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根据1979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1部分(从第12000条开始)组建或存在的公司,均受以下规定管辖,并被视为根据以下规定组建:
(a)CA 公司法 Code § 12000(a) 如果公司是带有股本组建的,则受《一般公司法》(本篇第1部分(从第100条开始))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12000(b) 如果公司是无股本组建的,则受《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本篇第2部分第3章(从第7110条开始))管辖。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9年底之前根据特定规则成立或存在的公司,现在都将受新法律的管辖。如果公司有股本,则受《一般公司法》管辖。如果公司没有股本,则受《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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