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中某些部分所使用的定义,涵盖了公益公司、互益公司和宗教公司。它阐明了与这些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新法”和“旧法”的含义。简而言之,本节旨在区分新旧非营利法,并明确各部分对应哪种类型的公司。

本部分第 9910 条至第 9927 条所用术语:
(a)CA 公司法 Code § 9910(a) “新公益、互益和宗教公司法”指《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二部第 1 部分(自第 5002 条起)、第 2 部分(自第 5110 条起)、第 3 部分(自第 7110 条起)、第 4 部分(自第 9110 条起)和第 5 部分(自第 9910 条起),由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在 1977–1978 年常会期间颁布,且除第 9912 条另有规定外,于 1980 年 1 月 1 日生效。
(b)CA 公司法 Code § 9910(b) “新公益公司法”指新公益、互益和宗教公司法的第 2 部分。
(c)CA 公司法 Code § 9910(c) “新互益公司法”指新公益、互益和宗教公司法的第 3 部分。
(d)CA 公司法 Code § 9910(d) “新宗教公司法”指新公益、互益和宗教公司法的第 4 部分。
(e)CA 公司法 Code § 9910(e) “先前非营利法”指于 1979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的《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二部第 1 部分(自第 9000 条起)。
(f)CA 公司法 Code § 9910(f) “受规管公司”指第 5003 条 (a) 款第 (3) 项至第 (5) 项(含)所述的任何公司,且受先前非营利法规管。

Section § 9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新的公益公司法、互益公司法和宗教公司法如何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它区分了新法和先前的非营利法,指出后者适用于1980年之前发生的行为、合同或交易。任何在1980年之前开始但当时仍未决的公司注册工作,如果能在1980年5月1日之前完成,可以遵循旧的非营利法。法律还明确,在1980年之前根据旧法进行的任何公司投票或同意仍然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9911(a) 新的公益公司法适用于所有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本分部、第3分部(自第12000条起)的特定条款或其他特定法规条款明确受第2部分管辖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9911(b) 新的互益公司法适用于所有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第3部分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本分部或第3分部(自第12000条起)的特定条款或其他特定法规条款明确受第3部分管辖的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9911(c) 新的宗教公司法适用于所有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第4部分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本分部、第3分部(自第12000条起)的特定条款或其他特定法规条款明确受第4部分管辖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9911(d) 尽管有(a)至(c)款的规定,如果旨在且事实上符合先前非营利法要求的公司章程已于1980年1月1日之前由州务卿初步接收,且在该日期仍未决,则该实体可根据先前非营利法注册成立,如果其章程在1980年5月1日之前提交。
(e)CA 公司法 Code § 9911(e)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i) 新的公益公司法适用于第5060条中提及的所有受管辖公司,以及适用于该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ii) 新的互益公司法适用于第5059条中提及的所有受管辖公司,以及适用于该等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以及 (iii) 新的宗教公司法适用于第5061条中提及的所有受管辖公司,以及适用于该等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
(f)CA 公司法 Code § 9911(f)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新的公益、互益和宗教公司法中所有管辖公司或其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的行为、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条款,仅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行为、合同或交易;而先前的非营利法管辖在198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合同或交易。
(g)CA 公司法 Code § 9911(g)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公司董事或成员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先前非营利法进行的任何投票或同意,应根据该法律有效;且如果与该投票或同意相关的任何证书或文件需要提交至本州的任何公共机构,则可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先前非营利法提交。

