(b)(3) 参与公司的管理。
(4)CA 公司法 Code § 13410(b)(4) 分享公司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