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保护和创新部运行和执行其法律和项目的费用由州公司基金支付。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费用,但并非所有费用都包括在内,特别是第25608条中的一些费用。

Section § 25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开任何信息。但是,除非在必要的程序中或与联邦或州监管机构共享,否则这些信息不能对外披露。当通过传票要求提供证据时,本法不改变现有的法律特权。专员办公室的任何人利用机密信息谋取个人利益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25606

Explanation

司法部长在需要时会为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提供法律意见,并担任其律师。此外,《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11041、11042和11043)不适用于该专员。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6(a) 司法部长应就所有法律问题向专员提供意见,这些法律问题涉及专员管辖下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或适用,或在这些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产生,且这些问题可由专员提交给司法部长。应专员的请求,司法部长应在根据或依照专员管辖下的任何法律规定,由专员提起或针对专员提起的诉讼和程序中,担任专员的律师。
(b)CA 公司法 Code § 25606(b) 《政府法典》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Section § 25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某些政府官员和雇员在他们监管的实体(如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中拥有财务权益,以防止利益冲突。然而,他们可以在严格的条件下持有或购买证券,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具体来说,助理和副手可以根据为避免冲突而制定的规则购买证券。如果专员持有的证券豁免于某些法律要求,或者由独立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且专员未提供任何建议,专员也可以持有证券。专员必须定期向总检察长报告所有证券交易,以保持透明度。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7(a) 专员及其任何助理、职员或副手,不得作为董事、高级职员、股东、成员(宗教组织成员除外)、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而拥有任何个人的权益,该个人在官员或雇员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关联期间,(1) 根据本分部获得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执照或申请执照,或 (2) 根据本分部申请或获得证券销售资格。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7(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7(b)(a)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任何助理、职员或副手依照专员为保护公共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持有或购买任何证券。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a)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专员持有或购买任何证券,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1) 专员持有或购买的证券根据第25100条的规定,豁免于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资格要求,但前提是持有或购买该等证券符合为保护公共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则。
(2)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2) 专员持有或购买的证券根据第25100.1条的规定,不受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约束,但前提是持有或购买该等证券符合为保护公共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规则。
(3)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3) 专员持有或购买任何证券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3)(A) 该等证券通过由获准在本州经营的银行或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管理账户或信托持有或购买,且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对证券的持有、购买和出售拥有独立投资决策权。
(B)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3)(B) 专员未直接或间接建议、咨询、指示或暗示任何证券的持有、购买或出售,也未向该银行或信托公司提供任何与该证券相关的信息。
(C)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3)(C) 该账户或信托在任何时候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证券的总资产不超过10%,或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任何一类证券已发行股份或单位的5%以上。
(D)CA 公司法 Code § 25607(c)(3)(D) 专员应至少每季度向总检察长报告一次专员根据 (3) 款授权进行的所有证券持有、购买和出售情况,该等报告应由总检察长作为公开文件保存。

