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由一个人运营的公司,无论它们是在1878年3月30日之前还是之后成立的。如果这些较老的公司选择按照现行法律运营,那么通常不适用于它们的特殊规定将生效。但是,如果公司没有选择遵循新法律,这些特殊规定将不适用。

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独体公司,无论其是在1878年3月30日之前还是之后组建的,也无论此前组建的公司是否已选择根据《民法典》或本法典继续其存续,但第 (10002) 条以及第 (10012) 条至第 (10015) 条(含)不适用于在1878年3月30日之前成立的独体公司,除非它们已选择根据《民法典》或本法典继续其存续。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加州在1878年3月30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特别证明,或者更新其公司注册文件,来继续按照现行法律运营。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教或类似的宗教领袖设立独资法人。这个实体帮助他们有效地管理教会或宗教团体的财产和事务。

独资法人可根据本部分由任何宗教教派、社团或教会的主教、首席牧师、主理长老或其他主理官员设立,旨在管理和经营其事务、财产和世俗事务。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宗教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载明公司的名称、确认组建人已获得其宗教团体的授权、其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以及如何根据该团体的规定填补主教或首席牧师等领导职位的空缺。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加入关于公司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也可以限制公司章程本身的修改方式,但前提是所有这些规定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任何期望的条款,以不与法律冲突的方式规范公司事务,包括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力施加限制。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要成立独一法人,主要宗教领袖,例如主教或首席牧师,必须签署并核实公司章程,然后提交给州务卿。如果一切符合法律要求,州务卿将正式备案这些文件,并注明备案日期。一旦备案,这个新实体就被正式承认为独一法人。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独一法人(通常由宗教组织使用)被赋予了与自然人类似的权力。它可以在法庭上起诉、被起诉并为自己辩护;签订合同;借款并以财产担保贷款;无需法院批准即可进行房地产交易;依照财产转让法律接收遗产和赠与;并委任法律代表代其行事。
独一法人可以:
(a)CA 公司法 Code § 10007(a) 在所有法院和场所,就所有事项和程序,提起诉讼、被提起诉讼并进行抗辩。
(b)CA 公司法 Code § 10007(b) 为信托目的,以与自然人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订立合同。
(c)CA 公司法 Code § 10007(c) 借款,并为此出具本票,以及以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或其他留置权担保其支付。
(d)CA 公司法 Code § 10007(d) 无需任何法院命令,以与自然人相同的方式买卖、租赁、抵押以及以任何方式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e)CA 公司法 Code § 10007(e) 为其自身使用或基于信托,接受遗赠和遗嘱赠与,但须遵守规范遗嘱财产转让的法律。
(f)CA 公司法 Code § 10007(f) 委任事实代理人。

Section § 1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独资法人(一种常用于宗教组织的法律结构)即使在没有人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也能永久存在。在任何此类空缺期间,它仍然可以接收赠与、捐赠或财产,就像有人负责时一样。如果独资法人设立了代理关系(例如与另一个实体达成的协议或关系),并且明确规定该代理关系不受领导层变动的影响,那么它不会仅仅因为领导人去世或离职而终止。

每个独资法人均具有永久存续性,并具有存续的连续性,尽管其任职出现空缺。在任何此类空缺期间,独资法人拥有相同的资格和权利,可以接收和取得任何赠与、遗赠、遗赠不动产或财产转让,无论是作为供其自身使用的受让人,还是作为受托人,以及成为或被指定为信托的受益人,如同没有空缺一样。独资法人通过书面文书设立的代理关系,如果该文书明确规定由此设立的代理关系不应因该法人的任职空缺而终止,则该代理关系不会因该法人的任职者死亡或因其任职空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而终止或受影响。

Section § 10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独资法人的主要办公地点所在的县,该县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随时查看该法人的账目。

Section § 10010

Explanation
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更改公司的名称、存续期限、运营区域或如何填补职位空缺等事项。这些更改必须获得公司所监管的宗教组织的批准,并且必须正式记录和核实。修正案需要包含公司的实体编号,并提交给州务卿。如果一切合法,州务卿将备案该修正案,从而正式更新公司的章程。

Section § 1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独资公司(这是一种通常为宗教领袖设立的公司类型)可以由其首席负责人自愿解散。为此,该负责人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解散声明书,并且该文件必须经过正式签署和核实。

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由公司首席负责人签署、签章并核实的解散声明书,自愿解散并清算其事务。

Section § 10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公司的解散声明必须包含其名称和编号、终止公司的理由、确认解散决定已获得控制该公司的宗教组织的正式批准,以及负责结束公司事务的人员的联系信息。

解散声明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0013(a) 公司在州务卿记录中存在的名称和实体编号。
(b)CA 公司法 Code § 10013(b) 其解散或清算的理由。
(c)CA 公司法 Code § 10013(c) 该公司的解散已由独资法人管辖的宗教组织正式授权。
(d)CA 公司法 Code § 10013(d) 负责监督公司事务清算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100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加州公司提交一份特定的解散法律声明时,必须将其送交州务卿。如果一切符合法律规定,州务卿将正式备案该文件并注明备案日期。从那时起,公司必须停止日常业务,但仍可处理任何剩余的业务事项并结束其运营。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当公司解散时,在其所有债务清偿后,任何剩余资产应移交给其所服务的宗教团体,或移交给该团体的受托人。另外,如果相关人员(例如总检察长)提出请求,法院可能会决定如何处理这些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