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9
Section § 3300
本节解释了在讨论社会目的公司以及它们如何从一种商业实体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时所使用的定义。它定义了诸如“转换型”和“转换中”实体等术语,无论它们是社会目的公司、国内商业实体还是外国商业实体。本节还引用了公司法典中的其他条款,以提供某些商业实体的更详细定义。
Section § 33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会目的公司如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企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首先,除非所有股东另行同意,否则同一类型的所有股份必须受到平等对待。其次,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需要同意这项变更。第三,除非所有股东同意,否则某些股份不能转换为价值较低的证券。第四,股东可以在新企业中任命经理或合伙人。此外,新企业将依据其存在的法律必须允许这种转换,并且所有其他法律要求都必须遵守。
Section § 330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社会目的公司如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企业,例如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它们需要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转换将如何进行,包括股东股份如何转换为新业务中的新所有权等细节。董事会和股东必须批准此计划,特别是如果涉及重大变更。如果转换涉及担任普通合伙人等新角色,则承担这些角色的人也需要同意。股东如果不同意,可以根据特定权利选择退出。如果获得适当批准,计划可以修改或放弃。转换后,新业务必须妥善保管该计划,特别是应股东要求时,应提供查阅。
Section § 3303
Section § 330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社会目的公司如何转换为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例如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它概述了需要完成和提交的必要声明或证书,以及这些文件应包含的内容。例如,这些文件必须明确公司的身份、转换计划的投票结果以及新商业实体的详细信息。提交这些文件等同于解散原公司,新实体将承担税务和申报的责任。
Section § 3305
如果加州的一家社会目的公司决定改变其结构(即进行“转换”),持异议的股东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公司进行合并等重大变更时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相同。本质上,公司和股东必须遵守为重组设计的特定规则,尽管这种被称为“转换”的变更通常不被归类为重组。仅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它被同等对待。
Section § 3306
Section § 3307
本法律解释了来自不同地区的商业实体或公司如何在加州转换为社会目的公司。该过程需要根据现有实体最初组建地的规定,获得其合伙人、成员或股东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实体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该实体的名称和司法管辖区等详细信息。此备案还意味着外国实体不再需要提交单独的注销文件,并且如果该实体是外国公司,则放弃在加州开展业务的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