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25300(a) 任何人在本州内发布关于在本州出售或要约出售的任何证券的广告,除非该广告的真实副本已首先在发布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至专员办公室,或专员可通过规则或命令允许的更短期限。
(b)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 本条的 (a) 款不适用于:
(1)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1) 由持牌经纪自营商发布的任何证券广告,如果该经纪自营商并非作为承销商或发行人分销中的其他参与者进行该证券的交易;
(2)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2) 由发行人或任何承销商或发行人分销中的其他参与者发布的任何证券广告,如果该证券或交易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25100条起)的规定获得豁免;
(3)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3) 在非发行人交易中任何证券的广告,如果该证券根据第25100条获得豁免,或该证券的要约根据第25104条的 (g) 款获得豁免;
(4)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4) 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5(b)(2)条或第2(a)(10)(b)条允许或要求的任何广告,关于已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并获准在本州销售的证券;
(5)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5) 关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广告:(A) 受第25100.1条和第25101.1条约束且广告根据1933年《证券法》允许或要求的证券,(B) 受第25102.1条约束且广告根据1933年《证券法》允许或要求的交易,或 (C) 受第25230.1条约束且广告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允许或要求的投资顾问;或
(6)CA 公司法 Code § 25300(b)(6) 专员通过规则豁免的任何其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