Section § 25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加州公司事务专员支付的各种与证券相关的备案和申请费用。费用根据申请类型和所涉证券的价值而异。例如,某些申请和通知的费用为50美元,而证券资格申请的费用可能包括基本费加上证券价值的百分比。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的证书和续期有特定的费用。此外,还有关于专员下令进行的考试、听证会和出版物相关费用的规定。这些费用将汇入金融保护基金,并支持加州证券监管的运作。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8(a) 专员应收取并征集本节和第25608.1节规定的费用。根据本节和第25608.1节收取和征集的所有费用应至少每周一次连同详细报表一并转交财政部长,并记入金融保护基金。
(b)CA 公司法 Code § 25608(b) 根据第25102节 (c) 款提交谈判许可证申请的费用为五十美元 ($50)。
(c)CA 公司法 Code § 25608(c) 根据第25102节 (h) 款第 (5) 项提交通知、根据第25102节 (f) 款第 (4) 项提交通知,或根据第25102节 (r) 款第 (10) 项提交通知的费用,除上述各项中规定的费用(如适用)外,应根据提交通知所涉交易中拟出售证券的价值并依照 (g) 款确定,具体如下:
拟出售证券的价值
备案费
$25,000或以下
$ 25
$25,001至$100,000
$ 35
$100,001至$500,000
$ 50
$500,001至$1,000,000
$150
超过$1,000,000
$300
(d)CA 公司法 Code § 25608(d) 根据第25100节 (k) 款提交发行人指定申请的费用为五十美元 ($50)。
(e)CA 公司法 Code § 25608(e) 根据第25112节通过通知方式或根据第25113节 (b) 款第 (1) 项通过许可证方式提交证券销售资格申请的费用(但通过许可证方式申请任何证券担保销售资格的除外,此类申请的费用在 (k) 款中规定)为二百美元 ($200) 加上在本州拟出售证券总价值的千分之二,最高总费用为二千五百美元 ($2,500)。
根据第25113节 (b) 款第 (2) 项通过许可证方式提交小型公司证券销售资格申请的费用为二千五百美元 ($2,500)。如果处理小型公司申请的成本超过备案费,则应在备案费之外加收一笔额外费用,最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费用根据支付给处理申请人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成本以及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合理发生的管理费用确定。在确定成本时,专员可以使用该财政年度所有处理申请人员的估计平均每小时成本。
(f)CA 公司法 Code § 25608(f) 根据第25111节通过协调方式或根据第25100节 (t) 款提交证券销售资格申请或出售意向通知的费用为二百美元 ($200) 加上在本州拟出售证券总价值的千分之二,最高总费用为二千五百美元 ($2,500)。
(g)CA 公司法 Code § 25608(g) 为确定 (e) 款和 (f) 款中规定的费用,
(3)CA 公司法 Code § 25608(g)(3) 每一位已从专员处获得证书的经纪自营商,为了使该证书在额外期间内保持有效,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至少七十五美元 ($75) 的评估费。
(4)CA 公司法 Code § 25608(g)(4) 专员可向每位经纪自营商征收和课征超出七十五美元 ($75) 最低评估费的任何额外金额,该金额须为支持本分部项下经纪自营商计划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如果征收额外金额,专员应在每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通过邮件通知每位经纪自营商对其征收和课征的任何额外金额,且该金额应在通知后20天内支付。如果未在20天内支付,专员应在评估费之外,对每延迟或扣留支付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征收评估费1%的罚款。
(5)CA 公司法 Code § 25608(g)(5) 如果经纪自营商未能在付款到期日后的当月三十日或之前支付任何评估费,专员可下令即时暂停或撤销颁发给该经纪自营商的证书。如果在该命令发出后,书面提交了听证请求且未在60天内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自其生效之日起视为已撤销。在其证书被撤销或暂停的任何期间,经纪自营商不得根据本分部开展业务,除非专员命令允许;但证书的撤销、暂停或交回不应影响本分部规定的专员权力。
(6)CA 公司法 Code § 25608(g)(6) 在确定评估金额时,专员应考虑金融保护基金为支持本分部项下经纪自营商计划的所有拨款,以及适用于本分部项下经纪自营商计划管理的所有报销。
(p)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1) 专员应收取五十美元 ($50) 的费用,用于提交根据第25210条 (b) 款或第25230条 (b) 款通过的规则所要求的通知或报告。
(2)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2) 专员应收取最高五十美元 ($50) 的费用,以使根据第25210条 (b) 款或第25230条 (b) 款通过的规则所要求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在下一年保持有效。
(3)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3) 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根据第25211条获得许可的经纪自营商,在本州进行任何证券交易,或诱导或试图诱导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除非该经纪自营商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本款 (2) 项所要求的年费。
(4)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4) 任何个人均不得在本州,代表根据第25231条获得许可的投资顾问,提供或协商出售该投资顾问的投资咨询服务,决定向投资顾问的客户提出哪些建议、向其提出建议或管理其账户,或决定由该投资顾问发布的有关证券的报告或分析,除非该投资顾问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 (2) 项所要求的年费。
(5)CA 公司法 Code § 25608(p)(5) 如果 (2) 项中的年费未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专员可下令即时禁止个人从事 (3) 项或 (4) 项下的任何活动。本项下的命令不得在专员发出费用到期未付通知后10天内作出。
(q)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q)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q)(1) 除 (2) 项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5231条提交投资顾问申请的费用为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且支付此金额将使证书(如果获批)在其获批的日历年内保持有效。每一位已从专员处获得证书的投资顾问,为了使该证书在额外期间内保持有效,应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支付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的续期费。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q)(2)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q)(2)(1) 项不适用于根据第25210条获得许可的经纪自营商。