Section § 99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自1980年1月1日起,加州不同类型的非营利公司如何根据新的公司法进行分类。公司根据其目的和法律指定被归类为公益公司、互益公司或宗教公司。州务卿会向公司发送关于其分类的咨询通知。公司也可以请求法院正式确定其地位,并通知总检察长。此外,持有慈善资产的互益公司必须遵守信托法。州务卿可以向其他州机构索取信息以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a)CA 公司法 Code § 9912(a) 每家受(根据之前的非营利法或某些其他具体法规条款)之前非营利法管辖的公司,自1980年1月1日起,应根据以下规定受新的公益公司法、新的互益公司法或新的宗教公司法管辖:
(1)CA 公司法 Code § 9912(a)(1) 任何被法规指定为受新的公益公司法、新的互益公司法或新的宗教公司法管辖的公司类型,应受该法律管辖。
(2)CA 公司法 Code § 9912(a)(2) 任何主要或专门为宗教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应受新的宗教公司法管辖。
(3)CA 公司法 Code § 9912(a)(3) 任何不属于本款第1项或第2项,但已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3701d条获得豁免的公司,应受新的公益公司法管辖。
(4)CA 公司法 Code § 9912(a)(4) 任何不属于本款第1项、第2项或第3项,且其所有资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慈善或公共目的,并根据其章程或附则在解散时必须将其资产分配给从事类似目的的一个或多个人或机构的公司,应受新的公益公司法管辖。
(5)CA 公司法 Code § 9912(a)(5) 任何不属于本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或第4项,且允许在解散时将其资产分配给其成员的公司,应受新的互益公司法管辖。
(6)CA 公司法 Code § 9912(a)(6) 任何未在本款中另行描述的公司,应受新的互益公司法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9912(b) 在1980年1月1日之前,州务卿办公室应向(a)款所涵盖的每家公司发送一份不具约束力的咨询通知,根据本条(a)款中规定的规则,指明其公司类型。
(c)CA 公司法 Code § 9912(c) 尽管有(a)款的规定,互益公司持有的慈善信托资产应按照信托条款并根据第7238条适用的任何标准进行管理。
(d)CA 公司法 Code § 9912(d) 公司可以向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提出申请,以根据(a)款确定其作为公益公司、互益公司或宗教公司的地位。诉讼通知应按法院指示送达。任何成员均可介入。诉讼通知应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介入。任何此类诉讼中任何最终判决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州务卿。
(e)CA 公司法 Code § 9912(e) 州务卿在履行本条项下的任何义务时,可以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其他州机构提供现有公司的任何必要信息。

Section § 991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某些公司何时必须更新其公司章程以遵守新法律。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和宗教法人并非自动要求在其设立文件中包含最新的法律规定,除非它们主动选择更新并提交修正案。通常,公司董事会可以进行这些修正,但如果需要进行更重大的更改,则在要求时也必须获得成员的批准。如果已根据其他条款提交了特定声明,则修正案不应包含初始地址或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

(a)CA 公司法 Code § 9913(a) 新的公益法人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内容的第5130、5131和513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被指定为公益法人的标的公司,除非并直到提交章程修正案,声明公司选择受本部分项下不适用于其的所有新法规定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9913(b) 新的互益法人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内容的第7130、7131和713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受互益法人法管辖的标的公司,除非并直到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声明公司选择受本部分项下不适用于其的所有新法规定管辖。
(c)CA 公司法 Code § 9913(c) 新的宗教法人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内容的第9130、9131和913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受宗教法人法管辖的标的公司,除非并直到提交章程修正案,声明公司选择受本部分项下不适用于其的所有新法规定管辖。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d)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d)(a)款所述的修正案可由董事会单独通过,但如果该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以下更改之外的任何更改:使公益法人的宗旨声明符合第5130条,删除任何关于主要办事处位置的提及,删除任何关于董事人数的声明,或使任何此类声明符合第5151条(受第9915条约束),则如果所作更改另需此类批准,还应由成员(第5034条)批准。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e)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e)(b)款所述的修正案可由董事会单独通过,但如果该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以下更改之外的任何更改:使互益法人的宗旨声明符合第7130条的(a)和(b)款,删除任何关于主要办事处位置的提及,删除任何关于董事人数的声明,或使任何此类声明符合第7151条(受第9915条约束),则如果所作更改另需此类批准,还应由成员(第5034条)批准。
(f)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f)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913(f)(c)款所述的修正案可由董事会单独通过,但如果该修正案对章程进行了以下更改之外的任何更改:使宗教法人的宗旨声明符合第9130条,删除任何关于主要办事处位置的提及,删除任何关于董事人数的声明,或使任何此类声明符合第9151条(受第9915条约束),则如果所作更改另需此类批准,还应由成员(第5034条)批准。
(g)CA 公司法 Code § 9913(g) 如果已提交第6210、8210或6210条(经第9660条适用)所要求的声明,视情况而定,则该修正案不得包含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或初始邮寄地址,也不得指定公司的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

Section § 9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和宗教法人法律中的某些条款分别适用于这些类型的公司。它还指出,如果公司的设立文件(如章程)中包含关于其权力的声明,这些声明不应被视为对公司能力的限制,除非文件中明确说明它们是限制。

Section § 99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除非现有公共利益公司、互助利益公司和宗教公司按照规定更新其章程,否则某些新的公司法不适用于它们。在此之前,这些公司仍受旧的非营利法管辖。如果需要更改董事人数,则必须获得成员批准。然而,董事人数的限制由新法而非旧法决定。

Section § 99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不同类型的公司,例如公共利益公司、互助利益公司和宗教公司,均受各自法律规定的特定规则约束。它还指出,对于这些公司,“司库”一词通常被视为“首席财务官”,除非公司自己的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

