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8
Section § 25700
Section § 25701
Section § 25702
Section § 25703
本节主要说明,如果法律的某一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它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独立运作,并且被设计为可以独立存在。
Section § 2570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与法律生效前事件相关的法律行动。对于旧案件的诉讼,必须遵循旧法律,并在特定时限内提起,且不得超过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年。所有现有的许可证、命令和注册在旧规则下继续有效,尽管它们现在被视为本新法的一部分。196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如果符合旧法律,可以根据旧法律进行处理。任何在本法生效前尚未开始的行政决定审查,将遵循新的审查规则,但必须遵守命令作出时设定的时限。
Section § 25705
Section § 25706
本条解释了已废止的《房地产辛迪加法案》项下的许可证、命令及其他法律事务如何处理。任何现有许可证和命令继续有效,但被视为已根据新法提交。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符合当前法律分部的规定。本法生效时正在处理的申请,应遵循旧规定直至作出决定。与过去事件相关的行动,仍须遵守原法案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诉讼时效。对于尚未启动审查程序的行政命令的审查,现在遵循特定条款,除非在原有时限内启动,且某些决定仍受1977年规定的管辖。
Section § 25707
本法律规定,所有与特定房地产条款相关的许可、命令及其条件,即使在法律被废止后,仍在其原有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废止后,它们将被视为在新分编下发布。如需修改或撤销许可,需遵循新程序。在本法律生效时待处理的任何房地产许可申请,将根据旧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作出决定。与这些许可相关的法律行动,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必须遵循旧规定。执行责任的诉讼必须在原有时效期内提起。在新法律生效前尚未开始的司法审查,必须遵循当前的审查法律,但必须遵守命令发布时适用的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