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0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由引入本章的法案对本法典相关部分进行的任何修改,都将在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98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您的商业交易或法律主张属于本法特定部分的范围,即使这些交易或主张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进行的,对规则的更新也适用。但是,如果诉讼或法律程序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开始,这些变更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Section § 9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担保权益,即对抵押品的一种法定权利。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从该日期起,只要它在无需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满足某些更新的要求,根据新规定它仍然被视为已完善。然而,如果截至2014年7月1日未能满足更新的要求,该担保权益必须在2015年7月1日之前遵守新规定,才能保持完善状态。

(a)CA 商法 Code § 9803(a)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完善的担保权益,如果截至2014年7月1日,根据该日期的本分部,附着和完善的适用要求无需进一步行动即可满足,则根据本法案修订的本分部,仍为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b)CA 商法 Code § 9803(b) 除非第9805条另有规定,如果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某担保权益是已完善的担保权益,但截至2014年7月1日,根据本分部完善的适用要求未在该日期得到满足,则该担保权益此后仍保持完善,仅当根据本法案修订的本分部完善的适用要求在2015年7月1日之前得到满足。

Section § 9804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担保权益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未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未完善),那么只要它符合更新后的法律要求,它就会在2014年7月1日当天自动获得法律保护。如果它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才满足这些要求,那么它将在这些要求满足后获得法律保护。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立即为未获完善的担保权益,将按以下方式成为已获完善的担保权益:
(a)CA 商法 Code § 9804(a) 如果根据本法案修订的本分部项下的适用完善要求在该时间之前或在该时间满足,则在2014年7月1日,无需进一步行动,该担保权益即告完善。
(b)CA 商法 Code § 9804(b) 如果这些要求在该时间之后得到满足,则在该适用完善要求得到满足时,该担保权益即告完善。

Section § 9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2014年关于融资声明和担保权益的某些规则是如何变化的。如果融资声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它仍然有效,但其效力持续多久可能取决于备案的时间或地点。在加州备案的声明将按照旧规则本应停止有效的时间停止有效;如果在其他地方备案,则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延续声明可确保持续有效性,但必须符合特定法律,并且必须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在正确的时间备案。对于涉及公用事业和信托的案件,规则适用方式有所不同。

(a)CA 商法 Code § 9805(a)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在其符合经本法案修订的本分部关于完善的适用要求的范围内,对完善担保权益有效。
(b)CA 商法 Code § 9805(b) 增设本章的法案对本分部所作的修改,不使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并符合该日期之前存在的本分部所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关于完善的适用要求的有效融资声明失效。但是,除(c)款和(d)款以及第9806条另有规定外,该融资声明在以下条件下停止有效:
(1)CA 商法 Code § 9805(b)(1) 如果融资声明在本州备案,则在增设本章的法案对本分部所作的修改未生效的情况下,融资声明本应停止有效的时间。
(2)CA 商法 Code § 9805(b)(2) 如果融资声明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备案,则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时间:
(A)CA 商法 Code § 9805(b)(2)(A) 根据该司法管辖区法律,融资声明本应停止有效的时间。
(B)CA 商法 Code § 9805(b)(2)(B) 2018年6月30日。
(c)CA 商法 Code § 9805(c) 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备案的延续声明,不延续在该日期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的效力。但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及时备案延续声明,并依照本分部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同一办事处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的效力,根据该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期限继续有效。
(d)Copy CA 商法 Code § 9805(d)
(b)Copy CA 商法 Code § 9805(d)(b)款(2)项(B)目适用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针对传输公用事业备案并符合该日期之前存在的本分部所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关于完善的适用要求的融资声明,仅限于本分部规定,除融资声明备案地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管辖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中担保权益的完善。
(e)CA 商法 Code § 9805(e) 包含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和在该日期之后备案的延续声明的融资声明,仅在其符合增设本章的法案修订的第5章(自第9501条起)关于初始融资声明的要求的范围内有效。表明债务人是遗产的融资声明,表示担保物由个人代表管理,其含义在增设本章的法案修订的第9503条(a)款(2)项之内。表明债务人是信托或作为受托人就信托财产行事的融资声明,表示担保物以信托形式持有,其含义在增设本章的法案修订的第9503条(a)款(3)项之内。