Section § 25608.1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投资公司、发行人和投资顾问提交各类备案的费用。投资公司提交出售证券通知时,需支付200美元,外加证券价值的一小部分百分比,总费用最高不超过2,500美元。发行人根据其备案的具体条款,需支付300美元或600美元的固定费用。投资顾问提交通知的费用为125美元,其他特定报告或通知可能还会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如果有人未能支付所需的年费,专员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但会在采取任何行动前10天发出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a) 投资公司根据第25100.1条 (b) 款提交通知的费用为二百美元($200),加上在本州拟出售证券总价值的百分之零点二(即五分之一的百分之一),最高总费用为二千五百美元($2,500)。
(b)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b) 发行人根据第25102.1条 (a) 款提交通知的费用为六百美元($600)。
(c)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c) 发行人根据第25102.1条 (d) 款提交通知的费用为三百美元($300)。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d)(1)  投资顾问根据第25230.1条 (b) 款提交通知的费用为一百二十五美元($125),以及根据第25230.1条 (c) 款通过的规则所要求的提交通知或报告的费用为二十五美元($25)。
(2)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d)(2) 专员可收取最高三十五美元($35)的费用,以使根据第25210条 (b) 款或第25230条 (b) 款通过的规则所要求的任何通知或报告在次年保持有效。
(3)CA 公司法 Code § 25608.1(d)(3) 如果第 (2) 款所要求的年费未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专员可下令立即禁止个人从事第25230.1条 (c) 款下的任何活动。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不得在专员发出费用到期未付通知之日起10天内作出。

Section § 25608.2

Explanation
自2000年7月1日起,与证券发行相关的通知备案可以收取一定的最高费用。这些费用是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设定的。专员有权将这些费用设定为低于最高限额,并且每年大约在6月1日进行调整。如果专员未能设定新费用,则最高费用将自动适用于下一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256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设定低于某些条款允许的最高费用,确保费用足以覆盖成本但又不超过上限。专员通常在每年 6 月 1 日左右设定费用,但在某些特定的过去时期,他们会提前调整费用。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专员未能在 6 月 1 日前设定新费用,则沿用上一年度的费用。专员还必须管理费用,以确保到 2007 年年中,州公司基金的余额不超过 25%。此外,部门必须向主要立法委员会领导报告费用削减情况及其截至 2007 年的财务影响。

(a)CA 公司法 Code § 25608.3(a) 尽管有第 25608 条和第 25608.1 条的规定,专员可将这些条款项下的任何费用设定为低于这些条款规定的最高费用。专员应在每年 6 月 1 日左右设定下一财政年度的费用,但对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的六个月期间以及 2002-03 财政年度,专员应于 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将第 25608 条和第 25608.1 条项下的任何费用降低至低于这些条款规定的最高费用。对于自 2003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及此后,专员应确定足以弥补预期成本(包括维持审慎储备)的费用水平,但不得超过第 25608 条和第 25608.1 条项下可征收的最高费用。如果对于自 2003 年 7 月 1 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或此后,专员未能在 6 月 1 日或之前设定下一财政年度的费用,则下一财政年度的费用应为当前财政年度生效的费用。
(b)CA 公司法 Code § 25608.3(b) 在执行本条时,专员应减少或暂停收费,以确保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及此后,州公司基金的基金余额不超过 25%。
(c)CA 公司法 Code § 25608.3(c) 部门应在 2002 年 2 月 1 日之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和预算委员会主席报告拟减少的费用以及截至 2006-07 财政年度对州公司基金的预计收入和基金余额影响。从 2002 年到 2007 年,部门应每年在 11 月 1 日之前提交一份状态更新报告,说明已减少的费用、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和基金余额影响,以及截至 2006-07 财政年度的预计收入和基金余额影响。

