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风险投资相关的关键术语。“专员”是负责金融保护的官员,“受涵盖实体”指那些专注于初创企业和新兴业务,并与加州有联系的风险投资公司。“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指来自各种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团队成员。法律还规定了“创始团队成员”的构成,包括那些拥有初始股份或在股份发行前对业务做出贡献的人,或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的人。它还明确了企业“主要由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创立”的含义,要求完成特定调查的多元化成员占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等其他术语在加州法规的其他地方有定义。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0(a) “专员”指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 “受涵盖实体”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风险投资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1) 该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从事对初创公司、早期公司或新兴成长型公司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的业务。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2) 该风险投资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2)(A) 该风险投资公司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2)(B) 该风险投资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重要的业务存在或运营办事处。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2)(C) 该风险投资公司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有重要业务运营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0(b)(2)(D) 该风险投资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募集或接收投资。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0(c)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0(d) “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指自我认同为女性、非二元性别、黑人、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拉丁裔、亚裔、太平洋岛民、美洲原住民、夏威夷原住民、阿拉斯加原住民、残疾人、退伍军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或酷儿的创始团队成员。
(e)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 “创始团队成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1)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员: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1)(A) 该人员拥有该业务的初始股份或类似的股权权益。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1)(B) 该人员在初始股份发行前,对该业务的概念、研究、开发或所执行的工作做出了贡献。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1)(C) 该人员并非该业务的被动投资者。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0(e)(2) 被指定为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的人员。
(f)CA 公司法 Code § 27500(f) “主要由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创立”指一个创始团队,其中超过半数的创始团队成员回应了第27501条(c)款第(1)项所述的调查,并且至少半数的创始团队成员是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
(g)CA 公司法 Code § 27500(g) “风险投资公司”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260.204.9条(a)款第(4)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h)CA 公司法 Code § 27500(h) “风险投资”具有《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260.204.9条(a)款第(5)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7501

