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2700(a) 董事应善意地履行董事职责,包括作为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如果该董事在该委员会任职),并以董事认为符合社会目的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以及以在类似情况下,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所会使用的谨慎程度(包括合理调查)行事。
(b)CA 公司法 Code § 2700(b) 在履行董事职责时,董事有权信赖以下任何一方准备或提交的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
(1)CA 公司法 Code § 2700(b)(1) 董事认为在所呈报事项上可靠且称职的社会目的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
(2)CA 公司法 Code § 2700(b)(2) 对于董事认为属于该人士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的事项,可信赖律师、独立会计师或其他人士。
(3)CA 公司法 Code § 2700(b)(3) 董事未任职的董事会委员会,对于其指定权限内的事项,且董事认为该委员会值得信赖,只要董事善意行事,在情况表明需要进行合理调查时进行调查后,且没有导致该信赖不合理的知识。
(c)CA 公司法 Code § 2700(c) 在履行其职责时,董事应考虑并重视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社会目的公司的整体前景、社会目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以及其章程中规定的社会目的公司的宗旨。
(d)CA 公司法 Code § 2700(d) 依照 (a)、(b) 和 (c) 款履行董事职责的人,不承担因任何被指控未能履行其董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由社会目的公司的章程予以免除或限制,达到第 2603 条 (a) 款 (10) 项所规定的程度。
(e)CA 公司法 Code § 2700(e) 尽管其章程中规定了任何宗旨,社会目的公司不应被视为为其股东以外的任何一方持有其任何资产。但是,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否定现有的慈善信托原则或总检察长执行任何已设立的慈善信托的权力。
(f)CA 公司法 Code § 2700(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均无意或不应为任何人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或由任何人或为任何人创设或授予任何诉讼因由,且董事不对社会目的公司及其股东以外的任何一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