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想购买零售杂货或药品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买方和卖方都必须书面通知总检察长。如果是要约收购,则只有买方需要通知。“收购方”一词指通过合并获得控制权的个人或实体,并且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通知联邦当局或收购超过20家类似公司。法律还定义了“零售药品公司”和“零售杂货公司”,这些定义与特定零售贸易类别下的企业分类有关。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0(a)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收购零售杂货公司或零售药品公司的任何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资产,除非双方(或在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依照本部分规定向总检察长提交书面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 就本部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1) “收购方”指由其或代表其实施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的个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1)(A) 根据1976年联邦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案(15 U.S.C. Sec. 18a),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美国司法部提供合并或收购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1)(B) 正在收购总计超过20家零售药品公司或零售杂货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2) “零售药品公司”指《劳动法》第18条所定义的个人,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高级职员或高管,其在本州内设有一个或多个业务或机构,并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零售贸易类别45611中被认定为零售业务或机构。
(3)CA 公司法 Code § 14700(b)(3) “零售杂货公司”指《劳动法》第18条所定义的个人,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高级职员或高管,其在本州内设有一个或多个业务或机构,并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零售贸易类别44511和455211中被认定为零售业务或机构。

Section § 14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计划进行收购的公司在收购发生前至少180天通知加州总检察长。如果在本法生效时收购已经开始,公司必须在收购最终确定前30天内通知。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新信息。通知应包含关于业务、财务以及对消费者、工人社区潜在影响的详细信息。处理此通知将根据交易规模收取费用。总检察长可以在必要时在法律诉讼中使用这些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1(a) 书面通知应在收购生效前不少于180天提交给总检察长。该通知应以宣誓或声明形式作出,并应符合分节 (c) 的要求。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1(b) 如果根据本分节要求书面通知的任何交易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开始,则书面通知应在交易生效前30天内提交给总检察长。收到通知后,总检察长有180天时间评估该交易,在此期间,交易的生效日期应暂停计算。如果提交给总检察长的书面通知中所述事实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则载明该变更的修正案以及与该变更相关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材料的副本,应在收购方作出或收到该修正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总检察长。
(c)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 需提交给总检察长的通知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1) 如果收购方被要求根据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案》(15 U.S.C. Sec. 18a) 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美国司法部提交通知,则该通知应包含该法案及其任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相同形式和额外文件材料。
(2)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 如果收购方未被要求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美国司法部提交通知,如第 (1) 款所述,则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A) 每个收购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其过去五年业务运营性质的报告,如果该个人及其前身存在不足五年,则为较短时期。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B) 该个人及其子公司拟开展业务的详尽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业务或公司结构、治理或管理相关的文件。
(C)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C) 所有已选定或将选定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名单,或将履行与这些职位相称职能的个人名单。
(D)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D) 用于或将用于实现合并或其他控制权收购的对价的来源、性质和金额,对获得资金的任何交易的描述,包括对药品或杂货零售公司股票或其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关联公司股票的任何质押,以及提供对价的人员身份。如果对价来源是贷款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贷款,则贷款人的身份应在提交声明的人员请求下保密。
(E)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E) 每个收购方在前五个财政年度的盈利和财务状况的完整审计财务信息,如果收购方及其前身存在不足五年,则为较短时期,以及截至书面通知日期前不早于90天的类似未经审计的信息。
(F)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F) 收购方可能拥有的任何清算零售杂货店或零售药店的计划或提议,出售其资产或与任何人合并或整合,或对其业务或公司结构或管理作出任何其他重大变更。
(G)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G) 评估拟议收购的竞争影响所需的信息,特别关注拟议的连锁零售杂货店收购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选择、食品定价、食品获取和食品荒漠,以及影响经验丰富的杂货店工人供应的因素,包括工资、福利和失业情况,以及连锁零售药店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患者选择、药品定价、药物获取,以及影响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和药房负责人供应的因素。
(H)CA 公司法 Code § 14701(c)(2)(H) 评估任何计划剥离或门店关闭的经济和社区影响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食品荒漠、食品供应、经济流动性、失业率和小型企业的影响。
(e)CA 公司法 Code § 14701(e) 司法部长可以将根据本条披露的通知、文件和信息用于州法院或联邦法院的司法诉讼,或涉及合并或收购的行政诉讼。

Section § 14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制定规则,以保护工人、消费者和公众。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对某些商业交易的豁免,这些交易因其规模、雇员人数或业务量而不会显著影响市场竞争。司法部长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并调整商业交易的备案费,但这些费用有最高限额。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2(a) 司法部长可制定为实施本部分所必需或适当的法规,以保护工人、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2(b) 法规可规定,对于因其规模、业务量或雇员人数而不太可能实质性影响加州竞争市场的收购,可豁免其通知要求。
(c)CA 公司法 Code § 14702(c) 法规可授权司法部长要求提供额外材料。
(d)CA 公司法 Code § 14702(d) 法规可授权根据交易规模调整备案费,但不得超过第14701条 (d) 款规定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14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检察长尚未完成评估一项商业交易可能如何影响竞争,他们可以请求萨克拉门托的一家法院暂时叫停这项交易。这种暂停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审查。

Section § 14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司法部长在处理某些商业收购信息时的做法,特别是当这些信息与联邦法规相关时。如果您已向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敏感信息,司法部长可以使用这些相同的文件来遵守州法律。如果您的数据根据联邦规定被标记为机密,那么根据加州法律,它也被视为机密。您可以将您的信息标记为享有特权或机密,但如果发生争议,您可以向萨克拉门托的法院申请保持其私密性。司法部长可以与其他州或联邦机构共享信息,但前提是这些机构有类似的保密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4(a) 对于适用美国法典第15篇第18a条的收购,司法部长应考虑向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执行适用州法律的部分或全部需求。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提交给司法部长并被视为机密的信息,在加州法律下也应被视为机密。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4(b) 提交方可将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信息指定为享有特权或机密。如果司法部长对任何特权或机密主张提出异议,司法部长可将该事实通知提交方,并给予提交方或对特权或机密主张感兴趣的其他人士一个机会,向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司法部长不得公开指定信息。除司法部长同意享有特权或机密的信息,或法院如此裁定的信息外,该信息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公众公开。
(c)CA 公司法 Code § 14704(c) 司法部长可将根据本部分提交的任何通知和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州的司法部长、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或另一个州机构,只要该其他州司法部长、州机构或联邦机构根据与本法规基本相似的法律运作,以保证所披露通知和信息的特权或机密性质。

Section § 14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项商业收购减少了市场竞争,总检察长或任何个人都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或撤销该收购,即使该收购已经完成。

Section § 14707

Explanation

未能提供所需的书面通知或修正案是违反规定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总检察长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以制止违规行为,并采取其他公平的解决方案。总检察长还可以追回解决此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对每天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2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a)CA 公司法 Code § 14707(a) 未能根据本部分规定提供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修正案或其他所需材料,即构成对本部分的违反。
(b)CA 公司法 Code § 14707(b) 除总检察长可能享有的任何法律救济外,总检察长有权就违反本部分的行为获得法院认为适当的禁令救济和其他衡平救济,有权追回为纠正每项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有权对不遵守第14700节要求的每一天处以最高两万美元($20,000)的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