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700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为本法律部分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各种类型的港口和海港区、与海港相关的州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市、县或市县。

就本部分而言,“公共机构”包括本州内的所有港口区、河港区、市港口区、海港区、海港改善区、联合海港改善区、州海港委员会、海港委员会、市、县以及市县。

Section § 10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或管理港口或海运码头的公共机构与其他公共机构、私人公司或个人合作。他们可以成立或加入非营利公司,以追求共同目标,例如研究、倡导和改善贸易实践。这些公司关注交通、货物和费率结构等问题。要参与其中,非营利组织必须限制成员的财务责任。机构可以任命代表并拨款支持这些活动,但必须确保非营利组织的章程文件中满足责任限制条件。

Section § 1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都可以被视为“个人”。这意味着它们在加利福尼亚州具有设立和加入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的法律能力。

为本部分、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法以及本州一般公司法之目的,根据本部分规定符合条件的每个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均应被视为“个人”,并应具有作为根据本部分规定成立的任何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的设立人和成员行事的法律行为能力。

Section § 107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政府机构或其代表控制一家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某些金融法律将不适用。具体而言,这些公司无需遵守有关会员资格问题的证券法,并且它们通常免除缴纳某些税款。但是,根据具体的税收规定,可能存在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