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

Explanation

加州的社会目的公司如果董事会批准,并且每类股份至少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出售、租赁或转让其大部分或全部资产,即使这些股份通常无权就此类事项投票。但是,重组或转换受其他规则管辖。即使股东已经批准,董事会也可以取消交易,除非这会影响到现有的协议。销售条款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对价可以是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如果买方与公司有关联,则需要90%的投票同意,除非买卖双方有相似的目的,或者监管机构已批准交易的公平性。

(a)CA 公司法 Code § 3100(a) 社会目的公司可以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当交易的主要条款获得董事会批准,并获得每类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时,或者如果章程要求更高的票数,无论该类股份根据章程规定是否有权就此投票,均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以及交易之前进行。构成重组的交易应受第一分部第12章(自第1200条起)和本分部第10章(自第3400条起)的约束,且除(d)款外,不应受本条约束。构成转换的交易应受 第一分部第11.5章(自第1150条起)和本分部第9章(自第3300条起)的约束,且不应受本条约束。
(b)CA 公司法 Code § 3100(b) 尽管已获得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批准,董事会仍可在不经股东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放弃拟议交易,但须遵守第三方的合同权利(如有)。
(c)CA 公司法 Code § 3100(c) 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其他处置可根据董事会认为符合社会目的公司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价进行。对价可以是金钱、证券或其他财产。
(d)CA 公司法 Code § 3100(d) 如果根据第2001条(a)款或(g)款进行的交易中的收购方控制或与 处置方社会目的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出售的主要条款应由处置方社会目的公司至少90%的表决权批准,除非该处置是针对一家国内或国外的其他商业实体或社会目的公司,其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质上相同的目的,并以收购方或其母公司的不可赎回普通股或不可赎回股权证券作为对价。
(e)CA 公司法 Code § 3100(e) 如果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保险专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已根据第25142条、金融法典第1209条、保险法典第838.5条或公共事业法典第822条批准了该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及其公平性,则(d)款不适用于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