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3000(a) 社会目的公司章程的拟议修订,如果将导致以下情况,则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批准,无论该类别股份根据章程规定是否有权就此投票:
(1)CA 公司法 Code § 3000(a)(1) 增加或减少该类别授权股份总数,但不包括第405条(b)款或第902条(b)款规定的增加。
(2)CA 公司法 Code § 3000(a)(2) 实施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包括反向股票分割但不包括股票分割。
(3)CA 公司法 Code § 3000(a)(3) 实施将另一类别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交换为该类别股份,或创设该交换权。
(4)CA 公司法 Code § 3000(a)(4) 改变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
(5)CA 公司法 Code § 3000(a)(5) 创设具有优先于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新类别股份,或增加任何具有优先于该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授权股份数量。
(6)CA 公司法 Code § 3000(a)(6) 对于优先股,将任何类别股份划分为具有不同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系列,或授权董事会这样做。
(7)CA 公司法 Code § 3000(a)(7) 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类别股份已累计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b)CA 公司法 Code § 3000(b) 如果拟议修订将实质性改变根据第2602条(b)款第(2)项在章程中规定的社会目的公司的任何特殊目的,则须经各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或章程要求更高的投票比例,无论该类别股份根据章程规定是否有权就此投票,也无论经修订后的该目的是否符合该项的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3000(c) 同一类别的不同系列不构成不同类别以进行类别投票,除非某一系列因修订而受到与同一类别其他股份不同的不利影响。
(d)CA 公司法 Code § 3000(d) 除了(a)款和(b)款规定的类别批准外,拟议修订还须经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第152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