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Section § 2600
Section § 2600.5
本法律概述了以信托形式组建的商业协会如何转变为公司的流程。为此,该转变必须获得其管理机构和三分之二多数有表决权股东的批准,如果另有规定,则需更高比例的批准。该协会必须提交公司章程,声明其注册成立的意图,并由主要高级职员签署。一旦提交,新公司将继承原信托的所有权利、财产和义务。现任受托人将成为公司的初始董事。任何涉及该信托的法律程序将继续进行,如同公司最初就已参与其中一样。此外,在相关县记录这些章程将正式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新公司。
Section § 260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命名的规则,特别是名称中包含“银行”、“信托”或类似词语的公司,需要特殊批准以避免误导公众。它规定社会目的公司的名称必须与州内任何现有公司名称可区分,且不应误导公众。较早的弹性目的公司可以通过更新其公司章程,将其指定变更为社会目的公司。此外,法律还描述了向州务卿保留公司名称60天的程序,并对连续保留施加限制,以防止名称过于相似而产生误导。
Section § 2602
本节概述了社会目的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社会目的公司”字样。章程必须说明公司的宗旨,可以是除银行业务和信托公司业务之外的一般合法活动,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特定专业活动。它还应提及其他宗旨,例如慈善工作或最大程度减少对员工、社会或环境的负面影响。章程需要包含初始代理人的地址、公司的初始街道地址和邮寄地址,以及股份的详细信息,例如授权股份数量、股份类型以及任何权利或限制。如果公司涉及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是一家专业公司,则适用特殊要求。最后,如果公司是封闭式社会目的公司,则必须包含法律要求的特定声明。
Section § 2603
本节概述了社会目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包含的可选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授予权力,例如允许对股份征收评估费、向股东提供优先认购权、对股东施加特殊资格要求、规定公司的存续期限,或对某些公司行为要求更高的表决门槛。董事的责任可以被限制,但存在严格的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责任不能被免除。其他特点包括股份转让限制、列出初始董事,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与管理相关的条款。本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6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会目的公司从事任何类型的商业活动,只要不受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的限制,并符合其特殊宗旨。但是,如果公司涉及银行业务或属于专业组织,它只能从事其特定行业法规未限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