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70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依照州专员或总检察长发布的规则或官方意见行事,即使该规则或意见后来发生变化或被发现是错误的,他们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如果你善意地遵循了官方指导,即使该指导后来被证明无效,你也会受到保护。

Section § 257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你正在购买证券,任何试图让你放弃本法赋予你的合法权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Section § 257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根据《行政程序法》本应参加正式听证会,只要该人与专员都同意,他们可以选择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来主持听证会。一旦这种替代听证会举行,他们就不能再向该机构寻求任何进一步的行政解决办法了。

Section § 25703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它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独立运作,并且被设计为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法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法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法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2570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与法律生效前事件相关的法律行动。对于旧案件的诉讼,必须遵循旧法律,并在特定时限内提起,且不得超过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年。所有现有的许可证、命令和注册在旧规则下继续有效,尽管它们现在被视为本新法的一部分。196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如果符合旧法律,可以根据旧法律进行处理。任何在本法生效前尚未开始的行政决定审查,将遵循新的审查规则,但必须遵守命令作出时设定的时限。

(a)CA 公司法 Code § 25704(a)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先前法律专属管辖所有基于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实或情况而正在进行或可能启动的诉讼、行动、起诉或程序。
(b)CA 公司法 Code § 25704(b) 除非在诉讼因由产生时适用的任何诉讼时效期内,并且无论如何,在本法生效日期后三年内提起,否则不得提起任何民事诉讼或行动以强制执行任何责任或确定任何证券根据先前法律无效。
(c)CA 公司法 Code § 25704(c) 根据先前法律的所有有效许可证、证书、命令、同意书和注册,所有与此相关的行政命令以及所有对此施加的条件,只要本法未颁布它们本应保持有效,它们就保持有效。它们被视为已根据本法提交、录入或施加,但受先前法律管辖。专员可在本法生效日期后,根据此前提交的申请,签发日期为1969年1月1日的证书,并应被视为根据先前法律签发。196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如果符合先前法律,可随后未经修订进行处理,但此后应受本法其他规定管辖。
(d)CA 公司法 Code § 25704(d) 截至本法生效日期尚未启动审查程序的所有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受第25609条管辖,但除非在命令作出时适用于审查程序的任何诉讼时效期内提交申请,否则不得启动审查程序。

Section § 25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无论何时你在任何加州法律或法规中看到提及“公司证券法”,它具体指的是《1968年公司证券法》。

Section § 25706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已废止的《房地产辛迪加法案》项下的许可证、命令及其他法律事务如何处理。任何现有许可证和命令继续有效,但被视为已根据新法提交。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符合当前法律分部的规定。本法生效时正在处理的申请,应遵循旧规定直至作出决定。与过去事件相关的行动,仍须遵守原法案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诉讼时效。对于尚未启动审查程序的行政命令的审查,现在遵循特定条款,除非在原有时限内启动,且某些决定仍受1977年规定的管辖。

(a)CA 公司法 Code § 25706(a) 房地产辛迪加法案项下的所有有效许可证、命令和同意书,所有与房地产辛迪加法案相关的行政命令,以及所有根据房地产辛迪加法案施加的条件,只要该法案未被废止,它们本应保持有效,则它们将继续有效,但应被视为已根据本法提交、录入或施加。修订、延长、修改、撤销或撤销任何此类许可证、命令或同意书的申请,应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提交并受其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25706(b) 在本条生效之日,根据房地产辛迪加法案待处理的任何申请,应由房地产专员根据1977年12月31日生效的房地产辛迪加法案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该申请被该专员批准或驳回。
(c)CA 公司法 Code § 25706(c) 除本条明确规定外,房地产辛迪加法案继续管辖所有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待决的,或可能根据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实或情况而启动的所有诉讼、行动、起诉或程序。
(d)CA 公司法 Code § 25706(d) 除非在诉讼事由产生时适用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否则不得维持任何民事诉讼或行动以执行房地产辛迪加法案项下的任何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25706(e) 对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尚未启动审查程序的房地产辛迪加法案项下的所有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应受第25609条管辖,但审查程序不得启动,除非在命令发布时适用于审查程序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交申请书,并且房地产专员根据(b)款作出的行政命令的司法审查应受1977年12月31日适用于此类程序的法律规定管辖。

Section § 25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与特定房地产条款相关的许可、命令及其条件,即使在法律被废止后,仍在其原有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废止后,它们将被视为在新分编下发布。如需修改或撤销许可,需遵循新程序。在本法律生效时待处理的任何房地产许可申请,将根据旧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作出决定。与这些许可相关的法律行动,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必须遵循旧规定。执行责任的诉讼必须在原有时效期内提起。在新法律生效前尚未开始的司法审查,必须遵循当前的审查法律,但必须遵守命令发布时适用的时效限制。

(a)CA 公司法 Code § 25707(a)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条(自第10237节起)发布的所有许可和命令,以及根据这些规定施加的所有条件,在其本应保持有效的期限内继续有效,即使这些规定已被颁布本节的法案废止。在这些规定被废止后,这些许可、命令和条件应被视为已根据本分编发布或施加。修改、延长、修订、撤销或撤销许可或命令的申请应根据本分编提交,并受本分编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25707(b) 在本节生效之日,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条(自第10237节起)待处理的申请,应由房地产委员会专员根据1996年12月31日生效的那些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房地产委员会专员批准或拒绝在本节生效之日待处理的每份申请。
(c)CA 公司法 Code § 25707(c) 除本节明确规定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条(自第10237节起)进行的所有诉讼、起诉或程序,凡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待处理的,或基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事实或情况而可能启动的,应受那些规定的管辖。
(d)CA 公司法 Code § 25707(d) 不得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条(自第10237节起)项下的任何责任,除非在诉讼发生时适用于该诉讼的时效期内提起。
(e)CA 公司法 Code § 25707(e)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尚未开始的,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条(自第10237节起)作出的命令的司法审查,应受第25609节管辖,但除非在命令发布时适用于审查程序的相应时效期内提交申请,否则不得启动任何审查程序。根据(b)款作出的房地产委员会专员命令的司法审查,应受1996年12月31日适用于这些程序的法律规定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