Section § 991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截至1980年1月1日,针对非营利公司董事的过渡性规定。如果董事任期超过三年,他们可以继续任职,直到1982年12月31日或任期结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此外,如果截至该日期,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通过任命方式任职,他们可以继续任职到1982年12月31日。

第5220条的(a)款和(d)款适用于受非营利公益公司法管辖的公司,以及第7220条的(a)款和(d)款适用于受非营利互益公司法管辖的公司,但规定如下:
(a)CA 公司法 Code § 9916.5(a) 如果董事在1980年1月1日任职期限超过三年,该董事可继续任职至1982年12月31日,或直至任期届满,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b)CA 公司法 Code § 9916.5(b) 如果在1980年1月1日,公司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通过指定或选举方式任职,他们可继续任职至1982年12月31日。

Section § 9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加州不同类型的法人团体(公益法人团体、互益法人团体或宗教法人团体)在希望对某人进行赔偿或保护其免于法律责任时,适用不同的规则。赔偿规则取决于法人团体的类型,具体规定在特定条款中(公益法人团体适用第5238条,互益法人团体适用第7237条,宗教法人团体适用第9246条),且这些规则无论事件何时发生均适用。此外,法人团体章程或附则中任何关于赔偿的提及,除非明确声明,否则不限制这些条款所允许的范围。

第5238条管辖公益法人团体提出的任何拟议赔偿,第7237条管辖互益法人团体提出的任何拟议赔偿,第9246条管辖宗教法人团体提出的任何拟议赔偿,适用于1980年1月1日之后,无论赔偿所依据的事件发生在1980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相关法人团体章程或附则中任何与赔偿相关的声明,除非明确声明有此意图,否则不得解释为限制第5238条、第7237条或第9246条所允许的赔偿。

Section § 9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非营利组织关于会员证书的某些规定如何适用。如果会员证书是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则适用新规定。如果在此日期之前签发,则适用旧规定,除非该组织正式更新其章程。

新的互助受益公司法中关于会员证书的第7313条适用于标的公司的会员证书,如果这些证书是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而之前的非营利法应继续管辖在198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代表会员资格的证书,除非并直到根据第9913条提交章程修正案。

Section § 9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各类非营利法人(如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和宗教法人)的会议和投票应适用哪些规则。它明确指出,新的法人法适用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行动。但是,如果会议最初安排在1980年之前,则仍适用旧的非营利法。该法律还处理了新旧法律过渡期间代理的有效性和所采取行动的有效性,允许在符合先前规则的情况下使用某些代理并保持某些董事会行动的有效性。它确保自1982年1月1日起,任何新的细则都不会违反现行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9920(a) 新的公益法人法第5章(自第5510条起)和第6章(自第561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公益法人成员的任何会议,新的互益法人法第5章(自第7510条起)和第6章(自第761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互益法人成员的任何会议,以及新的宗教法人法第4章(自第941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宗教法人成员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会议,以及适用于此类成员根据书面投票采取的、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行动,以及适用于在此类会议或投票中投出的、支持此类行动的任何票数(无论成员是否在1980年1月1日之前签署了代理或投票)。
(b)CA 公司法 Code § 9920(b) 尽管有(a)款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9920(b)(1) 如果此类成员会议最初定于1980年1月1日之前的日期召开,并且已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则先前的非营利法应适用于此类成员会议以及在该会议上投出的任何票数;并且
(2)CA 公司法 Code § 9920(b)(2) 如果代理在先前的非营利法下有效,但在新的公益法人法下对公益法人、在新的互益法人法下对互益法人或在新的宗教法人法下对宗教法人无效,并且该代理根据其条款在1980年期间或之后到期,则该代理可在1980年期间(在其到期日之前)的成员会议上投票,但此后不得投票。
(3)CA 公司法 Code § 9920(b)(3) 董事会或成员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且1982年1月1日之前采取的行动,如果该行动符合先前的非营利法以及当时存在的章程和细则,则应有效,但受限于任何人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因不利信赖该行动的无效性而采取行动的权利。本款不认可1981年12月31日之后章程或细则中不符合当时现有新的公益法人法、互益法人法或宗教法人法(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9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针对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的法律诉讼,应根据诉讼开始的时间适用哪些规则。对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案件,专门针对这些类型法人的新法律将适用。然而,在此日期之前开始但尚未解决的案件,则由旧的非营利法律管辖。

新的公益法人法第5710条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涉及公益法人的诉讼,新的互益法人法第7710条适用于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涉及互益法人的诉讼。先前的非营利法管辖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提起但在此日期仍未决的诉讼。

