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290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公司法 Code § 2900(a)(1) “社会目的公司”包括非法人协会。
(2)CA 公司法 Code § 2900(a)(2) “董事会”包括非法人协会的管理机构。
(3)CA 公司法 Code § 2900(a)(3) “股东”包括非法人协会的成员。
(4)CA 公司法 Code § 2900(a)(4) “股份”包括非法人协会的会员资格。
(b)CA 公司法 Code § 2900(b) 社会目的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以执行第2700条(c)款规定的要求。
(c)CA 公司法 Code § 2900(c) 除社会目的公司的股东外,任何其他方均不得根据本节以任何国内或国外社会目的公司的名义提起或维持诉讼。
(d)CA 公司法 Code § 2900(d) 任何国内或国外社会目的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均不得以该社会目的公司的名义提起或维持诉讼,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在原告所投诉的交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原告是登记在册或实际受益的股东,或者是表决权信托凭证的持有人;或者原告的股份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此后依法从在投诉交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持有股份或凭证的持有人处转让给原告。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的股东,经法院酌情决定,仍可被允许维持诉讼,但须向法院进行初步证明并由法院裁定,通过动议和听证会,法院应在听证会上考虑其认为重要的宣誓书或证词证据,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A) 代表社会目的公司提出的主张具有强有力的初步证据。
(B)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B) 没有其他类似诉讼已经提起或可能被提起。
(C)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C) 原告在向公众或原告披露原告所投诉的不法行为之前取得了股份。
(D)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D) 除非诉讼得以维持,否则被告可能保留其故意违反信托义务所获得的收益。
(E)CA 公司法 Code § 2900(d)(1)(E) 所请求的救济不会导致社会目的公司或社会目的公司的任何股东不当得利。
(2)CA 公司法 Code § 2900(d)(2) 原告在诉状中具体主张其为促使董事会采取原告所希望的行动所做的努力,或未做此努力的理由,并进一步主张原告已书面告知社会目的公司或董事会针对每位被告的每项诉因的最终事实,或已向社会目的公司或董事会递交了原告拟提交的诉状的真实副本。
(e)CA 公司法 Code § 2900(e) 在(c)款提及的任何诉讼中,在传票送达社会目的公司或送达任何作为社会目的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被告(或在被投诉行为发生时担任该职务的被告)后的30天内,社会目的公司或该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经通知和听证,要求原告提供下文规定的保证金。该动议应基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理由:
(1)CA 公司法 Code § 2900(e)(1) 针对动议方在诉状中主张的诉因的提起,没有合理可能性会使社会目的公司或其股东受益。
(2)CA 公司法 Code § 2900(e)(2) 动议方(如果不是社会目的公司)未以任何身份参与被投诉的交易。
法院经社会目的公司或任何被告的申请,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30天期限延长一个或多个额外期限,但总计不得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