Section § 2560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对专员做出的最终决定或行动不满意,您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Section § 25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根据需要制定或修改规则、表格和命令,以执行法律。专员可以制定关于申请和报告的规则,并定义术语,只要这些定义不与现有法律冲突。他们还可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证券、人员和事项进行分类,并为每个类别设定不同的要求。如果某项规则对保护公众或投资者并非必要,专员可以选择豁免该规则。

专员可不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包括规范申请和报告的规则和表格,以及定义任何术语,无论其是否在本法中使用,只要这些定义与本法规定不冲突。为制定规则和表格之目的,专员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证券、人员和事项进行分类,并可为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要求。专员可酌情豁免任何规则或表格的任何要求,在其认为该要求对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并非必要的情况下。

Section § 25611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制作并分享名单,列出其证券符合加州交易规定、免于这些规定或不需要遵守这些规定的人。他们可以对这些名单收费,以弥补制作和分享的成本。

Section § 2561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公司法规中任何新规则的制定、现有规则的变更或取消,只有在专员认定其对公共安全或保护投资者至关重要,并且符合本法目标时才能进行。

Section § 256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要求针对证券行业的各种备案和行动使用特定表格。对于经纪自营商申请,使用 BD 表格。如果经纪自营商希望撤销,他们必须使用 BDW 表格。投资顾问使用 ADV 表格进行注册,使用 ADV-W 表格进行撤销。在报告证券行业人员时,U4 表格用于新注册或转让,U5 表格用于终止。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专员应要求使用以下表格:
(a)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a) BD 表格(统一经纪自营商注册申请表),用于经纪自营商申请。
(b)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b) ADV 表格(统一投资顾问注册申请表),用于投资顾问申请。
(c)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c) BDW 表格(统一经纪自营商撤销申请),用于撤销经纪自营商执照。
(d)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d) ADV-W 表格(投资顾问注册撤销通知),用于撤销投资顾问执照。
(e)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e) U4 表格(统一证券行业注册或转让申请表),用于报告经纪自营商的代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投资顾问的关联人员。
(f)CA 公司法 Code § 25612.3(f) U5 表格(统一证券行业注册终止通知),用于报告经纪自营商的代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投资顾问的关联人员的终止。

Section § 256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与其他州、国家以及各种国内和国际机构合作,以确保证券和特许经营法律得到一致的执行。这种合作可以包括标准化表格和申请、参与全国性的证券和投资顾问注册系统,以及参与与《美国爱国者法案》相关的活动。该条款还指出,任何电子提交的注册或申请,经金融保护部门转换为纸质形式后,将被视为有效。在此背景下,“电子记录”遵循《民法典》中的特定定义。

(a)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a) 为鼓励本法和《特许经营投资法》(第5部(自第31000条起))的统一解释和管理,以及有效的证券和特许经营监管和执法,专员可与一个或多个州、加拿大省或地区或其他国家的证券机构或行政管理人员、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任何自律组织、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证券官员或机构,以及任何政府执法或监管机构合作。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a)款授权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1) 制定规则和表格,以期在可行的情况下,实现注册声明、申请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最大统一性。
(2)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2) 参与根据本法进行的证券资格或注册的全国性中央存管处,以及根据本法要求或允许保存的文件或记录的存管处。
(3)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3) 参与中央注册存管处,或任何继承或替代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存管处,用于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或两者)的注册、认证或许可。
(4)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4) 参与投资顾问注册存管处,或任何继承或替代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存管处,用于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代表(或两者)的注册、认证或许可。
(5)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b)(5) 配合在管理2001年《通过提供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适当工具来团结和加强美国法案》(公法107-56;美国爱国者法案)中任何必要的监管活动,并符合州法律。
(c)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5100.1、25101.1、25102、25102.1、25110、25120、25130和25230.1条提交的任何资格申请、申请修正案或相关证券资格或注册文件或通知,或根据全国性证券资格或注册中央存管处在本州作为电子记录提交的任何其他要求签署的记录,或通过中央注册存管处或投资顾问注册存管处提交的任何电子记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复制成纸质形式后,应被视为有效的原始文件。
(d)CA 公司法 Code § 25612.5(d) 就本条而言,“电子记录”具有与《民法典》第1633.2条(g)款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25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关于财务报表的规定。他们可以决定这些报表应该采用什么形式,什么时候多家公司需要合并他们的财务报表,以及什么时候这些报表需要由独立会计师进行审查。