Section § 9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公益法人、宗教法人和互益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在1980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交易,适用某些特定规则。如果非营利交易所需的批准在此日期之前已经获得,或者是在此日期之前安排的会议上获得的,则将适用旧的法律。

新的公益法人法第9章(自第5910条开始)和第10章(自第6010条开始)适用于公益法人或(在符合第9630条和第9640条规定的情况下)宗教法人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交易;新的互益法人法第9章(自第7910条开始)和第10章(自第8010条开始)适用于互益法人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完成的交易,除非根据先前的非营利法所要求的批准已在1980年1月1日之前获得,或已在1980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但该批准是在最初定于1980年1月1日之前的日期召开的成员会议上获得的,在此情况下,该交易应受先前的非营利法管辖。

Section § 9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益法人或互益法人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启动非自愿解散程序,则将适用新公司法的特定章节。对于在198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诉讼,即使它们仍在进行中,仍将由较旧的非营利法管辖。

新的公益法人法第15章(第6510条及后续条款)和第17章(第6710条及后续条款)适用于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公益法人的非自愿解散行为,新的互益法人法第15章(第8510条及后续条款)和第17章(第8710条及后续条款)适用于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互益法人的非自愿解散行为;但在此日期之前开始但于1980年1月1日仍未决的任何此类诉讼,则由之前的非营利法管辖。

Section § 99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解散的规则如何根据公司类型和程序启动时间来适用。对于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如果解散决定是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做出的,则适用新的法律。对于宗教法人,有一个特定条款可能会影响解散程序。但是,如果解散程序是在1980年1月1日之前启动的,则仍适用旧的法律。

Section § 99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指定了接收法律文件的公司代理人,您可以将这些文件送达至该代理人在某些官方文件中列明的任何办事处。此规定适用于公益法人、宗教法人以及根据公司法不同条款设立的其他一些公司。

当任何法定送达公司代理人在1980年1月1日之前被指定,且该代理人指定中包含公司代理人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城镇或乡村名称时,可向该代理人送达,送达地点为根据新公益法人法(适用于公益法人,并根据第9660条适用于宗教法人)第6213条、新互益法人法第8213条、公司法第1505条,或根据1977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公司法第3301.5、3301.6、6403.5或6403.6条提交的公司代理人证书中列明的任何办事处。

Section § 992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加州的非营利公司在1873年1月1日就已存在,但尚未选择适用当前的非营利法律,它可以选择这样做。这项决定需要所有董事一致同意,或者在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获得拥有表决权的成员多数同意。一旦做出决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文件,以正式将公司转为在当前非营利法律下运作,从而拥有所有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992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非营利公司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律被暂停了其权利、特权和权力,那么这些规定将继续有效,直到主计长恢复该公司的地位。

Section § 99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务卿如何暂停1971年之前成立且未提交某些必要声明的公司。如果公司从未提交过特定声明且尚未被税务机关暂停,则可在当地报纸刊登60天通知后被暂停。该通知警告公司需要提交必要文件,否则将面临无需进一步通知的暂停。如果公司在61至180天内未提交文件,州务卿可以暂停其权利和特权,但修改公司名称的权利除外。然而,公司仍可提交所需文件以解除暂停,除非其因其他税务原因而被暂停。

(a)CA 公司法 Code § 9928(a) 1971年1月1日之前根据当时生效的《一般公司法》(《公司法》第1篇(第100条起)或其前身法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法定条款成立的公司,如果从未根据第6210条或第8210条提交过声明,从未根据原第3301条提交过声明,且未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则应根据本条规定由州务卿暂停。
(b)CA 公司法 Code § 9928(b) 在采取暂停行动之前,州务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要求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通知。该通知应通过名称和公司编号识别公司,并应声明,如果未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0天内根据第6210条或第8210条提交声明,公司将面临无需进一步通知的暂停。
(c)CA 公司法 Code § 9928(c) 在刊登日期后不少于61天且不超过180天,州务卿可根据 (a) 和 (b)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暂停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9928(d) 州务卿应将暂停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此后,除为修改章程以设定新名称的目的外,公司的法人权力、权利和特权均被暂停。
(e)CA 公司法 Code § 9928(e) 即使根据本条或《税收法典》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暂停了公司的法人权力、权利和特权,仍可根据第6210条或第8210条提交声明。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被暂停后,一旦根据第6210条或第8210条提交声明,州务卿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且公司可随后根据《税收法典》第23305a条解除暂停,除非公司因《税收法典》第23301条、第23301.5条或第23775条而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