Explanation
自2026年3月1日起,特定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联系信息并保持更新。它们还需要报告其风险投资情况,特别是关注其投资的创始团队的多元化。这包括性别、种族、族裔、残疾状况等信息。企业必须通过向创始团队成员提供的调查来收集这些数据,确保参与是自愿和匿名的。报告需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更新信息,部门将给予60天时间在不受处罚的情况下遵守,但在此之后若仍未能遵守,部门可采取行动。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1) 自2026年3月1日起,受涵盖实体应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向部门提交以下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1)(A) 受涵盖实体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1)(B) 担任受涵盖实体指定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电子邮件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1)(C) 受涵盖实体的指定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实际地址和互联网网站。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2) 受涵盖实体应在提交(b)款要求的报告时,通过提交对(1)项下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变更来保持该信息的更新。
(3)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3)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3)(A) 如果受涵盖实体未能在任何一年的4月1日前更新(b)款要求的报告中(1)项下提供的信息,部门应通知该受涵盖实体,该实体自通知之日起有60个日历日提交更新信息,且不受处罚。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a)(3)(A)(B) 如果在(A)项所述的60天期限届满后,受涵盖实体仍未提交更新信息,部门可采取本章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 在2026年4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受涵盖实体应向部门报告其资金决定的所有以下信息: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 在汇总层面,受涵盖实体在上一个日历年进行风险投资的所有企业的创始团队的以下所有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已根据(c)款(1)项所述的调查提供: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A) 创始团队每位成员的性别认同,包括非二元性别和流动性别认同。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B) 创始团队每位成员的种族。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C) 创始团队每位成员的族裔。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D) 创始团队每位成员的残疾状况。
(E)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E) 创始团队是否有任何成员认定为LGBTQ+。
(F)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F) 创始团队是否有任何成员是退伍军人或残疾退伍军人。
(G)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G) 创始团队是否有任何成员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H)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1)(H) 创始团队是否有任何成员拒绝提供(A)至(G)项(包括在内)所述的任何信息。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2)(A) 在上一个日历年,主要由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创立的企业获得的风险投资数量,占受涵盖实体进行的风险投资总数的百分比,包括总体数据和分解为(1)项(A)至(H)项(包括在内)所述的类别的数据。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2)(A)(B) 根据本项提供的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匿名化。
(3)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3) 在上一个日历年,主要由多元化创始团队成员创立的企业获得的风险投资总金额,占受涵盖实体进行的风险投资总额的百分比,包括总体数据和分解为(1)项(A)至(H)项(包括在内)所述的类别的数据。
(4)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4) 在上一个日历年,受涵盖实体对每家企业投资的风险投资总金额。
(5)CA 公司法 Code § 27501(b)(5) 在上一个日历年,受涵盖实体进行风险投资的每家公司的主要营业地。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1) 受涵盖实体应通过向从受涵盖实体获得资金的企业的每位创始团队成员提供参与调查的机会来获取(b)款要求的信息,以收集这些信息。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2)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2)(b)款(1)项所述的调查应根据部门指定的标准化表格提供。该调查应包含每个问题的“拒绝说明”选项。
(3)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3) 受涵盖实体应在(b)款(1)项所述调查之前或同时向每位创始团队成员提供书面披露,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3)(A) 创始团队成员披露其人口统计信息的决定是自愿的。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3)(B) 如果创始团队成员拒绝参与调查,将不会对其采取任何不利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3)(C) 为每个人口统计类别收集的汇总数据将报告给部门。
(4)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4) 涵盖实体不得向创始团队成员提供(b)款第(1)项所述的调查和第(3)项所述的披露,除非涵盖实体已与该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进行了首次资金转移。
(5)CA 公司法 Code § 27501(c)(5) 无论是涵盖实体还是该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鼓励、激励或试图影响创始团队成员参与(b)款第(1)项所述调查的决定。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1(d) 被要求进行(c)款第(1)项所述调查的涵盖实体,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1(d)(1) 以不将调查回复数据与单个创始团队成员关联的方式,从创始团队成员处收集调查回复数据。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1(d)(2) 根据第(1)项,以不将调查回复数据与单个创始团队成员关联的方式报告调查回复数据。
(3)CA 公司法 Code § 27501(d)(3) 如果一份报告包含(b)款要求的所有信息,涵盖实体可以通过提供由一家在上一日历年内任何时间控制着每个涵盖实体的企业所准备的报告,来满足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275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提交给部门的报告的职责和程序。部门必须确保这些报告可以在线访问,并可以发布数据的摘要。部门还可以将这些数据用于其职责,包括法律诉讼。受涵盖实体必须将这些记录保存五年,部门可以检查这些记录以确保合规。部门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成本,每份报告的费用起价为175美元,并可根据需要调整费用。如果受涵盖实体未能在4月1日前提交所需报告,它有60天的时间提交而不会受到处罚,此后部门可以执行本章规定的处罚或措施。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a)(1)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使根据第27501条(b)款收到的报告易于访问、易于搜索和易于下载。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2(a)(2) 部门可以根据本章收到的信息发布汇总结果或汇总信息。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2(b) 部门可以使用根据本章收集的任何信息以履行其法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部门根据本章或其他法律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使用该信息。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c)(1) 受涵盖实体应制作并保存与其在本章项下义务相关的记录。所有与根据第27501条(b)款提交给部门的报告相关的记录,应在受涵盖实体提交报告后至少保存五年。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2(c)(2) 专员可以使用《政府法典》第11180条至第11191条(含)规定的权力,检查受涵盖实体的记录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章规定,并可进一步要求受涵盖实体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2(c)(2)(A) 提供书面材料供检查和复制,或以部门要求的形式或媒介复制。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2(c)(2)(B) 提交书面报告或问题答复。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2(d) 部门应向受涵盖实体收取费用,以弥补本章管理中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该管理的合理成本。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2(d)(1) 每份报告的费用应至少为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2(d)(2)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此费用,以满足合理的管理成本。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2(e)(1) 如果受涵盖实体未能在任何一年的4月1日前提交第27501条(b)款要求的报告,部门应通知受涵盖实体,告知其自通知之日起有60个日历日提交报告,且不予处罚。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2(e)(2) 如果受涵盖实体在第 (1) 款所述的60个日历日届满后仍未提交报告,部门可以寻求本章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

Section § 27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在加州境内或境外公开或非公开地进行调查。目的是查明公司是否违反或可能违反与本法律相关的任何规定。专员还可以公开分享有关任何违规行为的信息。

关于专员根据本章享有的调查权力,专员可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3(a) 专员认为必要时,可在本州境内或境外进行公开或非公开调查,以确定受涵盖实体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或协助执行本章以及根据本章制定规则和表格。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3(b) 公布有关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的信息。