Section § 2561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专员想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规定,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列出的程序。但是,关于部门自身运作的规定则不在此列。新规定可以在某项法律的正式生效日期之前准备好,以便在该法律生效时即可实施。

专员的所有规定 (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内部管理规定除外) 应当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4章 (从第11370条开始) 《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规定可以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通过,并在本法生效日期时生效。

Section § 25615

Explanation
专员一收到文件,文件就算提交了。但证券销售必须等到相关费用支付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5616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专员维护一份记录,其中包含所有批准(资格),以及根据本法规签发的许可证和证书的任何拒绝、暂停或撤销。

Section § 25617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专员处的一份公共文件副本,他们可以以合理的费用提供给你。但是,公职人员为履行公务所需的副本无需付费。如果你需要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认证副本之一,它可以作为文件中内容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5618

Explanation
专员可以选择回应那些希望获得某些金融法规的官方解释或解读的请求。

Section § 2561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专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销毁某些不再需要的文档,例如申请书、通知和证书。经批准,这些文档在四年后可以处理掉,但纪律处分记录除外,这些记录必须永久保存。此外,专员可以销毁已解散或至少两年不活跃的公司的证券证书。销毁物品的永久记录必须予以保存。经认证的销毁文档副本,无论是缩微胶片还是其他形式,均被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a)CA 公司法 Code § 25619(a) 专员可在提交或签发之日起四年后,经总务部批准,销毁任何申请书、通知、命令、许可证以及已撤销或已交回的证书,连同相关档案和文件夹,因其已无用或过时;但专员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应保留永久记录。
(b)CA 公司法 Code § 25619(b) 当作为证券的托管人时,专员可销毁任何已解散公司或因未缴纳税款或罚款而被暂停章程不少于两年的公司的证券证明书,并可销毁与所销毁证券托管相关的任何其他记录,且其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问责;但专员应保持一份永久记录,其中包含其可通过规则规定的与如此销毁的证书和记录相关的信息。
(c)CA 公司法 Code § 25619(c) 根据本节销毁的任何记录,其缩微胶片或其他形式的副本,经专员酌情保留并经专员认证后,应为所有目的接受为与原件等同。

Section § 25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但并非强制要求。 “电子记录”可以是任何以数字形式存储、发送或接收的文件或通讯,例如申请、报告、决定以及与专员的往来信件。 “电子签名”是指任何表明个人签署文件意图的数字标记或过程。 该法律鼓励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

(a)CA 公司法 Code § 2562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形。本节不要求专员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b)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 “电子记录”指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存储的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A) 为任何资格、注册、命令、许可、证书、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而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C) 命令、许可、证书、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
(D)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D) 与任何申请、资格、注册、命令、许可、证书、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和问题陈述。
(E)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E)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F)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F) 听证会笔录。
(G)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G)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特定裁决。
(H)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1)(H) 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涉及(A)至(G)项所列任何文件的往来函件。
(2)CA 公司法 Code § 25620(b)(2)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某人以签署电子记录的意图执行或采用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c)CA 公司法 Code § 25620(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接受电子提交记录的方法,包括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申请,并鼓励其在预算、资源和设备到位的情况下,在可行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