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4
Section § 1470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想购买零售杂货或药品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买方和卖方都必须书面通知总检察长。如果是要约收购,则只有买方需要通知。“收购方”一词指通过合并获得控制权的个人或实体,并且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通知联邦当局或收购超过20家类似公司。法律还定义了“零售药品公司”和“零售杂货公司”,这些定义与特定零售贸易类别下的企业分类有关。
Section § 14701
这项法律要求计划进行收购的公司在收购发生前至少180天通知加州总检察长。如果在本法生效时收购已经开始,公司必须在收购最终确定前30天内通知。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新信息。通知应包含关于业务、财务以及对消费者、工人社区潜在影响的详细信息。处理此通知将根据交易规模收取费用。总检察长可以在必要时在法律诉讼中使用这些信息。
Section § 147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制定规则,以保护工人、消费者和公众。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对某些商业交易的豁免,这些交易因其规模、雇员人数或业务量而不会显著影响市场竞争。司法部长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并调整商业交易的备案费,但这些费用有最高限额。
Section § 14703
Section § 147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司法部长在处理某些商业收购信息时的做法,特别是当这些信息与联邦法规相关时。如果您已向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敏感信息,司法部长可以使用这些相同的文件来遵守州法律。如果您的数据根据联邦规定被标记为机密,那么根据加州法律,它也被视为机密。您可以将您的信息标记为享有特权或机密,但如果发生争议,您可以向萨克拉门托的法院申请保持其私密性。司法部长可以与其他州或联邦机构共享信息,但前提是这些机构有类似的保密规定。
Section § 14706
Section § 14707
未能提供所需的书面通知或修正案是违反规定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总检察长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以制止违规行为,并采取其他公平的解决方案。总检察长还可以追回解决此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对每天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处以最高2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