Section § 27504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专员权力,可对未能符合特定法律要求或在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实体采取行动。可能的行动包括命令停止违规行为、支付律师费和调查费用,或支付罚款。罚款金额可高达每天5,000美元,对于鲁莽或故意违规行为,罚款会更高。专员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实体的财务状况和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罚款。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 就本章项下专员和部门的执法权力而言,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1) 专员可对未能符合第27501条要求或在向部门提交的任何报告中作出不真实重要事实陈述的受规实体,采取本章授权的任何行动。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2) 本章项下的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2)(A) 要求受规实体停止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命令。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2)(B) 要求支付费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合理律师费和调查费用),以存入金融保护基金供部门使用的命令。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4(a)(2)(C) 要求支付罚款的命令,如(b)款所规定。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1) 在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中,若专员命令处以罚款,则适用以下罚款金额: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1)(A) 对于违反本章、根据本章制定的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书面施加的条件的任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以违规行为或未支付行为持续的每一天计算。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1)(B) 尽管有(A)项规定,对于受本章、根据本章制定的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施加的条件约束的受规实体的任何鲁莽违规行为,罚款应足以阻止受规实体不遵守本章规定(由专员根据(2)款确定),且超过(A)项规定的罚款金额,以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计算。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1)(C) 尽管有(A)项或(B)项规定,对于受本章、根据本章制定的规则或最终命令,或部门施加的条件约束的受规实体的任何明知违规行为,罚款应足以阻止受规实体不遵守本章规定(由专员根据(2)款确定),且超过(B)项规定的罚款金额,以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计算。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 在确定根据本章命令的任何罚款金额时,专员应考虑减轻因素以及罚款对以下所有方面的适当性: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A) 受规实体的财务状况。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B) 受规实体管理下的资产数量。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C) 受规实体不遵守本章规定的性质。
(D)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D) 受规实体可用的财政资源金额。
(E)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2)(E) 受规实体过往的违规历史。
(3)CA 公司法 Code § 27504(b)(3) 专员可和解、修改或减免任何可能被命令或已经命令的罚款。

Section § 27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被涵盖实体在收到命令后请求听证的程序,以及未请求听证的后果。如果未在30天内提出听证请求,该命令将成为最终命令,且不可被审查。专员还可以采取措施使该命令在法庭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类似于法院判决。如果实体不遵守命令,专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需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对不遵守命令的实体处以进一步的罚款。对于州外的实体,某些行为可能允许专员作为其法律代表接收法律通知。此程序要求尝试通知该实体并提交遵守证明。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5(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5(a)(1) 如果根据第27504条送达命令后,被涵盖实体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请求,则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听证,且专员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5(a)(2) 如果被涵盖实体未在命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听证请求,则该命令应被视为专员的最终命令,且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尽管有 (b) 款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5(b) 专员的每一项最终命令、决定或其他官方行为均应依法接受司法审查。
(c)CA 公司法 Code § 27505(c) 专员可将最终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官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的最终命令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可像法院判决一样被记录、执行或履行。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5(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7505(d)(1) 如果被涵盖实体不遵守本章下的命令,专员可向高等法院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命令。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5(d)(2) 法院不得要求专员在本章下的诉讼或程序中提供担保。
(3)CA 公司法 Code § 27505(d)(3) 如果法院在送达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发现被涵盖实体未遵守该命令,法院可裁定被涵盖实体民事藐视该命令。法院可对被涵盖实体因藐视行为处以进一步的民事罚款,并可根据情况准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e)CA 公司法 Code § 27505(e) 当被涵盖实体(包括本州非居民)从事本章或根据本章的任何规则或命令所禁止或可提起诉讼的行为时,无论被涵盖实体是否已提交送达传票同意书,且无法在本州以其他方式获得对被涵盖实体的个人管辖权,该行为应被视为被涵盖实体指定专员或其继任者为其律师,以接收任何合法传票的送达,在因该行为引起并根据本章或本章的任何规则或命令提起的,针对被涵盖实体或其继任者、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任何非刑事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具有与亲自送达被涵盖实体相同的效力和有效性。送达可通过将传票副本留在专员办公室进行,但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1)CA 公司法 Code § 27505(e)(1) 原告(在由专员提起的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原告可以是专员)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被涵盖实体在其最后已知地址发送送达通知和传票副本,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提供实际通知。
(2)CA 公司法 Code § 27505(e)(2) 原告遵守本章规定的宣誓书已提交至案件中,在传票的返回日或之前(如果有),或在法院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

Section § 275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专员制定、修改或取消为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规章、表格和命令。它还规定,通过本章收取的款项应存入一个特定的金融保护基金。其目的是通过年度预算将这笔款项拨付,用于管理本章。

(a)CA 公司法 Code § 27506(a) 专员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任何规章、表格和命令,包括规范申请和报告的规章和表格,以及定义任何术语,无论这些术语是否在本章中使用,只要这些定义与本章规定不相抵触。
(b)CA 公司法 Code § 27506(b) 根据本章收取的款项应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12895条设立的金融保护基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章收取的款项应在年度预算案中拨付给部门,用于本章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