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部分而言,“公共机构”包括本州内的所有港口区、河港区、市港口区、海港区、海港改善区、联合海港改善区、州海港委员会、海港委员会、市、县以及市县。
Part 10
Section § 10700
本节专门为本法律部分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各种类型的港口和海港区、与海港相关的州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以及本州内的任何市、县或市县。
公共机构定义 港口区 河港区 市港口区 海港区 海港改善区 联合海港改善区 州海港委员会 海港委员会 市 县 市县
Section § 10701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或管理港口或海运码头的公共机构与其他公共机构、私人公司或个人合作。他们可以成立或加入非营利公司,以追求共同目标,例如研究、倡导和改善贸易实践。这些公司关注交通、货物和费率结构等问题。要参与其中,非营利组织必须限制成员的财务责任。机构可以任命代表并拨款支持这些活动,但必须确保非营利组织的章程文件中满足责任限制条件。
公共机构 港口管理 海运码头 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 与私人公司联合 交通状况研究 货运量研究 费率结构 商业运输实践 公平费率结构 贸易歧视 立法代表 合作 互惠互利 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