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7
Section § 25604
Section § 25605
Section § 25606
司法部长在需要时会为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提供法律意见,并担任其律师。此外,《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11041、11042和11043)不适用于该专员。
Section § 25607
这项法律禁止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某些政府官员和雇员在他们监管的实体(如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中拥有财务权益,以防止利益冲突。然而,他们可以在严格的条件下持有或购买证券,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具体来说,助理和副手可以根据为避免冲突而制定的规则购买证券。如果专员持有的证券豁免于某些法律要求,或者由独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且专员未提供任何建议,专员也可以持有证券。专员必须定期向总检察长报告所有证券交易,以保持透明度。
Section § 25608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加州公司事务专员支付的各种与证券相关的备案和申请费用。费用根据申请类型和所涉证券的价值而异。例如,某些申请和通知的费用为50美元,而证券资格申请的费用可能包括基本费加上证券价值的百分比。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的证书和续期有特定的费用。此外,还有关于专员下令进行的考试、听证会和出版物相关费用的规定。这些费用将汇入金融保护基金,并支持加州证券监管的运作。
Section § 25608.1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投资公司、发行人和投资顾问提交各类备案的费用。投资公司提交出售证券通知时,需支付200美元,外加证券价值的一小部分百分比,总费用最高不超过2,500美元。发行人根据其备案的具体条款,需支付300美元或600美元的固定费用。投资顾问提交通知的费用为125美元,其他特定报告或通知可能还会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如果有人未能支付所需的年费,专员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但会在采取任何行动前10天发出通知。
Section § 25608.2
Section § 25608.3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设定低于某些条款允许的最高费用,确保费用足以覆盖成本但又不超过上限。专员通常在每年 6 月 1 日左右设定费用,但在某些特定的过去时期,他们会提前调整费用。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专员未能在 6 月 1 日前设定新费用,则沿用上一年度的费用。专员还必须管理费用,以确保到 2007 年年中,州公司基金的余额不超过 25%。此外,部门必须向主要立法委员会领导报告费用削减情况及其截至 2007 年的财务影响。
Section § 25609
Section § 2561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根据需要制定或修改规则、表格和命令,以执行法律。专员可以制定关于申请和报告的规则,并定义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不与现有法律冲突。他们还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证券、人员和事项进行分类,并为每个类别设定不同的要求。如果某项规则对保护公众或投资者并非必要,专员可以选择豁免该规则。
Section § 25611
Section § 25612
Section § 25612.3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要求针对证券行业的各种备案和行动使用特定表格。对于经纪自营商申请,使用 BD 表格。如果经纪自营商希望撤销,他们必须使用 BDW 表格。投资顾问使用 ADV 表格进行注册,使用 ADV-W 表格进行撤销。在报告证券行业人员时,U4 表格用于新注册或转让,U5 表格用于终止。
Section § 25612.5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与其他州、国家以及各种国内和国际机构合作,以确保证券和特许经营法律得到一致的执行。这种合作可以包括标准化表格和申请、参与全国性的证券和投资顾问注册系统,以及参与与《美国爱国者法案》相关的活动。该条款还指出,任何电子提交的注册或申请,经金融保护部门转换为纸质形式后,将被视为有效。在此背景下,“电子记录”遵循《民法典》中的特定定义。
Section § 25613
Section § 25614
本法规定,专员想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规定,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列出的程序。但是,关于部门自身运作的规定则不在此列。新规定可以在某项法律的正式生效日期之前准备好,以便在该法律生效时即可实施。
Section § 25615
Section § 25616
Section § 25617
Section § 25619
本法规定了专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销毁某些不再需要的文档,例如申请书、通知和证书。经批准,这些文档在四年后可以处理掉,但纪律处分记录除外,这些记录必须永久保存。此外,专员可以销毁已解散或至少两年不活跃的公司的证券证书。销毁物品的永久记录必须予以保存。经认证的销毁文档副本,无论是缩微胶片还是其他形式,均被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2562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但并非强制要求。 “电子记录”可以是任何以数字形式存储、发送或接收的文件或通讯,例如申请、报告、决定以及与专员的往来信件。 “电子签名”是指任何表明个人签署文件意图的数字标记或过程。 该法律鼓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