Section § 980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在其他州的办公室备案了融资声明,您可以通过在加州正确的办公室备案一份新的声明来保持其效力。如果满足特定条件,这份新的备案可以使第一份声明保持有效。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指明原始声明的备案地点和时间,并确认原始声明仍然有效。您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备案新的声明,将影响其有效期的长短。

(a)CA 商法 Code § 9806(a) 在第9501条规定的办公室备案初始融资声明,可延续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的融资声明的效力,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806(a)(1) 在该办公室备案初始融资声明,根据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的本分部,将有效完善担保权益。
(2)CA 商法 Code § 9806(a)(2) 实施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是在另一州的办公室备案的。
(3)CA 商法 Code § 9806(a)(3) 初始融资声明满足 (c) 款的规定。
(b)CA 商法 Code § 9806(b) 根据 (a) 款备案的初始融资声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将延续实施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的效力:
(1)CA 商法 Code § 9806(b)(1) 如果初始融资声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备案,则其有效期为第9515条在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之前就初始融资声明规定的期限。
(2)CA 商法 Code § 9806(b)(2) 如果初始融资声明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备案,则其有效期为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的第9515条就初始融资声明规定的期限。
(c)CA 商法 Code § 9806(c) 为 (a) 款之目的而有效,初始融资声明应满足以下条件:
(1)CA 商法 Code § 9806(c)(1) 满足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的第5章(自第9501条起)对初始融资声明的要求。
(2)CA 商法 Code § 9806(c)(2) 通过指明融资声明备案的办公室,并提供融资声明以及就该融资声明备案的最新延续声明的备案日期和备案号(如有),来识别实施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
(3)CA 商法 Code § 9806(c)(3) 表明实施生效日期前的融资声明仍然有效。

Section § 9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这些声明被称为“生效前融资声明”。在此日期之后,对这些声明的任何更改,例如增加或删除担保物、延长其期限或终止它们,都必须遵循当前管辖这些声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果加州法律是管辖法律,则此类融资声明的修改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主要涉及在特定办公室的正确提交。此外,这些生效前声明的效力可以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延续或终止,而终止则需要在适当的办公室提交一份终止声明。

(a)CA 商法 Code § 9807(a) 在本节中,“生效前融资声明”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
(b)CA 商法 Code § 9807(b) 在2014年7月1日之后,任何人只能根据本分部(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所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增加或删除生效前融资声明所涵盖的担保物,延续或终止其效力,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其中提供的信息。但是,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也可以根据提交该融资声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予以终止。
(c)CA 商法 Code § 9807(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本州法律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则生效前融资声明中的信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改:
(1)CA 商法 Code § 9807(c)(1) 生效前融资声明和修订案均提交至第9501节中指定的办公室。
(2)CA 商法 Code § 9807(c)(2) 修订案与符合第9806节(c)款规定的初始融资声明同时或在该办公室提交该初始融资声明之后,提交至第9501节中指定的办公室。
(3)CA 商法 Code § 9807(c)(3) 一份提供经修改信息并符合第9806节(c)款规定的初始融资声明提交至第9501节中指定的办公室。
(d)CA 商法 Code § 9807(d) 如果本州法律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则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只能根据第9805节(c)款或(e)款或第9806节的规定予以延续。
(e)CA 商法 Code § 9807(e) 无论本州法律是否管辖担保权益的完善,在本州提交的生效前融资声明的效力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通过在提交该生效前融资声明的办公室提交一份终止声明来终止,除非一份符合第9806节(c)款规定的初始融资声明已提交至本分部(经增加本章的法案修订)所规定的管辖完善的司法管辖区法律所指定的办公室,作为提交融资声明的办公室。

Section § 9808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根据此处讨论的规则提交融资声明或使其保持有效,您必须获得备案担保方的批准。这种提交可能是必要的,如果您想保持融资声明的活跃状态,特别是如果它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或者为了确保您的担保权益得到妥善记录和承认。

任何人可以根据本章提交初始融资声明或延续声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a)CA 商法 Code § 9808(a) 备案的担保方授权提交。
(b)CA 商法 Code § 9808(b) 根据本部分,提交对于实现以下任一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1)CA 商法 Code § 9808(b)(1) 延续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融资声明的效力。
(2)CA 商法 Code § 9808(b)(2) 完善或继续完善担保权益。

Section § 9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当对担保品(用于担保贷款的财产或资产)存在冲突的债权时,本法律规定的新规则决定哪个债权优先。但是,如果这些债权的优先权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确定,则旧规则仍将适用于这些案件。